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对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影响
——基于2018年CLDS数据的分析

2023-11-23 13:05:30吴园园周旭
关键词:生育意愿

吴园园,袁 涛,周旭

(1.贵州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历史学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2.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 健康中国研究中心,北京 100081;3.中国人民大学 劳动人事学院,北京 100872)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口发展的深度转型期[1],面临加速老龄化与少子化并存的严峻挑战。自20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总和生育率长期低于更替水平,基本稳定在1.5 以下[2]。生育率持续下降将加剧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结构性短缺态势,并可能形成庞大的失独家庭、空巢老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不利于国民经济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协同可持续发展。为有效应对上述问题,我国先后实施了“单独二孩”“全面二孩”“全面三孩”政策。然而,生育政策放宽的预期效果并不显著。2013—2022 年间,我国总和生育率虽有小幅回升,但在2017 年达到1.84 的峰值后迅速呈现断崖式下降,2022 年仅为1.06[3],甚至低于同期日本生育率水平(1.27)①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s -Population Division -United Nations.https://population.un.org/wpp/Publications/,2023-04-04.。与此同时,2022年末全国人口相比上年同期减少85万人,中国人口总量首次出现负增长。

超低生育率导致的人口负增长、老龄化、少子化等问题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面对的人口基本国情。生育政策持续放宽与生育率长期低迷之间的鲜明对比,源于育龄女性生育意愿的显著下降[4]。国家卫健委统计数据显示,2017—2021 年,中国育龄女性意愿生育子女数从1.76 个降至1.64个[5]。以“全面二孩政策”为例,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已育一孩育龄女性中有二孩生育意愿的占比仅为27.3%[6]。2017—2021 年,全国出生人口中二孩人口占比率从51%降至41.4%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党的二十大提出“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旨在提振国民生育意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因此,研究育龄女性再生育意愿对于国家制定相关生育支持政策,提振生育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生育保险作为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女性生育健康权益、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提升女性再生育意愿方面发挥积极作用[7]。鉴于目前少有研究分析生育保险对已生育一孩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本文基于2018 年“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China labor—force dynamics survey,CLDS),实证检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对已生育一孩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影响与作用机制,以丰富相关文献,并为推进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提升育龄女性再生育意愿、优化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提供参考。

一、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1.文献综述

自2015年“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国内学术界关于我国育龄女性“再生育意愿”的研究空前高涨,主要集中在宏观、中观与微观三个层面。宏观层面的研究重点关注社会经济结构[8]、婚育观念文化[9]对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影响。中观层面的研究重点关注个人所得税[10]、住房[11]、教育[12]、托育服务[13]、公共服务[14]等生育支持政策,通过调整生育、养育和教育子女的经济负担,进而影响女性的再生育意愿。微观层面的研究则强调家庭内部支持与生育主体特征对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影响。其中,家庭内部支持相关研究主要包括隔代育儿照料[15]、夫妻育儿任务分担[16]等方面。生育主体特征主要包括经济收入水平[17]、生育观念[18]、子女性别偏好[19]、受教育程度[20]、就业模式[21-22]和生活幸福感[23]等因素。

一般认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养儿防老”的再生育意愿具有替代作用,同时,可以通过减轻生育负担的收入效应提升女性再生育意愿。在中国实践语境下,社会保障制度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三方面影响女性再生育意愿。

养老保险方面,主要结论认为社会养老保险对再生育意愿具有挤出效应。譬如,刘一伟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CGSS)发现,在选择子女养老的前提下,社会养老保险对居民再生育意愿具有显著挤出效应[24]。阮荣平等采用2006—2013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四期调查数据得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能够显著削弱生育男孩的意愿[25]。然而,也有荆涛等学者,利用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2018年数据发现,“新农保”对农村灵活就业人员再生育意愿存在显著正向影响[26]。

在医疗保险领域,相关研究同样呈现出复杂性。譬如,较早时期,王天宇等利用2000—2009年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数据,发现新农合使得农民再生育意愿下降3%~10%[27]。而黄秀女等利用2014年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数据,发现新农合因筹资补贴强度高而对流动人口再生育意愿呈显著正相关,职工医保对其呈显著负相关,城镇居民医保对其无显著影响[28]。

或许是因为生育保险在我国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地位太过“渺小”,国内学界鲜有关于生育保险对女性再生育意愿影响的专题研究。王晓娟等基于2018年CLDS数据库,研究发现生育保险对育龄女性生育意愿具有正向促进作用,而对于农村育龄女性生育意愿存在负向抑制作用[29]。关于生育对女性再生育意愿的研究,目前国内仅有陈秀红基于2016 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一篇文献,其结果发现生育保险能够显著提升流动人口中女性再生育意愿,相比无生育保险的女性流动人口,参与生育保险的女性流动人员再生育意愿提高20%[30]。

在我国人口发展战略和生育政策转型当下,关于女性再生育意愿的研究必将越发深入。育龄女性作为生育主体,兼具物质生产与社会人口再生产的双重身份,由此造成工作—家庭冲突一定程度上降低其再生育意愿[31]更需深刻关注。生育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为直接的生育支持制度,通过生育医疗保障待遇、产假及产假津贴、生育就业保障等措施维护女性生育健康权益、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是我国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女性再生育意愿关系紧密。持续深入研究生育保险对女性再生育保险意愿的影响,对深入完善我国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探索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生育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基础学理意义。

2.研究假设

根据新家庭经济理论,再生育意愿取决于生育的边际成本,包括衣食住行方面的直接成本和因照顾孩子产生的机会成本[32-33],以及人力资本投资方面的损失成本[34]。而生育支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这些生育成本,进而提高人们的生育意愿。Andersen 等人的研究得出不论生育主体是否参与工作,生育现金补贴均会降低生育成本,进而影响再生育意愿[35]。Björklund 研究发现,瑞典的生育支持政策中财政和实物支持能够缩短生育间隔,提高再生育意愿和生育水平[36]。Barbos等研究了2005年瑞士扩大强制性带薪产假对个人生育意愿的影响,发现延长产假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提高个人生育意愿[37]。综上,涵盖工作、生育津贴、产假、财政和医疗服务支持的一系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降低再生育的成本,可能对再生育意愿产生正向影响。因此,本文提出第一个研究假设:

H1:生育保险能够提升女性再生育意愿。

根据生育观念、户口性质、独生子女身份、工作性质等指标可将育龄女性样本划分为不同群体,生育保险对其再生育意愿的影响可能有所差异[38]。赞同“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等传统生育观念的女性,在更完善的生育保险政策条件下,再生育意愿可能更为强烈。传统生育观念在农村较为深厚,在当前生育保险以正规就业为基础,农村育龄女性所能享有的生育保障待遇较为有限,因而生育保险待遇的获得可能会提高其再生育意愿。是否具有独生子女身份可能对生育意愿产生影响。相关研究发现,拥有兄弟姐妹个体的再生育意愿更强[39]。独生子女组建家庭后要承担彼此双方四位老人的养老照护责任,面临较为沉重的经济负担与照护压力[40]。生育保险通过降低生育负担可能提高其再生育意愿。一般而言,受教育水平与工作条件、收入水平等经济因素呈正相关性。高学历育龄女性通常能够获得较高经济收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以及相对生育友好的工作环境,因而其再生育意愿可能较高。综上,本文提出第二个研究假设:

H2:生育保险对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影响会因生育观念、户口性质、独生子女身份、受教育程度等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性。

二、数据、变量与模型设定

1.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数据来自2018 年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CLDS),该数据库是由中山大学发起的全国第一个以劳动力为主题的全国性跟踪调查项目。此项目始于2012 年,聚焦于中国劳动力的现状与变迁,涵盖了中国社会劳动力、家庭和社区3 个层次变动趋势和相互影响。项目样本覆盖了中国29 个省市(港澳台、西藏、海南除外),调查对象为样本家庭户中的全部劳动力(年龄15~64 岁的家庭成员)。在抽样的方法上,采用多阶段、多层次与劳动力规模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方法;在追踪调查方式上,采用轮换样本追踪方式(对以社区为追踪范围的家庭每两年进行一次追踪调查),能够兼顾环境变迁并保证样本的代表性。

2.变量选取

本研究选取有过婚史且已育一孩的女性样本,因而控制变量中不再包含婚姻状况与性别等变量。CLDS 个人问卷对女性再生育意愿的调查限定为15~51 岁的育龄女性,鉴于我国女性法定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0岁的规定,本文保留了初婚年龄在20~51岁的已育一孩的女性样本。

(1)因变量。本文的因变量为女性再生育意愿。CLDS 个人问卷中使用“您还打算要几个孩子”测量生育意愿,本研究将其中“再要一个、再要两个、再要三个及以上”的样本合并,赋值为1,作为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再生育意愿的指标测量值。将“不想再生了”的样本赋值为0,作为国家实行放开二孩政策下无再生育意愿的指标测量值。

(2)自变量。本文的自变量为女性是否拥有生育保险。CLDS个人问卷中使用“您是否有生育保险?”测量女性生育保险待遇获得情况,本研究对问卷回答中“不清楚”以及无效值进行清除,将“拥有生育保险”的样本赋值为1,将“没有拥有生育保险”的样本赋值为0。

(3)控制变量。基于已有研究,本文将可能影响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变量纳入控制变量之中,如已有孩子性别、初婚年龄、户口性质、取对数的个人收入、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和工作性质等[23]。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已育一孩育龄女性中有再生育意愿的占比仅为15.8%,并且,主要是90后育龄女性再生育意愿显著偏低。已育一孩育龄女性中拥有生育保险的比例仅为36.8%,远低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参保比例。上述调查数据反映了我国实际育龄妇女中生育保险制度覆盖率仍然较低,多数育龄妇女没有生育保险。调查样本中已育一孩育龄女性具有农村户口的比例为47.2%,政治身份为中共党员的仅11.0%,具有宗教信仰的个体占9.3%,有全职工作妇女平均占比27.5%。整体而言,样本中已育一孩育龄女性自评健康状况均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3.模型构建

(1)Logit 模型。为探究生育保险对已育一孩育龄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影响,鉴于再生育意愿属于二值选择,本研究采用二值选择模型中的Logit模型进行回归,模型设定如下:

式(1)中,P表示育龄女性再生育意愿,P/(1—P)是育龄女性有再生育意愿与育龄女性无再生育意愿之比,α为常数项,β1为自变量生育保险Minsur的回归系数,xj表示控制变量,βj为控制变量xj的回归系数,ε表示随机扰动项。

由于Logit 模型估计出的系数和几率比仅给出有限信息,并不能代表生育保险和其他控制变量的真实效应,因此,在实证分析中本文重点汇报和分析各个解释变量的边际效应。

(2)倾向值匹配(PSM)模型。生育保险对育龄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影响可能存在自选择行为。即调查对象在有再生育意愿的情况下,可能在生育前购买生育保险,进而促进其再生育意愿的提升,因而导致估计结果存在偏误。因此,本文采用倾向值匹配(PSM)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PSM模型通过控制其他变量,将样本按照是否拥有生育保险划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并在两组中对样本进行匹配,计算得出生育保险的平均处理效应(average treatment effect,ATT)。

式(2)中,ATTPSM表示平均处理效应,P1i表示参加生育保险样本的再生育意愿,P0i表示没有参加生育保险样本的再生育意愿,Di表示是否有生育保险,Di=1 代表有生育保险,Di=0 代表没有生育保险,p(Xi)表示倾向值得分。

三、结果与讨论

1.基本回归结果

生育保险对女性再生育意愿影响的基本回归结果如表2 所示。其中模型(1)是不加控制变量的Logit 回归结果,模型(2)是加入了控制变量的Logit 回归的结果,模型(3)是加入控制变量的Logit 回归的边际效应。鉴于本研究的因变量“再生育意愿”为二值选择变量,因而采用logit模型进行回归。此外,考虑到二值选择模型的系数并不反映生育保险对再生育意愿的真实效应,因而以边际效应的回归结果为准。

表2 Logit回归分析 N=824

表2 回归结果显示,无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生育保险对女性再生育意愿均在1%的水平上呈现显著正相关。模型3中,控制了各类控制变量后,生育保险对女性再生育意愿的边际效应为0.077,即相比无任何生育保险的已育一孩女性,拥有生育保险女性的再生育概率增加7.7%。因而,生育保险可显著提升女性再生育意愿,故而研究假设H1得证。

2.稳健性检验

为克服生育保险对女性再生育意愿影响的自选择问题,保障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本研究在Logit 的回归基础上,进一步采用倾向值匹配的方法。在进行倾向值匹配回归之前,为确保匹配结果的有效性,即育龄妇女再生育意愿的变动效应是由生育保险而非其他控制变量引起,本研究首先对控制变量进行平衡性检验。如表3 所示,在对控制变量进行平衡性检验后,偏差率均有所减少,多数的偏差率控制在10%以下。

此外,如图1 和图2 所示,匹配前实验组和对照组的密度函数图存在较大偏差,匹配后实验组和对照组密度函数重合度显著提高。一定程度上表明所有控制变量均通过平衡性检验,倾向值匹配回归的结果是可靠的。

图1 匹配前密度

图2 匹配后密度

为进一步确保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本研究采用一对一匹配、K 近邻匹配、半径匹配以及核函数匹配方法。如表4所示,无论选择上述何种匹配方法,拥有生育保险的育龄女性具有更高且更显著的再生育意愿。平均而言,相比无生育保险的已育一孩育龄女性,拥有生育保险的育龄女性再生育意愿高出约6%~7%,进一步验证生育保险对女性再生育意愿影响结果的稳健性。

表4 PSM回归结果

3.异质性分析

为进一步考察不同样本下,参与生育保险对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参考伍海诚等[41]、李月等[42]的研究,本研究按照生育观念、兄弟姐妹的数量、户口、教育经历等指标对样本进行划分,考察上述变量对参与生育保险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影响,具体结果如表5所示。

在参与生育保险的已育一孩育龄女性中,生育观念与再生育意愿在1%的水平上呈现显著正相关。具体而言,生育政策的放开与生育保险提供的医疗、津贴和就业保障待遇,能够减轻赞同传统生育观念的女性生育负担与就业工作压力,进而促使其更加积极地响应国家生育政策。相比之下,那些本身并不赞同传统生育观念,不期望通过再生育孩子来保障晚年生活的育龄女性,即便拥有生育保险,也不会因生育政策的放宽而考虑再次生育。

农村户口女性再生育意愿显著高于非农户口女性。相比城市而言,传统生育观念在农村较为深厚,加之农村养老保障与生育保障相对不足,使得拥有生育保险的农村户口女性再生育意愿较为显著。这一定程度上表明传统育儿观念更有助于提高女性再生育意愿,国家应加强农村生育保障制度建设,扩大农村生育保障覆盖面和保障力度。

在拥有生育保险的已育一孩育龄女性中,非独生子女与再生育意愿在5%的水平上呈现显著正相关。现实中独生子女通常要承担双方四位老人的养老及照护问题,使其在经济、时间和精力上承受较大压力,因而再生育意愿较低。生育保险等生育支持政策的改善,能够提高其再生育意愿。

生育政策放宽后,在拥有生育保险的已育一孩育龄女性中,本科及以上的受教育程度与再生育意愿在5%水平上呈现显著正相关。具体而言,本科以上学历的育龄女性,可能拥有更好的经济条件和工作环境,能够较好的解决生育负担和工作—家庭冲突等问题,因而具有更好的再生育意愿,进而研究假设H2得证。

综上所述,生育政策的放宽提高了赞同传统生育观念已育一孩育龄女性的再生育意愿,而生育保险政策中的医疗保障、产假及生育津贴、生育就业保障等待遇保障,进一步提高女性再生育意愿。因此,为提升生育水平,生育保险政策设计中应扩大生育保险覆盖,确保女性生育就业保障权益,平衡工作—家庭冲突。此外,考察以务农为主业的农村育龄女性的生育保障需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村生育保障政策体系。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利用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CLDS)数据,以已育一孩育龄女性为研究对象,采用logit和PSM模型,实证检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生育保险对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影响。研究发现,相比无任何生育保险待遇的女性,享有生育保险的女性再生育意愿高出7.7%。PSM 分析证实了结果的稳健性。就群体差异而言,拥有生育保险能更显著地提升具有传统生育观念、独生子女家庭以及本科及以上的样本的再生育意愿;分城乡看,拥有生育保险对城镇和农村户口育龄女性再生育意愿均有显著作用,且生育保险对城镇户口育龄女性再生育意愿提升效应更大。

上述研究发现,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第一,应坚持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当前我国已经处于人口负增长发展新阶段,人口老龄化程度日趋严峻,受疫情冲击以及“90 后”“00 后”等年轻人群生育观念等因素影响,我国生育水平进一步走低且有可能长期处于超低生育率水平的风险因素在加大。在此背景下,生育保险作为生育支持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功能理应被强化而不是被缩小或忽略。因历史原因,我国现行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主要定位为企业女职工提供生育医疗费用保障以及产假工资,以促进女职工健康生育和平等就业为主要目标,这与新时期我国人口生育形势和生育政策转变要求而言,其理念已偏保守,导致现有制度覆盖面窄、筹资能力不足、制度保障功能弱。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 年末,全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50349 万人,而同期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24608 万人①国家统计局数据.https://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zb=A0S0V&sj=2022.,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约占职工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数比重71%。全国至少有约1.1亿规模的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劳动者未参加生育保险,其中绝大多数为非正规就业劳动者。限于现有的保险筹资机制,我国实际享受生育保险的职工人数仅占全部育龄女性的三分之一[43]。大部分灵活就业女性以及广大农村地区的育龄女性基本没有享有生育保险待遇。对此,建议应以覆盖全体育龄女性为目标,逐步扩展生育保险参保覆盖范围和待遇受益范围,特别是针对参保覆盖率极低的广大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建立专项扩面机制,扩大其参保覆盖面;同时采取家庭联保的方式,推动生育保险待遇在家庭成员之间共享,扩大生育保险待遇保障受益范围。

第二,强化生育保险的生育支持功能。目前,我国职工生育保险所提供的产前检查医保报销待遇普遍较低。农村居民主要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住院分娩报销与公共卫生中的产前检查为主,保障水平更低,甚至基本没有产前检查的医保报销待遇。这不利于更好地发挥生育保险制度的生育支持功能。建议应从更好地保障女性生育权益的视角出发,将所有育龄女性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包,向所有育龄女性提供从产检到住院分娩全部免费的孕产健康服务。同时,采取组合式生育保险支持政策,完善带薪产假与生育就业保障制度,重点平衡女性在生育方面的工作—家庭冲突,推动女性职育平衡和家庭成员共享生育保险待遇,以此提高女性生殖健康状况与生活幸福感[44],助力提升其再生育意愿。

第三,加强农村地区生育保障体系建设。本研究结果显示,生育保险对农村户口育龄女性的再生育意愿影响弱于城镇,健康状况和生活幸福感影响对农村女性再生育意愿影响更大[45]。这一方面说明反映农村地区生育保险本就基础薄弱,同时也指明了加强我国农村地区生育保障改革的发展方向,应大力提升农村居民的健康状况与生活幸福感,促进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中央调整我国生育政策,实施全面二孩、三孩生育政策以来,四川省攀枝花、甘肃省临泽县、河北衡水市等多地发布地方性生育奖补政策,为探索建立由政府财政资金提供支持,向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所有生育家庭提供普惠育儿经济补贴的先河。此举有利于丰富和发展我国家庭福利政策,但有关育儿经济补贴的具体路径、作用机制和实施成效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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