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 版建设路径探析

2023-11-08 07:23陆善勇
国际贸易 2023年10期
关键词:东盟自由贸易区规则贸易

云 倩 陆善勇

2021 年11 月22 日, 习近平主席在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30 周年纪念峰会上发表题为《命运与共 共建家园》的重要讲话, 提出要与东盟共建和平、安宁、 繁荣、 美丽、 友好“五大家园”。 其中, 在共建繁荣家园中提出“尽早启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 版建设, 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标志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 版的建设拉开帷幕。 自2023 年2 月7 日启动首轮磋商至2023年6 月底,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 版已举行了三轮谈判。 由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 版建设议题提出的时间较短, 目前还缺乏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 版的系统梳理、 分析和研究, 尚未切实围绕现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条款的短板提出对策建议, 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生效实施、 中国正积极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 东盟与世界各国签署多项自由贸易协定的新形势下,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面临新的需求, 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经贸规则。 为此, 本文拟尝试对此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系统的研究, 相较已有研究, 可能的边际贡献主要体现在从货物贸易规则、 服务贸易规则、新业态新模式、 投资政策等方面, 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 版协定与RCEP、 CPTPP 进行系统比较, 针对其与最新国际经贸规则的差距, 提出在中国—自由贸易区3.0 版谈判时应进一步提高谈判标准, 围绕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拓展新贸易方式和新贸易需求、 创新通关便利化条款等方面重点突破。

一、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历程及取得的成效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中国对外商谈的首个自由贸易区, 也是目前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自2002 年至今, 双方陆续签订了一系列有利于贸易和投资合作的框架协议, 有效推动了区域内贸易便利化和投资自由化发展, 双方的经贸联系不断加强, 取得了突出成效。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历程

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1.0 版(2002—2015 年)

2000 年11 月, 中国首次提出要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 经过两年谈判,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于2002 年11 月在柬埔寨正式签署。 随后中国与东盟实施了“早期收获”计划, 双方对包括蔬菜、 水果、 肉类、 禽蛋、 奶制品在内的出口潜力大、互补性强的产品, 从2004 年1 月1 日开始削减进口关税, 到2006 年1 月1 日取消关税, 涉及600 项产品。 早期收获计划对农产品进口的促进作用较大, 减税首年2004 年我国自东盟进口农产品同比快速增长41.3%, 贸易额达到309 亿元; 免税首年2006 年自东盟进口农产品同比增长31.1%, 贸易额达到400.3 亿元。 随后, 货物贸易协议、 服务贸易协议、 投资协议等各具体协议相继签署和生效,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于2010 年1 月1 日正式建成。 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的平均关税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启动之前的9.8%降至0.1%。 其中, 与文莱、 印度尼西亚、 马来西亚、 菲律宾、 新加坡和泰国之间的平均关税由12.8%降至0.6%, 降低了12.2 个百分点, 实施零关税的产品比例超过90%; 与东盟新4 国柬埔寨、 老挝、 缅甸和越南设立了降税过渡期, 至2015 年实现90%的贸易产品零关税。

2.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 版(2015—2021 年)

为进一步促进中国—东盟经贸合作, 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中国于2013 年10 月倡议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并尽快启动相关谈判磋商。 2014 年8 月至2015 年11 月, 双方进行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谈判, 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 版)进入中国与东盟各国国内核准程序, 2019 年10 月22 日起全面生效。 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额从2011 年的2 万亿元迈入3 万亿元历经了7 年时间, 但之后仅用了3 年的时间贸易规模再次跨越万亿元大关, 于2019 年达4.43 万亿元。 2020 年中国—东盟经贸合作进入全新阶段, 双方首次成为彼此最大贸易伙伴。

3.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 版(2021 年至今)

中国于2021 年10 月建议开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后续谈判联合可行性研究; 2021 年11月,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30 周年纪念峰会提出“尽早启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 版建设”的倡议。 上述倡议得到东盟国家领导人的积极响应。 2023 年2 月7 日、 4 月10 日至12 日、 6 月24 日至27 日,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 版分别举行了三轮谈判, 中国与东盟各国主管部门及东盟秘书处官员出席会议。 其中, 在首次磋商时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 版谈判的程序规则、 组织安排和工作计划等进行商谈, 并制定了谈判时间表和路线图。 第二次、 第三次磋商双方均围绕数字经济、 绿色经济、 货物贸易、 投资、 经济技术合作、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竞争和消费者保护、中小微企业、 法律和机制事务、 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等多个领域深入交换意见。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取得的成效

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开始建设后, 双方贸易额呈跨越式发展, 各阶段中国对东盟的经贸关系均保持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 中国与东盟互为第一大贸易伙伴

据中国海关统计, 2002 年中国与东盟双边货物贸易额尚不足5000 亿元, 自同年11 月《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后, 双边贸易额分别于2005 年、 2011 年、 2017 年、 2019 年、 2021 年和2022 年突破1 万亿元、 2 万亿元、 3 万亿元、 4 万亿元、 5 万亿元和6 万亿元大关。 2009 年至2019 年,中国持续保持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 自2020 年起,东盟连续3 年与中国互为第一大贸易伙伴。 2022年, 中国和东盟的贸易总额达6.52 万亿元, 同比增长15%, 远高于中国与第二、 第三大贸易伙伴贸易额的增速。 如图1 所示, 中国与东盟的贸易额占中国外贸总额的比重已由2002 年的8.8%提高至15.5%, 占比提高了6.7 个百分点。 2023 年1-8月, 东盟继续保持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 中国与东盟贸易额4.11 万亿元, 同比增长1.6%, 占同期中国外贸总额的15.2%。 其中, 对东盟出口2.40万亿元, 自东盟进口1.71 万亿元。

图1 2002—2022 年中国与东盟贸易额占中国外贸总额的比重

自2021 年以来, 越南、 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与中国的贸易额占中国与东盟贸易总额的比重超过60%。 其中, 越南与中国的经贸往来最为密切,2016 年7 月1 日,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 版规则率先在中国和越南间生效, 当年越南首次超越马来西亚跃升为中国在东盟国家中最大的贸易伙伴,并持续保持领先地位。 随后中越贸易持续保持快速增长, 尤其是2020 年, 在中国与东盟贸易整体增速减缓至7.1%的情况下, 对越南进出口仍保持了18.8%的快速增长, 中越贸易额占中国对东盟贸易总额的28%, 达到近年最高占比。

表1 2016—2022 年中国与东盟国家贸易额及年均增速单位: 亿元,%

2. 东盟成为中国第四大服务贸易伙伴

2007 年7 月,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正式实施, 为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7 年中国—东盟服务贸易额即达179.1 亿美元,同比增长42.1%, 东盟是中国的第五大服务贸易出口市场和进口来源地。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 2010 年中国—东盟服务贸易总额增至268 亿美元, 同比增长497%; 2012 年, 东盟超越日本成为中国的第四大服务贸易伙伴; 2019 年中国—东盟服务贸易总额为679.3 亿美元①数据来源: 世界贸易组织数据库(https: / /stats.wto.org)。。

3. 中国与东盟互为重要的投资来源地和目的地

2009 年8 月15 日,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签署后, 中国与东盟的投资合作快速发展。 截至2023 年7 月末, 中国—东盟累计双向投资额超过3800 亿美元②数据来源: 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介绍中国—东盟经贸合作情况暨第20 届中国—东盟博览会、 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有关情况[EB/OL]. https: / /www.gov.cn/lianbo/fabu/202308/content_6900154.htm., 中国和东盟已互为重要的投资来源地和目的地。 在中国对东盟投资方面, 东盟一直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目的地, 中国已成为柬埔寨、 老挝的最大外资来源国, 印度尼西亚、 马来西亚、 泰国的第二大外资来源国。 截至2023年7 月末, 中国在东盟设立直接投资企业超过6500家③数据来源: 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介绍中国—东盟经贸合作情况暨第20 届中国—东盟博览会、 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有关情况[EB/OL]. https: / /www.gov.cn/lianbo/fabu/202308/content_6900154.htm., 与2010 年末的近2300 家④数据来源: 《2010 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http: / /fec.mofcom.gov.cn/article/tjsj/)。相比, 增长迅速。 其中新加坡长期保持投资首选国的地位。 如图2 所示,2022 年中国对东盟投资额达186.5 亿美元, 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比重达11.4%, 创历史新高, 与2009年签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时的占比4.8%相比, 提升了6.6 个百分点。

图2 2009—2022 年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情况

图3 2009—2022 年东盟在华直接投资额情况

在东盟对中国投资方面, 2022 年东盟对华实际投资金额大幅提高至119.1 亿美元, 同比增长12.6%。 前三大投资来源国分别为新加坡、 马来西亚、 泰国。 与2009 年相比, 投资额增加72.3 亿美元, 占中国吸引外资额的比重增加1.3 个百分点。

二、 与RCEP、 CPTPP 相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 版协定存在的短板

由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 版协定谈判于2014 年8 月即已开展, 至今有近9 年时间, 在此期间, 中国与东盟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条件、 国际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与最新签订的RCEP、CPTPP 等国际经贸规则相比,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 版协定在货物贸易规则、 服务贸易规则、新业态新模式、 投资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短板。

(一)货物贸易自由化水平有待提升

在关税方面, 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版协议规定, 可根据各方保护国内产业发展需要设置一定量的敏感产品, 随着时间的推移, 中国与东盟各国产业的发展情况发生巨大变化, 协定签署时规定的敏感产品可能不再敏感, 需要重新界定敏感产品的范围。 CPTPP 立即实现零关税的产品占比达85%以上, 且只有极少数高度敏感产品被排除在零关税之外, 与CPTPP 相比,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 版协定中虽然有93.2%的产品实现了零关税,但还存在一定数量的敏感产品和二轨产品①二轨产品的降税模式与一般产品完全相同, 区别仅在于二轨产品的关税在按降税模式降到5%以下时, 可保持不超过5%的关税, 在比一轨正常产品更晚的时间降为零。。 RCEP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 版新增了多项零关税产品(见表2)。

表2 RCEP 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 版新增的零关税产品目录

在非关税壁垒方面,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 版协定中部分技术法规、 技术标准、 认证制度等“隐性壁垒”依旧存在, 而CPTPP 提出了禁止出口税费、 禁止农业出口补贴, 不得适用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 关税配额管理、 动植物卫生检疫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更高的标准。

在原产地规则方面,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 版关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制定了较高的要求,采取间接、 扣减法两个公式, 并设置40%、 60%两个标准②即原产于任一成员方的成分应不少于40%; 或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外(即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材料、 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所获得或生产产品离岸价格的60%, 且最后生产工序在成员方境内完成。, 与RCEP 协定相比(见表3),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 版以“区域价值百分比40%”为主要规则, 标准比较单一,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产品要完全符合此要求非常困难。 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 版只规定了原产地证书是唯一的合法原产地证明文件, 而RCEP 则创造性地设置了 “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 与CPTPP 相比, CPTPP 实施完全累积规则①即生产累积, 对不具备原产资格货物的加工过程增值, 也可进行累积, 计入区域增值。, 更有利于推动区域内形成更深层次、更大范围上的供应链和产业链的整合。 CPTPP 采用价格法、 扣减法、 增值法及净成本法4 种公式计算区域价值成分(RVC), 不仅计算方法更加自主灵活, 并且未对RVC 设置统一标准, 在不同的RVC计算公式下, 只要符合其一, 即可获得原产资格。且CPTPP 允许一次签发多批货物原产地证书, 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 版仍然实施按批次签发原产地证(即一份报关单配合一份原产地证)的方式。

表3 RCEP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 版原产地规则对比分析

(二)服务贸易开放承诺水平不高

相对于货物贸易, 部分东盟国家服务行业的开放程度不高, 在市场准入、 自然人移动、 外资流入等方面依然存在着贸易壁垒。 且部分东盟国家在服务行业面向中国的开放程度较低,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 版仅开放了26 个服务部门, 远低于东盟与韩国(开放85 个)和日本(开放116 个)等国家签订的服务贸易协定。 比较而言,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 版服务贸易承诺不如RCEP 规则优惠,RCEP 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高于成员之间已有的自由贸易协定, 开放承诺已达到最高水平。 CPTPP 明确禁止当地存在要求, 这也是近年来服务贸易领域开放一项重要的国际规则, 有效促进了跨境服务贸易自由化。

(三)未涉及新贸易方式和新贸易需求的内容

近年来, 在贸易投资领域出现的如跨境电子商务、 知识产权保护、 政府采购、 数字经济、 碳汇交易等新的贸易方式和新的贸易需求,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 版协定中大多未有涉及。 而RCEP、 CPTPP 等新的经贸规则都已纳入了高水平的知识产权、 电子商务、 竞争政策、 政府采购等议题。

(四)国民待遇和投资准入条件有待完善

由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 版签订时间较早, 其投资协议遵循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正面清单的开放模式, 在投资领域更加注重投资保护, 虽然也提出了市场准入规定, 但并没有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相关内容, 而是对成员国投资者采取准入后国民待遇, 相对于RCEP、CPTPP 采用负面清单方式,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 版开放性不足。 RCEP 投资章节明确了包括交钥匙、 建设、 管理、 生产或收入分享合同等合同权利都属于投资的形式,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 版未包含“合同项下的权利”。 CPTPP 缔约方在负面清单基础上, 还接受非歧视待遇(含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市场准入和禁止当地存在要求这几项核心义务, 并额外规定在投资方面不得施加或强制执行任何业绩要求, 或强制要求做出任何业绩承诺或保证。 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 版协定没有对最惠国待遇进行相关规定, 且没有类似禁止当地存在要求, 双方想获得最惠国待遇仍然需要进一步谈判。 此外,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 版还缺乏有力的投资领域争端解决机构。 目前在解决中国—东盟内部投资争端方面, 仅有中国—东盟商务理事会(CABC)具有相关官方职能, 但其职能也相当有限。

三、 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 版的路径

多数专家提出要充分应对CPTPP 的冲击效应和RCEP 的稀释效应,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构建以中国为核心的自由贸易区体系(邹国勇等, 2016), 并将TPP 谈判中的一些新条款和新议题纳入后续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升级谈判中(黄启才等,2016)。 在对标RCEP、 CPTPP 等高标准自由贸易规则的基础上, 应提高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 版谈判标准, 探索解决目前RCEP 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进一步提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和投资自由化水平、 拓展新贸易方式和新贸易需求、 创新通关便利化条款, 充分发挥中国—东盟合作在区域内的引领作用。

(一)提升货物贸易自由化水平

1. 缩短敏感产品过渡期或渐进执行

根据目前中国—东盟经贸合作的实际需求、 构建中国—东盟跨境产业链供应链的重点领域和国际最新的贸易规则, 重新界定敏感产品的范围, 减少敏感及高敏感产品清单内容, 进一步减少敏感产品种类。 事先设定一些例外条款, 争取在敏感行业或产品实行过渡期或渐进执行的办法, 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升级。 同时, 进一步降低敏感产品的税目数量和进口金额限制的上限。

2. 大幅降低区域内非关税壁垒

在当前大多数商品零关税的条件下, 非关税壁垒的水平直接影响了贸易便利化水平, 破除各种非关税壁垒有利于释放贸易潜力。 建议在农产品、 机电产品、 汽车摩托车、 机械设备等领域就质量标准达成互认协议, 推动双边海关和检疫检验部门查验结果互认、 协调各成员国间的标准, 消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过度的产品检查”“产品标识必须使用当地语言”等非关税措施, 尽量破除技术性贸易壁垒等非关税壁垒。

3. 对标国际先进的原产地规则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 版中引入自由度更高、 自主程度更大的原产地自主声明模式, 引入更加完善、 便利的日常监管和事后核查模式, 增加监管程序的便捷性和信息的透明度。 同时可以考虑在原产地证书格式、 免除原产地证书等方面设置更为灵活的规则。

4. 探索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

充分考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致性, 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步推进投资便利化, 在澜沧江—湄公河区域经济合作区、 中国—东盟东部增长区、 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等中国—东盟次区域经济合作中, 以及广西、 云南、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对某些高标准的经贸规则和制度安排先行先试, 重点对政府职能、 投资管理、金融体制、 财税制度等方面探索进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建设的压力测试, 通过先试点推动次区域投资便利化, 在这些次合作区域进行相关的制度安排, 累积和总结相关的经验教训。

(二)扩大服务贸易领域开放

1. 全面实施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深化服务贸易改革, 对标先进的自由贸易规则,全面实施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破除负面清单之外隐性准入壁垒, 尽早实现服务贸易开放由“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的过渡。 提升中国与东盟的服务行业的开放水平, 放宽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准入门槛, 扩大与东盟国家在服务行业的双向投资和外资准入领域, 与东盟国家共同推进金融、 电信、 医疗等业务开放, 有序减少跨境交付、 境外消费、 自然人移动模式下的服务贸易限制措施。 优化审批流程, 减少归并资质资格许可, 在更多领域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 探索建立服务贸易管理新模式, 完善服务行业开放的风险防控体系。

2. 统一数据流通、 交换标准

促进跨境数据流动是提升数字经济发展质量、确保全球互联互通的重要途径,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 版谈判可对标CPTPP①CPTPP 注重促进跨境数据流动, 要求每一缔约方应允许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形成跨境数据开放规则, 促进跨境数据安全有序自由便利流动。 并以我国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为契机, 统一数据流通、 交换标准, 推动更大范围内的区域数据跨境自由流动。 在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情况下, 建立数据要素流通规则, 推动中国—东盟部分领域数据采集标准化, 分级分类、 分步有序推动部分领域数据流通。

(三)拓展新贸易方式和新贸易需求

1. 积极参与制定数字贸易规则

新兴数字经济领域, 是新的经济增长点,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建设应以数字贸易为引擎,把握数字经济变革中的新机遇, 积极与东盟国家在数字贸易主体监管、 个人信息保护、 数据跨境流动、数据产权保护利用等方面开展合作, 主动参与数字贸易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 争取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提高东盟国家对我国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认同度。 在RCEP 协定电子商务章节以及东盟电子商务协议的基础上, 进一步对标DEPA 等更高标准协定, 达成数字贸易、 数字技术、 数字贸易主体监管方面的新规则, 为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合作提供更优制度安排。

2. 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

加快与东盟国家共同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在人员培训、 知识产权查询、 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 数据产权保护利用、 知识产权审查开展合作,探索建立健全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机制, 促进知识产权争端协调解决机制更为公平顺畅,实现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 构建有利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营商环境, 促进技术流动便利化。

3. 促进绿色经济深入合作

绿色经济是世界经济创新发展的大趋势, 绿色转型对于科技创新、 产业提质、 格局升级都有更高的要求, 应顺应绿色经济发展趋势,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 版中增加包括碳汇交易、 生态农业、生态旅游、 绿色工业、 绿色环保、 绿色服务业等内容, 达成绿色经济合作规则, 大力推动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再循环技术等方面的绿色合作。

4. 探索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市场自由化作为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已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要积极推动将有关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条款纳入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 版协定中, 通过双边制度建设化解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各国政府对市场准入的分歧, 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促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率先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开放彼此的政府采购市场。

(四)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1. 重点推进“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在RCEP 的基础上, 探讨在投资促进、 投资保护、 投资规则等方面加大制度创新力度, 根据优势产业适度保护和劣势产业谨慎开放的原则, 对不同的行业采取不同的外资限制水平, 删除其中不符合现行产业发展需求的措施条款, 增加外资特别管理措施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建立具有中国和东盟特色的“负面清单”, 进一步平衡放宽外资准入与保护本国产业的双重目标。

2. 制定与负面清单相配套的监管措施和监管制度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 版谈判中, 积极推进与中国和东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监管合作, 探索实行监管一致性。 CPTPP 要求各方国内建立监管协调机构并设立专门委员会通报实施情况,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除设立国内监管协调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外, 还新增对专家咨询小组的要求,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 版可对标CPTPP、 USMCA 相关规则, 在中国—东盟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或者将监管一致性协调职能明确赋予某个机构进行监管。

3. 设立中国—东盟投资协调领导机构

依托中国—东盟“10+1”峰会的体系, 专门设立中国—东盟投资协调领导机构, 并下设投资政策、税收政策、 国际债务政策协调小组等相应的协调机制, 负责处理投资政策协调问题, 参与制定相关投资政策制度。 同时, 鉴于未来投资争端多发的趋势,可以考虑在常设机构下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以对投资进行管理、 对投资协议的履行和投资争端仲裁的解决与执行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4. 加快建设中国—东盟投资信息综合服务平台

由各国政府的投资促进部门、 行业商会、 相关企业投资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共同建设中国—东盟投资信息综合服务平台。 其中, 政府的投资促进部门负责整合和发布宏观投资信息, 行业商会及其相关企业发布具体的投资项目或投资需求信息, 帮助各国企业减少投资的盲目性, 为企业的贸易投资活动提供全链条“一站式”服务。

(五)创新通关便利化条款

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 版建设重点放在简化海关程序、 双边海关和检疫检验部门查验结果互认、 协调各成员国间的标准等方面, 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货物和人员快速通行。

1. 统一跨境运输标准

强化与东盟国家各类标准衔接, 在综合交通枢纽、 旅客联程运输、 货物多式联运、 智能交通、 绿色交通、 交通安全应急、 无障碍交通等方面形成统一的技术标准, 制定跨境公路运输、 跨境铁路运输标准并推广运用, 加强信息资源互联互通, 积极推进多式联运服务平台建设, 积极拓展国际联运服务。尤其是, 积极推广标准化运载单元, 探索在中国至东盟的国际铁路联运中应用45 英尺等铁路宽体集装箱, 推广条码识别、 射频识别、 电子赋码等信息化技术运用, 探索安全智能锁在国际铁路班列和跨境公路运输中的应用, 提高物流装卸和通关效率。

2. 统一通关服务标准

对中国和东盟之间的货物备案、 查验、 放行、管理等程序制定统一的海关监管标准, 推行“多国一检”和“单一窗口”建设, 大力推广提前电子备案、多国合作查验、 一次放行等查验模式, 逐步推进“一站式”通关查验模式, 最终实现“信息互换、 监管互认、 执法互助”。 加强与东盟国家海关人员培训合作, 积极输出我国海关成熟经验, 帮助部分东盟国家建立完善的海关制度。 搭建进出口检验检疫信息交流平台, 推进检验检疫结果互认, 实现资源共享、 信息可追溯, 避免重复检验、 重复认证。 建议国家可以结合广西的区位优势、 资源优势和政策优势, 先行先试中国—东盟自贸区3.0 版通关便利化方面的重要政策, 开展中越友谊关—友谊口岸通关查验模式创新试点, 建设适宜通关查验模式创新的基础设施, 在双边贸易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双方查验部门协同作业。

3. 实行商贸人员往来出入境管理的一致性

虽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给中国和东盟10 国的企业提供了关税上很大的优惠, 但是各国的出入境管理规定的不一致影响到企业投资的积极性。 中国和东盟应该实行统一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一是放宽对于商贸人员的认定条件, 例如统一放宽对于商贸人员以及随行人员的学历和经验要求, 只要遵守相关申请程序且符合临时入境和停留延期所需的相关资格要求即可放行。 二是简化申请程序,较少各类表格、 证明材料的填写, 收到商贸人员的申请后, 快速办理。 三是建立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通过成立商贸人员临时入境委员会、 建立完善的争端解决规则和制度等保障商贸人员的权益。 四是建立紧急特殊情况的处理机制, 遇到突发紧急的入境情况, 在符合相关规则的前提前, 提供办事办证“绿色通道”便利。

4. 创新跨境劳务合作人员往来条款

中国和东盟双方根据跨境劳务合作开展的实际情况, 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并创新和完善跨境劳务合作管理体制机制, 从管理、 制度和规则制定上进行统一, 通过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 统一的法律法规、 统一的信息平台、 统一的保障制度等加强顶层设计。 跨境劳务合作涉及两国或多国之间的合作, 需要双方或多方就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地沟通, 要建立定期会晤和磋商机制,规范外国人就业、 跨境劳务纠纷的解决等问题。 同时, 通过完善统一的跨境劳务信息网络和劳动力市场信息一体化体系等方式, 进一步规范跨境劳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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