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年逾七旬,早年未娶,只是收养了一个男孩。在我的抚育和培养下,养子早已成家过上了幸福生活。几年前,在我生了一场大病后生活自理能力下降,需要养子的照料和慰藉,可他不但不履行赡养义务,还时常侮辱我,导致双方关系恶化,目前我与他已断绝来往。如今,我的日常生活由侄女照料。由于侄女对我很尽心,我现在想与侄女协商,在自己失能失智后由她做我的主心骨,处理我的一切事务。请问,我的想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该条确立的监护制度被稱为意定监护,具体是指成年人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预先选定亲友或有关组织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赋予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对自己人身、财产等事宜进行照顾和管理,代理或协助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
为让自己老有所依,你可以选定侄女为自己未来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若侄女同意的话,你们双方应当签订监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