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融合发展的意义与路径

2023-10-29 13:09文占魁
山西农经 2023年17期
关键词:集体经济主体农民

□文占魁

(孝义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山西 吕梁 032300)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不同的价值追求,但是在功能上存在明显的互补性,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合作空间,进而实现发展共建、发展共治以及利益共享的目标,为乡村经济提供更多发展动力。目前,两大主体还面临融合层次低、融合效率低的问题,应进一步强化各自的主体功能,同时借助完备的制度、政策进行联结,打造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共进退的发展格局,切实激发乡村内生动力,汇聚群体力量实现经济发展壮大。

1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融合发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融合发展的必要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融合,有利于促进农民个体所属产权增值,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从而实现乡村振兴。在融合发展过程中,随着收入渠道的不断增加,农民和集体资产也会明显增值,逐渐提升和改善生活水平与生存环境,步入良性发展趋势。政府部门的政策引导和社会资本的注入,必然会给乡村振兴的实施与集体经济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双方的合作会更容易争取到政策倾斜,进一步激发农村的发展活力。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融合发展的可行性

随着我国农村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持续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领域和路径愈发重叠,从而实现融合发展趋势。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两大主体之间通过协调配合,加强了资源互助,双方的合作不仅可获取更大经济效益,同时可降低经济投资发展风险,为集体组织与经营主体创造更大利益,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融合发展,是推动乡村经济增长、实现乡村振兴的主要路径。

2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融合发展的积极影响

2.1 取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长,补集体经济组织之短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提高经营效益与市场竞争力,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可以弥补集体经济组织的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机制上存在明显差异,集体经济组织侧重保障集体成员的利益,而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视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在市场适应力与竞争力上具有明显优势。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提供较为灵活的财政、税收政策扶持,从而降低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压力,同时借助市场适应力与竞争力,保障双方的融合发展,获取更大经济价值[1]。

2.2 取集体经济组织之长,补农民专业合作社之短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两者之间在成员结构上存在差异,按社员出资比例划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资产为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在年龄、能力等方面有多大差异,都属于集体资产所有权主体。尽管双方在融合发展过程中都将以服务成员为目标,但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范围更大、更广,这也是其主要优势。集体经济组织会重点关注本集体内成员获取的经济利益,并作为服务对象,确保所有成员都能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不会出现遗漏成员的情况[2]。

2.3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实现互补互助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融合,是为了发挥出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相互扶持的目标,从而满足投资需求,解决以往各项资源短缺的难题。从乡村经济发展不难看出,主要缺少的是资金来源渠道,除政府给予的扶持资金外,应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在两大主体的合作下,资源配置更加灵活,同时能够获得多样化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外部投资,实现集体资产增值的目标。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融合发展,有利于进一步解决发展资金问题,实现相互补充、共存共赢。

3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融合发展的逻辑思路

3.1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融合发展的现实基础

近年来,通过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改革,明确了集体资产权归属、成员权利边界,为两大主体的合作提供了重要前提。从合作过程来看,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肩负着生产服务、管理协调等责任,逐步推进乡村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供互助性经济的组织,出于追求现实盈利的本能,保证双方都能获得经济效益,合作时还会强调成员利益。总而言之,两者在融合过程中需要明确各自优势与职能,这样才能构建扎实的合作基础[3]。

3.2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融合发展的现实需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融合发展过程中,在多个方面具有契合性,比如实现公益福利目标的契合性,两者在追求共同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即以服务乡村经济发展为根本目的。双方合作以获取对方支持为主要目标,满足自身发展需求,由于两大主体之间存在明显的资源结构差异、组织结构差异,在合作过程中可以借助自身优势实现互补,如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等自然资源上有着绝对优势,相比之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资金技术上占优势,两者合作即可形成资源整合,同时便于争取较多的优惠政策支持,最终满足乡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4 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融合发展的有效策略

4.1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同发展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融合发展需要政策支持,一方面借助政策增强两者之间的协同效果,另一方面有利于降低融合发展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因此要及时颁布政策措施,优化原有政策,如财务政策、金融政策以及土地资源政策等,充分利用乡村各类资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融合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除此之外,政策是引导两者协调配合的前提条件,在调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融合发展的积极性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双方提供多元化发展渠道,解决融资不足等后顾之忧,因此可根据发展情况给予优惠或奖励政策作为支持,鼓励两者协同发展,为双方合作创造可能性。不仅需要奖励性政策,也应提出辅助性、管理性政策,充分调动内部资源,加强两者之间的合理化分工,明确自身不同的责任义务,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都能朝着预期的方向融合发展[4]。

4.2 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融合发展监督

除政策上的支持外,要注重强化两者之间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贯彻落实双方的主体责任,通过严格监督各自表现行为,给予适当约束力,可提高积极性,合理化运用各项资源,包括政府下拨资金与款项等。在双方建立合作关系后,都可以参与到监督管理中,所有参与个体都能作为监督主体,而管理者与执行者会受到农民群体的监督,促使其合规合法地组织开展工作,推动融合发展过程的规范性,真正为农民带来收益。

在实施过程中,应挑选个体农户作为监管人员,负责运营期间的管理工作,确保获取到的市场信息、组织披露信息准确无误,在应用前做好综合评估工作,准确掌握市场运营状态,加大双方合作过程中的监管力度。当集体经济组织获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运营管理权后,应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完善审计监督机制,可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的形式,对双方主体的总资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保证双方合作前的信息对接透明化,地方纪检委部门可参与到巡检工作中,利用内控与监督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4.3 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发展机制

为了明确划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各自权责,双方合作前要制订完善的合作机制。根据各项责任制度中的内容,集体经济组织应发挥出自身作用,农村集体与上级政府之间要有良好的沟通,同时开展项目资金扶持工作,应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任务与各项权责,这样才能按照规定最大化发挥自身价值,促进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合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把控资金投入,将资金投入到发展项目中,并在经营阶段获取相应的经济效益,双方合作必须要明确利益划分,不能产生矛盾冲突,才能最终实现协同发展的目标。

除此之外,注意划分双方的责任,必须保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等,维护合作关系的基础条件。不仅要做到利益获取和谐,也要共同承担相应的运营风险,不过由于两大主体的性质、能力不同,所以承担的风险也会存在差异,比如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入股环节,很少参与经营管理项目,因此无需承担经营管理风险,会根据合作前协商的比例获取分红,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更大的经营决策权,承担的经营风险更高。

4.4 重视融合发展的资源共建、发展共治、利益共享

4.4.1 资源共建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融合发展需要建立在充足的资源基础上,如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社会资源等。为了保证双方协调配合共谋发展之路,应提高各项资源的优化配置水平,共建融合发展的资源储备体系。

一是物质资源与自然资源整合。包括乡村林地与耕地等自然资源,结合集体自有资产、财政扶持资金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基础运营资源。

二是人力资源整合。对于农村的发展来说,人力资源不足是最大的障碍,在人力外流的条件下整合资源非常重要,目前农村的高素质人才主要集中在村两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为了促进两大主体融合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利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人力资源,并且通过政策措施吸引优秀人才,从而增加人力资源储备量。

三是社会资源整合。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争取与城市要素对接,获取外部投资,与城市中的投资主体、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进一步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空间[5]。

4.4.2 发展共治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融合发展势在必行,不过为了保证合作过程顺利,应落实发展共治机制,管理融合过程中的资产所有权,同时采取两权分离模式。

一是经营权应大多交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集体经济组织可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二是借助发展共治手段,明确主体责任和优势,在合作过程中发挥出自身优势,比如将具备竞争性与专业性的生产经营、农产品商品化处理等工作交给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做好组织规划、统筹管理工作,解决各类矛盾冲突,开展具有“在地性”的服务,为双方融合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4.4.3 利益共享

利益共享机制是解决双方合作过程中矛盾冲突的重要举措,通过平衡双方的经济利益,避免产生矛盾影响合作关系,充分享受到融合发展带来的红利,并且全面提高整体福利。因此在融合发展过程中,应确保实现收益共享。可以实施资产收益动态分享增长机制,不断拓展产业红利与生态红利分享渠道。同时注重两者之间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减少经营项目同质化等问题,充分发挥出集体经济组织统筹规划能力,以农村为基础明确经营主体业务范围与利益界限,打造和谐的经营管理秩序,通过利益共享提高双方的融合发展动力,打破近年来农村经济增长缓慢的困局。

4.5 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各自的主体功能

4.5.1 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发展主体功能

目前,从双方的融合发展实践过程来看,确实起到了相互促进、相互扶持的作用,并且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趋势。为了进一步挖掘合作发展潜力,必须明确两大主体的功能作用,同时发挥出自身优势。比如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功能,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合前,应掌握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优势,确定合作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为两者的协调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一般来说,集体经济组织会参与农村的规划工作,明确其发展方向,例如整合农村各类资源,包括闲置的承包地、林地、宅基地等,根据农村规划将资源合理配置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另外,根据融合发展趋势,制定完善的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加强收益分配管理,重视经营性风险防控,从而形成良好的规范框架,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融合发展。

4.5.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村发展服务功能

在融合发展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供生产性服务,这也是其自身的主要功能,有利于推动双方协调配合。生产性服务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增长,同时与村集体、农户建立一定程度的信任关系,有利于降低融合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要想发挥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应从2 个方面入手。

一是提高实体化运营能力。若合作过程中存在困难,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引导外部投资者参与合作,甚至打造多元主体化的合作机制,获取资源储备、完善产业链条,进一步提高实体化运营能力。

二是提高服务供给意愿。在合作过程中发挥出自身优势,利用基本股与发展股结合的形式,引导社员二次投资,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双方的融合发展提供基础力量[6]。

4.6 打造清晰明确的协同关系与利益联结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关系非常重要,应立足自愿、平等、互利的基本原则,以推动两者融合发展。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维护双方的利益。目前,两者主要通过现金配股、土地等资源入股的方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同时形成较为密切的融合发展关系。为了保证双方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应提前明确各自的权益关系、财产管理分配差异,避免出现资产收益分配不均衡等问题,防止对合作关系造成负面影响[7-9]。

另外,要打造多重式公平分享的利益联结机制,为双方的合作打下扎实基础,比如完善资产性收益共享机制、实施“保底收益+二次分红”的利益分配机制,通过融合发展获取更大经济效益,达到资产价值增值的目标,最后落实产业性收益共享机制,发挥集体经济组织自身优势,统筹资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支持,获得投资性效益。

5 结束语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不同类型主体,但彼此之间的融合、关联,有利于推动农业经济发展,在融合过程中借助收益分享、产业链带动等方式,为农村发展带来支撑。要注重发挥两大主体各自的优势,如借助集体经济组织统筹资源、获取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经营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服务,为两者的融合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目前应立足诚信、公平的原则,双方根据自身优势与发展目标进行较为紧密的合作,约定好各自的权责义务,明确合作期限、内容以及方法,将带动农村经济增长作为首要任务,通过保证利益分配、共同分担风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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