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红(化名)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在她休产假期间,公司认为产假期间绩效为0,因此未支付绩效工资。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并闹上法庭。之后,法院审理认为,孙小红的工资构成包含绩效工资,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标准,因此,孙小红休产假期间,公司不得扣除孙小红的绩效工资。
孙小红于2016年4月25日入职深圳某公司担任商务经理,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合同工资、岗位工资)6000元+绩效工资(2016年9月份前1500元、9月份后2500元)。
2017年10月25日孙小红开始休产假,2017年11月5日生产,医嘱建议休难产假,孙小红依法享受产假208天,产假期满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
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按照6000元工资标准支付孙小红产假工资,公司认为其产假期间绩效为0,因此未支付績效工资。
2018年5月21日,孙小红产假期满,正式回公司上班。
2018年7月1日,公司向孙小红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孙小红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孙小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25万元及补足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1.5万元。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5万元及补足产假期间工资1.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关于因孙小红原因造成重大损害及具体损失金额的主张。因此,公司单方与孙小红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应依法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至于产假工资方面,公司未举证证明孙小红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故法院对孙小红主张8500元工资标准予以采信。经核算,孙小红入职时间超过2年,不足2.5年,故公司应依法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5万元。
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孙小红的工资构成包含了绩效工资,依据法律规定,孙小红休产假期间,公司不得扣除绩效工资。本案中,孙小红休产假前每月平均工资为8500元,故公司以6000元的标准支付孙小红上述产假期间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应依法予以补足支付。经核算,公司应依法补足支付孙小红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工资1.5万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南方工报》)(责任编辑 张宇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