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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国家及各级人民政府出台了各项人民防空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和办法等,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及地方性人民防空法规、规章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该法于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是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于2010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战争灾害发生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助机制,组织力量抢救伤员、安置灾民、保护财产,尽快消除战争灾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
该法律于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于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共9 章 53 条,分为总则、防护重点、人民防空工程、通信和警报、疏散、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教育、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第八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由于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而决定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一切组织和个人既是人民防空的受益者,又是人民防空的参与者。人民防空是一项规模浩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全体公民的大力支持才能搞好。
长三角三省一市(沪、苏、浙、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以上海市为例:
长三角地区人防地方性法规
1.《上海市民防条例》。该条例是为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该条例于 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 1999年8月1日起施行,后又分别于2003年 6月26日、2015年7月23日、2018年12月20日进行了三次修正。
2.《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该办法为了加强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维护,规范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和发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该办法于 2007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 161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80 号令公布,自 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为了加强上海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而制定的。该办法于2002年12月11日上海市政府第 148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 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29 号发布,自 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此外,长三角地区其他三省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等法规。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安徽省制定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