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刚
家住柳州市的韋柳强一生未娶,独自生活至2019年去世。韦柳强生前尚欠银行的贷款没有还清,他去世时,已经没有第一和第二顺序继承人,而关系离得最近的是外甥女周桂敏。银行工作人员多方打听找到周桂敏,与她协商还款事宜,但由于周桂敏对舅舅的借款之事并不知情,虽经多次洽谈,始终无法达成共识。出于无奈,银行只好将周桂敏诉至辖区法院,要求她在继承韦柳强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辖区法院受理后,于2023年3月初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经过举证、质证,对事实部分均无异议。
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柳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去世,按照当时的法律,周桂敏作为韦柳强的外甥女,是无权继承韦柳强的遗产的。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以及第三款“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规定。但遗产已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本案中,被继承人韦柳强去世时,既未立遗嘱,又无第一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证据证实其遗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已处理完毕。既然周桂敏没有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韦柳强的遗产,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之规定,可代位继承韦柳强的遗产。据此,辖区法院适用“侄、甥代位继承”,判决周桂敏在继承韦柳强遗产范围内,偿还韦柳强的银行贷款。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随即生效。
【以案说法】
对于被继承人来说,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侄、甥也是较为亲近的人。侄、甥代位继承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设立的制度,符合我国民间传统,一方面可以鼓励侄、甥对于鳏寡孤独亲属的赡养,引导人们重视亲情、加强亲属间的沟通交流;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遗产在血缘家族内部流转,减少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况,更好地发挥遗产的效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王冬艳 43740834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