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景怡 赵慧明 宫国强
摘 要: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提出垃圾分类的概念,历经长期实践与探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垃圾分类标准模式。作为与我国一衣带水的日本、韩国,在垃圾分类的法律与标准上有着其更为先进的经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中日韩三国垃圾分类标准的比对研究,总结分析我国在垃圾分类标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此为未来垃圾分类标准体系建设与发展提供建议参考。
关键词:垃圾分类,标准,比对
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3.21.012
Comparative Research and Construction Thinking of Standards on Garbage Classifi cation in China, Japan and South Korea
FAN Jing-yi1 ZHAO Hui-ming1 GONG Guo-qiang2
(1. Jili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2. Jilin Province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Institute)
Abstract: China proposed the concept of garbage classifi cation in the 1990s. After long-term practice and exploration, a relatively complete model of standards on garbage classifi cation was developed. Japan and South Korea, Chinas neighboring countries, have more advanced experience in the laws and standards of garbage classifi cation. This paper aims to summarize and analyze the problems and shortcomings of standards on garbage classifi cation in China by analyzing the comparative research of standards on garbage classification in China, Japan and South Korea,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future standards system of garbage classifi cation.
Keywords: garbage sorting, standard, comparison
0 引 言
近年來,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加快,伴随着城市规模扩大、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随之产生越来越多的生产、生活废弃物,“垃圾”已然成为人类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物。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这些年,几乎每个中型城市,特别是特大型城市、一线城市的“垃圾围城”现象屡见不鲜。如何科学地处理垃圾,根据物质形态构成、使用方式,科学地进行垃圾分类,实现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已成为我国乃至世界都亟需解决的新课题。
作为与我国有着相同文化发展特点的日本、韩国,在解决垃圾分类问题上有着很多先进经验,并不同程度地取得了成效。在相似文化背景下,本文分析比较中日韩三国垃圾分类标准现状与特点,借鉴两国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而更好地提出我国未来垃圾分类标准建设方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1 日本垃圾分类标准
20世纪50年代,日本战后经济复苏,城市化进程加速,人口剧增,垃圾排放量也随之增加[1]。此阶段日本主要通过制定《废弃物处理法》《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等法律规范日本垃圾处理。进入21世纪,日本开始高度重视垃圾的分类和可再利用,《环境基本法》《关于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法律》《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等法律相继出台,明确国家、地方团体、企事业及国民职责,有计划地推进各项环保政策,从而实现遏制废弃物的排放量,通过实施科学垃圾分类方法及标准,正确保管、收集、运输、再利用和处理垃圾资源,从而达到保持环境整洁、提高生活环境质量,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关于废弃物的处理及清扫的法律》是日本处理垃圾分类问题时利用率最高也是最权威的一部法律。具体分类见图1。
其中,特别管理一般废弃物的分类包括爆炸性、毒性、传染性等影响他人健康与生活环境的物质;产业活动产生的废弃物中法令规定的20种物质分类,包括灰烬、污泥、废油、废酸、废碱、废塑料类、纸屑、木屑、纤维屑、动植物性残渣、动物系固体不需品、橡胶屑、金属碎片、玻璃碎片、水泥屑、陶瓷器碎片、矿渣、瓦砾类、动物粪尿、动物尸体、煤灰以及处理上述产业废弃物过程中产生的附属废弃物。
根据该分类标准,日本基本实现了生产及生活产出垃圾的分类全覆盖,各地区、街道按照地区特点自行细分规定垃圾的分类及投放标准。日本在政策法律、科技成果以及国民意识的共同作用下,其垃圾排放总量与人均生活垃圾排放量呈逐年递减趋势。
2 韩国垃圾分类标准
韩国政府自1993年开始实行垃圾分类制度,发展到今天,其垃圾回收率已达到70%~90%,已然成为垃圾分类制度较为成熟、垃圾分类政策落实相对成功的亚洲国家之一,其垃圾分类政策主要涵盖细分标准、计量收费、技术指导三个部分。
从法律体系上看,韩国宪法中明确提出保障国民在清洁环境中生活的权利,韩国环境法按照其内容及其管理对象,可分为环境保护基本法、自然环境管理法、废弃物控制和处理的相关法律等。
在韩国,垃圾分为:一般生活垃圾、食品垃圾、可回收垃圾和特殊大件垃圾4个大类。不同类别的垃圾需分别投放、收集、运输及处理。
其中,一般生活垃圾指除食品垃圾、可回收垃圾、大型垃圾、危险垃圾以外的所有不可回收的垃圾,一般生活垃圾必须放入专用的从量制垃圾袋中,在规定的时间,投放到指定的地点。
食品垃圾指食品生产、流通、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农、畜、水产品垃圾以及餐后的垃圾残渣。目前,韩国的食品垃圾已经实现完全分类回收,其中大部分被再加工为动物饲料或肥料。
可回收垃圾分为有回收标志的包装物和其他可回收垃圾两种。在韩国,几乎所有的包装物上面都有分类回收标志,如纸类、玻璃、罐头类的垃圾标志,投放此类垃圾不需要交费,无时间限制,但需要按标准要求准确投放,如不同材质内外包装剥离、瓶罐内物体倒出等。
特殊大件垃圾一般指体积比较大的生活垃圾,如床、沙发等家具类,冰箱、电视机等大型家电类,大件垃圾要在投放前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才可以进行投放。
3 中国垃圾分类标准
我国的垃圾分类工作起步较晚,建立的标准同样也落后于日本、韩国。法律层面,2004年,我国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从循环经济、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固体废物进出口方面进行了重新规定。
标准层面,目前我国执行的垃圾分类的国家标准主要有:GB/T 19095-2019《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37066-2018《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导则》、GB/T 25175-2010《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 T 25180-2010《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技术要求》[2],行业标准40余项,内容大多以“垃圾载运车”“垃圾处置”“垃圾装置”为主,涉及领域涵盖环保健康安全、建筑工程、交通等多个领域。
其中,以国家标准GB/T 19095-2019《生活垃圾分类标志》为主要参考,该标准于2009年首次提出,规定了生活垃圾的分類标准要求和相应标志。该项标准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可燃垃圾、可堆肥垃圾、其他垃圾等,同时规定了各类别相应的标志要求,包含名称、图形符号和颜色等信息。另外还有GB/T 25175-2010《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CJJ/T 102-200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等标准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进行了标准要求。
4 比对分析
关于垃圾分类的法律和标准的关系,日本和韩国的突出特点是法律为上层结构,各级标准在法律框架下制定更加详细、严格的要求,民众在进行垃圾分类过程中可以明确了解垃圾应如何、何时、何地进行。相比较而言,中国的垃圾分类标准与法律之间有清晰的分层,标准更加侧重分类的标识、特点,标准内容涵盖范围广泛,分类环节细致明确。与日韩对比,我国的垃圾分类标准在不断总结的基础上日趋成熟,但政策法规及标准的具体内容与民众生活习惯脱节,垃圾分类设施不够细化,民众的垃圾分类意识不高是目前我国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5 结 论
通过梳理中国、日本、韩国垃圾分类的相关法律及标准内容,进一步厘清我国在垃圾分类标准工作上的长处与欠缺,通过开展垃圾分类标准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现行的垃圾分类标准内容,使标准与法律相衔接,标准与民众生活相贴近,标准执行更加有力高效,形成垃圾分类处理与回收利用的全产业链,加强分类配套设施建设,提高民众的垃圾分类意识和公众参与度[3],真正实现垃圾分类的推广与应用。
参考文献
[1]钟锦文,钟昕.日本垃圾处理:政策演进、影响因素与成功经验[J].现代日本经济,2020(1):68-80.
[2]孙乐岩.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现状分析及改进对策[J].世界环境杂志,2019(1):66-69.
[3]王凤毓,范钰彬,赵新月,等.发达国家的垃圾分类管理体系对我国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影响[J].环境与发展,2019(7):240-241.
作者简介
范景怡,硕士,工程师,标准信息中心科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标准体系建设。
(责任编辑:张瑞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