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溪
(山东财经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农地流转是我国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也是确保我国粮食生产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伴随农地流转规模的扩大,农地流转已不再局限于农户间小规模、小范围的交易,而是扩展到与新型经营主体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基础上,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和具有大规模经营、较高集约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的农业经营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完善基础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深化对接服务、健全指导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间的交易。但在具体实践中,农户之间的小规模流转仍是农地流转的主要方式。广泛存在的非正式、短期化、无偿化契约模式和较高的交易成本等直接影响了农地规模经营和资本的长期投入,进而制约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的发展。
理论上,正式化、长期化的契约模式能够赋予农户更加稳定的地权安全性[1]。但实践中却出现了与理论相悖的现象[2]。农户对转入方和契约模式的选择,受农村社会网络、信任度与声誉度、利益取向等因素的影响[3],往往倾向于选择具有较低交易成本和较强约束力的熟人间的非正式化契约[4]。在流转期限方面,受制于政策的不完善和履约保障机制不健全,农地长期流转交易等因素存在租约期限的“逆向选择”[5]。总体上,农村社会保障不足,交易成本、价格风险、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较高都加剧了农地长期限流转的困难。
从博弈的角度来看,农地流转期限和契约模式应是作为“理性经济人”参与农地流转的各主体综合博弈的结果。由于缺少制度性的博弈机制和交易机制,同时农地流转易受政策导向影响,已有的农地流转的博弈分析研究往往多强调政府或基层组织的主导或监管作用[6-9]。部分研究则从其他角度对农地流转期限和契约选择进行了博弈分析。例如,张溪和黄少安[10]从交易费用的视角通过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研究农地流转模式与契约选择之间的关系,并指出书面契约有助于减少因纠纷等导致的交易费用,从而有利于规模化经营。洪炜杰和胡新艳[11]认为已有研究往往“忽视了契约形式、契约期限与契约执行之间的内在运行逻辑”,而“交易对象之间关联博弈强度的越高,农地流转中违约发生的可能性越低,农户越可能选择非正式、短期化的农地流转契约”。张海丰和王琳[12]则通过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研究了企业与农户权力不对等情景下的契约选择,并指出在低市场化程度情境下企业拥有选择合约期限的议价能力优势。
然而,以上所提及的博弈无论基于何种考量都不影响契约的达成,本质上乃是农地流入和流出方基于风险规避的成本与收益权衡后的理性选择。契约中农地流转期限的选择也必然是农地流入和流出方基于风险规避和利益最大化的综合考量。但由于土地还兼有社会保障属性且土地产出有限,仅从传统的成本-收益角度进行解读很难理解非正式短期契约为何广泛存在。现实中农地流转期限与规模经营方式受各利益主体价值取向的影响,但各利益主体的行动决策如何实现利益均衡则需通过博弈模型进行分析。鉴于此,本文的可能贡献在于从利益均衡的角度和当今农地流转的现状出发,运用博弈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方法,尝试分析非正式化、短期化、无偿化的契约模式在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根源,研究失地风险、非农就业、动态租金、交易成本对农地流转契约期限的影响,并给出相应政策建议。
在一系列政策支持下,我国农地流转面积和流转率逐年扩大,跨区域流转、流转模式和经营主体也日益多样化。全国农地流转面积和流转率分别从2009 年的1.52 亿亩和12%分别增至2020 年的5.55 亿亩和34.08%,平均每年分别增加0.34 亿亩和1.84%(见表1)。但从农地流转整体情况看,其仍存在一些问题。
表1 2009—2020 年全国农地流转情况
虽然我国农地流转率已从2009 年的12.00%上升至2020 年的34.08%,2018 年更是达到38.00%(见表1),但是流转率的提升并没有有效促进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分散化的农地经营格局未发生根本性改变。1996—2019 年农户经营农地规模情况如表2 所示。截至2020 年,经营农地10 亩以下的农户有2.3 亿多户,占比85.10%[13]。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农地流转依然以农户间的交易为主,4.79亿亩的流转农地,有58.00%流入农户[14]。我国的基本国情农情是人多地少,所以2020 年,时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表示:“以小农户为主的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经营的主要形式,也是我国农业发展必须长期面对的现实。”
表2 农户经营农地规模分布情况
正式化、长期化的契约模式可以促使转入方形成地权稳定性预期,激励长期投入,降低资产专用性。但是,目前我国农地流转仍然以非正式化、短期化的契约模式为主,甚至很多农地在流转过程中没有约定固定期限。即使签订书面契约,流转期限多是约定1~3 年或3~5 年[15]。农业农村部数据显示,2013—2015 年间未约定流转期限的交易行为明显增加[16]。叶剑平和田晨光[17]对我国17 省份的农地流转调查时发现,签订正式化契约中有51.20%未约定具体流转期限。罗必良[18]对全国9 省份农户调查时发现,非正式契约占全部转出样本的54.07%,其中未确定流转期限的达36.60%。洪炜杰等[1]调研发现,非正式契约中79.08%确定了短期限的流转交易,而短期限契约中有69.47%是非正式契约。短期、无固定期限的农地流转契约模式降低了农地流转效率,影响了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的进程。
农地流转还涉及交易成本。其交易成本包含了弗鲁博顿和芮切特[19]界定的三种类型:市场型、管理型和政治型交易成本。其中,市场型交易成本包含信息、谈判、契约执行监督的费用;管理型交易成本包括建立、维持或改变一个组织机构设计和组织运行的费用;政治型交易成本是为市场型和管理型交易成本界定的特定的政治背景下设立的,是集体行动提供公共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因历史政策原因且受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影响,我国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过高。首先,由于农地细碎化现象严重,流入方为实现农地的规模化经营,需与众多个体农户进行流转交易。据农业农村部统计,2015 年每个家庭农场平均经营33 块土地,要形成适度规模的现代农业经营需要与47 户农民达成土地流转交易[21]。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调研时发现,6 户转出农地的农民,5 户留有自耕地,每个规模化转入方,平均需要与59 户农民进行交易,所需时间要半年以上[20],交易成本增加。其次,由于农户和转入方信息不对称,造成搜寻、谈判和交易执行和监督成本较高,导致有流转意向的农民找不到转入方,而转入方又很难找到需要的土地,交易成本增加。
假设1:农地流转交易中参与人双方分别是农地转出方农户A 和农地转入方新型经营主体B,都满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假说。新型经营主体B 以实现农业规模化效益为目标。
假设2:农户A 的行动策略为(短期流转,长期流转),新型经营主体B 的行动策略为(短期经营,长期经营);其中,流转期限签订1~3 年、3~5 年的为农地短期流转模式,流转期限签订10 年或第二轮土地承包剩余年限的为长期流转模式。
假设4:新型经营主体B 短期流转农地需要支付的租金为R(R>0),长期流转农地的租金为(1 +r)R,其中r为农户获得的地租数额较上一年度增加的百分点。
假设5:为支持农地规模化流转,政府给予新型经营主体B 单位土地面积的规模化经营补贴为Q(Q>0)。
假设6:为防止新型经营主体B 违约或进行掠夺性经营,农户A 需要支付监督成本为;如果契约到期或突然违约,农户选择继续流转农地,需支付寻租、谈判和契约执行等交易成本为;因错过耕种时机造成撂荒等损失成本为
假设7:新型经营主体B 通过规模化经营以获取规模效益,其中投入生产成本为,包括农地整理成本,种子、农药和机械化设备购置等资金成本,技术成本,人力成本等);如果出现契约到期或违约现象,新型经营主体因未能达成共识而消耗的时间成本、公共关系成本、寻租成本、谈判成本和契约执行成本等交易成本为;如果出现影响农地规模化经营的农户违约,对新型经营主体造成损失成本为
假设8:因选择决策时在认知和信息获取上存在不对称性、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导致农户担心长期流转失去农地的风险成本为,担心短期流转农地被掠夺性经营和无法长期稳定外出务工的风险以及生存风险成本为
假设9:参与双方如果有违约行为,在影响声誉的同时也会遭到受害方的经济惩罚,分别为和
基于上述假设条件,参与双方同时行动,收益多少取决于对行动策略的选择。博弈模型是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双方的收益情况是公开的。博弈模型收益矩阵如表3 所示:
1.从农户的角度分析
新型经营主体选择短期经营农地,若农户选择长期流转农地,则:(1)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降低了农户对农地投入的积极性,为农地流转创造了客观条件。但非农就业不稳定使得农地的长期流转对于农村家庭劳动力资源配置并非最优,影响家庭收入的稳定,使农户面临的生存风险增大。(2)即使农户有相对稳定的非农就业收入,但长期限的农地流转模式可能诱发新型经营主体变更农地使用性质,或为实现短期利润最大化实行掠夺性生产,导致农户监督成本、收回农地后恢复农地用途的生产成本增加。基于以上原因,农户选择短期流转模式的直接收益大于选择长期流转的直接收益,即
新型经营主体选择长期经营农地,若农户也选择长期流转农地,则:(1)农地长期流转有利于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增加农户的非农就业时间。但是,农户担心在此过程中失去对农地的实际使用控制权。此外,农户受限于教育水平和法治意识,在流转交易中时常遭遇“霸王条款”“欺诈”,面临较高的生产风险和失地风险。(2)进行农地长期流转时,根据农地产权风险和农地未来的价值,农户通过权衡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来确定租金。当农地产权风险和未来价值越高时,即使新型经营主体给予的租金较高,农户为追求产权安全和利益最大化选择短期流转农地的概率越大。对最关注农地产权安全的农户而言,违约产生的惩罚成本、重新寻找交易对象产生的交易成本都不及失去农地的风险。基于以上原因,农户选择短期流转模式的直接收益大于选择长期流转的直接收益,即
2.从新型经营主体的角度分析
农户选择短期流转农地,若新型经营主体选择长期经营农地,则新型经营主体为实现农业规模效益,会选择更有利于预防交易风险且在较长的时间内形成地权的稳定性预期和长期投资激励的正式书面契约。但农户是追求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的理性经济人。当长期流转造成的失地风险大于获得的经济效益时,农户会选择“安全性”较强的短期流转模式。此外,对新型经营主体而言,短期流转模式导致的“插花地”①“插花地”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因地界互相穿插或分割而形成的零星分布的土地。插花地给生产组织和土地利用造成许多困难。阻碍规模化经营,增加资金成本、技术成本、人力成本等生产成本的投入和同违约农户或更多农户进行谈判协商的交易成本。基于以上原因,新型经营主体B 选择短期经营模式的直接收益大于选择长期经营的收益,即
如果农户选择长期流转农地,若新型经营主体也选择长期经营农地,为获得农地的长期经营权,新型经营主体须付出比短期流转更多的租金,即租金由R提高到动态增长型的(1 +r)R。如果对r值的增长进行约束,动态租金被设置最高限增长值,可能会因不能满足农户实现收益的快速增长被“剥夺”农地的经营权,进而影响农地的长期投资规划。如果对r值的增长不进行规则约束,新型经营主体则会因为要支付更高且长期的租金导致规模效益下降甚至亏损。基于以上原因,新型经营主体选择短期经营模式的直接收益大于选择长期经营的收益,即
基于以上博弈分析,当前农地流转交易双方更易倾向于短期契约模式。这种模式下,农户收入相对稳定、交易成本较低且风险性小,新型经营主体所付出的交易成本和经营成本相对较低。但从长远看,农地流转契约模式的正式化、长期化、有偿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而农地的规模化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本前提。为实现农地的长期流转和农业的规模化经营,需进一步降低长期流转中存在的风险和交易成本,形成更有利于长期契约模式的新纳什均衡。从农户角度分析,关键在于增强农村社会保障、降低农户对农地的依赖。首先,要降低失地风险。只有降低农地的失地风险,给予农户更多的社会保障,才能让农户敢于流转农地。其次,要稳定并增加非农就业,降低失业风险。非农就业对农民增收、增强农民风险抵御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非农就业面窄及就业职业不稳定使得农户失业风险的不确定性较高。只有促进并稳定非农就业,降低失业风险,农户才会愿意长期流转农地。从新型经营主体分析,关键在于对动态租金中r的约束。动态租金不能无限制的增加,需要确定r的最高值。如果新型经营主体选择支付动态租金,并在固定长期限内通过农地规模经营能够收回全部投资并达到预期收益,那么新型经营主体必然更倾向于选择流转期限固定的长期经营模式。此外,就交易双方而言,农地流转中降低交易成本也是提高双方收益、促成长期契约模式的重要途径。交易双方可通过规范契约签约、减少契约缔结次数等方式降低寻租、谈判、监督等的交易成本,进一步推动农地流转向正式化和长期化的契约模式发展。
本文通过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研究了农地流转过程中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对农地契约期限的选择,探讨了农地流转交易双方更易倾向于短期契约模式的原因。在农地流转政策执行层面仍存在不足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景下,农户更倾向于通过短期契约模式来增强风险抵御能力,而新型经营主体如果选择长期契约则主要面临租金增长和农地规模收益不稳定的压力。同时,农地流转交易市场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农地经营收益进一步受到交易成本的挤压。多重因素下,新型经营主体也倾向于选择短期契约以控制农地规模化经营风险。
从长远来看,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仍需进一步推动正式化和长期化契约模式的农地流转。现代契约理论普遍认为,正式化、长期化、有偿化的契约模式可以促使流入方在较长的固定期限内形成地权稳定性预期,激励长期投资;非正式、短期化、无偿化的契约模式不仅导致交易双方的利益受损、交易关系不稳定,降低契约执行效率,还限制转入方的资产投入,增加经营成本。为推动农地流转的“正式化、长期化、有偿化”,实现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向农地规模化经营的现代农业转变,需要从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提升农村土地产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同时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和法律知识的解读和宣传,消除农户对因长期限流转农地而丧失农地承包权的担忧。
第二,健全农村各项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农户农地流转的信心;加强农户非农就业培训,增加农户非农就业机会,降低非农就业失业风险,降低农户对农地的依赖。
第三,对实行正式化、长期化、有偿化的规模化流转交易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适当支持,充分发挥契约正式化、长期化、有偿化带来的产权稳定效益和农业规模效益,通过示范效应扩大影响力。
第四,通过规范契约签约,减少契约缔结次数等方式降低流转交易中产生的寻租、谈判、契约执行等交易成本,进一步完善正式化、长期化、有偿化的流转交易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