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制革新与地权演绎:民生视角下魏晋南北朝的土地制度变迁研究*

2023-11-15 10:33:14郑雄飞
学术研究 2023年9期

郑雄飞 刘 婕

恰如“谷者,人之司命也;地者,谷之所生也;人者,君之所治也”,①[唐]杜佑撰:《通典》卷一《食货一》,北京:中华书局,1984 年,第9 页。民以食为天,粮以田为基,国以民为本,土地、农民、国家三者密切关联。农民是否拥有土地,不仅关系农村的基本生计,也影响国家的政权稳定。土地制度是资源配置与经济运行的核心,②龙登高:《中国传统地权制度论纲》,《中国农史》2020 年第2 期。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深刻影响着农民的生产生活、身份地位等民生状况;既能反映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变动,也是反作用于时代变迁的重要力量。③臧知非、周国林等:《唯物史观视阈下的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变迁》,《中国社会科学》2020 年第1 期。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特殊时期,政权更替频繁,社会动荡,人地关系矛盾突出,谷粟匮乏,农民生活困苦不堪。期间土地制度变迁尤其是均田制的产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④如赵俪生所言,均田制是中国历史上两个大的田制之一,也是全世界田土制度史中的一个重要范例。赵俪生:《赵俪生史学论著自选集》,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 年,第145 页。已有研究从土地所有权、⑤周帮扬、徐韬韡:《中国古代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及其当代启示》,《湖南社会科学》2013 年第3 期。阶级关系、⑥朱绍侯:《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 年,序言第1 页。租佃关系⑦蒋福亚:《魏晋南北朝的租佃关系》,《中国史研究》1999 年第1 期。等方面对魏晋南北朝的土地制度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但较少从民生视角进行深层次探究。而实际上,民生视角有助于厘清土地制度的演变轨迹及其与民生民情的互动逻辑,对于整体把握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基本面貌和社会关系变化亦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一、魏晋南北朝民生理念的体现

尽管并非魏晋南北朝的主流价值观和核心执政理念,民生思想依然助力了彼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甚至为后续隋唐盛世奠定了一定的思想基础。概括起来,主要蕴含“安民强国”和“恤民重民”等方面。

(一)安民强国:民为国本与重农顺时

“国”与“民”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国强”与“民富”相伴而生。①黄茂兴、叶琪:《100 年来中国共产党“国强民富”思想的理论嬗变与实践探索》,《管理世界》2021 年第11 期。“民富国强”是历代进步人士追求的社会发展目标。西晋学者傅玄认为“民富则安,贫则危”,统治者“兴事必度之民”,应当“知稼穑之艰难”,察民生之疾苦。②[晋]傅玄撰、高新民等校注:《傅玄〈傅子〉校读》,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8 年,第55 页。基于西汉司马迁“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③[汉]司马迁撰:《史记》卷六十二《管晏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 年,第2132 页。的思想,刘宋时期的周朗提出“农桑者,实民之命,为国之本,有一不足,则礼节不兴”,④[南朝梁]沈约撰:《宋书》卷八十二《周郎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 年,第2093 页。认为重农是“国本”“民命”的根本。⑤高敏:《中国经济通史:魏晋南北朝经济卷》,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 年,第1180 页。北魏时期的农学巨著《齐民要术》提出“食者,民之本;民者,国之本;国者,君之本”,⑥[北魏]贾思勰撰、石汉生译注:《齐民要术》上册,北京:中华书局,2015 年,第101 页。阐述了粮食生产、民生保障和国家政权之间的内生关系。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权割据动荡,民生凋敝,部分执政者为了稳固统治、获得民众支持以及充实赋税来源,提出了一些富含民生思想的治国理政观念和惠民固邦举措。曹操主张“夫定国之术,在于强兵足食”,⑦[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二十六《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 年,第783 页。重视粮食生产,推行屯田制。刘备的“夫济大事必以人为本”⑧[晋]陈寿撰、裴松之注:《三国志》卷三十二《蜀书·先主传》,北京:中华书局,1964 年,第877 页。和诸葛亮的“为政以安民为本”⑨[晋]陈寿撰、裴松之注:《三国志》卷四十四《蜀书·蒋琬传》,北京:中华书局,1964 年,第1057 页。的治国思想也都在一定程度上诠释了“以民为本”的理念。北魏孝文帝颁发“均田诏”,推行均田制以助力民生改善和政权稳定。农业生产与节气时令密切相关,稍有“失时”便影响收成。《齐民要术》载有“为治之本,务在安民”,而“安民之本,在于足用;足用之本,在于勿夺时”,⑩[北魏]贾思勰撰、石汉生译注:《齐民要术》上册,北京:中华书局,2015 年,第104 页。北朝西魏的苏绰也提到“时”是“农之要”,⑪[唐]令狐德棻等撰:《周书》卷二十三《苏绰传》,北京:中华书局,1971 年,第385 页。强调不误农时的重要性。

(二)恤民重民:减赋轻徭和赈灾济弱

作为针砭时弊和匡扶社稷的“戒尺”,赋税有节和赈灾济弱是彼时“恤民重民”思想的重要体现。西晋傅玄主张“上不兴非常之赋,下不进非常之贡”,赋税徭役“不过其节”,确保老百姓仍留有余力即“使力足以供事,财足以周用”。⑫[晋]傅玄撰、高新民等校注:《傅玄〈傅子〉校读》,第37 页。南朝萧子良认为“救民拯弊,莫过减赋”,减赋实际上是“略其目前小利,取其长久大益,无患民资不殷,国财不阜也”。⑬[南朝梁]萧子显撰:《南齐书》卷二十六《王敬则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 年,第483 页。《魏书》亦有言“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⑭[北齐]魏收撰:《魏书》卷一百十《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 年,第2849 页。该时期社会思想受到儒释道三家交融并茂的影响。如,道教思想家鲍敬言认为君主和官僚体制是繁重税赋的根源,“有司设则百姓困”“夫役彼黎烝,养此在官,贵者禄厚而民亦困矣”,轻徭薄赋能推动社会安定即“身无在公之役,家无输调之费”。⑮[南朝梁]葛洪撰:《抱朴子》卷四十八《诘鲍》,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 年,第318 页。关于“赈灾济贫”,儒释道等思想派别皆有见解,如佛教的慈悲为怀、济世救人等。就具体施政措施而言,北魏“均田令”的“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⑯[北齐]魏收撰:《魏书》卷一百十《食货志》,第2854 页。南朝梁武帝时期“赐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人谷五斛……咸加振恤”⑰[清]朱铭盘撰:《南朝梁会要》《赈恤》,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 年,第474-475 页。等正是“匡弱扶贫”思想的重要体现。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土地制度的主要类型

魏晋南北朝的土地制度主要有庄园制、屯田制、占田课田制和均田制等。庄园制和屯田制起源于两汉时期,前者在东汉已有相当规模,后者在西晋时期被占田课田制取代。西晋之后,南北方土地制度朝着不同方向发展:北朝主要推行均田制,东晋南朝则是“庄园制”大土地所有制空前盛行。

(一)庄园制:巧取豪夺与占山护泽,大地主所有制快速扩张

庄园制经济在西汉末年就有了相当规模的发展。行至东汉末年,大地主所有制快速发展,加之繁重的田赋、徭役和杂税杂调,大量小农户破产并沦为依附民或奴隶。“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①[南朝宋]范晔撰、李贤等注:《后汉书》卷四十九《仲长统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 年,第1648 页。是普遍的社会现象。东吴建国后,江南士族、豪强地主迅速发展。为增强自身实力,官僚世家不断扩大土地占有:一方面掠夺兼并自耕农的小块土地;另一方面恣意侵占未开垦的山林川泽等“公有地”,大肆扩建田园别墅。②唐长孺:《三至六世纪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 年,第71 页。尽管如此,受生产力和劳动人口等条件的限制,江南仍有大量荒田待开发。西晋“八王之乱”后,大量北方人口渡江南迁,带去了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推动了江南地区生产力和经济水平的发展。③田昌五、漆侠主编:《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2 卷,济南:齐鲁书社,1996 年,第114 页。期间,庶族地主势力也在迅速成长并通过兼并、高利贷等手段获取土地。④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 年,第149 页。北方士族南渡,在支持东晋建立侨寓政权的同时,出于“非田无以立耳”⑤[南朝梁]沈约撰:《宋书》卷六十七《谢灵运传》载《山居赋》,北京:中华书局,1974 年,第1760 页。和“无田何由得食”⑥[唐]李延寿撰:《南史》卷二十三《王惠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 年,第630 页。等财富理念,“求田问舍”,在江南建立起他们的庄园。

其实,自汉代始,豪强世家虽私占山泽,但官府从未承认其合法性,山林川泽依旧归国家所有即“名山大泽不以封,盐铁金银铜锡,始平之竹园,别都宫室园囿,皆不为属国”。⑦[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二十四《职官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 年,第745 页。东晋至刘宋初,历朝政府也都坚守山泉林泽为国家公有,对违背禁令者严加处罚。如“占山护泽,强盗律论,贼一丈以上,皆弃市。”但豪强士族占山护泽的行为一直存在甚至猖獗。迫于社会现实,刘宋政府颁布“占山令”(俗称“占山格”),试图通过承认豪强世族对山林川泽的私人占有来规范和约束圈占行为——“常加功修作者,听不追夺”“先占阙少,依限占足”。⑧[南朝梁] 沈约撰:《宋书》卷五十四《羊玄保附兄子希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 年,第1537 页。然而,此举实际上打破了禁止私人封山护泽的禁制,助长了士族占山占泽,大土地所有制庄园经济更盛。

(二)屯田制:组织化生产,封建国有土地制度的延续和发展

东汉末年,军阀混战,加之疾疫和灾荒,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大量人口被迫流亡,“名都空而不居,百里绝而无民者,不可胜数”。⑨[南朝宋]范晔撰、李贤等注:《后汉书》卷四十九《仲长统传》,第1649 页。为保障粮食供给、解决流民问题,曹操“用枣祇、韩浩等议,始兴屯田”,⑩[晋]陈寿撰、裴松之注:《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4 年,第14 页。借鉴两汉的边疆屯田“募百姓屯田许下,得谷百万斛”,⑪[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二十六《食货志》,第784 页。取得了显著成效。而后,又下令“郡国例置田官”,⑫[唐]杜佑撰:《通典》卷二《食货二》,北京:中华书局,1984 年,第18 页。大规模推行屯田。曹魏屯田成功后,吴、蜀两国相继效仿,但规模和效果均不如魏国。⑬朱绍侯:《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第91 页。十六国时期,诸多政权亦效仿曹魏实行屯田。⑭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3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年,第195 页。如西燕建武六年(340)“自幽州东至白狼,大兴屯田”。⑮[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一百六《石季龙载记上》,北京:中华书局,1974 年,第2771 页。北魏时期,为解决军粮供应问题,也在新占领地区实行强制性屯田。“方事虽殷,然经略之先,以食为本,使东平公仪垦辟河北,自五原至于棝阳塞外为屯田。”①[北齐]魏收撰:《魏书》卷一百十《食货志》,第2849 页。作为一项有助于军饷筹集的土地制度,屯田在魏晋南北朝诸政权中得到了不同范围的推行。

屯田制是封建国家按照特定组织把流民、贫民或军队系统编制起来,并强迫他们在国有土地上为官府从事农业生产的一种土地制度。②高敏:《中国经济通史:魏晋南北朝经济卷》,第207 页。有军屯与民屯两种形式。“军屯”是为军事需要设置的,按军队编制进行组织和管理。这种“且耕且守”的制度源于西汉的屯田与戍边制度。③如汉文帝前元十一年(公元169 年)“募民徙塞下”。[汉]班固撰:《汉书》卷四十九《晁错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 年,第2287 页。参加屯田的战士被称为“佃兵”“田兵”或“士”,既是军队的成员又是国家的佃农或农奴,承担“且耕且守”④[唐]杜佑撰:《通典》卷二《食货二》,第19 页。的双重任务。“民屯”则通过收编流民和招募失地破产的贫民来组织生产,“专以农桑为业”,⑤[晋]陈寿撰、裴松之注:《三国志》卷十二《魏书·司马芝传》,北京:中华书局,1964 年,第388 页。实质是将农民强制束缚在土地上,使之成为封建国家的农奴。屯田农民一般被称为“屯田民”“屯田客”或“典农部民”。

(三)占田课田制:劝课农桑,承认农民的土地占有权

曹魏后期,由于统治者的极度贪婪和腐化,屯田制的弊端逐步显现且被彻底废除。为恢复农业生产和增加财政收入,统治者鼓励无地或少地农民通过开垦荒地获得一定量的土地;并把“以户口率其垦田之多少”作为政绩考核标准,督促地方官吏劝课农桑,鼓励耕垦。⑥林甘泉、童超:《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年,第479 页。司马氏掌权期间采取了“厉精于稼穑”的劝农督农政策。取代曹魏之后,晋武帝司马炎先后诏令“弃末返本,竟农务功”,⑦[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二十六《食货志》,第786 页。“劝务农功”“务尽地利”,⑧[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三《武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74 年,第57-58 页。扶持自耕农发展。西晋“灭吴”之后,“地有余羡,而不农者众”。⑨[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三十八《齐王攸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 年,第1132 页。为驱民归农,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晋武帝于太康元年(280)颁布了占田课田令。“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⑩[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二十六《食货志》,第790 页。

占田制允许农民占有原屯田区的土地或通过垦荒等途径获得土地,课田制则规定了农户应税的土地面积以及向政府缴纳的田租数额(如八升每亩)。⑪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第169 页。占田制承认小农私有且对劳动力充足、垦田多的农户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但并非由国家授田而是允许农民自行占田;只要不超过最高限额,政府不关注农户的实际占田数。⑫万绳楠:《魏晋南北朝史论稿》,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83 年,第96 页。占田制的实质则是促进垦荒“以占保课”,要求农民上报官府登记以获得承认。⑬臧知非:《秦汉土地赋役制度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 年,第91 页。除限定平民的占田面积和户调力役数量,占田课田制也规定了官僚世族按品阶高低享有的占田数和荫户数:“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以下依次递减五顷,至第九品为十顷;“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⑭[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二十六《食货志》,第790 页。这种占田与荫户、佃客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亦即土地占有和劳动力占有的结合,折射了封建国有土地和社会劳动力分配机制。

(四)均田制:无主荒地收归国有,授田于少地或无地农民

战乱频发导致众多农户被迫逃亡,户绝地荒现象更为严重,大量土地集中在封建王朝的统治者手中。⑮朱绍侯:《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第136 页。留居农民多荫附于士族豪门,可供封建政府剥削的小农数量急剧减少,税源严重减少。另一方面,鲜卑族等少数民族开始从游牧生活逐渐转入农耕生活。为发展农业生产,北魏道武帝拓跋珪“诏给内徙新民耕牛,计口受田”。①[北齐]魏收撰:《魏书》卷二《太祖纪》,北京:中华书局,1974 年,第32 页。但由于实施过程中的低效率,②薛海波:《论北魏前期的国家与豪族经济》,《东岳论丛》2010 年第4 期。再加上灾荒,“计口授田”无法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正所谓“致今地有遗利,民无余财,或争亩畔以亡身,或因饥馑以弃业”。③[北齐]魏收撰:《魏书》卷七上《高祖纪上》,北京:中华书局,1974 年,第156 页。为此,鉴于掌控了大量无主荒地能为实现均田制提供必要条件,孝文帝采纳李安世的建议,于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之后,北齐、北周甚至隋唐也颁布过均田制,并在实施过程中做了改进和完善。

均田制是在不触及地主阶级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将无主荒地和具有产权争议的土地收归国有,然后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据孝文帝《均田令》,授田土地包括露田、桑田和麻田三类。④[北齐]魏收撰:《魏书》卷一百十《食货志》,第2853-2854 页。十五岁以上男子受露田40 亩、麻田10 亩,女子则分别受田20 亩、5 亩,奴婢亦可按照正丁一样受田;每头耕牛受田30 亩,但仅限于四头耕牛。农民对露田、麻田可长期占有,但不得买卖,身死还受。桑田则无需还受,可世代继替且承认小农的私有权,被称为“世业”。每户的桑田数量视人口而定,授田之初男子每人获桑田20 亩。而后,超过规定面积的农户,不再受田也不退还,可以卖掉超标部分但不得出卖自己份内的土地;没达标的农户,按照标准获得政府授田,亦可自行购买,但不得超过标准。北齐、北周时期,麻田也成为永业田,“不在还受之列”,私有制范围扩大。⑤杨勇:《北魏均田制下产权制度变迁分析》,《史学月刊》2005 年第8 期。均田制本质上是把土地授予农民耕种并要求“还受”,然后根据授田的法定数量向农民征收租调力役。均田制所分配的是国家土地而不是地主原有的土地,实际上是维护了官僚地主的土地私有权;而向奴婢、耕牛授田更是助推官僚地主变相占有更多土地,也减少了田制改革的阻力。同时,通过授田、租调制和编户齐民(如“三长制”)等规定,均田制把更多的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成为国家的编户以保证政府的租调收入和力役征发。只是后来地主阶级大土地所有制的膨胀破坏了均田制,这是北魏统治者未能预料的。⑥朱绍侯:《中国古代史》新版(上),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 年,第362 页。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地权关系演绎

魏晋南北朝时期,封建官府与士族门阀竞相争夺地权和依附民,以“地主”身份向农民租借土地耕种权。农民既需要缴纳高额地租,也被迫依附于豪强地主和官僚政府。

(一)公私“竞合”:战乱频发和政局动荡加剧地权不稳

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包括封建国家所有、地主阶级所有和自耕农所有等类型,且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政治”尤为突出,三者之间更是此消彼长。长期战乱致使人口大量流亡,小农难以为继,由官府代理的封建国有制成为了占主导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⑦晋文:《秦汉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的嬗变》,《中国农史》2021 年第3 期。然而,封建社会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国有土地根本上受到私有制的侵蚀,不可能长期处于支配地位。⑧侯邵庄:《中国古代土地关系史》,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7 年,第52 页。三国时期,官府主导的屯田制在各地被广泛推行。但由于土地买卖盛行,所有权发生转移,封建国有制日趋没落,世族地主进一步发展,庶族地主也逐步兴起。⑨高敏:《中国经济通史:魏晋南北朝经济卷》,第45 页。为调动生产积极性,增加财政收入,确保农户占有一定量的土地尤为必要。为此,西晋颁布“占田令”,鼓励并承认小农占有土地。但自耕农的土地占有缺乏稳定性,经常面临天灾人祸甚至豪强劫掠,很多被迫走向破产甚至流亡。

“八王之乱”尤其是“永嘉之乱”之后,民族关系和阶级关系不断调整,南北方经历了不同的发展过程,土地关系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北方政权更迭频繁,社会动荡,地权非常不稳定。一方面,长期战乱致使耕地占有权十分混乱,生产停滞;大量人口流徙死亡导致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分离,人力、地力均不能充分利用。另一方面,农村缺乏劳动力,大片土地荒芜;而城市则集聚大量游民,人力浪费严重。①赵冈、陈忠毅:《中国土地制度史》,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 年,第27 页。北魏初期,久弃土地的归属问题引发了诸多争讼。②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年,第96 页。孝文帝将无主荒地和存有争议之地收归国有并推行均田制,“计丁授田”并承认农户对部分土地的世代占用(如“桑田”等)。在南方,东晋初期虽然沿用西晋的占田课田制,但土地兼并现象严重,世家大族肆意侵占山林川泽等国有土地,地权变动不居且严重不均衡。③田昌五、漆侠主编:《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2 卷,第115 页。至刘宋政权,“占山令”与其说规范了世家门阀的占山行为,不如说造成了山林川泽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分离,④李埏、武建国主编:《中国古代土地国有制史》,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 年,第152 页。更是放任了地主阶级私有制恣意发展,以庄园制为典型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再次主导地权分配格局。

(二)两种“地主”:租佃关系下的多重剥削

封建地权关系以地主占有并出租土地为基础,以土地租佃催生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作为前提。⑤侯邵庄:《中国古代土地关系史》,第60 页。租佃关系是地主所有制的产物,是封建社会生产过程中配置土地资源的主导方式。⑥蒋福亚:《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 年,第10 页。魏晋南北朝时期,士族门阀依仗世袭权力大肆圈地,占地甚广且分布多地,如王戎“广收八方园田水碓,周遍天下”,⑦[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四十三《王戎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 年,第1234 页。孔灵符“家本丰,产业甚广”。⑧[南朝梁]沈约撰:《宋书》卷五十四《孔季恭附子灵符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 年,第1533 页。大面积占地尤其是这种跨空间占有客观上推动了租佃关系的发展。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始终维持在1/2 到2/3 之间。⑨蒋福亚:《魏晋南北朝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 年第2 期。不止是经济剥削,复客赐客制、荫客制和给客制等更是强化了租佃关系中的人身依附关系,租佃者沦为地主的私属,身份地位几近农奴。⑩林甘泉、童超:《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523 页。

官府和地主之间就劳动人手(剥削对象)的争夺亦尤为激烈。豪强地主通过租佃关系剥削佃客,封建政府则利用编户齐民、均田制甚至屯田制等方式征敛租佃者。封建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集中屯田。官府借助无主荒地实行屯田制,强制性地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定额地租(如“计牛输谷”或“蹴牛输谷”⑪[晋]陈寿撰、裴松之注:《三国志》卷十六《魏书·任峻传》注引《魏武故事》,北京:中华书局,1964 年,第490 页。)发展为剥削程度更高的分成地租。北魏实施均田制,剥削程度虽有所减轻,采用定额地租,但剥削量依然只是稍低于1/2。⑫蒋福亚:《魏晋南北朝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 年第2 期。二是零星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租种官田。孙吴时期,普通民户甚至地方属吏佃种官田,必须缴纳高额的税米、租米、钱、布。⑬于振波:《走马楼吴简中的限米与屯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4 年第1 期。南朝时期,职田的地租收入是官吏俸禄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农民佃种官吏的职田或禄田,剥削率异常残酷。⑭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3 卷,第178-179 页。

四、地权关系演化中的民生实况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土地问题直接关系到江山社稷和民生福祉。⑮严金明、郭栋林等:《中国共产党百年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管理世界》2021年第7 期。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的形成及其实施状况,也对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和阶级关系有着重大影响。

(一)“授民以田”:生产力恢复和发展,民生状况改善,人口数量增长

农民稳定占有土地有助于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屯田制将农民束缚在国有土地上,推动了流民、贫民与土地结合,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流民问题,有助于缓和社会危机,获得政权建设急需的粮食。三国时期曹魏、东吴政权以及后世历代政府都开展过多种形式的军屯或民屯,其根本出发点也正在于此。“授民以田”也是打造“治世”的重要举措。西晋初期,一方面出台荫客制,规范并约束士族门阀兼并土地和争夺劳力,另一方面,通过占田课田制驱民归农,增加编户,开垦荒地,恢复生产。占田令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小农稳定占有土地,制约了大土地所有制的扩张,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稳定社会秩序,才有太康年间“天下无事,赋税平均,人咸安其业而乐其事”。①[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二十六《食货志》,第791 页。

相类似,均田制在不触动地主私有土地的前提下,把国有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削减了长期存在的“地有遗利,民无余财”的弊病,也有助于安定社会秩序,缓和阶级矛盾。同时,通过禁止或限制土地买卖稳定了农户的土地占有关系,助力了小农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北魏太和十四年(490),均田制实行五年,“百姓殷阜,年登俗乐,鳏寡不闻犬豕之食,茕独不见牛马之衣”。②[魏]杨衒之撰、周祖谟校释:《洛阳伽蓝记校释》卷四《城西》,北京:中华书局,1963 年,第163 页。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也着实推动了民生状况改善和人口自然增殖。世族豪强的荫庇户逐渐减少,编户增多带来了官府财政收入的增长。③杨勇:《北魏均田制下产权制度变迁分析》,《史学月刊》2005 年第8 期。“于时国家殷富,库藏盈溢,钱绢露积于廊者,不可校数。”④[魏]杨衒之撰、周祖谟校释:《洛阳伽蓝记校释》卷四《城西》,第166 页。

(二)“地权侵吞”:土地兼并盛行,小农失地破产,主佃依附性增强

田制建立初期,规范力度较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管制杠杆不断弱化甚至退化,土地买卖和兼并现象突出,小农的土地权益遭到侵蚀。⑤侯邵庄:《中国古代土地关系史》,第44 页。曹魏后期,势力逐渐强大的官僚贵族,利用政治权力侵夺屯田土地和民屯农户。⑥郑欣:《魏晋南北朝史探索》,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 年,第100 页。尽管西晋占田制规定了按官品占田的限额,但官僚地主实际占有的土地经常突破“按官品占田”的限制。世家大族无限度地兼并土地和隐匿人口,大土地私有制不断恶性膨胀。期间,自耕农的地权遭到侵吞,小农经济日益萎缩甚至走向破产。晋惠帝时,出现了“今天下千城,人多游食,废业占空,无田课之实”⑦[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五十一《束哲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 年,第1431 页。的严重形势。

尽管均田制是在封建王朝国有土地上实施的,世族地主依然能够凭借权势等侵夺或强买民田。如,北魏权臣李崇的长子李世哲“至州,斥逐细人,迁徙佛寺,逼买其地,广兴第宅,百姓患之”。⑧[北齐]魏收撰:《魏书》卷六十六《李崇传附子世哲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 年,第1475 页。均田制本身并未严格禁止土地买卖,在后续发展过程中土地买卖范围不断扩大,土地兼并问题突出。行至北齐高祖之后,均田制名存实亡;虽仍有授田,但因土地买卖盛行,变相兼并更为严重。⑨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3 卷,第234 页。在南朝,除抢占山林川泽等公田外,世族地主经常侵占农民已垦辟的熟田,⑩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3 卷,第20 页。人地矛盾凸显,大量农民因失地而破产逃亡。⑪韩国磐:《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 年,第114 页。失地破产的小农沦为部曲、佃客或“浮浪人”,而拥有大量土地的门阀世族则竭力吸收部曲或佃客并使之成为可以直接剥削的农奴,⑫侯邵庄:《中国古代土地关系史》,第61 页。主佃间的依附关系进一步被强化。

五、民生演化加速土地制度的变革

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权频替且社会动荡,赋役苛重,贫富悬殊。由于民生状况不断演化,统治者被迫针对土地及其赋役制度做出调整,以适应政权稳定、民生改善等时局需要。

(一)战乱频繁、农户流亡和民生凋敝加速田制废立

政权长期割据,纷争战乱不断,冲击了原来相对稳定的土地制度和地权占有形态,客观上需要确立新的土地利用制度。军阀长期混战导致“天下分崩,国主迁移,生民废业,饥馑流亡”,⑬[晋]陈寿撰、裴松之注:《三国志》卷十二《魏书·毛玠传》,北京:中华书局,1964 年,第374 页。人口数量锐减。“是时天下户口减耗,十裁一在”⑭[晋]陈寿撰、裴松之注:《三国志》卷八《魏书·张绣传》,北京:中华书局,1964 年,第262 页。或“人众之损,万有一存”;⑮[宋]马端临撰:《文献通考》卷十《户口一》,北京:中华书局,1986 年,第107 页。即使存活也多流离转徙,不著本土。人口锐减导致劳动力不足,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同时,征调频仍,赋役繁重,丁壮苦于军旅,老弱疲于转漕,农民既没有安定的生产环境,也没有维持生产的土地等要素。①李剑农:《中国古代经济史稿:魏晋南北朝隋唐部分》第2 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年,第15-16 页。大量土地成为无主荒田。官府依据“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②[南朝宋]范晔撰、李贤等注:《后汉书》卷四十九《仲长统传》,第1656 页。扩充土地占有,推行屯田制或均田制等土地制度。

屯田制将屯田农民严格束缚在国有土地上,具有较大局限性,很难在非战争年代长期存在。割据政权结束之后,时局相对稳定,西晋政府颁布了占田课田制,一定程度上助力了生产恢复和民生改善。但西晋仅有短暂繁荣就爆发了“八王之乱”,“又大疾疫”,③[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二十六《食货志》,第791 页。加上连年水旱蝗灾,大批农民流散,田园荒废,生产凋敝,民不聊生,占田课田制迅速衰败。“永嘉之乱”后,南北分裂,北方进入战乱不休的“五胡十六国”和北朝时期,南方则进入东晋和南朝时期。五胡十六国时期,政权林立且厮杀不断,割据混战和自然灾害等造成“闾里空虚,民多流散”“农不垦殖,田亩多荒”。④[北齐]魏收撰:《魏书》卷五《高宗纪》,北京:中华书局,1974 年,第114 页。北魏孝文帝颁布均田令,实行计丁授田,招回流亡人口垦辟荒地,以图恢复农业生产和改善民生状况。江南地区亦是社会动荡和赋税繁重,大量农民被迫荫庇于世家大族。大土地所有制对小农户的肆意压榨加剧了社会矛盾和贫富分化,招致“侯景之乱”和农民起义,最终导致南朝的政权异常更迭和田制频繁废立。

(二)“竞合”关系和民生危机迫使统治者约束“门阀政治”的兼并行为

土地兼并造成地权高度集中,导致社会贫富分化加剧,致使小农生产积极性降低甚至走向破产。魏晋南北朝时期“九品中正”“清浊官职”“司法减免”等门阀制度给予了封建特权阶级极大的优待。⑤林甘泉、童超:《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524 页。门阀世族利用政治特权和经济力量等侵吞官田或荒地,兼并农民的土地并迫使他们成为依附民。这直接导致政府编户数量减少,世族豪强与封建王室的矛盾突显。为保证财政税收和各种兵役徭役来源,缓和社会矛盾,封建统治者调整地权关系,限制世族地主的土地掠夺行为。屯田制、占田课田制甚至均田制很大程度上就是因此而生。但是,王公贵族、权右豪门、富商大贾等门阀士族的土地兼并行为从未停止。

北魏初期,“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⑥[北齐]魏收撰:《魏书》卷七上《高祖纪上》,第156 页。社会贫富分化严重;一些豪强地主宁肯让自己霸占的土地丢荒,也不租让给农民耕种。为此,孝文帝推行均田制,把官府掌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以图缓解社会危机。在南方,孙吴时期江南地区已得到初步开发,但土地兼并问题亦随之出现。晋王室南渡后,虽沿用西晋占田课田制,然而士族门阀通过土地兼并大肆圈地,封建大土地所有制极致发展。而众多生活在夹缝中的小农户,被迫遭受官府、世家地主和世俗地主在地租田赋、徭役杂税等方面的多重剥削。为缓和社会危机尤其是巩固王室权威,刘宋政权等多个王朝都出台过禁令约束士族豪强的地权扩张。但实际上,封建王朝和门阀士族之间是既冲突又合作的关系,田制改革难以制止士族豪强的土地吞并行为,甚至被他们变相利用,如侵吞农户的受田。

(三)繁重的赋税和阶级内外矛盾恶化推动“庄园制”式微

封建统治者主要通过土地、户籍和赋役等来实现对农民的控制。各种巧立名目的赋税加重了对农户的经济剥削,而编户齐民、按丁征收更是固化了小农对官府的人身依附性。例如,西晋时期在实行占田课田制的同时推行租调制,规定“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⑦[唐]徐坚等:《初学记》卷二十七《宝器部·花草附》引自《晋故事》,北京:中华书局,1962 年,第657 页。东晋“度田收租”制亦是规定“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⑧[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二十六《食货志》,第792 页。繁重的田赋导致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严重受挫,⑨陈明光、郑学檬:《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历史研究》2001 年第1 期。农业生产停滞。另一方面,世家大族的荫庇者则可免除官方赋役,许多小农被迫“携田带产”投靠门阀豪强成为依附民。①罗红云、马长发:《传统中国社会土地从“均分”到集中的周期演变规律及现实价值》,《社会科学家》2020 年第7 期。豪族地主控制着大量劳动人口,国家编户人口则日益减少。为此,封建政权的执掌者出台制约措施。如,曹魏推行赋税制度改革,颁布“田租户调令”,实行租调制,规定“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②[晋]陈寿撰、裴松之注:《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第26 页。注:田租按亩征收,户调按户征收。豪强不得向农户转嫁税负。所有这些既反映了农民和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也折射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竞合”关系。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矛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农民与以封建王朝为代表的地主阶级之间,以及封建王室与士族门阀等统治阶级内部。不论田租赋税,仅论兵役杂徭,农民荫附于世家大族后的负担要轻很多甚至完全豁免。例如北魏前期,宗主督护制下形成了“一宗近将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③[唐]杜佑撰:《通典》卷三《食货三》引自宋孝王《关东风俗传》,北京:中华书局,1984 年,第23 页。的宗族聚居形态。这无疑加剧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争夺被剥削对象。孝文帝于太和十年(486)废除宗主督护制,创立“三长制”以抑制豪强隐匿户口和逃避租调徭役,并在均田制的基础之上推行新租调制。其中,田租户调主要按丁口征收并对奴婢和耕牛也予以课征,以增加编户数量和官府税收。④黄天华:《中国财政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 年,第648 页。在南朝,宋、齐的“租布”,梁、陈的“按丁税米”和“度田收租”,⑤唐长孺:《三至六世纪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第9 页。加上租调征收方式因货币制度而衍生的“折变”,农户的租调徭役负担异常突出。⑥户调绢绵变为麻布,因而“租布”就是“租调”。黄天华:《中国财政制度史》,第537-540 页。农民逃亡、隐匿现象严重。总体来讲,世族门阀在东晋时期发展到鼎盛,而后由于官府挤压特别是其自身荒淫腐败,加上“免奴为客”者的反抗、“侯景之乱”的打击以及庶族地主的逐步崛起,“门阀世族”庄园制日渐衰落。

六、结语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历史上较具代表性的动荡时期,期间民生维艰,推动了田制创新和发展,如屯田制和均田制。魏晋南北朝的地权治理与民生互动实践足以回击土地私有化的谬误。

在古代社会土地是财富的载体和身份的象征,是阶级之间甚至阶级内部的争夺焦点或矛盾触发点。尽管众多思想家甚至农民起义领袖都主张“均地权”,但“富者田连阡陌,穷者无立锥之地”始终是常态且“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业,难中夺之”。⑦[晋]陈寿撰、裴松之注:《三国志》卷十五《魏书·司马朗传》,北京:中华书局,1964 年,第467 页。每逢朝代兴替,地权占有都会历经“私有盛宴”到“国殇民怨”的恶循环,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国计民生衰败凋敝。魏晋南北朝是“门阀政治”的鼎盛时期。士族门阀在封建政权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左右政权局势甚至取代皇室称帝主政。期间,土地始终是封建私有,以“庄园制”为代表的大土地所有制更是空前发展。世族豪门“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所辖荫户荫客等依附民数量庞大。该时期亦是政权割据动荡且更迭频繁的时期,战乱纷争频发,民生艰辛,大量人口破产流亡,很多土地沦为“无主之地”,“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⑧[晋]陈寿撰、裴松之注:《三国志》卷十五《魏书·司马朗传》,第468 页。出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障和扩充赋税徭役来源、修复民生以得民心以及与“士族门阀”势力竞争甚至抢夺纳租应税人口等考虑,众多统治者先后推行田制改革。其中,曹魏的屯田制、西晋的占田课田制和北魏的均田制最具代表性,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土地与劳动力重新结合,助力了民生状况改善甚至人地关系与阶级关系的缓和,也被后世效仿。然而,这些田制改革并非突破当时土地占有状况而重新分配土地,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土地私有制,仅是基于所谓的封建国有(实际上由皇帝这一最高等级的地主所有)重组劳动力和土地这两种生产要素。而且,由于繁重的赋税徭役、豪强地主的兼并行为等原因,这些改革终归只是稳定政权甚至扩充财源的“权宜之计”,并非真正“还权于民”或“让利于民”,也就不可能扭转“土地兼并致使王朝覆灭,新建王朝重新配置地权,土地再集中再致王朝覆灭”的“历史周期律”。

本源上讲,土地并非劳动产品甚至不具备完全排他的商品交易属性,而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基本载体或物质基础,是国计民生之根基,具有重要的民生保障功能。通过厘析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地权占有状况、土地所有制性质和田制改革可知:土地私有制必然导致土地买卖和兼并盛行,甚至出现“庄园制”等士族门阀,严重影响农民与土地结合以及土地保障功能的发挥,终致民生状况恶化、贫富差距加大甚至社会动荡;土地与劳动力结合必定有助于生产发展和民生改善,有益于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保障土地占有权有助于发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赋税地租相关经营收益分配格局亦非常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了土地私有制,农村土地由村集体共有,从根源上消除了土地兼并的可能。21 世纪初,取消农业税和“村提留”等田租赋税制度,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然而,由于农业比较利益相对较低、工业化和城镇化等“推拉”作用的影响,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观意愿较低,土地流转甚至撂荒现象普遍。近十几年来,“资本下乡”势头明显,地方政府也逐步从借助土地征收“经营城市”转向通过介入土地流转“经营农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中的系统性风险尤其是社会风险不断堆积。在“三个不得”约束下,当前“三块地”制度改革和农地“三权分置”实践探索取得了长足进展,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但结合我国文化传统、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现状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不确定性等实际国情,同时透过魏晋南北朝“庄园制”大土地制度肆意扩张、“门阀士族”荫户荫客众多且剥削繁重的历史教训可知:农地改革实践应当始终保护农户的土地权益和主体地位,切不可盲目追求土地经营规模,尤其需要警惕资本力量和行政干预对农户地权的渗透与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