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济鳌
休谟(David Hume)在近代自由主义思想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不容低估,哈耶克(F.A.Hayek)认为休谟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做出了全面阐述。(1)[英]哈耶克:《大卫·休谟的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邓正来译,王焱编:《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第355页。罗尔斯(John Rawls)是西方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在20世纪下半叶的西方政治学界如日中天。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主要目标是要建立一种替代功利主义的政治思想,而休谟被他认为是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2)[美]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初版序言第1页。两者看似有非常遥远的距离,实际上在关于正义研究的语境和问题意识方面,他们是特别接近的两位哲学家,这主要是因为他们的正义论都是在非形而上学的思想背景中展开的,探讨的是相似正义环境里人类如何合作的问题。休谟关于正义环境的看法得到罗尔斯的支持,他们都认为正义环境是正义问题产生的基本前提。(3)对休谟与罗尔斯的正义环境观,学界有一些讨论。桑德尔(Michael J. Sandel)认为,罗尔斯从休谟的经验主义的正义环境观出发得不出理性主义的正义观。叶金洲认为罗尔斯采纳休谟的正义环境观是有道理的,因为规范性的正义理论总是要诉诸于一定的人类生活的经验事实,而人类依然生活于休谟式的正义环境之下。安德鲁·李斯特(Andrew Lister)认为,罗尔斯可以从休谟式的正义环境观得出合理的正义原则,因为无知之幕中的每个代表人都希望达成一种平等的道德协议,这种预设是罗尔斯对休谟式正义环境观的一种修正。([美]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36-58页;叶金洲:《罗尔斯式的正义观念与休谟式正义的环境》,《现代哲学》2019年第5期;Andrew Lister,“Hume and Rawls on the Circumstances and Priority of Justice”,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Vol.26,No.4,winter 2005,pp. 664-695.)正义的环境包括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客观方面指人类面对的资源状况,主观方面主要指人性的道德特征。正义环境的客观方面对他们理论的进一步展开并未产生深刻影响,主观方面是理解他们正义论的主要线索。既然休谟和罗尔斯在正义研究的人性论前提方面的主要观点基本一致,那这种一致的观点对他们的正义论产生了什么影响呢?对此,学界很少探讨。笔者认为,研究他们的人性论与正义观之间的关联,对于了解看似遥远的两种正义论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在休谟之前,西方哲学家研究政治哲学总体上都假定了某种形而上学基础,要么是神学的,要么是某些类型的唯物主义或唯心主义的。自然法理论基本在这些形而上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成为休谟之前探讨正义问题的主要思维范式。自然法理论把正义看成是某种既定的规则,就像自然规律一样具有客观性。洛克认为,人类通过理性可以认识这些不变的自然法,但由于狭隘和非理性冲动,自然法难以维持,所以人类必须订立契约,建立政府,遵循自然法,维持正义。休谟不但去除了正义的神学背景,而且悬置了正义规则的客观或精神实在性,以至于抽空了传统正义理论的形而上学基础,摧毁了自然法。(4)正如乔治·萨拜因(George Holland Sabine)所言:“这一强有力的分析是颠覆性的,而且它的直接后果也根本不是休谟所始料的。如果他的批判站得住脚,那么惟一可能从中推演出来的便是某种形式的经验实证主义,它排除了形而上学或宗教,也排除了那种自认为能够超越社会情势和满足人之需要的伦理学。”([美]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96页。)就像哲学的发展必须要面对休谟提出的难题一样,对正义的思考也到达一个十字路口:要么重建新的形而上学权威,例如康德和以后德国古典哲学的路径;要么在非形而上学的框架内思考,例如休谟和以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路径。在前者看来,休谟的路径是在既定经验事实面前的心理学思考,不可能发现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正义规则。而在休谟看来,人类的所有知识只能面对知觉或经验世界,除此之外别无可能。无论如何,包括正义和非义在内的道德现象是难以否定的事实,因而在经验的范围内考察正义的根据很有必要。
哲学探讨的主要路径是摧毁和重建。如果经验之外不可能有能够认知的对象,重建的起点只能从经验中归纳。正义的环境观点就是休谟对正义问题产生的背景的归纳。休谟认为,在自然或生产的供给极端丰富或短缺、人性完全利他或极端自私的情况下,正义规则没有必要因而不可能产生。“社会的通常的境况是居于所有这些极端之间的中间状态。我们自然地偏袒我们自己和我们的朋友,但又有能力懂得一个较公道的行为产生的好处。大自然敞开的慷慨的手给予我们很少的享受,但通过技艺、劳动和勤劳我们又能极其丰富地获取它们。”(5)[英]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曾晓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40页。在休谟前后期的著作中,对正义环境的表述基本如此。由于人不是一个个离群索居的存在物,繁衍与家庭的存在使人类很早发现了合作的好处,随着社会交往的扩大,借助于彼此之间的分工与协作,人们能够获得更多的力量、能力和安全。社会合作带来了利益,但占有的不稳定和相对稀缺却是主要障碍,这是社会合作的根本问题,实际上就是正义问题产生的客观背景。由于技术进步对生产和社会关系的影响尚未进入休谟的视野,对人性的归纳与分析就成为休谟正义论的立足点。休谟认为正义规则的发现并不特别困难,“只要人们没有向过于自私的热望或过于广博的热情让步,普通的感觉和稍许的经验就足以实现这个目的”(6)同上,第46页。。
罗尔斯政治哲学的非形而上学性质也非常明显。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的目标是要建立起实质性的正义理论,对理论的哲学基础采取的是悬置的态度。他虽然明确说明自己是在追求康德式的道德理论,但他并没有对道德主体进行任何形而上学的论证。罗尔斯说:“不过,对康德的这个解释并不旨在对康德的真实学说的一种解释……当这些二元论不是以他赋予的意义来理解,而是加以变通,并且将它们的道德力量在一种经验理论范围内重新予以系统阐述的时候,我们就能更清晰地识别出他的道德观念的独特结构。”(7)[美]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202页。也就是说,罗尔斯之所以愿意将他的公平正义观看作是一种康德式的解释,主要是他认可康德将道德立法者作为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信念,这是人们可能愿意进入无知之幕的基本前提。至于这种信念的根据,他更愿意从经验中发现,而不是凭借超验的证明。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他明确指出,他的正义论并不以康德的道德哲学作为基础,政治自由主义必须和任何哲学的、道德的和宗教的形而上学保持距离,只能在各种整全性理论的重叠共识中寻求彼此同意的正义原则。就此而言,笔者认为,罗尔斯与休谟面对形而上学的态度是基本一致的。
如果悬置了形而上学的前提,正义问题是如何出现的呢?罗尔斯说,正义的环境即是正义产生的前提条件,因为这些条件,人类的合作成为必需,正义的合作成为期待。正义产生的基本前提是人类在一定区域内生存,身体和精神能力方面比较相似。自然和其他的资源处于一种中等匮乏的程度,合作会让人们生活得更好。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计划和自我利益,在自然和其他资源的利用和政治合作方面存在相互冲突的要求。“对于这样一种条件群集,我将称之为正义的环境。休谟对它们的解释是特别明晰的,我前面的概述对休谟特别详细的讨论并没有增加什么实质性的东西。为简化起见,我常常强调客观环境中的中等匮乏,强调主观环境中的利益冲突。”(8)[美]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98页。关于正义的环境,他们的提法应该说是大同小异。
值得注意的是,在关于正义环境的解释中,虽然从逻辑上讲,人性应该包括自利和利他两个方面,但休谟和罗尔斯在解释正义规则的建立时都没有强调人性中的利他方面。也许在他们看来,相比较而言,人性的自利和利益的冲突作为正义产生的原因具有根本重要的意义。但在正义产生的过程中,人作为具有道德情感的主体应该是正义作为一种德性能够出现的重要前提。实际上,在相关之处,这两位思想家都意识到这个方面。休谟认为具有同情心是人的天性,虽然在每个人心中的分布并不均匀,但足以能够让人辨别是非,产生相应的道德约束力。正义规则一旦被确认,源自于同情的正义道德感就具有这种作用。
罗尔斯同样承认人作为道德情感主体的基础地位。他认为能够进入无知之幕的代表者必须具有两种道德能力,即拥有正义感的能力和拥有善观念的能力。关于前一种能力,罗尔斯说:“它是理解、应用和践行(而不是仅仅服从)政治正义的原则的能力,而这些政治正义的原则规定了公平的社会合作条款。”(9)[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31页。正义感实际上是每一个在正常社会条件下具有正常理智的人到了一定年龄后都会产生的道德情感,具有自发性特征,我们可以把提出一种正义论看成是描述自己的正义感的企图。罗尔斯后期坦率承认道德情感是人们可能进入无知之幕进行道德合作的前提,也就是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道德根据。罗尔斯说:“……平等的基础就是拥有某种最低限度的道德能力和其他能力,以使我们能够充分地参与社会的合作生活。”(10)同上,第33页。他已经将经验性的道德情感作为平等的根据,从而远离了康德式的形而上学假定。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休谟和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人性前提实际上应包括两个方面,即自利的方面和利他性的道德情感方面。下文我们将分析,作为自利主体和具有道德情感主体的人,与休谟和罗尔斯的正义论,到底有何更具体的内在关联。
休谟认为,正义社会的形成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人类由于繁衍的需要自然形成的家庭让人们意识到社会合作带来的好处,交往范围的扩大使人们逐渐意识到必须遵循某些规则才能有稳定的合作。发现规则并不困难,因为人们意识到危害一切合作的乱源主要在于外物占有的不稳定,所以首要的规则就是让每个人稳定占有凭幸运和勤劳所获得的财物。困难的是对规则的信心如何,但实践总会解决这个问题。“我观察到,让别人占有他的财物,对我是有利的,假如他也同样地对待我。他感觉到,调整他的行为对他也同样有利。当这种共同的利益感觉互相表示出来、并为双方所了解时,它就产生了一种适当的决心和行为。这可以恰当地称为我们之间的协议或合同……在人们缔结了戒取他人所有物的协议、并且每个人都获得了所有物的稳定以后,这时立刻就发生了正义和非义的观念,也发生了财产权、权利和义务的观念。”(11)[英]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530-531页。财产的稳定占有和转移、许诺的遵守等正义规则是人们在实践中通过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探索出来的互相合作的方式。就像语言和货币的出现,他们不是理性发现和设计出来的,而是一种在实践中逐渐产生的彼此认可的协议。
按照休谟的看法,虽然正义规则的出现有其自然的进程,没有政府的自然正义社会也可能存在过,但人类的贪婪和短视难以维持对正义规则的遵守。“人们全都意识到正义是维持安宁和秩序所必需的,人们也都意识到安宁和秩序是维护社会生存所必需的。可是,尽管这种需要强烈而又明显,我们的天性却很脆弱或邪恶!要人们始终忠实、无误地走在正义之路上是不可能的事。”(12)[英]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23页。所以创立政府执行和维持正义的法律乃必由之路,但通过人们之间的同意建立政府只是偶然现象,即使出现过也非常不完备。政府的出现往往是军事斗争、篡夺或征伐的结果。当人们通过以上方式产生的任何政府可以保障正义规则实施的时候,人们就可以逐渐形成忠诚的态度,进而产生服从政府的责任感。“少量的经验和观察就足以教导我们,没有行政长官的权威,社会就无法维持,而不严格服从长官,则这种权威必将迅即为人蔑视。对这些共同的、明显的利益的尊重是产生一切效忠和我们称之为道德责任感的源泉。”(13)同上,第132页。既然对政府服从的责任产生于其能够维持社会的安宁和正义,如果人们不能得到这种利益,也就没有服从的义务。(14)[英]休谟:《人性论》下册,第594页。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休谟认为正义规则产生的主要动力是人们对自我利益的追求,也就是他所说的利益约束力。如果说建立和服从正义规则以及政府的动力是一种有关共同利益的考虑,主要是因为彼此感觉到相向而行对自己有利。休谟直白地说,“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15)同上,第540页。。在这种意义上,正义动机从根本上还是自利的,乃合理的利己主义观点。但休谟明显意识到单纯从自利的角度考虑正义产生的动力明显是不够的,下文再进一步分析。
值得一提的是,在《道德原则研究》中,休谟不再强调自利动机对正义形成的影响,而是明确指出,“公共的效用是正义的惟一起源”(16)[英]休谟:《道德原则研究》,第35页。,这并不是说休谟的观点有根本的转变。他所说的公共效用并不是后来功利主义者所理解的相关者的最大利益,而是由正义规则所保证的每个个体的正当利益的总和。休谟关于正义环境的观点并未改变,自利或偏私的人性假定依然存在,构成正义形成的一个重要前提。正如他所说:“我们自然地偏袒我们自己和我们的朋友,又有能力懂得一个较公道的行为产生的好处。”(17)同上,第40页。自利与正义依然直接相关。
罗尔斯提出无知之幕的初衷是要求每个代表人撇开自我的特殊条件和地位思考正义原则,通过这种思想实验达到代表人的公正立场。他认为处于无知之幕中的代表人不可能选择利己主义,以力量和诡计为基本手段的“丛林规则”不可能得到代表们的认可,因为这种利己主义直接违背了希望达成社会契约的初衷。(18)[美]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105页。实际上,每个代表人都可能处于弱者或被欺骗者的地位上,所以他们不可能同意“丛林法则”。罗尔斯反对利己主义,但并不否认人性中自利的一面。他所理解的代表者是“相互冷淡”的人,这种人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特别关心自己可能遭遇的最坏处境,所以当他选择正义原则的时候,弱者的利益最大化就会成为一条底线。另一方面,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代表者都希望获得尽可能多的基本善。“他们通过努力为自己赢得最高指标的基本社会善而这样做,因为这能使他们最有效地推进他们的善的观念,而不论他们的善观念是什么。”(19)同上,第111页。主要因为以上两方面的考虑,罗尔斯希望利用人性中自利的动机发现公平的正义原则。
即使在无知之幕中的代表人能够达成协议,认可两个正义原则,走出无知之幕后,是不是能够坚守正义原则仍然是一个问题。因为现实的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和人生目标,当自我的目的与正义原则发生冲突时,无知之幕中达成的协议能够产生强大的动机以致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足够的约束力吗?这是罗尔斯需要解决的正义原则的稳定性问题。罗尔斯认为,如果人们只从利己的或对局部群体有利的立场出发,社会合作就会很快崩溃,社会中的所有人都会丧失合作的利益。如果社会基本结构能体现两个正义原则的要求,公共政治观念的教育和良好的政治文化可以让人们获得相互信任和合作的美德,遵守正义的动机就会比较有力量。(20)[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第204-207页。但这些主要还是自我利益方面的考量,还没有上升为道德方面的自觉性,正义的稳定性还是存在疑问,本文第三部分将回到对这个问题的分析。
根据以上讨论可以看出,休谟和罗尔斯的对自利的理解有些不同。休谟所理解的自利主要是指包括对自己和亲戚朋友等关系密切者的偏私,罗尔斯所谈的自利主要是指无知之幕中对自己利益的关心和对他人利益的相对冷淡。代表者走出无知之幕后实施的个人计划可能也会有利于他人,但广义上还是为了达成自己的希望。“虽然由这些计划提出的利益并不被假定为是某个特定自我的利益,但它们还是自我的利益,这一自我把他的善观念看作值得承认的,且提出就其自身而言就应该满足的要求。”(21)[美]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98页。译文依据英文原版略有改动。可见,他们都把自利当作人的一个重要本性,进而利用这种本性去解释正义规则的形成及其约束力。应该说,他们所理解的自利都不是极端自私,属于合理的自利观点,并且都不否认超越正义的其他美德。正义是一种人为的德性,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人性的自利和利益的冲突。休谟的自利观来自于经验的归纳,罗尔斯把这种观点提升为无知之幕的一个逻辑前提,因而更具有理论彻底性。对于罗尔斯的上述观点,石元康评论道:“正是由于立约者本身的动机完全是自利的,我们才需要建立一套道德原则。”(22)石元康:《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理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第181页。休谟和罗尔斯的思维范式具有一致性。他们的理论的基本价值观都是个人主义的,本质上代表的是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拉斐尔(D. D. Raphael)说:“罗尔斯没有使他的无知之幕能够遮盖他自己文化的心理学效应。”(23)[英]D·D·拉斐尔:《道德哲学》,邱仁宗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94页。
在《人性论》中,休谟认为正义规则产生的主要动力是人们对自我利益的追求。如果说就正义规则达成的协议是一种共同利益的感觉,也只是因为彼此感觉到相向而行对自己有利。这种自利观难以说明正义的道德性,是一种与霍布斯和洛克的观点相类似的合理的利己主义。休谟转而求助于同情原则。他认为,对正义规则的维护虽然经常与自我利益的要求紧密相连,但当正义或非义行为与自己的利益没有直接关联时,我们对这类行为的道德性质就会有清晰的感觉。因为正义的行为或不正义的行为总有受益者或伤害的对象,由于同情这些对象的感受,我们就会产生特殊的快乐与不快,这就是道德感,于是正义行为的善恶性质就得以辨别,故而休谟说“……对于公益的同情是那种德所引起的道德赞许的来源”(24)[英]休谟:《人性论》下册,第540页。。
作为一种自然心理现象,同情发生作用的对象经常是某个人或一些人,具有直接性和特殊性,但对因为不正义而受到伤害的对象的一般的同情具有间接性和普遍性,这种同情明显受到了理性和想象力的帮助。正如勒克德努(Eugenio Lecaldano)的解释:“因而这是借助于想象力我们才学会了对受到正义规则保护的公益的同情。”(25)Eugenio Lecaldano,“Hume’s Theory of Justice,or Artificial Virtue”, A Companion to Hume,ed. by Elizabeth S.Radcliffe,Oxford:Blackwell Publishing Ltd,2008,p. 266.这种对公益的同情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因为对正义的理解并非一蹴而就。在《道德原则研究》中,休谟把这种一般的同情等同于人道原则,认为任何人都有或多或少的同情他人的倾向,这是我们能够产生正义道德感的人性根据。“看来,对公共利益的趋向,和对促进社会和平、和谐和秩序的趋向,总是通过影响我们本性结构中的仁爱原则而使我们站在社会性的德性一边。看来,作为一个额外的确证,这些人道和同情的原则如此深刻地进入我们所有的情感中,并具有如此强大的影响力,以至于可以使它们有能力激起最强烈的责难和赞许。”(26)[英]休谟:《道德原则研究》,第82页。正义的规则的产生虽然是自我利益推动的结果,但其之所以成为一种道德规则乃是源于我们对他人正当利益的同情。正如泰勒(Jacqueline Taylor)说:“休谟并没有把对正义的道德赞许建立在自利的基础上,对公益的同情确实是我们对包括正义在内的许多德性的道德赞许的根源。”(27)Jacqueline Taylor,“Justice and the Foundations of Social Morality in Hume’s Treatise”,Hume: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ed. by Rachel Cohon,Burlington: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2001,p. 221.
这种对公益的同情所产生的道德感能够直接产生我们服从正义规则的道德义务。在道德感比较强烈的人那里,这种道德义务在实际情景中往往能够形成直接的动机。在那些道德感不是很强烈的人那里,也有可能由于对他人道德赞许的同情获得正义动机。当然人们也可以仅仅从自我利益的角度服从正义规则。这样,人性中的自利和利他动机就可以导致对正义的两种义务,也就是说,自我利益的追求导致人们服从正义和政府的自然义务,对公众利益的同情则产生服从正义和政府的道德义务。自利和同情构成人们支持或做出正义行为的双重动力。
休谟认为,正义规则被认识和受到重视虽然有一个过程,但由于正义的环境基本一致,人类道德情感或人道情感普遍存在,所以人类的正义规则也具有一致性。故而他说,“公共的效用要求所有权应当受一般的不可变易的规则所规范”(28)[英]休谟:《道德原则研究》,第157页。。这里,休谟虽然认为理性对公共利益的反省对认识和运用正义规则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正义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始终需要基于普遍同情的人道情感的指引。“因此,在这里,理性给我们指示行动的诸种趋向,人道则为了有利于那些有用的和有益的趋向而作出一种区别。”(29)同上,第138页。值得指出的是,因为休谟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与经典功利主义的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观点根本不同,并且强调正义规则的基础性地位,所以罗尔斯对休谟作为功利主义者的看法并不一致:“的确,休谟阐述的那种功利主义并不适合于我的目的,那种功利主义严格说来并不是功利主义。”(30)[美]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26页。
休谟式的道德情感与巴特勒式的道德良心有根本的区别。休谟对人性的自私或有限慷慨有明确的断定,对常人的投机心理和政府官员腐败的可能性有非常深刻的洞悉,他并不指望普遍的人道情感可以成为正义行为的唯一动力。但如果法律和制度设计得当,“使遵守正义成为某些特定的人的直接利益”(31)[英]休谟:《人性论》下册,第578页。,人类的自利心理反倒可以被利用,成为推动正义行为的强大动机。当然,对于有同情心的人而言,“我们可以感受我们自己内心对他人的幸福或利益的欲望,他人的幸福或利益通过这种感情而变成我们自己的利益,而后我们出于仁爱和自我享受的双重动机而加以追求,有何困难呢?”(32)[英]休谟:《道德原则研究》,第154页。自爱与同情心是正义社会形成的基本动力,只不过必须看到其他重要因素的影响。故而休谟说:“历史、经验和理性充分地教给我们以人类情感的这一自然进程,教给我们以我们对正义的尊重是如何随着我们对这一德性的效用的广泛程度的了解而相应地不断增加着。”(33)同上,第44页。
虽然休谟前后期对正义形成的表述重点有一些差异,但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基本立场并没有改变。在对人性的看法方面,前期突出自利动机,后期强调人道情感,但以同情为基本原则的道德情感主义并没有改变,道德情感依然是道德区别的根据和道德行为的基本动力。也就是说,正义规则之所以是一种道德规则,道德情感(休谟亦称人道情感)作为内在的支撑因素具有支配性地位。正如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对休谟道德观的评论:“我们被构造得有一定的欲望和需要;这些欲望和需要通过遵守道德准则而得到满足。”(34)[美]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龚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35页。下文我们看看罗尔斯的正义论与道德情感的关联。
罗尔斯和休谟正义论的逻辑起点基本一致,因为他们对正义环境的看法大体一致,这也是罗尔斯自己承认的。正义的环境要求人类寻求合作之路。休谟相信人类活动的自然进程可以达到目的。罗尔斯正义论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无知之幕为人类的道德合作的方式寻求出路。他认为只要我们彼此遮蔽个人的自然和社会条件,在通晓人类和共同体一般情况的前提下,就可以发现一个国家合作的一般原则,也就是他的两个正义原则。人类之所以愿意进入无知之幕,不仅仅在于人有理性,更重要的道德原因在于人是一个道德情感主体。罗尔斯说,“毋宁说,它是有理性的人在世界之内能够采取的某种思想和情感。一旦人们采取了这种思想和情感,无论他们属于哪一代人,他们就能够把所有个人的观点融为一体,就能够达到这样一些调节性的原则”(35)[美]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464-465页。。
罗尔斯认为他的理论不仅可以通过这种思想实验达成正义合作的两个正义原则,而且能够解释按照这样的正义原则去行动的动机。因为人类的动机分为两类,一种依赖于欲望,另一种依赖于原则。(36)[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78页。按照正义原则去行动的动机就属于后一类。当然这种动机要产生行动还必须一定的条件,其中一个重要条件是人们必须生活在体现了正义原则的社会体制中,这是客观条件。“正义观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它自己产生对自己的支持。它的原则应当是这样的:当原则体现在社会的基本结构中时,人们倾向于获得相应的正义感和发展出一种按照它的原则行动的欲望。”(37)[美]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106页。这种动机能够发生作用有一个重要的主观条件,即道德情感的存在。道德情感不仅仅是正义行为的基本动机,正如前文所述,还是人们进入无知之幕进行道德合作的基本前提。
罗尔斯深知休谟主义动机论的优势所在。理性主义建构论受人诟病的原因为人们熟知,这首先是因为休谟在《人性论》中对理性主义伦理学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并提出情感主义的动机理论。休谟认为理性的功能主要在于为情感和欲望的满足提供目标和手段,自身并不能成为行为动机。罗尔斯在《正义论》的第三部分系统地分析了道德情感的发展历程和一般特性,认为道德经历了权威、社团和原则三个阶段,因而道德情感也经历了这三个阶段。道德情感的一般特性是伴随着负罪、羞耻和愤怒情绪,因此区别于其他情感。在原则道德阶段,如果人们在家庭、社会中能够由于自己的善和正义获得爱、友谊和相互信任,他就有可能产生出正义感。罗尔斯认为正义感的形成以理性对原则的认知为前提,因而是一种理性化的情感。如果人们接受两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基本结构体现了这些原则,人们彼此对此有清楚的认知,行为中也能体现出对原则的尊重,人们就有可能产生出强有力的正义感。这种正义感是一种理性化了的欲望,实际就是对正义的寻求,因而是对善的寻求。强有力的正义感作为一种调节性的情感为人们对其他善的追求划定边界,确立标准,因为“它是一种高于其余欲望的、以某种方式引导人自身的欲望,一种在自身中包含着优先性的驱动力”(38)同上,第454页。。
我们看到,虽然罗尔斯在正义感的形成问题上重视理性的作用,但在正义动机的作用机制上几乎完全采纳了道德情感论的观点。走出无知之幕后,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的独特性,但相互的信任和合作让人们内心的道德情感能够得到更确定的表达。罗尔斯认为,“人类之爱和维护共同善的欲望把规定它们的目标必不可少的正当和正义原则包含于其中,在这个意义上,道德情感是这些自然态度的延续”(39)同上,第387页。。在《政治自由主义》中,道德情感主体和道德敏感性的假定成为人们进入无知之幕和建立正义原则的必要前提。由此可以看出,罗尔斯在正义感理论方面,也试图纳入休谟的道德情感论分析框架。正如弗里曼(Samuel Freeman)所言,罗尔斯通过多种途径走向了休谟所提倡的情感主义和自然主义论证,把正义原则的辩护建立在具有确定性的人性的心理倾向和社会能力上。(40)[美]塞缪尔·弗里曼编:《罗尔斯》(英文版),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2-3页。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看到,罗尔斯与休谟的正义论实际上处于同样的人性论框架中。在正义的形成或建构阶段,参与合作的个体的自利本性是一个基本的假定。自利的个体需要合作,合作就有权利和义务的分配问题,为此就必须建立规则,如果找到了这种大家都认可或者至少应该认可的规则,建立正义就算完成了关键的一步,不管是在休谟所说的未受教化的自然状态中还是在罗尔斯所理解的原初状态中,自利的假定都是重要的逻辑起点,也是人们寻求正义的基本动力。人们因为需要更好地寻求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才愿意走向正义。休谟所讲的自利主要是指经济利益,罗尔斯把利益理解为基本善,后者的外延更大一些,但根本上并不影响对上述假定的基本理解。毫无疑问,这种个人主义的假定体现了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休谟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罗尔斯被学界称为新自由主义思想家。休谟正义论的主要目的是论证一种以财产权为中心的经济正义理论;罗尔斯的主要目的是论证自由的优先性和解决社会经济的不平等问题。研究目的的不同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密切相关。
如果仅仅从自利的假定思考正义问题,即使能够达成对规则的共识,对这种共识的遵守也会非常不稳定。只要没有严重后果,投机取巧或搭便车就可能成为常态,社会将会非常不稳定,管理成本也会很高。休谟和罗尔斯认为,人性中利他性的道德情感对正义的稳定性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休谟所说的关于正义的道德情感产生于对他人正当利益的同情,主要是指当他人或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因为同情被侵害者的痛苦而产生的不赞成的感受。在《道德原则研究》中,休谟把这种由于同情所产生的道德情感直接称为人道情感。罗尔斯认为正义感和自然的人道情感有密切联系,实际上是人道情感理性化的产物。他更强调正义感这种高级道德情感的反省性特点。罗尔斯在前期著作中强调道德情感的稳定性作用,但在后期著作中,突出道德情感主体的道德敏感性在建构正义原则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因而在理论的一致性方面比休谟的正义论更加彻底:“我希望强调,一种正义理论至少在其最初阶段只是一种理论,一种有关道德情感(重复一个18世纪的题目)的理论,它旨在建立指导我们的道德能力,或更具体地说,指导我们的正义感的原则。”(41)[美]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39-40页。
总之,不可否认的是,罗尔斯的正义论在很多方面不同于休谟的观点(这些不同主要包括理性的作用和平等的内涵等方面),但前者并没有根本上超越后者的思维框架。他们对形而上学和人性的看法具有根本的一致性,都是在自利和道德情感共同作用的思维框架中思考正义问题。(42)弗雷泽(Michael L. Frazer)认为,罗尔斯夸大了康德对他的影响,而对于休谟的影响却轻描淡写,实际上他的政治理论根源于以休谟为代表的情感主义和理性主义启蒙思想家的深刻洞见。(See Michael L. Frazer,“John Rawls:Between Two Enlightenments”,Political Theory,Vol.35,No.6,Dec. 2007,pp. 756-780.)
这种自利-道德情感分析框架是西方近代经验主义哲学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彻底的非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导致了休谟和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变成了某种形式的经验心理学。这种心理学的思维方式主要着眼于社会情感倾向分析,因而正义论的一个基本目的是寻找规范社会情感的原则。如果人类的情感倾向和正义的社会客观条件如休谟和罗尔斯所指出的那样是既定的,那么这些规则就应该是确定不变的。我们看到,尽管休谟和罗尔斯所提出的正义规则不一样,但他们都认为这些规则具有普遍性和确定性。实际上社会情感发生作用的客观条件并非是既定的,它们会受到社会经济、民族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这些条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会产生不同的社会诉求。休谟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内容方面的不同根本上是因为他们所处的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相应社会要求的体现,这恰恰说明正义规则并非他们所理解的那样具有不变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