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来信:我女儿婚后患上了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女婿不但不关心照顾她,还经常谩骂、殴打她,女儿曾表达想离婚的意愿,我该怎么做才能帮助她?
莫莫:您好,我们十分理解您的心情。对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您女儿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一般其配偶为其监护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相关规定,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即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此,莫莫建议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您女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将其监护人由您女婿变更为您或符合条件的其他近亲属,由新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表您女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按时出庭参与法庭审理,同时也可以代管您女儿的财产,依法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网友来信:我之前委托一个代理机构预订货物,后来发现代理机构和供货方串通好了,不仅质量以次充好,价格也比市场价高出很多,现在供货方关闭门店了,我该怎么办?可以找代理机构追偿吗?
莫莫: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莫莫建议您可以先找到供货方负责人沟通协商,若协商不一致可以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或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对于委托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您掌握了双方恶意串通等相关证据,也可以要求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对方不愿承担,您也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在起诉供货方时申请把对方作为第三人,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编辑 周晓序 247549681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