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杰 张 涵 张 武 许 可
1)山东大学国际创新转化学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滨海路72号 266237 2)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一条15号 100190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科技创新体系,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化科技评价改革……培育创新文化,弘扬科学家精神,涵养优良学风,营造创新氛围”[1]。随着党和国家对于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视与强调,我国科技期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等科学共同体与学术平台都在不断加强科技创新体系与保障机制建设,重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与学术规范建设,为科技创新与技术突破打下坚实基础[2]。当前学术不端问题逐渐增多,除去常见的抄袭剽窃等以及科技伦理问题外,近年来作者署名排序与标注规范问题引起科学共同体重视,其中通信作者署名排序与标注规范问题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国内科学共同体对于通信作者标注规范的相关研究与实践逐步增多[3-9]。
在通信作者标注与署名规范引入我国的过程之中,科技期刊等科学共同体与学术平台热情参与了内涵讨论、标准制定与规范化建设等研究与实践工作,这个过程也是我国科学共同体逐步同国际学术规范接轨融合的过程[7]。诚然,在与国际主流学术界逐渐接轨与融合的过程中,一方面会有不同体系的兼容调和问题,现有学术规范体系仍待调整完善;另一方面会有各式各样的学术不端问题,这引起了科技期刊、科学基金、科技协会等科学共同体与学术平台的重视,国家与地方各级政府与科研管理机构也逐步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来进行规制与规范建设[2]。
根据基金委在2023年度项目指南中有关改革举措的最新表述可知,基金委继续深入实施“教育、激励、规范、监督、惩戒”5个方面相互支撑、有机融合、标本兼治的科学基金学风建设体系,进一步加强“十四五”时期科学基金科研诚信建设、科技伦理治理和作风学风建设[10]。2022年12月修订通过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2022)》将科研不端行为分为9类,其中通信作者署名与标注规范问题主要涉及第4类“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准确”,以及第6类“违反科研成果的发表规范、署名规范、引用规范”[11]。由此可见,我国科技期刊、基金委等科学共同体与学术平台逐步加强以通信作者署名与标注规范建设为代表的科研诚信与学风建设。
国内外研究者,特别是我国期刊界与科技界的学者与实践人员就通信作者署名与标注规范问题展开探讨。先后有国内外学者团队探讨了通信作者的内涵、责任,以及相关信息标注规范建设等内容[4,12];有的学者团队研究了某一国别(巴西)学者论文在某数据库中的通信作者信息对于引文的附加影响[13];近年国内外学者陆续探讨通信作者排序、署名规范等内容与文章贡献度、作者地位及重要性等因素之间的关系[14-17]。梳理发现,集中在某一学科领域或者在学术团体与平台范畴内探讨通信作者的国内外研究较多,但有关我国通信作者标注规范的研究还比较少,此外打破学科领域、团体与平台范畴界限,特别是融合比较科技期刊、科学基金等科学共同体与学术平台的研究较少。本研究团队就国内学术期刊与科学基金通信作者标注规范与管理状况初步展开了探讨[2]。经过了近3年的深入调研,发现科技期刊与科学基金等相关科学共同体、学术平台的通信作者标注规范建设情况有了新的发展变化与内涵延伸。因此,本研究继续探究我国科技期刊与科学基金通信作者标注规范建设的新发展情况与趋势,并给出相应的学术思考与管理对策建议。
根据2022年12月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Institu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formation of China,ISTIC)与威立(Wiley)共同发布的《负责任署名——学术期刊论文作者署名指引》蓝皮书,通信作者主要指在投稿、同行评议和出版各个阶段主要负责与期刊等平台进行联络的人[18]。在全部作者中,通信作者是一个职能性、负责任的角色,而不是一个荣誉性的角色。担任通信作者所需要的条件是在出版活动全流程中,具备及时有效地与期刊出版单位、读者和其他机构联络沟通的能力和条件[18]。
(1)在论文发表前,负责与期刊出版单位进行联络,按照期刊出版单位的程序和要求,提供论文内容及其他材料(例如提供署名确认信息、伦理道德审批文件、临床试验注册文件等);(2)在同行评议过程中,负责联系全部署名作者,对审稿人的意见和要求进行回应;(3)在论文发表后,积极回应读者和其他相关者的正当询问和合理质疑(例如争鸣、举报等),并配合出版单位、资助机构、研究机构等完成相关的必要调查工作。
通信作者标注规范建设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或有助于基金项目管理与科技期刊发展,是本研究重点思考的问题之一。根据相关学者研究以及笔者团队前期研究与调研[2-7],科技期刊领域的通信作者标注规范建设通常是指期刊在期刊投稿要求、格式规范以及期刊网站中给出较为明确清晰的对通信作者标注规范的说明、指引、指南等,科学基金领域的通信作者标注规范要求是指相关科学资助与管理机构在相关通知、项目指南、申请书等项目相关资料格式规范以及相关网站中给出较为明确清晰的对通信作者标注规范的说明、指引、指南等。
论文成果的署名顺序问题,特别是第一作者、通信作者标注问题一直是基金委等科研资助管理机构、科技期刊等发表平台比较重视的内容,相关的规范化体制机制也一直在完善。基金委规定,在填报论文等研究成果时,根据论文等发表时的真实情况规范列出所有作者,不再标注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19-23]。有较多科研人员认为此举有积极意义,表明基金委更加关注作者的实际贡献,目的是减少论文挂名现象;也有部分科研人员认为在学术规范机制(如成果署名机制与要求)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淡化第一作者与通信作者作用的举措并不有助于科研人员学术规范意识的提升[23]。事实上,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基金委部分学部依然对相关项目申请者的代表作规范情况进行把关,例如2022年基金委管理科学部在给部分项目申请者的邮件中强调:“管理科学部近几年开展上会项目的代表作标注规范核查工作,对未如实标注代表作信息的项目,情节严重的取消上会资格或进行特别标识,希望各位申请人认真核实申请书和科研信息系统里面的本人论著信息,如发现与正式发表或出版信息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作者顺序、期刊名称、文章题目等信息),请及时更新修改,以免下一次申请项目时因为标注不规范而受影响。”[2]这说明基金委各学部进一步规范信息要求与考核标准,科研人员需要引起重视。
新时期中国的科技创新事业加速进步,科技治理体系也不断完善,这对科研规范和科研伦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当前的科研不端新问题与老问题,国内科技期刊与基金委等高度重视,不断完善相应的治理体系。基金委作为国家主要的科研资助机构,自成立以来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形成了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为核心,包括组织管理、程序管理、资金管理、监督保障在内的规章制度体系。2018年,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基金委由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改为由科学技术部管理,依法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相对独立运行,负责资助计划、项目设置和评审、立项、监督等组织实施工作[20]。基金委对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监督和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在每年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的前后以及不定期的必要时刻,都会公布一些不端行为案例及相关处理决定,公开公平公正处理相关不端行为与案件,加强科研诚信与学风建设。例如,在2021年度项目指南公布的当天(2021年1月15日),基金委同步发布了2020年的不端行为案件处理决定,此次被公开处罚的情况涉及抄袭剽窃、署名不实、操作同行评议、论文数据造假、署名不实、擅标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中提供虚假信息、干扰基金项目评审、论文买卖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对过往干扰基金评审行为的案件,基金委表明了有责必究的态度[21]。基金委在新时期推出分类负责任评审等改革举措以来,特别加大对于不端行为的处理力度与对学术规范的审查力度,以维护科学基金的公正性和科技工作者的权益,推动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和科研伦理建设。
2022年基金委实施了一系列以调整论文成果署名标注要求为代表的新举措。2022年1月5日,基金委官网发布了《关于202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结题等有关事项的通告》,其中两点值得关注:第一,依托单位扭转“重申请、轻管理”“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切实提高项目申请质量;第二,在填写论文等研究成果时,根据论文发表时的真实情况规范列出所有作者署名,不再标注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22]。有机构与学者分析认为,2022年基金委的一系列新举措表征了以下趋势:(1)对代表作成果不再区分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身份,更看重实质性贡献;(2)项目与成果的关联性亦作为考量;(3)对有项目参与人的项目,更重视项目团队合理性和合作分工;(4)学生不用列入主要参与人,但要列入项目参与人数,学生人数与资助的业务费亦有联系;(5)重视合作者与合作单位的资质与效能,不滥竽充数,不做非必要合作;(6)合作专家遴选规避执行更到位[23]。基金委已经连续3年提出“重质量、轻数量”的要求,一直针对相关内容落实举措。
在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是研究人员发布和传播学术研究成果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科学基金项目申请、研究与结题过程中,在科学论文的投稿、评审与发表流程中,学者应规范著录论文成果与代表作信息,其中完整规范的作者署名是主要的组成部分:一方面,基于同行评议等形式的、严谨的评价流程,署名体现了科学共同体对作者所具有的学术论文著作权人身份的认可,并且这种认可以正式出版的科学记录形式(论文)予以声明和记载,科研人员在论文中署名与否、署名身份、署名顺序通常体现了其对学术论文的贡献内容及贡献大小;另一方面,署名也明确了全体作者是论文内容的责任人,对与论文相联系的科研诚信、科学伦理等方面的问题承担责任,并有义务回应合理的询问与质疑,因而在相关科技活动中,署名作者也有权获得与发表论文相关的荣誉和利益[18]。
对我国科技期刊与基金委进行联动分析。基金委在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中,按照学科分为8个学部(如地球科学部、生命科学部、管理科学部等),近年又新增了交叉科学学部作为第9个主要学部。选取与管理科学部相关的国内重要科技期刊展开通信作者标注规范建设情况的探讨,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由于经济管理科学与社会科学兼容的学科属性,管理科学部涉及较多的代表性成果与学术研究,如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CSSCI)论文;另一方面,管理科学部从20世纪90年代起,经过不断筛选、推荐与调整,最终在2006年推出了30种由学部认定的重要科技期刊(22种“A类”期刊,8种“B类”期刊),国内较多高校与科研机构有关经济管理学科的考评体系均将上述30种重要科技期刊纳入评判标准[2,19]。在研究探讨之中,陆续加入了经济学领域的国内权威期刊《经济研究》,以及基金委在2017年认定的具有中国管理科学研究最高水平、在国内外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优秀国际性学术期刊JournalofManagementScienceandEngineering(《管理科学学报(英文版)》)[20]。因此,在对国内科技期刊通信作者标注规范建设的研究之中,主要遴选了32种国内经济管理学界重要科技期刊展开分析。
对相关期刊官网、中国知网与各类数据库展开检索,筛选与分析相关期刊的投稿须知、投稿系统、论文模板、论文正文信息等多方面内容,对这32种科技期刊的通信作者标注要求进行了总结,见表1。
表1 国内32种经济管理科学类重要科技期刊的通信作者标注要求
由表1可知,国内32种经济管理科学类重要科技期刊的通信作者标注规范建设情况较好:均在投稿系统中要求选择通信作者、稿件联系人或确认作者排序等,以及在投稿指南、投稿须知或论文模板等通知、模板类文件中特意提出要标注通信作者。
具体到相关论文,发现部分论文的正文并未显示通信作者信息,有的论文显示了所有作者的邮箱与其他信息,但并未确认谁是通信作者。这说明在通信作者标注规范建设过程中,期刊虽然做了明确的要求与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之中,部分作者忽略了通信作者标注规范,编辑在某种程度上也把关不严,并未进一步要求作者确认通信作者信息与作者排序等内容。
近年来国内外较多学者加强了对通信作者标注规范建设与作者排序的研究。Mattsson等[14]对作者署名位次与通信作者之间的关系展开了量化分析,并且强调了在衡量作者贡献时,需要同时考虑论文作者的数量和署名位次。马英敏等[17]通过对Science论文的通信作者与作者位次展开比较分析,认为通过结合作者贡献声明能更好反映作者重要性,科技期刊应进一步建立与完善相关贡献声明体系。初景利与解贺嘉[24]展开了对作者贡献声明相关要求与体系建设的探讨与研究。白雪娜等[25]对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信息的论文展开量化研究与实证分析,探讨项目信息与作者信息标注不端行为。李正风等[26]展开了对科技评价“破五唯”与科学共同体负责任推动体系建设的探讨与分析。由此可见,有不少学者从单一维度地关注科技期刊的通信作者标注规范建设,转化到关注科技期刊与科学基金等科学共同体与平台的通信作者标注规范建设,以及科学共同体共同参与治理科研不端、完善科技治理体系。
本研究选取了基金委管理科学部认定的重要期刊与国内较为权威的经济管理科学类期刊,梳理我国科技期刊界与以基金委为代表的科学基金管理部门的通信作者标注规范建设演化情况,发现国内科技期刊与科学基金管理部门近年来普遍加强了对于作者信息标注的要求和通信作者标注规范建设,只是程度不一。
在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导下,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1]。为继续落实2019年推出的《关于深化改革 培育世界一流科技期刊的意见》与2021年推出的《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等国内有关期刊建设的文件精神,科学共同体需要进一步加强作风学风建设,有效发挥在学术质量、学术规范、学术伦理和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引导把关作用。科研伦理、诚信、版权问题近年来也逐步成为国内科技期刊发展论坛的重点关注主题。大部分调研的国内科技期刊在投稿须知与投稿系统中明确了通信作者标注要求,并且落实在期刊论文之中;但是部分论文正文并未明确显示通信作者相关信息,有的期刊中各篇文章的呈现信息并不一致。
基金委有关论文等代表性成果的规定有了新的变化,要求根据论文等发表时的真实情况规范列出所有作者署名,不再标注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但是其仍在不断改进代表作要求与遴选机制。基金委计划局与相关学部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科技管理专家均表示,基金委对于通信作者标注规范化、科研诚信与学风建设相当重视。一方面,基金委需要进一步落实与完善相关信息标注机制与信息规范化建设,以及探索按学部分类、按项目类型分类的成果信息标注规范化建设模式;另一方面,基金委需要与国内科技期刊与学术平台进一步联动,逐步建立具有统一标准的学者、项目、成果信息录入与评价体系,实现信息联动、互认与一体化。
科技期刊与科学基金应进一步加强通信作者标注规范建设,建立科学、严格的奖惩机制。期刊编辑、基金管理人员与科研人员应重视科研诚信与学风建设,展开负责任的科学研究、科技创新与科研评价。
科技期刊与基金委等科学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在规范建设的过程之中,对论文作者、项目申请人等给予详尽、规范、细致的指导,促进相关人员更准确、清晰、规范地标注各类作者信息,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与规范性。同时,科技期刊与基金委等机构还可借助查重系统、信息平台等,筛查有问题或不规范的作者信息,进一步保障相关论文与项目信息的规范与准确性。
通过对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相关科技从业人员与研究专家的访谈可知,国内科研机构对于中文科技期刊论文的作者排名、单位排名、通信作者标注等有不一致的规定与评价标准,甚至部分高校科研机构仅重视对第一作者与第一单位的评价与奖励,这也是科技期刊与科学基金通信作者标注规范建设水平不一的原因。国内科技期刊与基金委以及相关科学共同体应该形成联动机制,加快通信作者标注规范建设,出台相应的科研诚信与学术规范标准,逐步建立互联互通互认的学术信息规范化体系,完善科研信息平台建设与科技创新体系保障机制。
本研究初步开展了跟随研究、演化研究与比较分析,创新之处在于融合比较了科技期刊与科学基金的通信作者标注规范建设情况。但研究聚焦于经济管理科学类期刊与基金委管理科学部,未来还需进一步拓展学科领域,并且纳入更多学术平台与科学共同体,密切关注我国作者信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以及科学评价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