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慧 李昊雨 徐世超
1.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 周口 466000;2.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120;3.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 周口 466000
电子商务推动了传统商务流程的数字化、电子化发展,并由电子流取代了传统商务下的实物流。相较于传统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摆脱了时空的束缚,可在任意时间、任意地点开展交易;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可直接开展交易,省却了中间环节,缩减了交易成本;还让中小企业一定程度上获取到与大企业相一致的信息资源,能够以相同价格进入电子商务平台,提高企业竞争力。电子商务在为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的同时,其中也暴露出各式各样的法律问题。例如,广大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发展中长期处在劣势地位,诸如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时有发生,由此对消费者权益构成极大威胁,并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在如今电子商务全面发展中,应依托科学完备的法律手段,推进对消费者各项权益的全面保护。对此,本文将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进行研究分析。
电子商务作为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重要产物,其主要指的是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依托可接入互联网的智能电子设备开展的一种交易方式。基于当前的网络信息技术,可将电子商务分成传统电子商务和移动电子商务,其中,前者主要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依托网络信息技术,通过有线网络、固定电子设备开展的紧紧围绕商品买卖的商业活动;后者作为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其主要是依托PC 终端、手机、平板等移动通信设备、无线网络构建的一个有机的电子商务体系。综上,伴随网络信息技术、通信设备制造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电子商务与移动电子商务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伴随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推广,电子商务消费领域也逐渐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影响其发展,并且尤以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问题最为常见,这也是电子商务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该项问题如果能得到有效解决,不仅可促进保护消费者权益,还可助力电子商务的有序健康发展[1]。
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够实现迅猛发展,与其所具备的各项特征密不可分。首先,电子商务具备灵活性特征。传统商务下,交易活动需要在实体场所中开展;而电子商务下的交易活动,消费者仅需借助与互联网相连接的电子设备,便能够随时随地基于自身实际需求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以选购相关商品。与此同时,消费者还可基于自身兴趣选购商品,与商家开展商品交易后消费者可利用多种不同方式支付货款。其次,电子商务具备便捷性特征。电子商务除去可进行商品买卖,还可进行服务买卖,例如,缴纳水电费及燃气费、手机话费充值、购买火车票、外卖配送等一系列服务。随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电子商务为人们生活出行带来了诸多便利,通过电子商务,人们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便可获取到高效便捷的服务,显著提升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及效率[2]。最后,电子商务具备客户群体庞大特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实现了长足发展。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22 年初,淘宝注册人数达到8.4 亿,居各大电商平台首位,拼多多月活跃用户为5.1 亿,京东为3.9 亿。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1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 年12 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10.67 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5.6%。庞大的网民规模往往会在短期内迅速转变成电子商务的客户群体,因而电子商务表现出客户群体庞大的特征。
近年来,社会各方主体不断提升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注度,消费者权益保护观念继而逐渐渗透进电子商务消费领域。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活动,其与消费者之间有着更为不可分割的联系,并且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通常要面对各种新情况。所以,和传统商务活动相比,需要特别关注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消费者作为电子商务中的重要主体,鉴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使得其合法权益极易遭受侵犯。例如,鉴于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环境开展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一些企业追求经济效益,在对自身商品进行宣传时,或是对部分信息进行隐藏宣传,或是进行虚假宣传,以此让消费者在未能全面掌握商品信息的情形下做出购买决策,致使消费者权益遭受侵犯,由此也体现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除此之外,虽然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包括推进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但一些规定仍较为笼统,不够具体详实,特别是对一些具体到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特殊规定仍较为缺失[3]。加之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如火如荼,相关法律法规不论是制定还是修订完善均很难跟上其前进步伐,由此让法律法规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所以加强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刻不容缓。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所开展的交易活动需要依托第三方平台实现,有别于传统商务活动,这里的第三方平台既非买方,也非卖方,而是连接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中间方。鉴于消费者、商家、第三方平台的属地往往各不相同,加之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从法律视角来说,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诸如电子商务中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还没有做详尽规定,由此使得消费者权益遭受侵犯时,往往难以找到有效法律工具以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虽然相关法律有规定,电子商务中第三方平台若是出现难以提供经营者真实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则应担负赔偿责任。然而这一规定并不够具体,极可能致使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于第三方平台的法律约束力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活动面对面的交易方式,而是线上的远程交易,消费者只能通过线上了解商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的价格、成本、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并通过物流快递公司进行配送,借助电子银行结算,在此过程中,消费者不仅不可能充分了解商家,对于所需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了解也较为有限,由此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不小限制,特别是在商家并未提供全面真实信息的情况下,消费者知情权很难得到保护,同时受欺诈的风险显著增加。在西方国家,针对电子商务消费领域,其相关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经营者应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其中包括商家具体信息、销售商品信息以及购买合同信息等。而现阶段我国法律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披露范围界定相对狭窄,对商家违法行为的惩处有限,多以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为主,处罚金额偏低,难以做到对不良商家的有效震慑。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遭受侵犯主要体现于格式合同、不正当竞争等方面。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中格式条款的规定仍较为宽泛,加之一些商家的删差评、刷信誉等行为颇具隐蔽性,由此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法律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制难度。另外,现有法律对违反格式合同、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惩罚性赔偿数额不合理,惩罚性赔偿通常将消费者已支付价款视作计算基数,在商品价格偏低时,很难实现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电子商务中,为有效利用法律手段以完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推进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以此理清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思路,推动消费者可利用法律工具以进行维权,建立起电子商务中各方主体之间的和谐关系。
面对当前电子商务中第三方平台法律约束力不足的发展困境,首先,应当对第三方平台所需承担责任进行有效明确。在如今电子商务发展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形式大多集中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个人信息泄露等方面。对于该部分消费者权益侵犯形式,第三方平台所需承担的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有效明确。例如,在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方面,如果第三方平台无法为消费者找到经营者,则第三方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如果第三方平台能够为消费者找到经营者,并让消费者从经营者那里受偿,则其可无需承担连带责任[4]。又如,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方面,倘若因第三方平台经营管理偏差,使得消费者个人信息出现泄露,则第三方平台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次,应当推进对经营者所需履行义务的有效规范。不仅要对经营者做出有违商家义务的相关行为后,所需承担的后果予以明确,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等;还应加大对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审核力度,推进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合执法,并进一步加大对经营者征信系统、安全系统、支付系统等的建设力度。
首先,细化商家信息披露义务,提高违法成本。应进一步对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建立完善,以强制性手段推动商家依法承担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细化商家信息披露范围,在现行法律规定所需披露信息基础上,还应对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安全政策、投诉渠道等进行披露,并且还应强化对商家进行虚假宣传、不完全履行告知义务等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规定,基于情节实际情况,追究商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情节严重则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应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包括提高处罚金额、责令失信商家相应时期的市场限入、吊销营业执照等。
其次,加大行政监督及社会监督力度。特别组建电子商务平台监管部门及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主管部门,全面统筹监管,借助公权力以推进对商家合法合理发展的有效规制,防止出现越矩行为,以此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5]。此外,还应引入社会监督,有效调动消费者保护协会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中的积极性,并依托社会舆论监督,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
首先,设置交易权的保护屏障,建立完善商家及第三方平台的市场准入机制。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平台,采取严格的审判监管模式,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切实将一些不良经营者阻隔在市场之外,以此加大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力度,并推动电子商务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其次,推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格式合同的规范使用,要求商家合法合理制定合同。相关职能部门应为电子商务交易提高对应的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商家合法合理制定合同,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商家所需履行的义务等相关事宜予以公平合理的规定,同时切实规范格式合同的提醒形式,可引入不同颜色字体、加粗字体、特殊字体等相关方式予以特别标识[6]。除此之外,相关职能部门还应推进对投诉监督机制的严格落实,及时响应反馈消费者的投诉,加大对电子商务中不公平条款的监管力度。
总而言之,电子商务已然转变成公众消费的重要渠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消费者作为实现电子商务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理应提高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重视,并加大对其权益的保护力度。鉴于此,电子商务市场发展中,相关人员应围绕如何更有效借助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权益进行探索研究,明确电子商务的内涵特征,立足于当前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面临的主要困境,通过推进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完善知情权保护、完善公平交易权保护等方式,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