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嘉仪 王静君
全球治理强调提供一种机会,搭建一个平台,设计一系列机制或框架来处理全球公共领域中出现的问题①郭璇:《全球治理中国话语体系的建构与国际传播》,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21 年,第9 页。。十八大以来,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加速变革,全球话语主导权竞争日益激烈,中国逐步建立起全球治理积极建设者和贡献者的国际形象②高金萍:《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转型与全球传播能力提升》,《对外传播》2020 年第12 期。。在全球治理的视野下,通过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发声,提出符合全球共同利益的“中国方案”,是加强中国国际话语权的重要路径。
在全球治理的理念、原则和战略中,法治已经成为被广泛关注和认可的元素。“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的内容。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又为我国涉外法治工作提供了方向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引领全球治理变革的“中国方案”③王国升:《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国际传播》,《对外传播》2021 年第5 期。,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是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的现实需求④段中卫、王琳:《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对策研究》,《法制与经济》2021 年第3 期;黄惠康:《从战略高度和全球视角认知和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法治现代化研究》2022 年第5 期。。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中,提出中国的法治主张和法治理念,体现了中国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的大国担当⑤杜占元:《积极向国际社会传播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对外传播》2022 年第5 期。。
上个世纪70 年代,中国法律界开始在涉外立法方面进行积极探索,而在学术研究领域,对“涉外法治”的针对性研究起步于党和政府明确提出要加强涉外工作的法治化⑥2019 年10 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和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两个大局⑦2020 年党在历史上首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会议上作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讲话,会上首次明确提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之后。有学者认为,从现阶段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现状来看,“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工作重心在于涉外法治⑧刘仁山:《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荆楚法学》2021 年第1 期。。近几年,学术界探讨围绕“涉外法治”问题开展研究,围绕涉外法治概念定义和辨析⑨何志鹏:《涉外法治:开放发展的规范导向》,《政法论坛》2021 年第5 期;谢宇:《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涉外法治理念——时代背景、实践需求与具体路径》,《云南社会科学》2021 年第5 期。、涉外立法⑩黄惠康:《从战略高度和全球视角认知和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法治现代化研究》2022 年第5 期;黄瑶:《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下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政法学刊》2022 年第1 期;杜焕芳:《着力提升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水平》,《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 年10 月12 日。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⑪段中卫、王琳:《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对策研究》,《法制与经济》2021 年第3 期;杜焕芳:《着力提升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水平》,《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 年10 月12 日;熊光清:《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要点解析》,《国家治理》2022 年第22 期。三个焦点开展学术对话。加强“法治”议题的国际传播,是促进涉外法治建设的助推力量⑫张法连:《国家翻译能力视域下的法治国际传播效能研究》,《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3 年第1 期。,然而在中国知网以“涉外法治传播”为主题词进行检索,相关结果仅有个位数,从“传播”的视角拓展涉外法治研究维度,具有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双重意义。
全球治理体系是国家间通过力量博弈进行国际规则输出的结果,法治议题一直是部分西方国家政府和媒体用来攻击中国的焦点话题之一。中国的法治国际传播工作面临着一定的实践约束①吴志攀:《当代中国法律领域价值理念的国际传播问题浅析》,《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3 年第3 期;陈思静:《“一带一路”视域下中国国际法治话语权的建构与提升》,《晋阳学刊》2021 年第4 期;胡文秀,刘振霞:《全球治理视域下中国国际话语权的提升》,《中州学刊》2020 年第8 期。,在全球治理的现实背景下,加强中国在涉外法治议题上的发声,通过更有效的传播策略组合和更符合全球治理实际的话语体系建设,向国际社会提出“中国法治方案”,向国际社会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有助于提升“法治中国”的国际形象。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法治是驱动和促进大湾区不断深入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自2019 年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来,粤港澳大湾区积极部署建设“法治一体化”湾区。在涉外法治国际传播问题上,大湾区具有一定的区域特殊性。首先,体制的创新,往往伴随着法律的缺失和冲突。大湾区建设与世界其他湾区建设最大的不同在于所处法治背景的不同,大湾区内三地法律差异大、制度藩篱多、规则各行其是、要素流动成本高,法治领域的争议是建设大湾区的堵点之一②邹平学:《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合作和规则衔接的路径探讨》,《青年探索》2022 年第4 期;王万里:《从域外经验看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统合问题》,《港澳研究》2018 年第3 期。,也是大湾区最常需要应对的舆论问题之一,大湾区在涉外纠纷、涉外司法等领域的实践情况,或将影响大湾区法治国际形象的建构。其次,大湾区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力量。大湾区容易产生涉外纠纷③邢翔:《全面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国际化水平的思考》,《中国司法》2019 年第1 期。,在共建“一带一路”的过程中,大湾区是“一带一路”,尤其是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一个关键节点④谭国戬、刘琦、陈晓冰:《粤港澳大湾区多元仲裁机制的融合与联通——以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为例》,《法治论坛》 2021 年第1 期。,“法治大湾区”国际形象的建构情况,将影响“法治一带一路”形象的国际传播。本文聚焦全球治理视域下的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问题,从三个方面展开具体论述:
1.分析全球治理视域下,关注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能力问题的战略意义,探讨提升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能力的重要性。
2.从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营造法治营商环境、创新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梳理总结大湾区在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方面的工作成果,为大湾区“讲好法治故事”提供素材库。
3.聚焦提升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能力的发展思路,提出加强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能力、提高“法治大湾区”故事国际传播水平的创新路径。
在国家法治国际传播矩阵中,大湾区凭借自身重要的战略地位和区域内的法治体系特征,为国家讲好法治故事提供了丰富的元素和重要的机遇。大湾区有着“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域、三个关税区、三种货币”的独特之处,其法治实践经验对全球区域研究来说相当宝贵①邢翔:《全面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国际化水平的思考》,《中国司法》2019 年第1 期。。有学者认为,大湾区涉外法治研究和实践的主要视角仍然停留在区域层面,随着大湾区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涉及大湾区的研究需要进一步拓展到全球层面②王枫云、任亚萍、刘鉴萱:《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协同发展研究:理论进展与未来走向》,《探求》2021 年第2期。。在全球治理的背景下,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的核心目标之一,是通过输出自身在体制机制有效融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经济要素自由流通和公共服务同等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向海外社会展现和传播大湾区在涉外法治建设方面的经验。建设和发展大湾区是国家重要战略决策,在全球治理格局不断变化和快速演进的背景下,大湾区在法治层面上的建设思路和实践路径,在国际传播视域下或可成为中国在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创新方面的制度经验映射,可以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推进治理向现代化、建设开放性经济体制等方面构建中国的法治国际形象。大湾区的法治国际传播故事能不能讲好,或将影响到国家能不能讲好全球治理下中国法治的国际传播故事。
大湾区内法治体系复杂,容易出现法治争议问题,在全球舆论所关注的涉华法治议题中,大湾区的法治建设状况是海外媒体和舆论重点聚焦的问题之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将大湾区建设成为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而法治则被视为破解大湾区建设制度壁垒的利剑③谭博文:《冲突挑战与创新融合: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思考》,《特区实践与理论》2019 年第5 期。。以法治推进大湾区发展,是大湾区内城市群协同发展、创新发展的现实选择。在全球治理和“一带一路”的背景下,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大湾区如何通过突破跨境行政壁垒和体制束缚,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和法治保障体系,推动区域内协同有序发展的问题。有学者认为,“良好的营商环境”对构建和传播大湾区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④杜明曦、侯迎忠:《外媒镜像下粤港澳大湾区对外传播路径选择探析——基于182 家外媒报道的实证研究》,《对外传播》2020 年第4 期;韩永辉、张帆、曹诞:《广州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贸中心的思路与对策探析——基于国际商贸中心城市竞争力视角》,《城市观察》2020 年第1 期。。,而从涉外法治研究的角度来看,用法治来构建和保护优质的营商环境,本身也是涉外法治建设工作的重要推进环节。从大湾区区域定位、发展优势和形象传播要素来看,以“涉外法治”作为大湾区国际传播的切入点和宣传点,既是对大湾区发展战略的满足,也是对大湾区在建设发展和国际传播过程中所面临的实践约束的回应。
法治是港澳社会的核心价值。大湾区的实践经验对“一国两制”台湾方案亦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意义⑤田飞龙:《粤港澳大湾区战略与新时代改革的制度探索》,《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0 年第2 期。。近年来司法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探索大湾区法治建设创新思路,例如,司法部出台并完善了内地与港澳律所合伙联营的政策⑥王国升:《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国际传播》,《对外传播》2021 年第5 期。,为港澳律师参与国家涉外法治建设提供了平台和机遇,促进港澳律师团队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推动“一国两制”实践新发展。处理好“一国”与“两制”的关系,是大湾区以法治建设彰显“一国两制”制度优势的基本原则①邹平学:《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合作和规则衔接的路径探讨》,《青年探索》2022 年第4 期。。结合当前台海两岸发展局势以及祖国统一大业的发展目标,在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的进程中,法治领域的讨论将是焦点之一。当前,提出建设海峡两岸大湾区、将台湾融入国家发展的舆论呼声不断增加,两岸大湾区如果真的要落实建设,两岸行业标准共通,是其中一项基础法治保障。因此,能否向海外社会讲好大湾区涉外法治故事,或将成为影响下一阶段推进海峡两岸大湾区建设情况的战略性舆论要素。
大湾区是建设“一带一路”战略枢纽。大湾区法治营商环境的制度建设,以及大湾区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是体现大湾区建设和“一带一路”对接的重要节点。从大湾区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情况来看,随着“一带一路”国家倡议的实施,大湾区内中国企业在走向世界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面临纠纷解决的难题②谭国戬、刘琦、陈晓冰:《粤港澳大湾区多元仲裁机制的融合与联通——以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为例》,《法治论坛》2021 年第1 期。。当前,大湾区企业的国际传播能力整体偏低,无论是海外媒体能见度还是国际网络平台传播力,均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平等充分的国际话语表达与交流是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的必要条件③郭璇:《全球治理中国话语体系的建构与国际传播》,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21 年,第45 页。。从有效对接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和“一带一路”法治国际传播的角度来看,确保“法治大湾区”的形象建设能服务于“法治一带一路”国际形象的建构及传播需求,或可成为未来在全球治理的背景下,增强中国国际话语权的重要途径。通过对外打造大湾区积极的涉外法治建设形象,增进海外社会对大湾区法治理念、法治形象、法治成果的认可和认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哺大湾区未来在增强争端解决和区域合作,推进全球治理体系的规则制定和改革方面的能力。
大湾区在涉外法治建设方面的工作成效可以为全球治理背景下中国对国际社会讲好法治故事提供丰富的素材和资源。过去四年多来,大湾区在营造法治营商环境、培养跨境法律人才、创新争议解决机制等领域深入推进,涉外执法和司法效能不断提升。从工作开展的可行性来看,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大有可为。
在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中,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至关重要。虽然法治建设属于中央层面上的工作,但是从具体的落实和实践执行来看,地方具有一定的能动性。四年多来,大湾区从突破跨境行政壁垒和体制束缚、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和法治保障机制的角度进行突破,推动实现大湾区协同有序发展,为中国探索参与全球治理和推进共建“法治化一带一路”提供了试验性思路:
1.为贯彻《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等一系列涉外法律指引或条文先后问世,进一步明确大湾区内政府和市场主体在投资、经营、贸易、诉讼等方面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2.随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实施以及建设大湾区步伐的加快,为解决大湾区建设过程中的新需要,二十年来基于CEPA 框架签订不断补充和完善协议内容,在协议中融入当前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的最新发展理念,提升CEPA 协议的法治化、国际化和市场化水平。《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发布后,CEPA 于2019 年11 月修订《服务贸易协议》,深化内地与澳门服务贸易自由化。
3.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断加强,以及来自数据隐私问题的现实挑战,大湾区不断推进跨境数据流通及其治理的创新实践。例如:2021 年11 月,南沙搭建大湾区跨境数据互信互认平台,接入粤港两地合规数据源,首创粤港两地跨境身份核验服务;2022 年11 月,深圳数据交易所正式揭牌,在全国首推线上数据交易。大湾区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的经验,体现了引领全球数字治理机制体系的“中国智慧”。
2019 年2 月,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20 年11 月,在中国法治国际论坛(2020)召开之际,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向论坛的致信中也指出,共建“一带一路”需要良好法治营商环境。聚焦国际经贸规则的完善和创新,着力打造国际化、法治化的优质营商环境,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①黄惠康:《从战略高度和全球视角认知和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法治现代化研究》2022 年第5 期;王万里:《从域外经验看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统合问题》,《港澳研究》2018 年第3 期。。作为国家参与全球竞争及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空间载体,大湾区法治营商环境的制度建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具有一定的“涉外”效力,大湾区通过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构建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助力国际经贸规则的创新:
1.在《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广州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制度创新促进办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等文件的引领下,深圳前海蛇口自由贸易区、广州南沙自由贸易区和珠海横琴自由贸易区作为大湾区重要发展引擎,不断创新大湾区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领域的实践思路。2023 年4 月,国家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在广交会期间出席活动时表示,商务部将积极出台商务领域支持大湾区建设的政策措施,推动内地、香港、澳门三地共建单一自贸区。大湾区内的自由贸易试验区通过不断放宽投资准入、深化税务服务改革、精简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等举措,加速建设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的市场体系,提升大湾区参与全球资源配置的能力,从区域制度优势的角度展现“一带一路”建设新思路。
2.从城市战略定位的高度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是大湾区城市在涉外法治建设方面的又一创新实践,其中深圳在城市法治建设方面的经验,体现了大湾区推动城市法治建设的战略目标。《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发布以来,深圳不断创新其探索“法治城市示范”方面的举措,例如:2019 年2 月,深圳上线“民营企业法治体检自测系统”,帮助民营企业有效排查防范法律风险、完善治理结构、查找制度漏洞等;2020 年8 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建议稿审议通过,成为全国第一部个人破产立法;2020 年上半年,深圳法院探索全面应用“移动微法院”,通过在线庭审宣判、六方视频庭审、刑事案件互联网审判等方式,实现“云诉讼”;2021 年6 月,深圳发布全国首例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回应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造法治营商环境的现实法治建设诉求。深圳肩负着将先行示范区与大湾区建设贯通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使命,深圳在城市法治建设方面的经验和战略,不仅能够促进深圳自身建设法治城市,还会对法治大湾区的整体建设提供示范作用。
国内学术界对于党和政府提出的加强涉外法治及人才培养方面的主张,普遍表示认同和支持①段中卫,王琳:《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对策研究》,《法制与经济》2021 年第3 期;黄瑶:《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下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政法学刊》2022 年第1 期;杜焕芳:《着力提升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水平》,《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 年10 月12 日。,“人才”被视作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新形势下的重点发展力量。通过“培养人才”“引进人才”“人才交流”等方式,大湾区不断汇聚涉外法治方面的人力资源和专业知识:
1.推动港澳与内地法律工作者、律所以及法院开展交流合作,吸引港澳法律人才前往大湾区内地城市参与涉外法律方面的工作。过去,大湾区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支持港澳法律人才前往内地执业或发展业务。202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大湾区内地九个城市开展港澳律师执业试点工作;2022 年7 月,广东省司法厅颁发首批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证。在律所合作交流方面,截至2023 年4 月,16 家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落户广东,其中大部分设在深圳前海,这些联营律师事务所不断整合大湾区法律业务,积极参与处理大湾区涉外民商法案件,让熟悉港澳与内地法律的专业人才能够参与大湾区涉外法律纠纷处理,增强大湾区涉外法治建设的硬件力量。在制度保障方面,大湾区通过“‘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广州中心”、深圳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等涉外法律平台和服务机构,为大湾区涉外律师提供专项培训和参与涉外法治行业交流的机会,帮助大湾区涉外律师更好地融入“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战略。
2.以高校和研究基地为中心,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训发展路径。大湾区利用区内高校在涉外法治领域的学术资源和师资力量,通过在高校内设置相关专业和研究基地、开展专题科研项目、定向开设研修课程等方式,不断提升大湾区内人才在涉外法治领域的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目前大湾区内专注于涉外法治领域的科研机构和学术项目有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学院(由广州仲裁委员会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合作共建)、中山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广东涉外律师人才研修班(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主办,广东财经大学承办)等,深圳市司法局也发布加快推动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建设、推动大湾区涉外律师学院落户前海的发展规划方案。“高校+律所”的联合培养方式为强化大湾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补齐大湾区涉外法治人才短缺和能力不足的短板、促进大湾区内涉外法治卓越人才的培养和孵化,提供了重要的人才培养动力。
通过在规则制定、冲突解决、争端协商等法治问题上积极发声,增强中国在国际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让“中国方案”获得更多国际社会的支持,凸显“中国参与”和“中国力量”在全球治理中的影响力,是中国推进法治国际传播的战略目标之一②黄惠康:《从战略高度和全球视角认知和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法治现代化研究》2022 年第5 期;陈思静:《“一带一路”视域下中国国际法治话语权的建构与提升》,《晋阳学刊》2021 年第4 期;胡文秀,刘振霞:《全球治理视域下中国国际话语权的提升》,《中州学刊》2020 年第8 期。。大湾区积极探索和创新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涉外民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对提升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有重要意义:
1.大湾区打造了一批高效运作的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创新涉外法律公共服务模式。随着大湾区建设的不断推进,大湾区内法律服务需求日益旺盛,但不同法律体系对三地企业和居民形成较大困扰,为了推动跨境司法服务领域的“破圈式”创新,大湾区在创新涉外法律服务体系方面不断开拓。例如:2020 年9 月,粤港澳大湾区暨“一带一路”(广州·南沙)法律服务集聚区正式启用,打造“一站式”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包括大湾区(广州)商事和公益诉讼审判中心、知识产权法律审判中心、行政法律审判中心等都已入驻该聚集区,集聚区内有高端法律服务机构30 多家;2021 年12 月,珠海市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正式揭牌成立,该中心的其中一项工作是为赴澳务工人员、港澳人士提供双向法律学习培训,通过使用港澳居民熟悉的语言和宣传方式,面向港澳居民及企业开展法治文化活动以及开设澳门法律知识培训课程,创新涉外法治教育的公共服务体系。
2.推动仲裁领域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例如:2021 年,按照中央文件要求,深圳国际仲裁院加挂“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名称,旨在建设面向全球的国际仲裁中心,2022 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案件总争议金额人民币1272 亿元,居亚洲第一;2020 年11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正式实行,该安排进一步符合现行国际仲裁惯例,将有利于香港在大湾区纠纷解决服务的发展;此外,深圳前海法院专门建立了涉港案件的中立第三方评估机制,以此满足国际商事主体对纠纷化解的多元司法需求。在仲裁领域,广东省司法厅指导了“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珠澳跨境仲裁合作平台”等机制,支持仲裁机构持续完善与国际接轨的仲裁规则。
3.积极部署“互联网融入涉外法治”战略,在技术赋能下实现争议解决机制的突破与升维。将司法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是大湾区涉外法治建设的优势之一。多年来,大湾区持续推进在“互联网+法治”领域的探索:2018 年9 月,广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此后,通过制定和出台《关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互联网司法引擎的五年规划(2019—2023)》等多份文件,广州互联网法院在推动大湾区高质量司法裁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体现了大湾区在实现诉讼环节网络化服务,完善网络空间治理新规则,构建互联网司法解纷新生态的成效;2020 年,广州仲裁委制定并发布全球首个互联网仲裁推荐标准(“广州标准”),获得国内140 多家和境外40 多家仲裁机构和组织的认可和共同推广;自2020 年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广州海事法院利用云端法庭、云端立案等科技手段,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进行“云端”调解,打造“互联网+智慧诉服+随案电子扫描+数字法庭+语音识别”模式,提升涉外诉讼的处理效率;2023 年4 月,《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3—2025 年)》出台,提出打造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计划将广州打造成全球互联网仲裁首选地。
当前,大湾区在涉外法治方面已积累了一定成果。然而,从国际认知的角度来看,大湾区的涉外法治国际传播仍然存在较大提升空间。在全球治理的背景下,推动以大湾区为主体的涉外法治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能够更好地助力中国向国际社会“讲好中国法治故事”。
未来,在提升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工作水平方面,需引入更多来自不同行业、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主体力量,从多元主体参与的角度,探讨不同领域主体力量对提升大湾区涉外法治传播水平的作用。按照政府主体、机构主体和个人主体的分类方式,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工作机制至少应覆盖三类主体力量,并根据不同主体的结构性质和力量优势,探索其能够对优化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效能的路径。具体来看:
1.政府主体(国家行政主体力量)主要指与涉外法治和国际传播相关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重点关注对外宣传部门如何帮助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大湾区法治国际形象,以及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如何在推进大湾区建设的过程中,拓宽官方层面上的涉外法治国际传播渠道。例如,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召开会议、发布白皮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在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工作机制中,政府主体需要做好顶层设计,由相关党政部门进行协调,国家机关负责立法政策、数据等的权威性内容发布和解读,掌握信息主权,并对其他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主体的行为进行协调和监管。
2.机构主体至少涵盖了企业、智库、媒体和高校四个类型。大湾区内企业,尤其是央企和大型民企,是促进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的重要主体,这些企业既可以通过国际广告、全球公关的方式,开展与企业自身相关的大湾区涉外法治主题国际传播,也可以通过在具体的企业管理和运营实践中强化合规意识,通过保障劳工权益、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增强企员工法治意识和观念等方式,传递正向法治价值,彰显法治化经营理念。智库同样是涉外法治国际传播的重要力量。当前,大湾区内关注涉外法治、法治国际传播等领域的智库影响力有待提升,未来可持续建设和扶植大湾区内高端智库,鼓励智库通过开展涉外法治主题调研、发布涉外法治建设数据、对外输出涉外法治研究白皮书等方式,积极与境外各界人士展开对话,支持大湾区和海外智库围绕涉外法治议题开展交流讨论,主动向国际社会介绍大湾区在涉外法治方面的工作推进情况。在媒体领域,由于涉外法治报道涉及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大湾区内参与涉外法治案件报道的新闻媒体应当熟悉法律术语及其翻译,避免出现错误,同时在报道时要重视咨询法律专家意见。同时,充分利用大湾区在国际传播方面的硬件和软件优势,大力实施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工程。例如,可以借助2023 年新成立的大湾区(南沙)国际传播中心,全面拓宽大湾区面向国际传播的议题覆盖范围,以“涉外法治”作为切入点,丰富大湾区对外传播的焦点话题矩阵。高校主要可从三个方面提升涉外法治国际传播能力,一是通过相关专业设置、培养方案改革、课程规划等方式,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通晓国际规则、掌握国际传播技巧、具有国际眼光视野的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人才,为大湾区储备英文、法律和传播三个专业交叉的复合型人才;二是通过涉外法治研究基地(中心),以合作共建的模式和国外知名大学的法学院设立中国大湾区(法)研究中心等方式,增加大湾区涉外法治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让学术界更好地从研究的视角了解大湾区的涉外法治建设成就;三是重视外文和翻译人才团队力量的培养,为大湾区的涉外法治国际传播提供一批能够兼顾准确性和精确性、专业化(熟悉某一领域法务)、语言规范化等涉外翻译人才团队力量。
3.个人主体可重点关注专家学者、涉外律师两大类型。从专家学者个人的角度来看,未来可以可以通过包括“中华学术外译项目”“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当代中国学术精品译丛”“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等法律著作对外翻译和传播项目,将个人或研究团队在大湾区涉外法治领域的研究成果翻译出版,尤其是重点面向周边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进大湾区涉外法治研究的国际传播范围和影响力。同时,专家学者可以更好地借助如“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缩写为SSCI)上具有高影响力的出版期刊平台,从学术话语权的角度思考如何通过在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学术出版平台发表大湾区涉外法治研究成果,以涉外法治学术出海的方式宣传大湾区涉外法治建设的工作和成效。涉外律师等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则主要可从两个方面影响大湾区涉外法治的国际传播成效,一是可以积极参与到大湾区内高校涉外法治及其国际传播人才培养的教学工作中,以讲座/客座教师、担任实习教师等方式,协助大湾区内高校开展如国际模拟法庭教学或竞赛项目、“涉外法律诊所”活动、案例教学、虚拟仿真教学等活动,将自身在大湾区涉外法治的建设工作经验向高校相关专业学生传授,为大湾区未来的涉外法治国际传播人才培养提供宝贵的行业经验;二是积极提升个人在涉外法治方面的实践能力、语言能力、专业交叉能力和延伸辐射能力,争取参与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国际仲裁机构等实习或任职机会,以个人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在职业实践过程中输出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元素和理念。
结合对大湾区已有的涉外法治建设成果的梳理、“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法治国际传播的现实背景、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对大湾区加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的战略要求等因素,可考虑从六个方面优化和创新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策略:
第一,在传播议题选择上,考察分析发现,目前国际社会对大湾区法治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一国两制”与港澳司法体系、大湾区企业在“一带一路”的法治实践、大湾区营商环境等领域,较少从环保、生态、海洋、互联网司法、司法服务等领域讨论大湾区法治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未来大湾区的涉外法治国际传播议题选择,有两个注意事项,一是对于已经备受关注的焦点议题,要做好国际舆论风险防范方案,制定体系化的大湾区法治国际舆情应对方案,增强在相关问题上的回应积极性;二是对于尚未被国际社会关注或讨论的大湾区法治议题,可主动增加传播声量,抢占国际舆论印象先机。
第二,在传播话语设计上,充分考虑国际舆论场上受众的信息接受能力和解读特征,做好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话语体系的系统性设计。例如,在强调“大湾区与‘一带一路’”“大湾区与全球治理”“大湾区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等突出中国大国形象话语的同时,也需要避免使用可能增加国际社会对中国负面联想的话语,警惕部分西方国家及媒体可能借大湾区法治议题炒作“中国威胁论”的舆论风险;同时,因法治国际传播往往涉及到较多法律领域的专业概念,在进行“中外译”的过程中,需要确保相关话语和概念能够兼顾法律名词翻译的准确性、专业化和语言规范化要求,避免因翻译不当而造成的法治国际传播认知障碍。
第三,在传播效果分析上,加强对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效能的动态追踪。从传播效能(communication effectiveness)的层面考察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能力,观察国际主流媒体对大湾区法治状况关注、报道和评价的动态,建立常规/专题效果分析和突发舆情研判相结合的机制,加强重点和热点大湾区法治议题的舆论风险防范工作(例如香港司法实践、大湾区和“一国两制”的关联性话题等);拓宽大湾区涉外法治传播效果研究的思路,建立受众研究法、内容分析法、案例研究法、实地走访法等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复合式实证研究方法矩阵,从多维度观察、追踪和分析大湾区在不同时期的涉外法治国际传播效能水平。
第四,在传播对象细化上,重视与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受众,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受众的法治观念和文化背景差异,在法治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国际传播中推进“精准传播”的理念落实。有国际传播研究学者提出,按照不同态度进行划分,可以将受众分为顺意受众、逆意受众和中立受众,从实践工作的难易程度来看,中立受众即立场不明确的受众,通过国际传播,使其保持中立立场或者走向顺意(支持态度),是国际传播的重要目标之一①李智:《国际传播》(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 年,第207—208 页。。在具体的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实践中,加强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的受众研究能力,努力做到“一国一策”的差异化传播策略,综合考虑不同地域受众的法域背景、知识结构、语言习惯、认知心态,构建起有利于对方理解、接受、信服的话语体系,能增加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的同频共振能力。
第五,在传播技术呈现上,进一步体现数字传播技术对大湾区涉外法治的影响。未来,基于大湾区在“互联网+司法”“互联网+仲裁”等方面的创新实践基础,可以加大对大湾区目前在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VR 等数字科技不断完善国际仲裁服务、跨国司法合作等方面的介绍,在“法治大湾区”的形象建设中诸如科技、智慧、智能、高效、便捷、人性化等元素和关键词,凸显大湾区涉外法治建设的先进性和科技性特征。
第六,在传播平台建设上,要重视海外社会化媒体,例如Facebook、Twitter、Linkedin、Instagram、Podcast、Youtube 等社交平台,以及Reddit、Quora 等新闻社区,通过开设大湾区国际传播的官方账号,定期以涉外法治为主题进行内容传播,以图片、视频、音频、动画、漫画等多种元素相结合的方式,丰富海外社交媒体平台上对大湾区涉外法治议题的认知和了解维度,抢占国际主流舆论阵地,主动对外宣传大湾区的法治故事。
为了让国际社会更好认识大湾区以及大湾区在法治建设方面的工作成效,有必要在围绕大湾区的外宣工作中适度增加“法治大湾区”“大湾区法治环境”“大湾区法治政府”“大湾区司法效能”等主题的国际传播力度,全面提升大湾区法治的国际形象。要提升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能力,丰富大湾区涉外法治建设的工作维度,在传播内容的布局和矩阵设计上,至少可关注两方面的内容增加以“法治大湾区”为主题的国际传播方向:
一是以重要时间节点为契机,开展周年性、纪念性的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主题传播。周年纪念是帮助人们回想过去的重要“记忆物品”②Meyers,Oren.“Memory in Journalism and the Memory of Journalism:Israeli Journalists and the Constructed Legacy of Haolam Hazeh,”Journal of Communication,Vol.57,No.4,2007,pp.719-738.。借助特定的新闻选题框架,周年纪念新闻报道可以唤起公众对某些事件的历史回忆,从而创造出人们对该事件的集体记忆③Kitch,Carolyn.“Anniversary Journalism,Collective Memory,and the Cultural Authority to Tell the Story of the American pas,”Journal of Popular Culture,vol 36,No.1,2010,pp.44-67.。在加强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建设过程中,周年纪念性报道是可以重点关注的周期性传播选题。例如,将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主题,和“一带一路”共建倡议提出10 周年、“改革开放”45 周年、“CEPA签署”20 周年、港澳“回归”等契机进行融合,以纪念话语的方式回顾、归纳、总结大湾区在涉外法治方面的建设情况,配合白皮书、研究报告、主题宣传片等方式,在重要纪念节点到来之际,强化国际公众对大湾区在涉外法治建设方面的认知。
二是重点关注涉外司法案件的外译工作,尤其是对过去四年多以来大湾区在民商事等涉外案件方面的处理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从国际传播的层面汇总大湾区涉外法治素材。早有关注法治国际传播的学者提出,由于法律文化的差异,中国特色的许多司法制度在国际上没有完全对应的表达,目前仅根据字面含义的直译,往往导致海外受众看不懂、缺乏认同①丁先明:《加强我国法治国际传播的媒体路径》,《中国记者》2021 年第7 期。。因此,在加强大湾区涉外法律条文、法治文件及其典型案例的国际传播工作中,既从内容上做到丰富、多元、生动、客观,也要从翻译的质量上着眼,使大湾区涉外法治外译材料能够和国际通用的法律话语体系相衔接,增进国际社会及公众的理解和认同。
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新的国际局势下完善全球治理体系,作为新兴经济体国家的代表,中国要努力提升制度性话语权。制度性话语权的实现需要两个层面的建设,一是“中国怎么说”,即通过提出“中国方案”来构建全球治理的中国话语;二是“世界怎么看”,即通过中国话语和国际社会产生的话语互动,形成国际共识,完成话语权的实现②郭璇:《全球治理中国话语体系的建构与国际传播》,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21 年,第1 页。。法治是提升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党在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需要重点加强的领域。加强法治国际传播,是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关键环节之一,法治国际传播不仅强调传播主体的需求,同时也注重传播受众对传播内容的接受程度,加强我国的法治国际传播,既要从传播内容、策略、渠道、话语、主体等层面不断创新,同时也要强化传播效能层面上的研究,不断追踪法治国际传播所取得的舆论反馈情况。
本文认为,在全球治理的视野下,关注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能力的问题,对国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大湾区在涉外法治方面的建设成果和基础为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提供了丰富和生动的宣传素材,四年多以来,大湾区通过完善涉外法律工作制度、构建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引进及培养方案、创新涉外争端解决机制等方式不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工作,在推进区域涉外司法合作、解决涉外纠纷等方面提供了有效的“大湾区方案”。未来,可尝试通过探索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工作机制,优化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策略,提升涉外法治工作宣传内容质量等渠道,全面提升大湾区在涉外法治国际传播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图1)。
图1 本文主要观点逻辑思路示意图
“一带一路”深入推进的过程中,法治国际传播已经成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粤港澳大湾区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前沿,也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大局的战略发展区域,为提高大湾区在中国参与全球治理进程中的地位和影响,应将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工作放置到更重要的位置,不断提高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水平,创新大湾区在国际传播领域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