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雪婷
(作者单位: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为鼓励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减轻研发机构的研发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与科学研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各类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高等学校等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2021 年3 月15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1],明确自2021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对研发机构继续实行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科学研究是实现科技强国战略的基础,科研单位是开展科学研究的主要践行者。科研单位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是国家鼓励和促进科技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快了科研资金的回笼,提高了科研单位的财力保障,推动了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最早出现于2009 年,为了更清晰了解该退税政策,笔者依照时间先后顺序对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进行了梳理。
2009 年1 月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分两年抵扣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2009 年10 月10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 号),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及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09 年7 月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2011 年10 月10 日,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 号),执行期限为2011 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1月16日,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 号),执行期限为2016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2019 年11 月11 日,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91 号),执行期限为2019 年1 月1 日 至2020 年12 月31 日[2]。2021 年3 月15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执行期限为2021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1]。
采购国产设备税收优惠政策发布之后,国家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陆续出台了五个相应的管理办法,分别是2010 年1 月17 日出台的《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 号)、2011 年12 月14 日出台的《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73 号)、2017 年3 月14 日出台的《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5 号)[3]、2020 年3 月11日出台的《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6 号)[4]、2021 年6 月21 日出台的《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18 号)[5]。以上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规定了适用退税政策的研发机构类型、申报时限、申报要求、骗取退税处理等内容,对内外资研发机构申报退税管理工作起到了规范和指导作用。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持续了10多年,体现了国家对科学研究的高度重视,对科研单位从事科学研究给予了大力支持。然而,科研单位财务人员的涉税业务能力较为薄弱,对单位税收筹划的意识不强,导致出现即使采购了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也未去申请退税,造成漏申报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税务部门退税政策宣传不到位,未能及时把相关政策文件推送或传达到科研单位,出现退税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流程复杂,在采购设备、资产管理、申报退税各环节中涉及财会人员与采购人员、税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的沟通,由于沟通不够充分,可能造成申报不顺畅的情况。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1 年18号公告要求,退税申报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时间为2021 年1 月1 日至18 号公告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5]。在退税申报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对退税政策了解不够,科研单位经办人采购国产设备时与供应商沟通不充分,导致供应商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科研单位;或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了国产设备,因经办人未要求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而提供了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的过程较增值税专用发票复杂,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对供应商进行函调,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函调后确认普通发票信息的真实性方可办理退税申报。再如,资产人员与财务人员缺乏沟通,采购的国产设备由于各种原因无偿调拨给其他单位,无偿调拨后设备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后续将无法再办理增值税退税申报。又如,税务机关有必要进行实地核查情况时,财务人员需做好与税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及科研人员的沟通联系工作,确认设备现状、存放地点、权属状况等。如未能事先做好充分沟通,一方面增加后续沟通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增加退税申报的困难。
科研单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需经过退税备案、退税申报及退税审核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1 年18号公告规定,研发机构在第一次办理退税备案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包括符合91 号公告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他资料。在退税申报时提供的资料包括《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采购合同、专用发票及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材料要求真实、完整。例如,审核内资研发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退税申报条件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91 号公告第一条具体内容,核对该科研单位符合内资研发机构的资质条件。某些科研单位成立时间较早,由于档案管理不善,遗失了资质证明材料,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明。科研单位符合91 号公告列举的资质条件是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前置条件,如无法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可能造成无法申报退税的情况。再如,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的设备需对照《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申请退税则以发票信息为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发票信息与合同信息、设备实物不相符的情况,造成无法申报退税。
涉税相关人员可通过税务局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网络资源多渠道了解和学习税务知识,如国家税务总局某省税务局纳税人学堂采用“实体+网络”的双轨教学模式,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的各种培训需求。实体学堂定期开展专题税收政策讲座,提供“面对面”的培训辅导和现场答疑;网络课堂及实体学校教学录像、教学课件的在线学习和下载服务。通过多种渠道与多种方式深入学习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涉税知识,提升涉税人员专业技能的同时为单位节税降费提供充分的政策依据。此外,加强与兄弟科研单位的交流与学习,拓宽信息渠道,分享与借鉴实际经验,共同促进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科研单位属于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一般的企业有所不同,其主责主业是科学研究,涉税业务较为单一,目前大多涉税业务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因此,很多科研单位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较少,有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科研单位可通过举办培训邀请税务人员现场讲课或座谈等方式加强交流和沟通,让财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准确了解各种税收政策,更多地支持财税工作。
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业务手续繁杂,需要对接税务部门、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及科研部门,建议科研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办理退税工作,确保退税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18 号)第十七条规定“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 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额。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5]。已享受退税的国产设备有为期三年的监管期限,建议科研单位加强对退税设备的后续管理,指派专人负责跟踪退税设备的使用情况,监管期限内每年主动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退税设备信息台账进行备案;如出现转移设备所有权或将设备移作他用的情况,应按要求及时补缴已退税款。
某科研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2019年第91号公告的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该科研单位的资质符合增值税退税条件。
案例一:2021 年为满足研发绿色农药及其应用技术的科研需求,需要购买步入式人工气候室、流式细胞仪、高效液相色谱仪、接触角测量仪、多功能酶标仪、动态表面张力仪、亚临界萃取系统等谱学分析技术平台仪器设备。2021 年6 月至12 月该科研单位购入以上设备,价税合计308.80 万元,其中国产设备71 万元。供应商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设备款通过银行账户汇出,2022 年根据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将以上设备无偿调拨给院属单位。
2021 年6 月至12 月购入的国产设备属于《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中列举的设备,与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收到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且通过银行账户转款,由于该科研单位将设备调拨给了院属单位,设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再满足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条件,无法办理退税。
案例二:2022 年为满足综合性高性能计算平台的科研需求,需要新购置研发设备。2022 年9 月该科研单位购买高性能计算平台设备(集群管理网络、IB 计算网络、高密度服务器机箱、高密度服务器节点、胖计算节点、集群管理平台等国产设备)583.19 万元,增值税75.81 万元,价税合计659 万元,供应商于2022 年12 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通过银行账户汇出,2023 年3 月8 日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了退税勾选,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税额合计75.81 万元。2023 年3 月10 日通过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模块操作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
2022 年9 月该科研机构从国内购买高性能计算平台设备583.19 万元,增值税75.81 万元,价税合计659 万元,该设备属于《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中的第四类“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设备,与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通过银行账户汇出,且在2023 年4 月30 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退税勾选和确认用途,以上条件满足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的要求,未抵扣的进项税75.81 万元可申请增值税退税。
科研设备是科研单位开展科研工作的重要载体,科研经费和其他经费的投入为科研单位的科学研究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财力保障。但是,近几年由于财政经费逐年压减,已无法满足科研单位高速发展的经费需求,为减轻政策性减收带来的影响,科研单位应主动学习及掌握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加强与税务、资产管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开展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工作,让单位切实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