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煌 石永勇/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融资租赁,是航空公司快速引入飞机,快速构建运营能力的主要途径之一。借助融资租赁,承租人通过分期支付购机资金并承担合理财务费用的方式,完成了生产资源的快速获取与运营,有效化解了企业成立前期需要大额资金投入的难题。融资租赁债务重组是承租企业在面临资金困境时的重要解决方案。航空公司的融资租赁债务重组,一般金额较大,且涉及多个法人主体的多个业务环节,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业务,需要兼顾内控合规、税务风险和会计核算等多个方面,在实施前应做好业务统筹协调,细化操作路径,以确保业务顺利完成。本文旨在为融资租赁债务重组业务提供操作参考方案。
A 公司是一家成立十年以上的国有控股通用航空运营企业,经营范围涵盖民航CCAR-91 部、CCAR-135 部和CCAR-145 部相关业务,运营运12、赛斯纳208 和国王350 等各型飞机约10 余架,控股股东为B 公司,同样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A公司于2016 年以融资租赁方式引入了两架赛斯纳208 飞机,租期10 年,出租方为C 融资租赁公司。自2019 年起,通用航空业各企业业绩普遍不佳,资金流快速萎缩,A公司经营也陷入困境。2020年已无力支付到期融资租赁本息。截至2020年末,A公司与C公司协商进行融资租赁债务重组,重组的主要目的其一是将原剩余租期5年延长至10年,其二是在国家降息和支持实体产业的政策环境下适当降低融资租赁业务利率。
另外,为进一步做强做优主营业务,C 融资租赁公司拟在海南自贸区成立全资融资租赁子公司D,以加强与当地政府的业务合作,同时合理利用海南自贸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此背景下,D 公司需要快速新开业务以建立在当地的市场形象。
经过A公司和C公司的多轮磋商,最终于2021年初达成了融资租赁债务重组方案,并顺利付诸实施。
债务重组方案明确了三条基本原则,包括:(1)债务重组应满足各方利益诉求,既能满足A公司租期延长和利率降低要求,也能符合D公司业务拓展需要。(2)债务重组后,A公司债务负担应保持不变,即A公司融资本金前后一致。(3)债务重组过程中,A公司不应产生资产收益或损失。
实施路径方面,由A公司先结清与C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并取得飞机产权,再将飞机转销售给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E,E 公司将飞机转销售给D 公司,由D 公司与A 公司重新建立融资租赁关系[1]。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实施,如图1所示。
图1 融资租赁债务重组流程简图
1.结清原融资租赁业务
首先,由B 公司向E 公司提供融资租赁债务重组业务专项借款,专门用于支持A 公司完成融资租赁债务重组,业务完成后,需由E公司全额还款给B公司。其次,由E 公司以预付款形式向A 公司采购原融资租赁的两架飞机。A公司收到飞机销售款后,向C 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剩余本金、到期利息和期末购买价。最后,由C 公司向A 公司转移飞机全部产权,C公司与A公司的融资租赁债权债务双向清零。
2.转销售融资租赁飞机
先由A公司在取得飞机全部产权后,转销售给E 公司,同时核销预收款项。再由E 公司将飞机转售D公司,所得回款用于归还B公司借款。
3.新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首先,由D公司向A公司提供飞机融资租赁服务,D 公司为出租方,A 公司为承租方。其次,由A 公司向D公司支付融资租赁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后续按还款计划逐期还本付息。
在各方的积极促成下,A公司融资租赁债务重组业务于2021 年初顺利完成,A 公司的融资成本下降20%以上,各期资金偿付额度大幅下降,资金偿付压力有效缓解,资金状况明显好转,为经营业绩的改善清除了一项主要障碍。随着A 公司财务风险的解除,B公司的股东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D公司则成功树立了业绩标杆,在海南自贸区的业务拓展也得以顺利推进,参与各方实现了共赢。
在融资租赁债务重组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处理的合规性、“四流合一”、时间安排和飞机销售计价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A公司为国有企业,由于融资租赁债务重组业务涉及金额较大,属重大决策事项,在实务处理时,应特别注重满足合规性要求。首先是程序合规,即业务审批要按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将事项上报有决策权的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等机构决策,涉及上级单位审批的还应及时报请上级决策。其次是合同合规,即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合同应按重大合同签审流程由各法务、财务、资产等专业部门会审后签署。再次是税务合规,即各环节的涉税处理,应严格遵循现行税收制度完整、准确、及时进行税项计算、申报和缴纳,杜绝漏缴少缴迟缴。最后是会计合规,即各环节的会计核算,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等具体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保准确、完整地反映信息。
整个债务重组方案,在结清原融资租赁业务、飞机转销售和新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三个阶段,均涉及合同签订、资金收付、票据流转和账务处理四个方面的业务,需要协调统一,具体见表1。
表1 融资租赁债务重组“四流合一”要求
按照公司一般内部控制要求,应首先组织债务重组的事项审批,履行“三重一大”相关程序,之后进行合同的审批和签署,再由各方按合同条款完成资金收付和票据开立,同时分别对经济业务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其中,所涉各方的事项审批和合同签署均应在经济业务实际开展之前完成,以满足合规性要求;所涉各方的票据开立应在同一日历月份完成,以避免新增税款缴纳义务;所涉各方的资金收付应在同一工作日或相近工作日完成,以确保资金顺利周转和资金安全;所涉各方的账务处理,应在同一会计月份完成,避免形成关联方单边挂账。
A公司原融资租赁是按10年期的等额本息方式还本付息,而A 公司的折旧政策是对飞机按20 年期限、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以致2021 年初两架飞机剩余融资租赁本金与飞机账面净值存在较大金额差异[2]。为满足债务重组过程中A公司不出现资产处置收益或损失的要求,A公司需按账面净值为基础按税率加计增值税的总金额向E 公司销售,并向E公司收取等额货款[3],如果以飞机剩余租赁本金为基础加增值税销售,则必然形成资产处置损失。A公司收取的货款超出原剩余融资租赁本金的金额,应在新建融资租赁业务时,作为首付款支付给D公司,以达到债务重组前后A公司剩余融资租赁本金不变的要求,从而也使得C公司和D公司对A公司的融资余额维持不变。
航空公司飞机融资租赁债务重组业务旨在缓解资金压力和降低用资成本,需要统筹兼顾合同流、资金流、票据流和账务流。如未能妥善处理,将无法完全达成预期效果,甚至增加税务处理成本,增大税务风险。本文阐述的实务处理方案和特别关注事项,预计对计划实施飞机融资租赁债务重组的航空公司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在为其提供详细操作方案的同时,也有助于规避债务重组过程中的涉税风险,能有效保障其既定目标高效达成,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