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 潇,朱道中,徐 强
(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广州 510623)
“异宠”(Exotic pet)是指被人们当作宠物饲养和观赏的另类动物,包括爬行类、两栖类、鸟类、哺乳类等脊椎动物和部分无脊椎动物,多为野外捕获或是野生种源人工繁育的后代,且往往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因其新鲜、奇异、特殊而区别于犬猫等传统宠物[1,2]。“异宠”贸易不仅导致数以百万计的野生动物饱受折磨和痛苦,也让一些地区的物种种群及生物多样性遭受毁灭性打击[3]。口岸执法部门多次在进境非贸渠道截获“异宠”,且绝大多数“异宠”未经输出国检疫,极有可能携带各种病原体,威胁国门生物安全;同时,作为外来物种,“异宠”破坏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损害生物多样性,对国家生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本研究针对口岸寄递渠道截获“异宠”情况进行分析,整理形成“异宠”名录,以供进一步开展科学研究,为科学管理外来物种提供决策依据。
检索微信公众号“海关发布”2019 年1 月至2022年12 月口岸寄递渠道截获“异宠”的公开报道,统计报道篇数和报道频次。报道频次为某纲“异宠”在统计时间段内报道的总次数,例如1 篇报道涉及2 个纲的“异宠”,则篇数和频次分别为1 篇和2 频次。记录报道时间、截获物种名称、物种状态、数量、截获口岸、来源地、申报品名等要素信息,整理形成表格。查询相关文献、专业网站等补充核勘物种中文名和物种学名。物种分类参照ITIS Catalogue of Life(https://www.catalogueoflife.org);物种濒危和保护等级依据IUCN 世界濒危物种红色名录(https://www.iucnredlist.org)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依据整理的表格统计纲、目、科、属、种数量。对于未鉴定到分类单元“种”或“属”的异宠,则不计入相应种、属的数量。
2019—2022 年,“海关发布”登载口岸寄递渠道截获“异宠”相关报道151 篇,报道数量逐年递增,2022 年最多,达55 篇(表1)。截获“异宠”119 种,隶属于11 纲22 目38 科83 属(表2)。报道频次最高的是昆虫纲“异宠”,达103 次,占总报道频次的66.0%;其次为爬行纲“异宠”,共13 次,占8.3%;第三为蛛形纲“异宠”,共8 次,占5.1%;其他“异宠”截获报道共32 次。频次最高的昆虫纲“异宠”中,鞘翅目和膜翅目分别为53 次和33 次,占83.5%。
表1 2019—2022 年“海关发布”登载截获“异宠”报道情况
表2 口岸寄递渠道截获“异宠”名录
截获“异宠”中,93 种属外来物种,占截获物种总数的78.2%。21 种被列入IUCN 受威胁物种红色名录,占截获物种总数的17.6%,其中有2 种被列为极危(CR),分别是珍珠龟(Mauremys sinensis)和黄喉拟水龟(Mauremys mutica);1 种被列为濒危(EN),为螺蛳(Margarya melanioides);1 种被列为易危(VU),为魔物守宫(Mniarogekko chahoua);1 种被列为近危(NT),为球蟒(Python regius);其余16 种被列为无危(LC)。被列入CITES 附录Ⅱ、附录Ⅲ的物种有9 种,占截获物种总数的7.6%,分别是撒旦犀金龟(Dynastes satanas)、欧式考锹(Colophon oweni)、黄喉拟水龟(Mauremys mutica)、高冠变色龙(Chamaeleo calyptratus)、平原巨蜥(Varanus exanthematicus)、球蟒(Python regius)、绿鬣蜥(Iguana iguana)、中美刺尾鬣蜥(Ctenosaura similis)和珍珠龟(Mauremys sinensis)。另外,截获的短尾蛛属(Brachypelmasp.)虽未鉴定到分类单元“种”,但该属所有种均被列入CITES 附录Ⅱ。被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有2 种,即红原鸡(Gallus gallus)和巨叉深山锹(Lucanus hermani)。口岸寄递渠道截获“异宠”名录见表2。
151 篇报道涉及全国28 个直属关,报道数量前5位的直属关依次为深圳关(26 篇)、广州关(18 篇)、上海关(14 篇)、南京关(14 篇)和郑州关(10 篇)。对报道中提及的申报信息进行筛查分析,高频申报品名依次为玩具/模型、玻璃管/试管、洗护用品、衣物、食品和文具,总占比为69.4%。申报品名与截获“异宠”对应关系见图1。寄递“异宠”来源地包括日本、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德国、波兰、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
图1 申报品名与截获“异宠”对应关系
中国宠物行业经过20 多年发展,正处于快速扩张期。调查显示,2022 年中国宠物消费市场规模约3 117 亿元,且未来会继续保持增长[4]。其中,“异宠”饲养渐趋流行,并凝聚形成独特的圈层文化。“异宠”的新奇性成为饲养者展现自我、塑造个人形象的特殊道具,并异化为一种符号[2]。“异宠”经寄递渠道引入中国的风险不断增加,相关行为亟须进一步关注和规范。
3.1.1 外来物种入侵 全球范围内,“异宠”贸易是导致外来物种入侵的重要原因。据全球入侵物种数据库和欧洲外来入侵物种清单,53%的入侵脊椎动物物种是通过“异宠”贸易引入的[5]。中国已有外来物种(IAS,invasive alien species)形成种群,并对中国原生物种的生存发展造成了威胁。例如,红耳彩龟(Trachemys scripta elegans)自20 世纪80 年代作为观赏性动物引入中国后,30 多年来扩散到海南、江苏、湖南、上海、北京等多个省(市),在各地自然水体中均有发现。红耳彩龟繁殖和适应能力强,耐恶劣环境,与中国多种淡水龟栖息地重叠,严重威胁到本土龟类物种的生存[6-8],已被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9]。在巴西,作为“异宠”引入的普通狨(Callithrix jacchus)通过杂交威胁着脆弱的本地种白耳狨(Callithrix aurita)[10]。过去100 年间,累计18种树松鼠通过国际宠物贸易被引入全球五大洲23个国家。树松鼠的生物特性使其成为成功的入侵者,对引入地原生物种和环境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如通过种间竞争挤占本地树松鼠的生存空间,剥离树皮降低林木的经济价值以及散播种子改变森林的组成等[10]。
3.1.2 威胁人类健康 由“异宠”导致的人类健康问题并不鲜见。以人类沙门氏菌病为例。20 世纪60—70 年代,美国出现了28 万例与宠物海龟有关的沙门氏菌病例。1975 年美国宣布禁止海龟贸易后,沙门氏菌病发病率下降了77%[3]。在美国估计有3%的家庭饲养爬行动物作为宠物,导致爬行动物相关沙门氏菌持续威胁人类健康,每年感染病例达9 300 例[11]。此外,许多两栖动物的皮肤会分泌毒素,对人类健康有潜在危害。例如,火蝾螈(Salamandra salamandra)的皮肤会分泌毒素,可导致人体出现肌肉痉挛、高血压等比较严重的反应,甚至有可能诱发一些危及生命的疾病[12]。“异宠”还有可能是某种病原体的传播媒介。例如,欧洲引进的浣熊(Procyon lotor)就是狂犬病传播媒介[10]。从生物学系统分类的角度来讲,与人类亲缘关系越近的物种对人类健康的影响越大。
3.1.3 损害动物福利 世界动物保护协会在其研究报告中揭示了“异宠”贸易的残酷现状[3],包括追求商业目的的人工繁育会强化动物的某些特质,如特定的皮肤颜色或花纹,但会导致动物某些神经性疾病或其他病变;“异宠”无法获得与其野外生存环境相似的空间、社交及食物;野外捕获给动物造成致命性压力,如非洲灰鹦鹉(Psittacus erithacus)在被捕获后到出口前,预计死亡率为30%~60%,某些情况下可达70%~90%。
口岸寄递渠道截获“异宠”相关报道中,报道频次最高的分别是昆虫纲、爬行纲和蛛形纲“异宠”。这些种类的活体、卵或幼体尺寸较小,经专业手法包装后十分隐蔽,容易逃避监管。以口岸截获的蚁科“异宠”为例,通常用手指大小的试管包装,试管内提供水和营养物质,方便寄送且确保“异宠”存活。本研究整理形成的“异宠”名录中,口岸屡有截获的“甲虫”,即鞘翅目昆虫,共计36 种,来源地多为日本。日本盛行甲虫文化,饲育者众多,产业成熟,并建有专门的博物馆与研究机构。日本的甲虫文化通过文化输出影响世界各国。除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社交平台基于大数据和用户画像对潜在人群识别、追踪,针对性地推送“异宠”短视频,加上圈层意见领袖的分享和宣扬,最终吸引标榜个性的年轻人进行“异宠”体验性消费。
3.3.1 深入宣传,提高个人生物安全意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借助新媒体、科普基地等开展国门生物安全主题宣传。充分利用3 月3 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提高宣传的有效性。深入寄递运营企业、电商平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个人生物安全责任意识。督促进出口企业切实担负起维护国门生物安全主体责任,将违法违规承运外来生物的企业纳入失信名单,加大失信企业惩治力度。
3.3.2 开展风险监测研判,提高现场查发效能 结合历史查发案例,提炼风险要素,包括高风险寄递路线、历史查获收件人信息、申报品名等。运用大数据筛查风险要素,针对性地提高高风险地区出入境货物和寄递物品的查验力度。关注国际宠物市场新兴种类情况和国内市场“异宠”交易情况,优化布控目标。开展业务研讨交流和岗位练兵,建立“异宠”图像数据库,不断优化智能审图算法,发挥人机审图查发叠加效能。
3.3.3 推进实验室能力建设,提高物种鉴定和来源识别能力 全球“异宠”贸易涉及大量濒危和受保护物种。本研究整理形成的“异宠”名录中,21 种被列入IUCN 受威胁物种红色名录,10 种被列入CITES 附录Ⅱ、附录Ⅲ,2 种被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实行名录保护,物种鉴定结果是破坏野生动植物犯罪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13]。口岸技术机构应持续推进实验室能力建设,提高物种鉴定和来源识别能力。综合运用形态学、分子生物学和理化性质鉴定等技术[14],对送检“异宠”尽可能鉴定到分类单元“种”,并有效识别野外种群和人工繁育种群来源。组建物种鉴定专家团队,交流鉴定业务经验,开展专家远程鉴定指导。
3.3.4 推动解决口岸执法监管难点 梳理跨境寄递“异宠”所涉及的野生动物保护、动植物检疫和外来物种引进三方面的法律法规。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动植物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外来物种引进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和《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口岸执法监管的难点表现在定罪量刑方面。例如,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非原产于中国的动物物种虽然已纳入刑法保护,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买卖此类动物的情节认定标准,需参照该司法解释附表内的国内同属或同科重点保护动物的数量来确定量刑幅度,但该附表并未涵盖所有重点保护动物分类阶元,实践中因查处的涉案物种找不到对应的参照动物,或者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划定的保护级别不同,造成量刑偏轻缓,对违法人员的震慑作用减弱[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