陈 斌 贺 捷
(1 南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 南通 226019;2 南通大学江苏长江经济带研究院,江苏 南通 226019)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的引领支撑作用,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近些年,我国在技术创新方面取得巨大进步。《2022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我国的全球创新指数排名第11位,较2021年上升一位。然而,我国技术专利的数量不断增加,技术创新的质量并未显著提升,“卡脖子”现象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而在不同行业蔓延,这表明我国技术创新“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依然存在。
数字贸易的发展,给传统产业带来颠覆性的影响。罗晶提出数字贸易能够通过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渠道,借助数字化技术赋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1];在数字产品贸易方面,刘佳琪等提出数字产品贸易通过技术溢出效应能够显著促进企业数字化创新[2];在数字服务贸易方面,姚战琪提出数字服务贸易能够带动知识、数据和信息的跨境流动,从而加速国家间知识技术的转移、扩散与溢出[3];方慧等研究发现适度的数字服务贸易开放能够产生广泛的国际间技术溢出,为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数字服务要素,赋能企业创新成果迭代[4]。各国间的数字贸易往来将促使先进技术、隐形信息及知识以数字化形式在贸易中快速流动,从而实现产业技术进步与创新。同时,各国数字贸易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呈现出复杂的社会化网络关系,一国在全球数字贸易中所处的地位可能影响其对知识要素和创新资源的获取。因此,本文基于社会网络分析视角,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探究一国所具有的数字贸易网络特征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同时,考虑技术吸收能力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将企业技术吸收能力作为调节变量,引入“数字贸易网络特征-企业技术创新”这一关系中,为推动出口型企业技术创新、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依据与现实基础。
国际贸易网络不仅反映国家间的贸易联系,更蕴含着知识和技术的跨国流动。根据社会网络理论,一个节点在网络中的中心性越高,说明该节点与其他节点有着越多联系,对网络的控制力也越强[5]。因此,若一国在贸易网络中处于中心位置,那该国就能从网络中获取更多的知识和技术资源[6]。在数字贸易网络中,一个重要的特征是贸易对象的数字化,即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数字化知识和信息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交易对象。因此,若一国的数字贸易网络中心性越高,那该国能够获取的数字化信息和数字技术资源越多,进而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大量的知识储备。此外,一国数字贸易网络中心性的提高还意味着该国与更多的国家建立了数字贸易联系,依托多样化的市场规模,该国企业更有动力进行新产品开发和创新。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H1:一国的数字贸易网络中心性越高,其出口型企业技术创新的数量越多。
网络联系强度反映了节点间关系的紧密程度[7]。一国的数字贸易网络联系强度越大,说明其双边数字贸易额越多,与贸易伙伴间的数字贸易联系越密切。而频繁的贸易联系有利于贸易伙伴之间建立信任关系[8],这种相互信任关系为贸易伙伴间的知识共享奠定了基础,将推动高质量的技术及知识要素在强网络连接关系中传递与分享。数字贸易另一个突出的特征是贸易方式的数字化,即贸易全流程、全产业链的数字化转型。各类数字化要素应用于企业的运营管理中,将实现企业的需求创造、价值共创以及供应链重构[9],进而推动突破性技术涌现和创新成果迭代。因此,数字贸易使得企业能够获取全球范围内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数字化服务,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契机。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H2:一国的数字贸易网络联系强度越大,其出口型企业技术创新的质量越高。
技术吸收能力是指企业引进、吸收外部技术资源后提升自身产出的能力[10]。由上文分析可知,一国的网络中心性越高,越有机会获取贸易伙伴国蕴含的知识和技术资源;同时,一国的网络联系强度越大,越有利于高质量技术资源在网络关系中传递与分享。当这些知识技术资源流向企业时,企业只有对数字贸易所带来的技术溢出进行充分吸收才能实现创新成果的转化[11]。因此,出口型企业的技术吸收能力越强,越能够识别和整合不同类型的知识资源,进而掌握数字贸易中的核心技术并应用于产品研发和价值创造的全过程,赋能企业技术创新“增量提质”。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H3:企业技术吸收能力在数字贸易网络中心性影响企业技术创新数量的过程中起正向调节作用;H4:企业技术吸收能力在数字贸易网络联系强度影响企业技术创新质量的过程中起正向调节作用。
本文选取出口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时间跨度为2010—2021年,出口上市公司定义为有海外营收的企业。考虑数据可靠度,剔除ST类等财务异常的样本,得到2 477个样本。企业专利信息数据来源于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CNRDS)。
在数字贸易数据的选取上,本文参考陆菁、傅诺的做法[12],并结合USITC的数字贸易分类方法,将服务贸易中的“金融服务”“专利费与许可费”“个人、文化与娱乐服务”“保险服务”“商业、专业与技术服务”的贸易流量作为数字贸易的代理数据,收集的数据主要来源于UN Comtrade网站。
被解释变量。技术创新数量(innon):参考张国胜等的研究[13],以专利申请总量衡量企业技术创新的数量;技术创新质量(innoq):以发明专利申请量占专利申请总量的比例衡量企业技术创新的质量。
解释变量。数字贸易网络特征:本文选取数字贸易网络中心性(degree)和网络联系强度(strength)对一国数字贸易网络特征进行表征。具体的处理如下:本文基于2010—2021年全球数字贸易数据,构建加权有向网络,可用式(1)中的矩阵表示,其中Wij表示从i国出口至j国的贸易额,Wji表示从j国出口至i国的贸易额;利用Ucinet软件计算中国的数字贸易网络中心性和网络联系强度,引入式(2)和式(3),其中N为数字贸易网络中国家的总数量,Lij表示i国与j国之间的贸易关系;提取出口上市公司年报中的人工智能技术、区块链技术、云计算技术、大数据技术、数字技术运用等5个维度76个数字化相关词频进行统计,用于衡量出口型企业的数字化水平;以出口型企业的数字化水平作为网络特征的权重,得到企业层面的数字贸易联系数据。
(1)
(2)
(3)
调节变量。技术吸收能力(Tac):借鉴Cohen和Levinthal的做法[10],技术吸收能力是指企业获取技术外溢并应用于自身技术创新的能力,而研发投入强度衡量企业获取外部知识后将其转换为自身创新产出的禀赋差异。因此,以研发投入强度即研发投资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衡量技术吸收能力。
控制变量。借鉴张国胜等的做法[13],选取企业规模、负债比、研发人员占比、资产报酬率、流动资产比重、独立董事人数等6个影响出口型企业技术创新的因素作为控制变量。
2.3.1 基准模型
为检验数字贸易网络特征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引入实证模型(4)和实证模型(5)。
lninnonijt=α+β1degreet+β2Xijt+δi+δt+εijt
(4)
innoqijt=α+β1lnstrengtht+β2Xijt+δi+δt+εijt
(5)
其中,lninnonijt表示i行业j企业第t年技术创新数量的对数,degreet表示中国第t年的数字贸易网络中心性,innoqijt表示i行业j企业第t年技术创新的质量,lnstrengtht表示中国第t年的数字贸易网络联系强度的对数,Xijt表示控制变量,δi、δt分别是行业和时间的固定效应,εijt表示残差项。
2.3.2 调节效应模型
为检验技术吸收能力在一国数字贸易网络特征影响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的调节作用,引入实证模型(6)和实证模型(7)。
lninnonijt=α+β1degreet+β2Tacijt+β3degreet×Tacijt+β4Xijt+δi+δt+εijt
(6)
innoqijt=α+β1lnstrengtht+β2Tacijt+β3lnstrengtht×Tacijt+β4Xijt+δi+δt+εijt
(7)
其中,Tacijt代表i行业j企业第t年的技术吸收能力,Xijt表示控制变量,δi、δt分别是行业和时间的固定效应,εijt表示残差项。
表1的列(1)和列(2)为数字贸易网络中心性对出口型企业技术创新数量影响的模型回归结果。结果显示,数字贸易网络中心性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即数字贸易网络中心性对出口型企业技术创新数量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假设H1成立。表1的列(3)和列(4)为数字贸易网络联系强度对出口型企业技术创新质量影响的模型回归结果。结果显示,数字贸易网络联系强度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数字贸易网络联系强度每增大1%,企业技术创新的质量就会提高0.014%,假设H2成立。实证结果可以初步证明,中国在全球数字贸易网络中的中心性和联系强度提升,能够引致国际间知识技术溢出、加速数字要素赋能以及推动企业开放式创新实践,从而为企业技术创新“增量提质”注入强大动力。
表1 数字贸易网络特征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
表2为以企业技术吸收能力为调节变量的调节效应检验结果。列(1)结果显示degree_Tac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技术吸收能力会显著增强一国数字贸易网络中心性对企业技术创新增量的促进作用,即出口型企业的技术吸收能力越强,一国数字贸易网络中心性的提升越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增量”;列(2)结果显示lnstrength_Tac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企业对外部技术资源的吸收能力越强,一国数字贸易网络联系强度的增大越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提质”。假设H3、假设H4得证。
表2 调节效应检验
企业间所有制类型的差异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技术创新,因此,本文进一步检验数字贸易网络特征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技术创新的异质性影响。结果见表3,一国的数字贸易网络中心性越高以及网络联系强度越大,越有利于非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增量提质”;而对国有企业而言,数字贸易网络中心性越高越会促进其技术创新“增量”,但网络联系强度对其“提质”的影响并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非国有企业结构轻型化、简洁化的特点使得其能够根据最新的技术动态及时进行决策,从而实现技术的商业化转化[14]。而国有企业大多决策流程较为复杂,再加上高质量技术创新具有不稳定、高风险、投资周期长等特点[15],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国有企业投入高质量技术创新活动的动力,使得其更加青睐技术难度相对较低的创新活动。
表3 异质性检验
本文替换被解释变量和更换样本估计量进行稳健性检验。以企业创新数量和创新质量的中位数为基准,大于中位数的量表示较多的创新数量和较高的创新质量,小于中位数的量表示较少的创新数量和较低的创新质量。再者,剔除被解释变量前后5%的数据进行回归。表4为稳健性检验结果,可知处理后的结果始终通过1%水平的正向显著效应检验,与基准回归结果基本一致。
表4 稳健性检验
为缓解互为因果的内生性问题,本文将数字贸易网络特征滞后一期作为工具变量进行2SLS法回归。因为一国数字贸易网络特征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可能存在滞后性,而未来的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可能对现时的数字贸易网络地位产生影响。2SLS法回归结果见表5,可以看出数字贸易网络特征仍对出口型企业技术创新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与上文实证结果相一致。
表5 2SLS法回归结果
本文利用2010—2021年全球数字贸易数据构建数字贸易网络,从“质”和“量”两方面实证检验一国数字贸易网络特征对出口型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效应。结果表明:一国数字贸易网络特征对出口型企业技术创新产生显著正向影响,即一国的数字贸易网络中心性越高,出口型企业技术创新的数量越多;网络联系强度越大,出口型企业技术创新的质量越高。调节效应检验显示,技术吸收能力在数字贸易网络特征对出口型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中起正向调节作用。异质性分析表明,数字贸易网络中心性越高、网络联系强度越大,越有利于非国有出口型企业技术创新“增量提质”;而对国有出口型企业而言,数字贸易网络中心性越高越会促进其技术创新“增量”,但网络联系强度对其“提质”的影响并不显著。
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把握区域经贸协议扩展机遇,增强中国在数字贸易网络中的辐射力和影响力。RCEP和CPTPP等区域自贸协议有助于推动数字产品和服务的一体化发展,并对全球数字产业链条产生深刻影响。因此,应准确把握数字产业链价值链重构机遇,增强我国数字产品和服务的竞争优势,提升我国在数字产业链价值链中的地位。
稳固以中国为中心的数字贸易子网络,增强我国的数字贸易网络联系强度。在数字贸易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国际上却没有统一的数字贸易网络规则规范数字贸易行为,欧美等大国相继出台了各自的数字贸易规则,如“美式模板”“欧式模板”。在此情况下,必须从与自贸协议伙伴国尤其是与发达经济体的数字贸易往来入手,加强与主要贸易国之间的双边及多边往来和合作,通过增强贸易强度进而赋能企业创新质量升级。
强化企业的技术吸收能力,最大限度地获取和利用外部创新溢出。鼓励知识基础雄厚和研发实力强的企业更好地整合和运用全球数字化要素,实现创新质量升级;而吸收能力较弱的企业则应首先加强知识积累,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核心技术体系建设,积累数字化知识和信息资源,进而突破自身的吸收能力门槛。
分类制定推进出口型企业数字贸易发展的相关政策。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异质性,针对成熟的民营企业大幅放宽数字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充分发挥非国有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释放其科技创新的潜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