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之洲 张尤佳 杜岳珊
〔内容提要〕工业革命以来,社会化大生产方兴未艾,而工业4.0、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技术的进步,通信和物流成本的降低,给“社会化小生产”的发展带来了契机。在社会化小生产时代,平台经济发展尤为迅速,但随之而来的还有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缺失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全面分析和把握当下平台经济劳动保障遭遇的现实困境,并基于此提出和阐释“改变针对灵活就业者的劳动关系认定观念”“改革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工会”“加强对平台经营方的监管”“加强对平台经济从业人员依法维权意识培养”的法治建议。
〔关键词〕平台经济;社会化小生产;劳动权益保障
注:本文受第十六届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自筹项目“平台经济下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研究——以网约配送员为例”(项目编号:221013),沈阳市法学会、沈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立项项目“平台经济下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研究”(项目编号:SYFX2022010)资助。
一、社会化小生产时代与平台经济
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大机器生产可谓异军突起,它让工业品的价格骤降,生产效率大幅提高,全球范围内绝大多数的自然经济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重冲击,大工厂代替了工场手工业,也让“男耕女织”等小生产模式逐渐解体。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浪潮中,一些国家要么迎头赶上,要么沦为资本主义列强的市场和原材料供应地。于是,大工业生产模式逐渐被推广至世界各地,社会化大生产时代的序幕就这样在隆隆的机器轰鸣声中被掀开了。
社会化大生产时代满足了生产的社会化。相较于之前更倾向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来讲,社会化大生产在生产的各个环节都充满了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在资本追逐利益的过程中,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生产协作却愈发紧密,“社会化”支配着并且还用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指引着“大生产”的方向。
社会化大生产时代也体现了大生产的特征。大生产不仅代表了劳动力的密集程度,更凸显了各种生产要素的集中化。为了进一步追逐利润、提高生产效率,资本家利用了机械化生产的优势,不断扩大生产力,还发明了工厂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传统手工工场走向没落,工业化带动着城市化,工厂也不断扩大,各类生产资料高度集中,生产的规模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然而,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移动终端、5G技术等如同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社会化小生产这一模式逐渐兴起,虽然不能颠覆传统社会化大生产的主导地位,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社会化小生产的模式已经对传统社会化大生产产生了相当程度的冲击。
从社会化小生产的特征来看,首先,社会化小生产并没有脱离现代社会的分工体系,也没有倒退回工业革命之前自给自足的生产模式当中。社会化小生产的参与者们仍然在当下社会分工的框架下參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其次,社会化小生产时代改变了集中化、规模化的生产组织形式,代之以更为灵活、分散的就业形式。
社会化小生产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阶段,目前学界大致将其分为两种。首先是产生于我国江浙一带的社会化小生产1.0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程度地发挥了中国社会的传统资源优势,它最大程度地融合了亲缘、地缘、业缘关系,并以之形成主要的生产网络,网络中的各个节点再进行生产分工。由于这种模式中绝大多数没有超脱出亲缘、地缘、业缘关系,所以带着与生俱来的封闭性。笔者认为,对于社会化小生产1.0,它仅仅是特定地域和特定时期的产物,并不能代表社会化小生产的发展趋势。
而最近十几年的社会化小生产2.0模式搭上了科技发展的顺风车,其主要特点是从业者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从事自主性、灵活性更强的生产服务,并打破了原先封闭的生产网络。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的经济研究中心报告,我国平台经济极具发展韧性和发展潜力,2021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约36881亿元,在疫情的冲击之下仍然保持了约9.2%的增长,直接融资规模更是达到了2137亿元,同比增长约80.3%。另外,根据国家信息中心的测算,2020年我国共享经济参与者约为8.3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约为8400万人,同比增长约7.7%,但是,直接受雇于平台企业的员工数却仅有约631万。平台经济未必是社会化小生产的全部,但却可以帮助我们管窥到当下社会化小生产的发展现状。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21年末,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2亿人,占我国就业人员比重约为27%。质言之,灵活就业已成为我国劳动者实现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在这两亿人之中,就包括了大量的劳动者和互联网平台相结合的新式灵活就业,也即社会化小生产2.0模式中的就业形态。
如上文所述,社会化大生产时代是在机械化生产中诞生的,而工人和无产阶级也是在机器生产当中产生的。机器生产商品又便宜又快,无情地挤掉了非机器生产商品的市场,工人们原先仅有的薄产也变得一文不值,他们被迫依附于资本家,靠出卖劳动力获取基本生活资料。资本家为了追求效率和利润,建立了工厂制度,并把这一制度向几乎所有的劳动部门推广,社会化大生产的模式也在这一过程中得以确立。传统的劳动法正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产生,并在这一大背景下发挥了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平衡劳资矛盾,维持生产竞争秩序的重要作用。正如法谚所云,“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落后”。传统的劳动法毕竟是历史上一定社会基础的精神产物,其本身所创制的各种规定也是历史所形成的,并非揭示了人类劳动史上永恒的规律。况且,技术大爆炸之下不论个体还是社会整体追求的价值观同样是不断变化的。也即,传统的劳动法在社会化小生产时代遭遇了相当严峻的挑战。
二、社会化小生产时代平台经济劳动保障的现实困境
平台经济发展至今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了,其发展过程自然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在这期间,针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出现了多种多样的问题。受新冠病毒感染影响,实体经济遭遇严重冲击,就业难、返岗难、复工难成为现今十分普遍的问题。与此同时,部分平台经济行业却愈发火爆,例如人们对于外卖、快递等的需求量不降反增,这就导致了平台经济事实上成为吸纳灵活就业人员的良好去处。在这一背景下,平台经济的一些问题就再次被放大,同时必须及时予以解决。
(一)劳动安全与卫生问题
平台经济下的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和卫生方面长期都处于较高的风险当中。以外卖配送员为例,他们几乎每一天都面临着交通安全的巨大风险。平台方为了让外卖配送员“多跑快送”,将每一单的具体收益可视化,提出明确的时间限制,以严格的奖惩制度鞭策外卖小哥飞速奔走在大街小巷之中。同时,以某外卖平台众包骑手为例,还设计出了关于骑手评级的制度:外卖骑手可以被评为普通、青铜、白银、黄金、钻石和王者6个等级,高等级的骑手可以更多地参与平台的活动,也可以享受其他特权,比如可以在更多的订单中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那一个。外卖骑手若想升级,就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有效订单量和准时率。就是这样,无数外卖骑手被算法所奴役,在平台的提示消息和消费者的催促电话声中被迫大拧车把、猛踩油门,在过度劳累和交通危险中求取“金银细软”。
根据2020年上海市交警总队的披露,全市已查处快递外卖骑手交通违法案件高达4.3万起,2021年广州市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高达112万余宗,外卖骑手在这其中更是占到了13%。这些数据如此触目惊心,然而,时至今日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平台经济下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工作形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安全问题不似传统用工当中那般得到劳动单位的预防,在其安全与卫生利益受到威胁时,也很难得到平台方及时的保障和救济。并且,由于劳动关系难以被认定,平台经济下的劳动者只能基于《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寻求民事赔偿。但是,这无形中加重了劳动者一方的举证责任,在無法证明雇佣者或者平台方责任时,劳动者只能对己方的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二)劳动报酬与休息休假问题
2021年4月27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位副处长体验了一把“送外卖”,结果累瘫在街头。副处长一天工作了12个小时,结果因为对地点不熟悉等原因只送出了5单,赚了41块钱。仅从此案例上,我们就可以大致管窥到平台经济下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的艰难状况了。
实质上,平台方在利润分配上是具备天然的优势的,多数情况下,劳动者只能被动接受其奖惩制度。平台方不仅牢牢把控着算法制定的权力,制定和维护的过程更是将劳动者的参与排除在外。例如,外卖骑手在遭到消费者差评或投诉、订单超时或者因为自身原因提前点击“送达”、接单后取消订单等都会有严格的处罚。因此,外卖骑手为了提高收入,除了谨小慎微,只能不断增加工作量。为了提高工作收入,很多劳动者都选择了增加工作时长,增大工作量。
由此可见,平台经济的劳动者赚得的每一分钱都是靠牺牲休息休假,辛勤努力换来的。虽然名义上讲,平台经济下劳动者获得了相对随意的工作时间,但是迫于生活的压力,他们不得不放弃休息和休假,在平台算法的摆布下四处奔走。
(三)社会保险问题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起着转移风险、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如今在社会化小生产时代,劳动者工作的灵活性、任意性大幅增强,其不必再像之前那般于单位中统一缴纳“五险一金”,劳动者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的自主性增强,而相关的平台方等单位也可以凭借此来逃避一些责任。
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五大部分,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它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发挥着维持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实现转移支付和再分配的重要功能。社会保险最初也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模式中诞生的,历经一个多世纪的重重考验,仍然发挥着它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社会化小生产时代的降临、平台经济的发展给社会保险制度带来了重大挑战。
从社会保险的内在逻辑来看,社会保险的本质在于分担风险。对于劳动者来说,主要是指应对收入下降或收入不足以应对必要支出的风险。在现代社会当中,劳动者参与了社会化的生产,为社会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理应参与社会分配,享受社会发展的收益,劳动者的风险也应当由社会来为之承担必要的部分。为了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保证再生产和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保险也应当由利益获得者共同支付,达到风险共担、合作共赢的目的。
首先,在传统社会化大生产时代,社会保险的缴纳确实贯彻了上述理念,我们一般采用的是用人者和劳动者双方共同承担的方式(除去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适用用人者责任原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缴付义务)。而到了社会化小生产时代,平台对于劳动者不再以单纯的“雇主+雇员+劳动合同”模式而订立劳动关系。广大劳动者的灵活性、自主性大幅提升,对于平台的从属性、依赖性明显下降。这就给社会保险的缴纳机制带来严重的冲击,用人单位的责任在社会化小生产时代面临着严重的弱化甚至缺失。没有了单位的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似乎就变得十分困难且混乱了。
其次,原先社会保险的缴纳一般以劳动者收入为基准,并且各个用人单位对于其雇员的工资、奖金、补贴和津贴都有明确的掌握。但是到了社会化小生产时代,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与其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紧密挂钩,其个人收入具有极强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这一方面使得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会保险缴纳上存在着较强的随意性,更为糟糕的是,一些正规就业的单位也在这里钻制度的空子,它们与正规就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从而达到少缴甚至不缴员工社会保险的目的,不仅严重地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更让社会保险的财源有所削减。
另外,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与社会保险,加上用人单位责任的缺失和弱化,劳动者本身也缺乏社会保险的意识,导致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率极低。并且,灵活就业人员并不会全面地参与社会保险的缴纳,他们往往只会选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两种,而其他三个险种却是缺失的状态。这些就引起了一对针锋相对的矛盾:一方面是灵活就业人员对于这三个险种的社会保险需求极高,他们本身因为其工作时间、工作空间的特殊性而缺乏在劳动工伤方面的保护,工作更存在着不稳定、收入低的严重问题,其灵活、自主的工作还往往面临着更大的失业风险。另一方面却是用人单位责任的缺失,灵活就业者社会保险意识落后以及经济能力的薄弱。
(四)职业技能培训问题
职业技能培训确实同样是目前平台经济的重要问题。以某外卖平台为例,其注册过程极其简单,只需要5分钟左右就可以操作完成。对于众包骑手来说,他们需要在入职前搞定健康证,购买一套统一的服装。如果想要长期从事该行业的话,还需要去参加一个线下的课程,而这一流程总共不会超过1个小时,这便是所谓的入职职业技能培训。
对于平台经济下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缺失远不止于培训时间短的问题。平台方的所谓培训多数仅仅是对其APP操作方法、激励绩效、惩罚规则等进行阐释和讲解,对于劳动者劳动安全、劳动技能的相关培训涉及甚少,对于劳动者在该行业内自我提升和自我发展的培训则更是少得可怜。
职业技能培训的缺失让平台经济下劳动者无时无刻不暴露在多重风险之下,他们或许会因为安全意识的缺乏使得自己身心受到伤害,或许会因为劳动技能的缺失使得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下降,或许会在长时间单一的劳动中忘记自我提升,在快节奏的社会中无法得到“知识充电”,在将来的技术革新浪潮中很难获得优势地位。如果伴随着这些人年龄的增大,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缺失,他们很难冲破恶性循环,改善现有的生活水平,实现自我提升和自我发展。
(五)工会问题
长期以来,工会发挥着协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但是,在社会化小生产时代,以参与平台经济为主的灵活就业人员却很难结合起来,缺乏维权途径。伴随着社会化小生产时代的发展,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的不断增多,工会作用缺失的问题就更加凸显出来。
(六)平台方“算法垄断”问题
正如上文所讲,平台方对于劳动者们是具备天然的优势的,平台方凭借强大的资本优势获得了规则制定的合法权力外,各种奖惩制度、订单分配机制、平台活动等几乎全部都靠平台方单方面制定完成。而这样的单方面制定行为势必难以全面体现劳动者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主张。
三、劳动法面临的时代挑战
技术的革新带来了生产力的发展,也带来了社会制度与生产力发展不协调的问题。传统的劳动法在社会化小生产时代遭遇了严峻的挑战,其难以适应时代并解决上述的若干现实困境。我国现行劳动法采用“非黑即白”的模式,即劳动者与雇佣单位要么被视为劳动关系,要么被认为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通过研究相关的司法判例和相关的文献,我们不难发现司法实践中对新型用工关系的认识也并不一致。在社会化小生产时代,劳动保障已无法适应于灵活的用工关系,僵化的形式或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保障已然造成大量问题。
传统劳动法遭遇了严峻的时代挑战,其原因主要包括两点,其一,劳动法对于社会化小生产时代劳动者的保护存在着保护缺位的问题;其二,当下对于社会化小生产中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存在滞后现象。具体来说,传统的劳动法重点关注和保护的仅仅是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然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却仍旧主要基于在当今已经严重削弱的“劳动从属性”。
对于从属性的构成,当前学界并未形成定论。其中,“二分法”认为从属性包括“人格从属性”以及“经济从属性”;“三分法”则认为从属性由“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构成。
在人格从属性方面,传统用工形式当中的劳动者常常居于被支配地位,其自由人格和意志受到相当严重的限制。虽然表面上劳动单位和劳动者是双向选择的结果,但是劳动单位对于劳动者劳动的场所、时间、方式等往往都具有决定性的权力。在经济从属性方面,劳动者依赖着劳动单位发放的工资来满足基本生活或者积累财富的需要,其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在组织的从属性上,劳动者在劳动中成为劳动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劳动者形成一个整体。
而在社会化小生产时代下,平台用工出现了与传统用工截然不同的新特点。例如在平台经济下,劳动者工作的灵活性、自主性大大增强,其劳动从属性则有大幅减弱的现象。平台经济下劳动者如外卖小哥等不必再像工厂工人等进入固定的场所进行生产劳作,也不必按照固定的劳动时间按时“打卡”上班或者下班,平台方在消费者和劳动者之间扮演着越来越类似于“中介”一样的角色。劳动者也可以一定程度上自主决定自己的工作时间、内容等,例如,网约车司机可以灵活地选择自己运营的时间、时段,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和佣金的多少自主决定是否接单。
综上所述,社会化小生产时代平台经济下的劳动者们与平台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存在着巨大的困难,这使得平台经济下广大劳动者的利益难以在劳动法的保护下更好地实现。
四、社会化小生产时代平台经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解决路径
造成平台经济下劳动者权益现实困境的原因是多重的,因此,解决这些现实困境也需要从多方面下手努力。
(一)转变劳动关系认定的观念,适应新业态下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新形势
针对平台经济下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这是导致传统劳动法与当下社会化小生产时代脱节的最主要原因,正如上文所述,现阶段我国现行劳动法采用“非黑即白”的模式,僵化的模式让平台经济下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失去抓手,所以,现阶段最重要的任務便是改变这种僵化的认定模式。
第一种改革的路径是改变劳动保障的对象。劳动保障的重点应是劳动者而不是劳动关系,劳动法立法、司法过程都应当始终围绕着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来进行。目前劳动者与平台方主要存在两种关系,即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在认定劳务关系的过程中,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劳动者的人身从属性确实较弱、非固定、非正式的一些用工形式认定为劳务关系,可以以民法的原则进行调整和规范,以促进此种用工形式的发展。同时,对于此种劳务关系也应当在未来的民法中进一步规范,比如可以具体地将雇佣合同列为有名合同当中,而不是当下以民法上的一般原则进行规范,将灵活用工之中的劳务关系的各种细节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细化规定,从而加强对该部分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护。
针对当下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滞后的问题,可以通过立法活动来确立“中间类别劳动者”或者“零工经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并以针对性的立法活动使得该部分人群得到倾斜保护。而这部分劳动者主要就是当下社会化小生产时代长时间、固定地从事于平台经济当中的人群。这样的操作事实上承认了社会化小生产时代中,技术革命导致一个新的劳动群体的出现,而我们的立法也确实应当与时俱进,从而避免劳动权益保障中劳动关系认定的刻板问题。
第二种解决路径则是改变和优化当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仍然以从属性理论为核心标准,但是对于从属性的认定应该坚持因时制宜的原则综合认定。虽然平台经济下劳动者劳动的自主性、灵活性大幅提升,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对于平台方的从属性的淡化和消除。例如在人格从属性上,不能僅仅依靠劳动者可以决定自己工作的时间、场所等简单否定其从属性,而要适当地参考其是否受到平台方算法的控制,是否会因自身的自由决定而承担来自平台方的不利后果等。这些标准同样应当以立法的形式进行规范,从而充分地保障平台经济下劳动者享有劳动法保护的适格性。
对于这两种路径,笔者认为可以兼而采之,对于适合我国国情又能确实促进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应当大力推动。总之,我们绝不可以让劳动关系认定与劳动权益保障挂钩的现象束缚住手脚,更不可以对传统劳动法在社会化小生产时代的缺位问题置之不理,要让理论之树长青,让劳动法与时俱进。
(二)改革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全面保护从事社会化生产或服务的劳动者
在解决了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后,我们还应当着手解决当今平台经济下劳动者社会保障的问题。社会保障中最重要的就是社会保险,要解决好社会保障必须首先解决好平台经济下劳动者社会保险的问题。
我国社会化小生产模式可谓是蒸蒸日上,平台经济也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处理好社会化小生产时代下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对于我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有着莫大的积极意义。为了平台经济的更好发展,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推动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第一,可以尝试部分行业建立统一的社保缴纳系统。在这一系统中,不再采取以劳动者收入为基准的社保缴纳形式,反而代之以“计件”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共同缴纳社保。这样,用人单位责任弱化和缺失的问题会在统一的系统下得到解决,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性所带来的社保缴纳混乱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当然,这里还需要以强大的算力和信息存储系统作为支撑,否则这一模式万难实现。
第二,可以考虑通过直接从互联网平台营收额上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缴纳社会保险之用,由互联网平台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主体。通过立法强制规定互联网平台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为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在工伤保险方面进行改革,将工伤保险转变为职业伤害保险,即工伤保险的对象不再局限在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传统的劳动关系当事人,工伤保险的覆盖面扩充到所有为社会提供生产或服务的人群。既包括与所在单位存在传统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灵活就业的人员和在互联网平台从事社会化服务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费的收取方式可以通过税收的方式,在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中扣缴。
(三)建立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工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可以尝试建立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工会,从组织建设方面建立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自己的工会组织。必须积极加强对工会积极作用的宣传工作,尝试降低平台经济下劳动者参与工会的门槛。同时,工会也要主动发挥自身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针对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工作的特点,在服务方式上进行创新,尝试建设线上工会,以线上方式维权,让劳动者少跑腿、不误工,为劳动者维权解除后顾之忧。
(四)加强对平台经营方的监管,从组织到算法,维护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首先,从立法上要求平台方承担社会责任。平台经营方在用工关系当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它通过强大的资本实力和算法制定权掌握着天然的优势地位,但是,平台方终究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追逐利益和效率的过程当中也必须承担起社会责任。例如,平台方完全可以承担起对其劳动者基本的劳动培训责任,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内容和形式等,积极为员工考虑,努力保障其劳动卫生与劳动安全,促进员工福利的提升等。同时,平台方也应当积极听取广大劳动者的心声,了解广大劳动者的需求,在制定算法的过程中适当促进劳动者的参与,拓宽劳动者反映问题的渠道,促进平台的劳资共建。
其次是赋予我国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监管的职责。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平台经营方在从业人员报酬的给予、绩效的评价等算法的开发时,有权进行监管,从源头上保护从业人员的权益,而不是被动地在事后进行监督。
(五)加强对平台经济从业人员依法维权意识的培养
在从外部环境、法律制度和平台管理等方面进行改革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的培养,劳动者应当增强维权意识,积极地参与工会活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劳动技能和劳动水平,通过自身的努力,在社会化小生产时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