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 斌 高 宏 钱 娜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 保定 071000
现如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已经离不开互联网,一些不法人员将网络空间看作“不法之地”,肆意谩骂、诋毁他人,散布谣言,肆意炒作,扰乱社会公众秩序,更有甚者,将诋毁侮辱英雄烈士作为其吸引流量,博人眼球的手段。规制此类行为,法律需要及时介入,特别是刑法更应该发挥其规制与保护机能,从而实现“谣言止于法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入刑才生效不久,缺乏相关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审判机关和公安机关仍然存在理解不足,如何完善网络空间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治理机制创新,需进一步明确。
据《解放军报》报道,2020 年6 月我国戍边部队官兵在加勒万河谷用身躯阻止肆意挑衅、侵犯我国领土的外军,造成1 人重伤,4 人牺牲。该报道发布后,国人为之感动和震撼。悲伤情绪蔓延全网的同时,却有一些人公然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扭曲事实真相,诋毁戍边英雄。2021 年2 月19 日,网络大V“某小球”在网络上发布诋毁5名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经调查后,当晚即被抓获。20 日,“某小球”被南京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余一些发表不良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网民也相继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案件发生时间为2021 年2 月,针对网民“某小球”的行为,公安机关迅速采取行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是建立在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确凿犯罪事实和证据基础之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尚未生效的情况下(该修正案于2021 年3 月1 日起生效),以寻衅滋事罪将仇某明逮捕具备一定的合理性。2021 年5 月31 日下午,仇某明(新浪微博名“某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一审宣判,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认定被告人仇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8 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公开赔礼道歉。
自由是相对的法律概念。个人自由的实现以不触碰法律、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不妨碍他人自由为基础,只有相对的自由,社会才能有秩序、有保障。在任何一个有序的国家和社会均不可能出现绝对的自由。我国刑事法律对不当言论的规制有其明确、具体的标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为入罪标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要达到情节严重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公民的不当言论只有在侵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并造成灾害后果时才以《刑法》追责,我国法律对不当言论的规制是合理、适当的。
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不良言论进行适当规制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主要的网络大国对网络信息安全均有相应的立法并依据各自法律进行监管。美国对网上公共论坛、留言板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控,部分网络言论被定性为犯罪,纳入司法打击范围。英国颁布和实施了网站分级管理制度,成立网络观察基金会协助执法部门打击网上言论内容犯罪。俄罗斯建立起多层级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规定用网络煽动极端主义、恐怖主义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通过立法适当规制公民在互联网的错误言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关乎信息网络安全,也符合国际互联网治理的整体发展趋势。
世界上任何一个民族,包括中华民族在内,不能没有英雄事迹,他们是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和屹立世界的脊梁,值得每个人敬仰和纪念,不容任何污蔑和亵渎。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入刑不仅能够尊重和保护英烈,也能够给予英雄烈士的家人和亲属精神与心灵上的安慰,从而彰显法律的正义。
设置保护英烈的专有刑事法律,可以避免援引寻衅滋事罪等其他罪名对犯罪分子实施刑罚。[2]当侮辱英烈的违法行为适用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罪名时,会提高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入罪门槛,且“情节严重”不好判定。该行为入刑,有利于更好打击违法犯罪,彰显刑法的威慑力,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用法律引领良好的道德风尚,能够进一步塑造良好的网络法治空间氛围。
英雄烈士听党指挥、听令而战的忠诚品格,敢战善战、视死如归的战斗精神,团结奋战、生死与共的革命情谊值得整个中华民族永远铭记。中华民族的每个人都成为英雄烈士的捍卫者,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杜绝诽谤侮辱英烈言行的存在。该不法行为入刑,可以让网民行为受到最大的程度的法律约束,自媒体时代下,公民应当谨守道德底线,提高政治站位,绝不以吸引流量为目的肆意发表不当言论。该行为入刑是一种警示,当警示能够在社会大众起到作用时,网络空间领域内的侮辱等违法行为才会越来越少,使英烈的名誉荣誉得到依法有效的保护,才能逐渐营造一种风清气正的社会风尚,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网络空间熠熠生辉。
英雄烈士名誉不容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国家诋毁。“某小球”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更让那些自认为网络是“法外之地”的人引以为鉴。更重要的是,2018 年5 月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施行,弥补了保护英烈相关法律的不足。英烈不容污蔑,法律不容践踏,任何歪曲、丑化英雄烈士的行为,任何信口开河、诋毁英雄烈士的言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这一事件再次证明,我们捍卫英雄名誉的决心坚如磐石。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发布,将利用严厉的刑罚手段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惩治不法分子,震慑有关人员,不仅可以将网络空间纳入法治轨道,更能净化网络空间,肃清网络中诋毁英烈的不法分子,此举能够有效保护英烈名誉、荣誉,维护中华民族的精神信仰,尊重中华民族的战斗英烈。
第一,明确“网络寻衅滋事罪”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界限。《民法典》《英雄烈士保护法》以及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等对英烈各项权利都进行专门的规定,提供法律保护。依据《网络诽谤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网民“某小球”的行为,可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因其案件涉及2021 年3 月1 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即参照法条规定:可判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明显重于新罪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该案于2021年3 月1 日进行审判,案中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并符合新罪名的构成要件将适用新罪名。“仇某明已经成为以新罪名判决第一人。”
第二,跟进司法解释,出台相关细则。《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情节严重”涉及是否入罪问题,关乎定罪量刑,如何认定“情节严重”目前还欠缺相关的司法解释。例如,《网络诽谤司法解释》中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 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 次以上的,此项规定就为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明确的依据。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未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入罪界限,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和公诉阶段提供法律依据,对于在网络中诽谤侮辱英烈的不法分子决不姑息。
第三,严惩犯罪分子,加强警示教育。以“某小球”案件为例,在仇某明诋毁戍边英雄言论发布后不久,新浪微博官方发布公告称,对“某小球”账号予以禁言一年的处罚。随后,公安机关介入,刑事逮捕,此举雷厉风行,大快人心。对于网络上的类似情形,网络媒体和公安机关必须查到一起,严惩一起,绝不能因为犯罪人的解释和借口姑息放纵,只有这样才能在网络空间内树立法治的旗帜,从而正确引导整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第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网络也是捍卫英雄的战场。“法治化、多元化是当下网络空间言论治理的两大趋势。”[3]针对网络信息,特别是涉及造谣中伤英雄烈士等的负面信息,为避免信息继续扩散,扰乱社会治安,网监部门应当做到科学应对,及时处理,牢牢把握网络空间主动权。同时,建立宣传部门,网监部门和新闻媒体的统一战线,将网络舆情的监督、处理和维护作为常态化工作。
第二,整合各级部门力量,构建反应机制。从网络监管主体来看,除了公检法等政法机关,政府网络监管部门和社交平台运营主体都在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治理,这也让网络言论管理从“单打独斗”走向“协同作战”。打赢网络舆论阵地的保卫战,需要各级宣传部门,公安机关网络办公室,以及新媒体企业的默契配合,维护网络舆论安全,政治站位明确。
第三,快速反应从速办理,回应社会关切。各级网监部门抽派专人作为网络监管员和评论员,加强与高新企业的合作和创新,引进舆情防控和监测系统,利用科技力量构建全面高效的网监平台,对于微信、微博、信访举报平台、短视频以及融媒体平台的舆情言论,以最快速度进行处理,回复民众关注热点。
第一,加强网络参与者网络道德教育。中国网民数量庞大,网络素质参差不齐,但是移动终端用户仍在持续增长,因此只有不断提升网民伦理素质,形成文明用网良好习惯,才能形成抵制网络谣言,诽谤、侮辱英烈的安全防护网。网民的自律精神对于维护网络道德规范,促进网络生活的健康进行至关重要,加强网民素质培养,自觉抵制谣言和不良言论。
第二,建立健全网络监督举报机制。其一,网监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网上监督机构。在网络自媒体高度繁荣的今天,要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应该坚持走群众路线,发动最广大人民群众,实现群策群力,加强群众监督;其二,制定网络举报信息细则,建立一套证据制度。如果网民在这样的监督中能列举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经过,或者能提供相关的物证,就证明其监督举报是有效的,否则是无效的监督举报;其三,对网民的网络监督举报进行监管,防止恶意举报。如果网民经过规定的时间期限,仍然无法对自己举报的信息提供完整证据,将构成滥用监督行为并且可能造成侵权。
第三,加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作为祖国未来的花朵,民族崛起的希望,是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主要对象。青年一代是网络海洋中的生力军,其正确价值观的塑造、爱国主义的培养,对于在网络空间营造尊重烈士、敬畏英雄的良好风尚至关重要,有利于带动全民网络道德素养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