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毅
(淮安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江苏淮安 223001)
在工程建设中,尤其是工期较长的工程项目中,常出现建筑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而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严重影响了发承包双方正常地履行施工合同,同时也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与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发布了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材料价差调整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常因发包人、承包人、发承包双方以及不可抗力等多方面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由于在相关行业规范及合同范本中,缺乏对超期时段工程材料价格调整的约定。本着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本文对合同工期外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工程材料价格调整方式方法进行了研究与分析[1]。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发承包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一般有两种: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或者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在交通工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通常只发布主要工程材料信息指导价格,所以,在交通工程项目中,仅对主要工程材料价格波动产生的价差进行调整,一般采用造价信息法调整价格差额[2]。
实时法适用于合同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以及具体的判断标准),或者由于发承包双方共同原因(不存在发承包其中一方占主导作用),而导致承包人未在约定工期内完工,并在原约定完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3]。
本方法与合同工期内调差方法一致,以清单支付月报表中项目支付工程数量和相应的调差指标计算确定。具体调差费用F 公式为:
式中,Q 为调差数量;Ci为施工期价 格;C0为基准期价格;r 为价差风险幅度;t 为税率。需要注意的是,式中“±”在价格上涨为“+”,下跌为“-”;式中的“施工期价格”和“基准期价格”为除税价。
本方法适用于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单方原因,或者发承包人其中一方占主导作用而导致的承包人未在约定工期内完工,并在原约定完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其中,涉及工期和(或)费用索赔的内容不在本文探讨范围内。
由于发包人单方原因或发包人占主导作用而导致工程超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规定,如价格上涨或下跌超过风险幅度,施工期价格应采用原约定完工日期与实际施工期对应的信息指导价中较高的一个作为施工期价格[4]。
由于承包人单方原因或承包人占主导作用,导致工程超期,如价格上涨或下跌超过风险幅度,施工期价格应采用原约定完工日期与实际施工期对应的信息指导价中较低的作为施工期价格。对于此类原因导致的工程超期,发包人亦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产生的价格差额,对正差额不予调增、负差额予以核减。
本方法适用于结算工程量复核后,应予调差数量与已经调差数量存在偏差,偏差工程量施工周期跨度较大的情况。
本方法采用综合加权平均法,对原约定工期内的调差费用之和与数量之和的商作为单位可调价差。该计算方法简便易行,较为适配前述情况下的调差实际。具体调差费用ΔF 公式为:
下面通过一个具体算例,分别采用实时法、主责法、综合加权平均法3 种不同的方法来计算调差费用。
以φ12 mm 热轧带肋钢筋为例,投标当期(调差基准期)2016 年9 月信息价为2 550 元/t,合同工期为2017 年1 月至12 月,实际工期为2017 年1 月~2018 年2 月,施工期间每月信息价及对应除税价见表1。钢筋风险幅度为±5%,假设施工期间每月完成φ12 mm 热轧带肋钢筋计量工程量均为200 t,合计完成2 800 t,分别使用实时法、主责法、综合加权平均法求超期的2018 年1 月、2018 年2 月的φ12 mm 钢筋材料应予调差金额。本例题施工期价格取工程计量当月信息价,见表1。
表1 带肋钢筋合同期内信息价统计表元/t
3.4.1 实时法
由于2018 年1 月、2018 年2 月价格均高于调差基准期价格,故具体调差费用为:
3.4.2 主责法
1)由于发包人单方原因或发包人占主导作用的情况
本情况下,施工期价格应采用原约定完工日期与实际施工期对应的信息指导价中较高的一个作为施工期价格,由于原约定完工日期信息价低于2018 年1 月信息价、高于2018年2 月信息价,故具体调差费用为:
2)由于承包人单方原因或发包人占主导作用的情况
本情况下,施工期价格应采用原约定完工日期与实际施工期对应的信息指导价中较低的一个作为施工期价格,由于原约定完工日期信息价低于2018 年1 月信息价、高于2018年2 月信息价,故具体调差费用为:
3.4.3 综合加权平均法
因变更批复滞后导致部分φ12 mm 热轧带肋钢筋未在合同工期内完成计量,分别于2018 年1 月、2018 年2 月进行了计量,该部分工程量在合同期内施工所在日期分布较为分散,故采用综合加权平均法测算调差费用,见表2。
表2 带肋钢筋合同期内各月调差费用统计表
具体调差费用为:
针对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超期时段具体的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工作而言,选择哪种材料调差方式,需根据项目、问题本身的特点而定,使其既能有效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又能避免野蛮粗放管理导致的索赔、仲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