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进(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教授)
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秉承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坚持开放合作、和谐包容、市场运作、互利共赢,依靠共建国家之间既有的双边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不断搭建新的合作框架,重点聚焦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有力地推动了共建国家间的经贸合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在这个过程中,“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的整合、构建、优化、完善和运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是一个庞杂的体系,从内容上看,它包括贸易规则、投资规则、知识产权规则、金融规则、税收规则和争端解决规则等。从形式上看,它既有以条约形式出现且对共建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协定,也有以备忘录或类似文书形式出现的、虽适用于有关共建国家但不具有法律意义上拘束力的文件。从规则形成机制上看,既有共建国家通过双边机制建立的规则,又有通过国际上的多边机制建立的规则。因此,创新与完善“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轻而易举、一蹴而就,必须依靠所有共建国家团结合作、齐心协力,共商共建、久久为功。
下面,笔者就创新与完善“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的路径谈谈自己的想法。
第一,要充分认识到“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整合、构建、优化、完善和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当前,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现有国际经贸规则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并呈碎片化状态,WTO多边贸易规则改革举步维艰,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主动权争夺激烈,供应链重置与价值链竞争扭曲着相关规则及其运行,数字贸易等新领域的规则付之阙如,债务可持续性保障机制不足,国家安全和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凌驾于国际经贸规则的形成和实施,美西方国家针对“特定国家”设立歧视性规则,等等。要推动创新与完善“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必须针对这些问题和障碍,对症下药,找到解决之道。
第二,创新与完善“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要综合施策、联动发力。鉴于“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是一个庞杂的体系,事关诸多共建国家,涉及许多经贸领域,牵涉多种多样的机制和平台,因此,创新与完善“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既要坚持对现有机制和规则的守正,又要推进在现有机制和规则基础上的创新;既要强化共建国家间的双边机制,又要积极拓展更多国家参与的多边机制;既要重视国际条约的作用,又要注意发挥国际惯例的作用;既要依靠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硬法”,又要善用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能灵活设置合适规则的政策性文件这类“软法”;既要优化传统的贸易规则,又要强化投资、知识产权、金融、税收等经贸领域的规则;既要在贸易、投资、知识产权、金融、税收等领域建立实体权利义务规则,又要注意构建预防和解决相关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程序规则。
第三,强化涉外法治建设,协调推进国内涉外经贸法律法规与“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的创新与完善。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一重要思想旨在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旨在加快建设涉外法治体系,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和提高涉外法律服务水平;旨在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对外斗争;旨在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旨在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建设,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显然,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导者,应先立足于自身国内经贸法治建设,特别是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贸港的法治建设,以制度性开放和创新的成绩推进“一带一路”国际经贸法治建设。推动创新与完善“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既不能脱离我国改革开放实际,也不能将国际经贸规则与国内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割裂开来,而是要将两者有机衔接起来。一方面,在国内要加快建设涉外法治体系,特别是健全完善涉外经贸法律法规体系,在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注意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协调,借鉴国外法治、国际法治,特别是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和运行的有益经验,加大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国际上则要在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之核心地位的基础上,坚决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与国际法治环境,同时通过强化法治思维和方式参与国际投资贸易和全球经济治理,以良好的国内法治建设助推国际法治,为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提供中国经验、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第四,继续升级或重新商签双边投资协定、自贸协定和税收协定。现有双边投资协定对“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明显不足。我国大量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时期为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当时我国作为资本输入国以吸引外资为主,所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相对保守,对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程度较低,且未包含市场准入等规则。这与中国目前的双向投资大国地位和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更多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实际要求不相适应,因此,我国应考虑系统性的解决方法,适时启动双边投资条约的升级或重签谈判。同时,在我国加入RCEP并开始实施后,应该积极考虑加入CPTPP,倡议开启上海合作组织自贸协定谈判。另外,现有双边税收协定也不利于充分调动海外投资者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积极性,宜通过升级或重新商签税收协定,进一步完善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条款,完善资本弱化和价格转移条款。
第五,坚持包容性可持续发展原则,创新发展新领域的“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一是引入绿色发展理念,将环境治理与国际贸易投资结合起来,在相关自由贸易协定中加入环境保护条款,推动构建能够解决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的“一带一路”国际经贸发展规则和机制,进一步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二是制定国际公共卫生安全规则,建立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制度,促进疫苗联合研发和技术交流,鼓励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相关技术;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疫苗的权利,以可负担的价格出口疫苗,确保疫苗对发展中国家的可及性;确保疫苗和相关药品跨境运输畅通,鼓励区域和多边开发银行为发展中国家采购和生产疫苗提供更多优惠融资。三是建立数字贸易规则,即推动构建符合“一带一路”建设实际情况,又能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数字贸易规则,在相关自由贸易协定中加入数字贸易条款,用以规制电子商务、数字市场、数据财产权、数据跨境流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数字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确认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等。
综上所述,创新与完善“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的路径是多种多样的,“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构建必须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理念为指导,以实践为导向,以引导合作、促进交往、规范行动、解决分歧为基本目的和方向,以构建包容复合型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为目标。在创新与完善的过程中,不仅要推动现有不同规则和机制之间的相互包容,特别是在不同规则和机制之间搭建沟通和衔接的平台,防止不同规则和机制之间彼此冲撞,而且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促进新老规则之间的协调和相互适应,推动建立区域自贸协定,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深度合作创造条件,最终构筑面向亚欧乃至全球的更加公正合理、开放包容、高效便利的国际经贸规则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