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新民(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
2023年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10周年。10年来,共建“一带一路”取得丰硕成果,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法治合作在其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刻把握共建“一带一路”与法治的紧密关系,系统总结10年来我国在“一带一路”法治合作领域的重要实践,推进法治合作走深走实,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法者,治之端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需要法治进行保障。”“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与世界实现开放共赢的顶层设计,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必然与法治相伴,既引领法治发展,又以法治为后盾。
“一带一路”倡议与法治精神高度契合。“一带一路”倡议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核心理念,恪守相互尊重和平等互利原则,推动各方平等对话、妥处分歧、共享成果,不附带任何政治或经济条件,不从所谓“实力地位”强加于人,彰显《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内政等重要原则,符合国际法治的精神和要求。同时,“一带一路”坚持高质量、高标准合作方向,倡导对接国际先进规则标准,推进规则标准“软联通”,为务实合作构建稳定、公正、透明、非歧视的制度和规则框架,促进国际规则增量变革,进一步丰富和充实了国际法治。
法治合作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提供支撑保障。“一带一路”共建国囊括不同文明和不同法系,国家间交往、企业间合作,需要一套共通的语言和规则来保驾护航,这就要求以法治精神为指导。对国家而言,法治合作将推动各国在法治领域沟通对话,加强自身法治能力建设,完善本国法律制度,为共建“一带一路”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对企业而言,法治合作提升了共建国法治保障水平,有利于企业获得更多优质法律服务,健全管理制度,运用各类争端解决机制化解纠纷,有效降低海外运营的法律风险,保障项目顺利落地推进。
十年栉风沐雨,描绘壮丽画卷。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我国重视将法治建设与“一带一路”紧密结合,积极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一带一路”法治合作破题开篇、成势见效,取得重要成果。
(一)持续完善合作规则框架,推动双多边条约网络初具规模。不断拓展合作网络,与遍布五大洲的152个国家、32个国际组织签署200余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织密织紧双边条约体系,与共建国商签和更新经贸、投资、税收、交通、海关、金融、科技、知识产权、文化旅游、司法协助等领域的条约及合作文件。积极参与区域经贸协议,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实施海关程序、贸易便利化等高标准条款,助力消除区域内贸易障碍,促进区域贸易发展。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稳步推动制度型开放,为共建“一带一路”创造更多制度红利。
(二)有序推进规则标准衔接,不断释放互联互通积极效应。加强与共建国在财政、税收、交通等领域法律规则协调性,在会计准则、税收征管、审计监管等领域建立交流合作机制,同29国共同核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发布《“一带一路”债务可持续性分析框架》等指导性文件,推动共建国在相关领域形成统一规则体系;利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平台讨论铁路运单相关问题,推动构建更具包容性的国际铁路运输规则。推进标准化合作,不断拓展与共建国标准对接,签署100余份标准化合作文件,覆盖航空、建材、油气管道、物流等多个行业,持续加强规则标准协同效应。
(三)积极搭建法治交流平台,有力促进法治文明互学互鉴。举办“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近400名共建国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出席。发布《“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共同主席声明》,凝聚法治合作共识,勾勒法治合作路线图。举办两期“一带一路”法治合作研修项目,邀请30余国法律官员参加,宣介我国外交政策和国际法治理念,深化各国对法治合作的理解与认同。举办中国法治国际论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廉洁丝绸之路分论坛、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年会、“发展中国家与国际法”论坛等国际法律活动,宣介“一带一路”法治合作理念与实践,强化共建国法治互学互鉴,有力提升我国与共建国法治交流与合作水平。
(四)加快建设涉外争端解决机制,强化纠纷解决司法服务和保障。出台《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提出公正、高效、便利解决“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跨境商事纠纷。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等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推动建设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共建国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深化争端解决领域国际合作,推动设立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在上海、北京、深圳成立中非联合仲裁中心,并建立“‘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合作机制”,40多家境内外仲裁机构共同探讨完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
(五)持续加强对企业法律服务,提升企业国际化运营水平。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印发企业加强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和合规指南等。加快法治人才“走出去”,我国律师事务所在25个共建国和地区设立近百家分支机构,积极为我国企业提供投资、税务、劳工、知识产权等领域法律服务。加强法律信息供给,建设完善“中国条约数据库”,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和个人查询条约信息提供便利;上线“企业跨境贸易投资法律综合支援平台”,为企业提供法律查明、案例检索、风险预警、交流培训“一站式”法律服务。加强法治研究,组织编写《“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风险防范国别指引》等丛书,结合典型案例,向企业提示境外经营法律风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推动“一带一路”法治合作走深走实,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一)继续完善“一带一路”法治保障体系。继续与共建国商签和更新贸易投资等双边条约,继续推动加入CPTPP和DEPA进程,构建适应“一带一路”发展需求的条约保障网络。健全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服务网络,妥善化解纠纷,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一带一路”法律领域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服务平台,更新完善“中国条约数据库”,为合作提供更好法律咨询服务。
(二)加强“一带一路”规则联通与协调对接。继续推进规则标准“软联通”,进一步破解政策、标准、规则、制度瓶颈,不断畅通贸易和投资合作渠道。推动自贸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拉紧“一带一路”合作伙伴规则纽带和经济联系。用好主场外交平台,推动与共建国研究制定“一带一路”国际标准和示范法,助力沿线国家经贸规则协同发展。
(三)深化“一带一路”法治交流与国际合作。继续支持与共建国政府、国际组织、私营部门、学术界等开展法治交流,分享良好做法和最佳实践,推动形成“一带一路”法治合作“朋友圈”。充分利用“一带一路”法治合作研修项目等平台和交流机制,加强法治交流与能力建设,助力共建国培养高素质国际法律人才,将“一带一路”打造为法治合作与法治互鉴之路。加强共建国司法执法合作,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当事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