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体育赛事转播权价值评估

2023-11-24 11:37陈汉明
中国科技纵横 2023年18期
关键词:转播权转播体育赛事

陈汉明 张 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70)

0 引言

2014 年10 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 号),放宽了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限制,允许电视台直接购买和转播除奥运会、亚运会和国际足联世界杯比赛以外的所有国内外体育赛事。体育赛事可以直接购买和转播这一政策的转变,旨在扩大体育赛事的转播权市场。2022 年1 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了《体育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提出制定体育无形资产评估标准,完善评估体系,更好地指导资产评估实践。体育赛事转播权作为体育领域重要的无形资产,科学合理地评估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1 转播权定义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 “转播权 ”这一概念及其属性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在体育学、法学等领域,有关学者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属性进行了研究并对其性质予以界定。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体育赛事的 “转播权”是产生于体育赛事组织的相关章程或协议基础上的一项民事权利,而非法定权利。为了应对法律保护的需要,有关专家学者结合著作权、邻接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利和相关制度,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和界定。体育赛事“转播权”是指体育组织或体育赛事的组织者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等媒体对体育赛事进行实时广播、转播和录制,以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1]。本文所提及的体育赛事转播权均以此定义为基础。

2 转播权分类

2.1 按主体分类

以体育赛事主办方为主体的转播权。体育赛事的转播权属于赛事组织者或举办方,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明确规定。此外,由于体育协会和俱乐部承担了大部分的组织工作和风险,大部分国家认为体育赛事的转播权归属主体应为其主办单位。目前,我国只有少数法规和细则对此进行了规定。例如《关于电视转播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归属划分给体育赛事组织者。因此,体育赛事组织者有权出售其拥有的赛事转播权,与国际惯例一致。

根据体育法学界的普遍观点,将体育赛事认定为视听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版权)属于赛事组织者。我国体育赛事的转播权销售一般遵循主办方使用的统一销售模式[2]。目前,转播权销售收入是世界各地大型体育赛事的主要收入来源。以英国的英超联赛为例,在英超联赛创立前,门票收入是赛事联盟的主要收入来源,但在20 世纪90 年代英超联赛创立后,电视转播权的收入大幅增加。1996—1997 赛季,英超比赛转播权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为21%,2001—2002赛季这一数字增加到39%,而到了2013—2014 赛季和2015—2016 赛季,2 个赛季的比赛转播权拍卖价格为30.18 亿英镑。数据显示,2016—2019 赛季电视转播权的总收入达到81 亿英镑。其中,51 亿英镑来自英国本土的转播权收入,比2013—2016 赛季的交易多出70%,30亿英镑来自国际转播权。

以持权转播商为主体的转播权。当体育赛事的组织者签订合同将转播权出售给电视台或新媒体平台时,电视台或新媒体平台就获得了体育赛事的转播和录制权(电视转播权或新媒体转播权)。从体育赛事节目的准备到观众看到体育赛事的画面信息,需要经历一系列创造性的过程,需要多方面的合作和努力。此外,由体育赛事画面制作而成的体育赛事节目和体育赛事转播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获得体育赛事转播权是特许转播商向公众转播体育赛事的前提条件,通过获得相关权利,特许转播商向公众转播体育赛事节目,持权转播商便对该节目拥有了广播组织权。

2.2 按传播媒介分类

2.2.1 电视转播权

体育赛事的电视转播权是指体育赛事主办方授予电视台对体育赛事进行实时广播、转播和录影的权利。2000年,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由中央电视台统一负责中国境内电视节目转播权的谈判和获取,阻断了其他电视台和组织直接获取转播权的可能,只能间接分销。因此,我国无论是大型体育赛事,如奥运会、世锦赛等,还是田径赛、羽毛球及龙舟赛等小型体育赛事,所有体育赛事的电视转播权都由中央电视台统一谈判协商取得,或由中央电视台授权分销。传统电视转播权的传播渠道以有线电视为主,其主要用户群体明显老龄化,且数量也在不断下滑;盈利模式以广告为主,其次是版权和节目的分销,具有稳定性、公益性和人文性的特点。

2.2.2 新媒体转播权

新媒体转播权是指广播公司对具有多种内容和传播形式的非传统媒体所传播的内容的权利,如网络媒体和数字电视,也包括爱奇艺、腾讯、优酷等互联网视频企业在其网络平台上传播其购买或自制的视频内容。新媒体体育赛事转播权是指利用数字技术转播体育赛事的权利,如腾讯公司在其旗下网络视频平台—腾讯体育转播NBA 比赛的权利。体育赛事转播领域与网络媒体为主的新媒体相结合,体育赛事的新媒体转播由于其显著的技术特点以及广泛受众,将体育赛事从电视屏幕搬到了更便捷、多样的网络平台,对曾经占据垄断地位的传统电视媒体是一次巨大冲击,因此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权这一概念才随之产生并逐渐被重视。新媒体转播权的传播渠道主要是PC端、App 端以及互联网数字电视等数字化媒体。其用户群体多为年轻人或中年人,且数量庞大。除广告外,用户付费是其主要的盈利方式之一,其转播特点有互动性、开放性、娱乐性等,已成为更受供给方和消费者双方青睐的传播方式。

3 评估方法

3.1 体育赛事主办方持有的转播权价值评估

体育赛事转播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与获得成本之间的关系具有弱关联性,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价值不能用举办赛事的成本衡量,因此成本法不能用于确定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价值[3]。转播权收入已经成为世界各大体育赛事的主要收入来源。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所有者是体育赛事的主办方,即赛事的拥有者。所有方将赛事转播权作为自己的产品和资源使用,并为产品建立了完整的内部管理和销售体系。因此,在交易前,需要对其所持有的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价值进行全面评估,为赛事转播权的销售提供价格依据[4]。

国际市场上已经有很多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交易案例,而且在海外交易市场上也有长期的交易记录,大量的数据可以作为体育赛事转播权评估的参考依据。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和丰富的历史数据,被评估对象就可以与市场上的其他交易案例进行比较,或分析历史数据和影响因素,并用于预测未来收入。目前,我国的体育转播权交易市场还在发展中,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估值可能会有一定困难[5]。

市场法评估体育赛事转播权基本公式:

其中,P—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评估价值;P'—参照转播权成交价格;CF—修正系数;n—修正系数序号。

3.2 持权转播商持有的转播权价值评估

体育赛事转播权收购方通常是以企业形式存在。例如,腾讯成为NBA 在中国的独家官方数字媒体合作伙伴,吸引了众多NBA 球迷的关注。通过具有影响力赛事转播可以提高体育赛事受众对于企业的关注度,从而增强企业的影响力;企业还可以利用转播体育赛事获取经济收益[6]。互联网视频平台拥有的体育赛事转播新媒体版权是企业比较重要的资产,可以为企业增加未来的经济利益。比如,通过产出优质的体育赛事内容吸引消费者,刺激消费需求;借助大量目标受众群体,增加合作广告商及投放广告的数量,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通过挖掘新媒体转播权的市场价值,塑造自身的价值网络,形成相关的产业链,带动更多的价值创造[7]。因此,以持权转播商为主体的转播权进行估价的目的是,转播权持有方预测转播权未来能够给企业带来的收入,从而确定企业为获得转播权应支付的合理价格。

收益法评估体育赛事转播权基本公式:

其中,P—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评估价值;Ri—未来第i年给企业带来的预期收益;ri—第i年的折现率;n—体育赛事转播权收益年限;i—年序号。

3.3 不同主体持有转播权比较

体育赛事主办方和持权转播商两个不同主体持有的体育赛事转播权对比,如表1 所示。

表1 不同主体持有转播权比较

4 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评估存在的问题

为了有效地选择体育转播资源,有必要对体育转播权的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促进体育转播权谈判交易的便利化和公平性。赛事主办方需要合理确定转播权的销售价格,网络平台需要正确选择体育赛事资源进行合作。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领域不仅在法律法规的制订方面不够严谨详尽,在资产评估领域的研究也比较匮乏。对相关体育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理论研究滞后。如体育赛事转播权等资产交易合理价值的确定缺乏相关的理论基础,巨大体量的体育无形资产价值无法准确衡量,体育行业市场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影响了市场运行秩序。

5 对策及建议

目前,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权属仍存在一定的分歧,体育赛事转播权还未能纳入立法。因此,应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将其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完善转播权的内容,弥补法律空白。资产评估行业可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完善体育无形资产评估理论框架,加强实证研究,准确把握我国体育无形资产现状的同时,充分借鉴国外研究成果。体育产业作为我国的支柱型产业之一,需要顺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与科技、金融等领域融合发展。为了提高体育企业和相关组织对体育无形资产的辨析及价值衡量,要构建科学的体育无形资产评估制度,提高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质量,维护交易双方经济利益及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体育行业和谐稳定发展。体育赛事权转播交易的核心不是拥有多少赛事资源,而是如何使赛事资源价值最大化,以多种形式差异化转播优质赛事,有机结合优质的体育赛事资源和多样化的传播渠道,维持体育行业的平稳发展,促进我国体育产业可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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