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秦丽涵 王翠翠 李洋 刘晓丽
青岛市停车场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制定于2006 年,文件依据为青岛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价费〔2006〕85 号),该办法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范围、区域、标准进行了规范。2016 年,青岛市物价局会同青岛市城管局、青岛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青岛市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价费〔2016〕1 号),重新调整了区域划分,将原有四类区域调整为三类。而停车收费仍执行2006 年标准,至今已有17 年未进行调整,已呈现出诸多与社会脱节的地方。本文通过分析青岛市城市公共停车收费现状与问题,建立回归模型提出青岛市城市公共停车收费定价标准,并对青岛市城市公共停车收费及管理提出建议,同时为国内其他城市停车定价提出理论及应用借鉴。
泊位收费方面,青岛市内四区(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停车泊位总供应77.4 万个,其中配建停车场55.7 万个,占比72%,为青岛市停车泊位供应主体。此外,路外停车场14.8 万个,占比19%。路内停车场6.9 万个,占比9%。
收费价格方面,青岛市四区政府定价停车场划分为一、二、三类区域停车场。一类区域为沿海一线商业旅游业集中区域;二类区域为商圈、教育科研院所、体育文化场馆、医疗机构(限时免费停车试点医院除外)及一类区域以外的景区景点等需加速车辆流转区域;三类区域为一、二类外的其他区域。以小型车为例,一类区域根据淡旺季划分为旅游景区景点周边区域和其他区域,旅游景区景点周边区域旺季收费标准为8 元/ 小时,淡季收费2元/4 小时,日间封顶4 元,其他区域旺季收费标准为工作日4元/ 小时、公休日8 元/ 小时,日间封顶80 元;二类区域收费标准为4 元/ 小时,日间封顶20 元;三类区域收费标准为2元/4 小时,日间封顶4 元。
一是免费低价停车刺激车辆使用。目前青岛市大量停车位都处于免费或者低价的状态,其中路内停车免费比例高达77%,三类区域实行4 元/日,与其实际占用的土地价值严重不匹配,为停车人提供了巨大的福利,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车辆的拥有和使用。此外,部分区域的路侧停车场的收费价格都低于周边路外停车场收费价格,导致停车需求大量外溢至路侧,价格杠杆难以发挥作用。
二是执法管理难度较大。青岛市商业区、办公区、交通枢纽以及居住区周边的道路违法停车现象普遍,停车执法力度不够,造成车辆侵占公共资源而不支付相应成本,引起了公共空间的秩序混乱。同时,周边的公建及小区地下车库利用率却较低。特别是供需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周边,周边路内违法停车数量巨大,对执法、管理带来很大的障碍,强力的停车执法有可能在部分区域面临巨大的反弹。
三是收费标准难以发挥杠杆调控作用。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加快,经济发展水平、政策环境以及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既有的政府定价停车收费标准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的城市管理需要。目前,青岛市政府停车场收费标准价格体系是以2006 年青岛市停车状况及收入水平确定的。截至2022 年底,青岛市汽车保有量由2006 年末的126.1 万辆增加至355 万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06 年末的15328 元上升至62584 元。可见,现在执行的政府停车场价格体系与停车供需关系、居民收入水平难以匹配,很难适应当前社会发展,亦无法发挥有效的杠杆调控作用。
采用调查数据分析和回归分析两种方法综合制定青岛市政府定价停车收费基准价格。将国内城市停车基准价格与城镇人口规模、机动车保有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发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停车基准价格的影响是显著的。选取深圳、广州、厦门、济南等十三个副省级城市和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将停车基准价格作为因变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作为自变量,建立回归模型如下:
式中:F 基为停车基准价格(元/小时),n 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万元)。2022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26 万元,根据模型计算得到停车基准价格为2.98 元/小时。
以一类区小型车单位时长的收费价格作为最高价格。同样,将国内城市的首小时最高收费标准与城镇人口规模、机动车保有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发现,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单位最高价格的影响是显著的。(见表1)因此,建立回归分析模型如下:
表1 国内部分城市基准停车费用、单位最高停车费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表
式中:F高为单位最高价格(元/小时),n 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万元)。2022 年,青岛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人为6.26 万元,根据模型计算得到单位最高停车价格为8.55 元/小时。
国内封顶计价时长多为6-9 小时,根据一类区小型车收费价格计算得到6-9 小时封顶价格为56.4-84.6 元。将国内城市的首小时最高收费标准与城镇人口规模、机动车保有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发现,城镇人口规模、机动车保有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单位最高价格的影响是显著的。(见表2)因此,建立回归分析模型如下:
表2 国内部分城市停车封顶价格、机动车保有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人口规模表
式中:F 封为单位最高价格(元/小时),m 为机动车保有量(万辆),n 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万元),v 为城镇人口规模(万人)。2022 年,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26 万元,机动车保有量355 万辆,城镇人口规模799.65万人,根据模型计算得到单位最高停车价格为7.48 元/ 小时。若按照白天“超过8 小时按8 小时计”,则青岛市停车封顶价格59.82 元。
区域间价格方面,根据调查的十三个副省级城市和四个直辖市区域间价格数据,区域间价格均为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一类区域高于二三四类区域,以区域间基准价格作为比较对象发现,各区域间价格系数集中在1.2-3 之间,即重点区域与非重点区域(或一类区域与二类、三类、四类区域)价格之比为1.2-3,且价格数据一般以整数或零点五等方便计取的价格单位。建议青岛市区域间价格以2 为价格比,同时取整数或零点五作为服务收费价格。
阶梯价格方面,根据调查的十三个副省级城市和四个直辖市区域间价格数据,除沈阳、西安、大连、厦门、天津、成都6 个城市未设置阶梯价格外,其余11个城市均设置阶梯价格。设置阶梯价格的城市中,除哈尔滨、成都、上海3 个城市阶梯较基准价格降低外,其余8 个城市阶梯价格均高于基准价格,即随着时间延长价格提升,以加快车辆周转,满足临时停车需求。阶梯价格提升的8 个城市中,较同区域上浮系数集中在1.2-2,即首个计费单位后阶梯价格较基准价格高20%-60%。此外,广州市、深圳市随停车时间延长设置两个阶梯价格,1-3 小时价格在基准上浮基础上,3 小时以上再上浮,以鼓励车辆短时间停放。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及多数城市经验,原则上停车首小时以后收费标准要高于停车首小时以内。参考青岛市经济发展水平,建议青岛市停车首个计费单位后的收费标准上浮20%,同时取整数或零点五作为服务收费价格。
综上,建议青岛市政府定价停车收费单位基准价格2.5 元/小时,单位最高价格(一类区域旺季)9.4 元/小时,停车封顶价格(一类区域旺季)75.2 元,区域间价格以2 为价格比,首个计费单位后上浮20%设置阶梯价格。
1.合理利用价格杠杆调节公众停车需求
设置调价机制,通过价格杠杆对公共停车设施的供需进行有效调节,缓解停车难现象。加大收费价格监督管理力度,规范经营单位的收费行为,对存在的乱收费、隐性收费等不良收费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加大对公共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2.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智慧停车建设
加快完善城市停车诱导系统,完善停车诱导系统的分布,形成功能完备的多级停车诱导系统,运用智能交通系统中的交通信息诱导减少停车巡游现象。利用技术手段推进智慧停车,加快推进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打造“一体联动”的全市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消除城市各处公共停车设施资源信息孤岛,智慧化管理解决停车管理中的“跑冒滴漏”等问题。
3.增强执法管理力度,引导公众停车理念
加大道路违法停车执法力度,保证停车设施管理工作的秩序化和效率化,营造公平有序停车环境,树立城市良好形象。引导规范公众文明停车行为,结合文明城市创建理念,充分发挥自身引导服务作用,培育有序停车环境,加强对公众停车行为的规范引导,提高公众自觉规范停车行为的意识。
面对日益恶化的城市交通出行环境,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作为交通需求管理的重要经济手段,已经广泛用于各个城市对机动化出行的控制中。本文在分析了青岛市停车收费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公共停车收费存在问题,建立数学模型对城市公共停车收费定价展开研究,提出符合青岛实际的停车价格体系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