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梁红,沈珏新,刘明明,李树峰,郭永强,常泽钰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2.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3.中国石油(哈萨克斯坦)阿克纠宾公司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简称哈萨克斯坦),国土面积272.49×104km2,能源潜力巨大。哈萨克斯坦主要能源为化石能源,经济上主要依赖石油和天然气生产[1]。2022 年哈萨克斯坦原油和天然气凝析油出口收入156×108美元[2],占到了总出口收入的55.3%。近年来,为了降低对油气产业的依赖程度,同时响应全球低碳趋势,哈萨克斯坦政府越来越重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推动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成为哈萨克斯坦当下能源市场的主要战略之一。2020 年,哈萨克斯坦承诺2060 年实现碳中和,并提出了更高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即到2030 年将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由原来的5%提高至15%。据IRENA(国际可再生能源署)数据,截至2022 年底,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最大净发电容量由2013年的2 608 MW 提升至5 954 MW[3],除去大型水力发电,可再生能源在全国总发电量占比已超过3%。
为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快速发展,哈萨克斯坦大力促进外国公司投资本国的可再生能源领域。中哈合作历史悠久,可再生能源合作更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和哈萨克斯坦“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对接的重要内容之一;且在2022 年中哈建交30 周年之际,习近平主席和托卡耶夫总统签署并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交30 周年联合声明》,指出将积极拓展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不断丰富中哈能源合作的实质内涵。因此近年来,哈萨克斯坦成为众多中国企业重点关注的可再生能源投资目的地[4]。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进入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发展前景值得深入研究。
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丰富,主要以风能和太阳能为主。风能是哈萨克斯坦最具发展潜力的可再生能源,早在1998 年,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支持下,哈萨克斯坦对本国丰富的风电资源进行了初步勘探。数据显示,哈萨克斯坦风电潜在产能高达18.20×108kW·h/a,开发潜力巨大。此外,该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存量大但利用较少,发展潜力巨大。目前已投建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规模都较小,开发力度不大。整体来看,哈萨克斯坦的可再生能源仍具备巨大的开发潜力。
风能方面,哈萨克斯坦是全球面积最大的内陆国,拥有强对流气候和常年盛行的东北风和西南风。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数据,该国的风电潜在产能高达18.2×108kW·h/a,分布在南部、西部、北部和中心区域,总面积达5×104km2。其中,阿拉木图地区的准格尔峡谷和舍列克萨走廊是风电潜力较为集中的区域之一,该地区良好的地貌条件使其具备建造百兆瓦级别风电项目的条件,且年均清洁能源电力潜在产量超过10×108kW·h[5]。
太阳能方面,哈萨克斯坦具备优越的开发条件。气候干旱和多平原的地势特征使哈萨克斯坦光照时长长达2 200 ~ 3 000 h/a,光照强度达1 300 ~ 1 800 kW·h/(m2·a)[6],全国光伏发电潜在产能高达25×108kW·h/a[7]。此外,哈萨克斯坦硅储量可观[7],为太阳能光伏板的制造提供了重要原材料。目前,哈萨克斯坦太阳能发电尚未广泛使用[8],具体实施的太阳能项目主要是传统的太阳能制热类型,太阳能发电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水电方面,哈萨克斯坦潜在水力发电规模可达1 700×108kW·h/a,其中具备技术开采条件的水电规模超过620×108kW·h/a[9]。水电开发适宜地区包括北部的额尔齐斯河流域、东南部的伊犁河流域及南部的锡尔达里河、塔斯河和楚斯河流域。
地热方面,哈萨克斯坦地热资源所产生的热量相当于970×108toe[4],这与哈萨克斯坦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量相当。其中,大约四分之三的地热资源位于西部。目前,哈萨克斯坦地热资源尚未被详细开发,发展潜力巨大。
哈萨克斯坦丰富的传统油气资源,使得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形成较晚,但发展至今,已经较为完善。目前,在“双碳”背景下,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哈萨克斯坦能源转型的重要战略方向。具体而言,哈萨克斯坦的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分为3个阶段[10-12]。
第一阶段,可持续发展概念提出,可再生能源首次立法。2006 年,哈萨克斯坦在《向可持续发展过渡的概念法令》中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此后直到在2009 年颁发《国家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法》,才正式首次对可再生能源进行专门性立法。
第二阶段,建立初步发展目标,完善基础政策法规。在2012—2020 年,哈萨克斯坦逐渐建立了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2012 年的国情咨文《哈萨克斯坦——2050:成功国家的新政策方针》确定了国家未来发展的重点之一是增加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并规划了可再生能源至2050 年的长期发展目标。2013 年颁布了《2013—2020 年替代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行动计划》,规划了可再生能源2020—2030 年的初步发展目标。2013—2020 年间相继颁发政府法令并修正《国家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法》,逐渐补充完善可再生能源并网、电价、优惠、项目开展等问题的具体规定。
第三阶段,碳中和驱动全面低碳转型,设定具体长短期目标。随着哈萨克斯坦在2020 年12 月“气候行动峰会”承诺2060 年实现碳中和之后,哈萨克斯坦整体环保意识提升,政府陆续推出一系列政策法案和能源规划,推动生态保护、环保技术和可再生能源发展。2021 年5 月,托卡耶夫总统明确要求到2030 年将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提高至15%,2050 年前占比提高到至少50%[13]。2021 年7 月颁布的《2024 年前能源发展战略规划》规划了可再生能源至2024 年的短期发展目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对生态保护、低碳转型、环保技术升级进行了立法。
综上所述,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已经较为完善,涵盖了电价、优惠、并网、项目开展、技术升级等多方面具体规定(见表1),虽存在一定不足[7],但在碳中和目标驱动下,哈萨克斯坦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将迎来快速发展期,政策体系也会进一步完善。
表1 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主要政策
自2013 年FSC 成立以来,哈萨克斯坦已启动约90 个新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年复合增长率为24%。可再生能源发电站数量由2011 年的23 座发展到2021 年的134 座,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由2011 年的94 MW 发展到2021 年的2 011 MW(见表2)。且据最新FSC 数据,预计未来几年将推出70 个新的可再生能源设施。此外,2009 年以来,设施建设费用总计至少102.45×108元(哈萨克斯坦坚戈对人民币汇率采取2023 年7 月6 日的汇率,1 坚戈=0.016 3 元)。
表2 2021 年底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与发电量
在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融资方面,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者主要来自能源企业,包括石油和天然气企业以及专门从事可再生能源生产和设备制造的公司。从国家层面来看,哈萨克斯坦投资可再生能源的主体国家为欧盟、中国及韩国。据普华永道咨询公司统计,哈萨克斯坦能源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中融资比例接近70%,自有资金的比例仅约为30%。其中,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提供最多融资支持,占比44.8%;韩国产业银行排名第二,占比24.6%;其他来源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占比8%)、亚洲开发银行(占比5.8%)、清洁技术基金(占比4.5%)、欧亚开发银行(占比4.1%)。在项目方面,只考虑总装机容量时,中国、德国、意大利以及哈萨克斯坦和英国之间的联合项目的资本参与份额达40%。
在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模式方面,外资企业从事可再生能源发电和供热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外资参与的企业需按法律程序在哈萨克斯坦内外创建具有法人权利的子企业;其次,参与外资的企业需按照哈萨克斯坦法规的程序获取从事该类活动的许可证[14]。在参与哈萨克斯坦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中,外资企业采用3 种模式:绿地开发模式、准绿地模式和并购模式。其中,绿地开发模式是在项目开发前期,投资方与当地实力强大的合作伙伴联合自主开发,通过议标或竞标方式获得项目开发权;该模式成本较低,但开发手续复杂、流程冗长,包括土地协议、环评手续、融资方案、购电协议(PPA)、并网许可和其他审批手续。准绿地模式是在项目开发后期,通过收购获得项目开发权,尤其是已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RTB(Ready to build)阶段项目,继续推进项目建设和运营;该模式流程简洁、手续齐全,但成本较高。并购模式是直接购买并持有已运营的优质可再生能源资产,该模式可快速扩大项目规模,帮助企业实现战略布局,但并购成本较高。
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基础设施落后。哈萨克斯坦电网、设备老化严重,超过55%的电站已运行超过30 年,使得电力运输损耗较大、储电能力较弱、电网平衡能力较弱、新设备接入困难,并且故障频发。据哈萨克斯坦国家电网管理公司年报数据,哈萨克斯坦电力系统工艺故障导致紧急停电次数逐年攀升,其中2021 年多达310 次。二是市场管理存在缺陷。主要包括坚戈汇率波动大,可再生能源电价偏低,现行电价缺乏竞争力,有外币融资的项目应对电价推迟付款的能力有限,电价调整滞后(商业运营一年后才开始调整),以及本地化政策要求较高等。三是立法框架需要完善。哈萨克斯坦有比较完善的可再生能源相关法律、政策等,但尚需完善。例如,PPA 承购合同较国际通用的购销协议存在缺陷,缺乏分布式发电(微电网)相关扶持政策且项目开发手续复杂。
油气方面,中国是哈萨克斯坦最大的贸易伙伴和投资来源国之一,两国在油气能源领域的合作十分紧密。许多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油气领域开展业务,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化)、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海油)等,开展的油气业务包括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等多个环节。中国石油在哈权益油气产量接近1 300×104t,主要项目包括阿克纠宾项目、曼格什套项目、北部扎齐项目、卡沙甘项目等;中国石化在哈权益油气产量150×104t 左右,主要参与项目包括北部扎齐项目等。
可再生能源方面,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积极探索和开拓可再生能源领域,在太阳能、风能、水电等多个领域均有所建设和投资。其中,太阳能电站是目前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主要建设项目之一。例如,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建设了多个太阳能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350 MW。此外,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风能领域也有所投资和建设。例如,中国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哈萨克斯坦维索尔投资公司合资建设的南部江布尔州札纳塔斯100 MW 风电项目[7]。总的来说,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能源领域的发展表现出积极的态势。
除了以上合作基础,以及哈萨克斯坦良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潜力与利好的政策导向,以下原因也为中哈可再生能源合作提供了机遇。
第一,中哈合作关系再度升级,增加中哈能源合作机会。中哈能源合作历史悠久,合作伙伴关系持续升级。2015 年,中哈两国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新阶段的联合宣言》,提出两国将共同就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和“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进行对接开展合作,拓展和深化中哈全面能源伙伴关系。202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交30 周年联合声明》为两国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不仅在原有基础上深化合作,也将在其他领域开展合作,宏观政策向好,对中国企业投资利好。
第二,中国企业拥有先进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丰富的国际能源项目运营经验。近年来,中国已拥有完整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链和先进的可再生能源技术。此外,中国企业在油气与可再生能源融合转型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且中国政府大力支持、鼓励中国企业向国际发展清洁能源。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良好,主要体现在国际化程度高、具有较大定价权、资源统筹能力强、融资能力强。中哈建交30 年以来,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开展了多个油气和可再生能源项目,获取了丰富的投资和运营经验。
第三,哈萨克斯坦加大引进外资的力度。哈萨克斯坦为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准备进一步促进外国公司进入哈萨克斯坦投资兴业,也将为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家提供便利的签证和居留许可。托卡耶夫总统2022 年9 月初专门表示,外资已成为哈萨克斯坦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将继续扩大吸引投资。在哈萨克斯坦投资超过30×104美元的企业家,将能够获得10 年的长期签证。
2.2.1 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市场存在不确定性
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政策变动较为频繁,也还不够完善,例如《国家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法》,在2017—2020 年便先后修订两次,关于可再生能源关税的规定连续变动;且哈萨克斯坦正进行经济改革,之后市场的具体走向不得而知,给中国企业的投资带来不确定性[11]。此外,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项目设备进口、海外融资、“坚戈”结算等需求,电价偏低、PPA 承购合同较国际通用的购销协议存在缺陷等问题,使得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成本较高、回报周期长、投资风险较高。除此之外,哈萨克斯坦货币汇率波动带来不确定性,例如2022 年2 月24 日,美元汇率上涨15.23 坚戈,升至1 美元兑452.49 坚戈,哈萨克斯坦央行同日公布的官方汇率为437.22 坚戈兑换1 美元,而在全国各地货币兑换点,兑换价格为465 坚戈兑1 美元。
2.2.2 哈萨克斯坦能源系统基础设施落后
哈萨克斯坦的发电资产处于高度磨损状态,发电资产的平均折旧水平为53%,大多数主要发电站建于20 世纪70 年代,已经运行了40 年以上,电力设施陈旧、储电能力弱、故障频繁[15],亟需进行现代化改造[11]。然而,现有电价水平无法为大规模电网改造提供资金支撑,输电企业短期内难以实现电网现代化。一些设备由于过于老旧与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不兼容,储电能力无法满足可再生能源发电需求,整体能源系统跟不上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速度,给可再生能源发展造成影响。
2.2.3 哈萨克斯坦外籍劳务人员配额制度、“哈萨克斯坦含量”等本地化限制
哈萨克斯坦政府不断提高本地化要求,以促进本国产业快速发展。自2001 年起,哈萨克斯坦建立了外国员工申请劳动许可的配额体系,每年根据全国总经济活动人口数量制定发放许可的配额。例如,2021 年,哈萨克斯坦外籍劳务配额为全国经济活动人口的0.31%,约2.93×104人。除人员外,“哈萨克斯坦含量”还限制了商品和服务。2007 年开始实行针对石油开采企业的开采办法要求,在采办招标过程中价格相差不超过20%时,应优先选用当地供应商和承包商。近年来,有关“哈萨克斯坦含量”的内容已从温和宽松的规则演化为强制性的政策。
哈萨克斯坦本地化要求对中哈可再生能源合作造成障碍[16]。以员工要求为例,哈萨克斯坦当地员工缺乏相应的专业技能,并且由于语言、文化差异使得在国际项目实施中工作效率较低。而国际公司选派员工赴哈参与当地项目工作则要受到哈萨克斯坦当地劳动许可配额限制,并且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费用(每人约1 000 美金)。此外,项目审批过程中当地政府行政效率较低,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内务、海关、移民等多层审批程序。
2.2.4 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市场竞争激烈
哈萨克斯坦丰富的资源,加上哈萨克斯坦一贯的多元平衡外交策略,吸引了一大批国际公司进入哈萨克斯坦的能源市场。其中,油气领域包括雪佛龙股份有限公司、意大利埃尼集团、埃克森美孚公司等国际大石油公司[17];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国家以欧盟国家为主体。能源企业是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项目主要投资者,这些国际公司,加上哈萨克斯坦本地公司,使得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市场竞争激烈。中国企业对哈萨克斯坦能源投资主要为油气项目,可再生能源项目较少。且现有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油气项目中后期居多,近几年,哈萨克斯坦几大油田面临逐渐枯竭的窘境,难以稳定产出。此外,在可再生能源方面,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项目权益不一,可再生能源决策面临股东挑战[18]。
对于中国企业进入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市场首次投资或开展新项目,谨慎投资和开展前期准备至关重要。
(1)做好市场调研。了解当地可再生能源市场的现状、趋势、政策等方面的信息,以及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充分了解市场,避免盲目投资。
(2)确定合适的投资方式。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如并购、独资、合资等;同时,还需要考虑投资的风险与收益,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
(3)加强人才培养。培养具备油气和可再生能源领域专业知识的人才,以应对可再生能源和油气项目合作的需求;同时,还需要加强跨领域人才培养,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19]。
(4)谨慎选择合作伙伴。选择有经验的中资油气企业、可再生能源企业作为合作伙伴共同开展可再生能源业务,也可以考虑与当地的企业合作,做好与合作伙伴的沟通协调[20]。
(5)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和适合当地市场的管理机制,投资项目需要全程跟踪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充分把握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发展机遇,与在该国的中国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推进油气与可再生能源融合发展,实现合作共赢。
(1)推进油气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融合。企业可以通过与在哈萨克斯坦中资油气企业的合作,将可再生能源项目与现有油气项目相互融合,实现能源的共享和互补。例如,利用现有油田光伏、风能资源,开展绿电替代;并以气电为突破口,扩大伴生天然气有效利用;加大可再生能源与CCUS(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的并进,推动绿色转型。
(2)开展与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合作。企业可开展与国内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全方位合作,扩大可再生能源业务,形成新的业务增长和战略接替。例如,可以共同开发与油气相关的新技术和新产品等[21]。
(3)建立智慧能源系统。企业可以建立智慧能源系统,通过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将油气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相互融合,实现能源的高效管理和优化运营。例如,可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能源设备的远程监控,以降低能源消耗和运营成本。
(4)合理规划和管理项目。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管理可再生能源项目和现有油气项目的合作,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同时,还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变化及时调整项目规划,确保项目的长期发展。
随着两国新一轮深化合作的开展,能源合作的潜力将会得到进一步的挖掘和开发。因此,中国企业可以借此影响,延伸拓展各方面合作,进而加深与当地的能源合作。
(1)合理利用优惠政策。发挥资源统筹能力,借助绿色金融等工具获取低成本融资支持;利用财税等优惠政策,拓展融资渠道,降低项目开发成本;争取政府支持,建设智能微电网等。
(2)与当地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可以加强中哈企业间的技术交流、技术合作、联合研发等,不仅提升合作的效益,也有助于加快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3)参与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能源合作的重要支撑,中国企业可以参与哈萨克斯坦的基础设施建设,例如建设输电线路、开发油气管道等。同时,两国可以共同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电站、太阳能电池板等,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合作的发展。
(4)员工本地化战略。中国企业可加强当地的人才培训和交流,推动技术和知识的共享。同时,也可以通过各种形式鼓励青年人才参与到能源合作中来,为能源合作注入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