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融合背景下法治题材电视剧的呈现与发展策略
——法治题材电视剧《底线》的启示

2023-10-25 05:31司云娜
声屏世界 2023年13期
关键词:影视剧底线题材

□司云娜

2020 年5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正式表决通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的编纂与出台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法治题材影视剧就像是多种社会元素的黏合剂,将枯躁的法律法规转换为视听影像呈现在观众面前。媒介融合理念源于媒体之间的相互交融、共生,科技的革新推动着影视艺术从“跨媒介”时代走向了“融媒介”时代,[1]单一的强情节叙事已无法满足现代观众的审美需求。基于此,法治题材影视剧的创作更要注重选材与视听语言创新,及时反映时代变迁下中国司法理念和实践的发展,将趣味性与严肃性相结合,满足现代观众对于法治题材影视剧的期望,为凝聚社会正能量、弘扬时代主旋律贡献一份力量。

媒介融合背景下大众审美新需求

媒介融合背景下,观众对于各类影视作品包括普法类影视作品也产生了新的审美需求,观众不再处于被动观看的地位,开始追求自身审美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不仅是想要与影视作品发生互动,更是想要参与到影视作品的创作中。《底线》的主创人员在创作初期就对大量热点案件进行资料收集与分析,并开展事件原型相关人物的访谈工作,发行时则采用台网结合模式进行同步播出,形成协同效应。互联网丰富了电视剧的播出途径,影视行业的竞争重点从“内容制胜”转移到了“流量为王”上。影视作品想要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前提是要实现传播的最大效益,因此受众逐渐成为了台网之间可共享的资源。

马歇尔·麦克卢汉(Marshall McLuhan)从“一切媒介均是人的延伸”这一著名命题出发,提出不同的媒介对不同感官起作用,所有新的媒介技术都重新设计了人的“感官比例”,从而改变人的感知结构。[2]面对媒介融合的大趋势,影视行业既有机遇也面对着挑战,影视作品可以借助多样化媒介拓展传播渠道,扩大受众群体,但是能否得到观众的认可,还是取决于剧本的质量以及叙事的手法。对于观众的审美新需求,影视工作者不能一味地迎合,而是要在制作的过程中探索多元化的创作风格,秉承媒介融合的理念,践行联合作战的策略,培养观众的欣赏品味,如此法治题材电视剧市场才能够实现良性循环。

国产法治题材影视剧的叙事特点

影视叙事话语权社群化。 基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受众不再被动接受信息,更是自发地形成了一个“社群化”的聚合平台,影视剧的产出要考虑到播出后,基于原视频素材进行二次创作的创意生产者、传播者、消费者三者构建起的交互平台,无论是在创作阶段还是在播出阶段都需要借助不同的社交媒介,观察受众群体的审美倾向和接受信息后的反应,据此来优化影视企业的营销策略甚至是指导影视作品内容的生产。《底线》在剧本撰写过程中考察了大量在社交平台上时下的热点案件,并且通过多元化的社交渠道去了解受众群体对于该案件的态度与倾向。一个优秀的影视IP 至少需要具备两个元素:第一,故事的原型需要有一定的社群基础,该故事在影视化之前就有大量的人关注,如此可以与观众更快地建立起情感共识,获得更多的共情瞬间,激发起观众在观看过程中的受众主体意识。第二,改编后的影视故事能够取得社群中多数观众的认同,并且可以激发起社交分享和跨媒介互动的行为。[3]

社群影响着影视作品内容的生产,甚至是间接地参与到影视作品的生产,只有将创作的主动权交到受众群体手中,才能够更好地激发起社群的互动,如此影视作品才能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促进跨产业媒介、跨产业之间的融合。现如今,影视叙事权不再被影视作品的创作者垄断,消费群体中的每一个观众都可以在各媒体平台表达自己的观点,发挥自己的创意进行二次创作,这也为法治题材影视剧提供了更高效、更广阔的传播空间。

视听表达套路化。 目前,我国影视剧行业存在着一种盲目跟风的现象,当某一题材的影视作品取得较大关注后,其他地方的电视台就会迅速复制产出,盲目的模仿该题材影视剧的叙事手法以及故事情节,造成这一类题材影视剧同质化问题严重,影响到了同类题材影视作品的创作与发展。

传统的法治题材影视剧多采用“一案一集”的叙事节奏,按照传统的故事情节展开线性叙事,开端、发展、高潮、结局四个部分逐一展开。法治题材影视剧《底线》的创作者摒弃了线性叙事或多数法治题材影视剧采取的单元剧形式,叙事的重心不再倾向于剧中的正向人物,而是着力于群像的塑造上,以“民事庭”和“刑事庭”作为主线展开剧情,多线并行叙事,叙述一个主案的过程中会穿插其他案件的调查为下一个案件作铺垫。案件中塑造的人物都极具生活感,给观众展现出了不同于传统法治题材影视剧中塑造的“伟光正”的形象,用生活中的细节消解社会题材中角色的严肃性,拉近正剧与观众的心理距离。剧中用多角度的视点阐释同一个案件,让观众参与进案件情节的推进过程,结合自身的经历与思考并做出判断。每个独立的案件都隐含了我国一项司法的改革,每一个情节在推动案件故事发展的同时,也在引导观众正确地了解法律知识,让观众感受到法律法规的人情味,阐释着我国法治水平的不断提升。

剧本创作过度艺术化。 达·芬奇认为:“文艺作品取材于现实生活,是对社会发展方方面面的真实映射,可为镜鉴之用。”[4]国产法治题材影视剧一向遵从现实主义风格,改编不同时期的真实案件,用视听艺术塑造起逐渐演变的中国法治景观。由于题材所限,法治题材影视剧带给观众的审美体验必定是严肃压抑的,这显然不利于拓展新的年轻一代的收视群体。为缓解这一问题,众多影视创作者开始在正剧题材上大胆创新,加入一些幽默风趣的元素,例如塑造喜剧性的人物角色,缓解案件进行时的紧张感,但是影视剧的制作不能一味地追求媒介的传播效果,将剧本的创作基础建立在观众群体的满意程度上。虽然剧情片追求的真实性并非是“历史的事实”,但是将现实案件过度艺术化,会使剧中人物与观众已知的现实中已有案件中的真实人物不符,必将引起观众的反感与议论。剧本创作需平衡各方利益,虚构也应当适度,例如《底线》一剧改编“货拉拉跳车”一案,为了增强情节的说服性,将案件中的原型人物司机一角画上满脸红晕,刻意设计出醉酒驾驶的情节,暗示观众此角色存在不理智、不可控的行为可能性。但是现实的案件中,司机在驾驶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该剧贬低、丑化案件嫌疑人的行为,为当事人跳车这一情节增加合理性,但是这种做法虽然使得情节推进合理,但本次改编实属不恰当的,使得事件失真甚至改变了事件的本质。这种做法给剧中所提及的案件原型人物及其家属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可见,运用视听手段改造案件素材时要将重点放在如何升华案件上,而不是为了流畅的叙事和引人的剧情而歪曲事实。

法治题材影视剧的创作新要求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曾庆瑞认为,在依法治国逐渐走上正轨的形势下,作为法治生活的一种电视化的表现,法治题材电视剧需要繁荣发展。推动法治题材电视剧发展和繁荣是一个系统工程,这个系统工程里包括电视剧主管部门的政策导向和行政调控的力度,包括国家公、检、法、司等机关题材的引领和题材的允许程度,包括媒体和公众舆论,包括理论界和评论界对作品褒贬评价的尺度,以及广大电视观众的收视热情和对缺陷容忍的程度,所有这些才能推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生态环境。[5]

正如前文所言,法治题材影视剧相较于其他题材的电视剧,制作要求更高,观众期待也更高。近年来,我国法治题材电视剧提高了观众的法治意识,对于社会的法治建设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法治题材影视剧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显露出了许多问题。例如,2012 年央视社会与法制频道推出的普法栏目剧,剧情娱乐化倾向严重,为了保证收视率,刻意放大血腥、色情、出轨婚外情等狗血情节,这一做法将不正确的价值观念无意识地传递给了观众。[6]法治题材影视剧创作时应引导观众将注意点放在该类题材电视剧的法治精神上,而不是沉迷于刺激感官的影视画面上。我国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不断地做出相应的调整,媒介多元化的时代给公民普法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也带来了机遇。这就需要法治题材电视剧制作者在保证作品娱乐性的同时还要将正确的法律知识正确地传达给受众,寓教于乐,使观众不知不觉中培养出正确运用法律法规的意识。如何秉承着服务人民的基础理念,创作出观众喜闻乐见的法治题材电视剧,具体来说需要做好以下三方面要求:

真实案件选材标准化。 就法治题材电视剧而言,核心案件的展开是每一集故事的叙事基础,[7]再现案件的发生过程,需要坚持真实性与虚构性的统一,更需要符合观众的审美需求和对案件结局的心理预期,不可为了追求更高收视率,去竭力迎合观众的一些猎奇的、变态的心理。对于取材于真实发生的案件,在创作过程中应取得原型人物或其亲属的授权,以免在影视作品制作发行时与原型人物产生纠纷和冲突,最大程度上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法治题材影视剧的改编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案件中原型人物的形象和案件情节的一些改造。其一,作为影视艺术作品,法律并不要求其遵循既往事实,影视作品需要考虑到观众的接受程度,与真实的案件新闻报道拉开差距,因此可以对原型人物的相关经历进行调整,方便观众在曲折的剧情中了解法律法规,例如调整原型人物的生活背景、人脉关系,甚至可以虚设原始案件中不存在的人物来推动情节的展开,但是对于案件中的涉案人员的角色塑造必须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符合既定事实,不可随意增添敏感性或是可能影响到社会舆论的情节,导致原型人物的名誉受损。其二,人民法院认为在影视作品对真实故事改编时应具有相应的提示义务。虽然有些法治题材电视剧会在片尾字幕注明“本片据真人真事改编,部分情节并未真实发生”,但该提示对影片中的故事情节并没有清晰区分,让观众无法分清哪些情节是真实的,哪些情节是虚构的,其提示义务并没有足够、适当地履行,可能无法使出品方免责。因此,对于与真实故事存在出入的地方,应在片中对其进行明确的说明及提示。由真实案件改编而来的法治题材电视剧,播出后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才是此类电视剧创作者需要考虑的重点。挖掘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以及蕴含的人生哲理,思考播出后借由该案件呈现出来的剧情,会对社会舆论导向造成什么影响,会对收视群体造成什么影响,这些都是法治题材影视剧不同与其他题材电视剧的地方。简单直白地介绍案件,并不能真正起到普法教育的作用,要严格选材,合理改编,避免法治题材影视剧出现娱乐化的问题,真正达到普法的教育目的。

创作手法多元化。 对于法治题材电视剧的创作而言,除了秉承普法教育为第一要义以外,更要注重品质的保障,源于生活但不能照搬生活,要将普法教育与视听艺术结合,利用好视听艺术感染力强这一优势,用故事与情感抓住观众的眼球。在叙事手段上可以采用多线叙事的手法,在视听语言上可以采用多元化的表达手法,题材虽是现实主义,但是视听表达不应局限在现实主义表达,可以从光影设计、场面调度设计、美术设计等多个方面入手,或是通过声画分离与对位、情节交叉与并置的手法,使法治题材电视剧能够打破传统的叙事规则。此外,还要合理增加视觉冲击感,而不是单纯依靠血腥暴力画面吸引观众。在当下类型题材电视剧的创作环境中,无论是剧本和视听都或多或少存在着固有定式,要将影视艺术的美感放置于社会性之下,要让在类型化题材的创作中反思其中存在的可能性,由此来透视社会真相,探究影视艺术创作的无限性,切实保障法治题材电视剧健康发展。

创作核心彰显时代性。法治题材电视剧对于观众有着极强的教育意义,剧情的叙述要将社会性、政治性、人性相结合,运用多元化的视听手段,弘扬时代主旋律,传播社会正能量,充分展现“取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的宗旨。法治题材电视剧与其他题材电视剧最大的区别就是,法治题材影视剧需要积极关注并宣传国家各类法律法规,正确传达新修订的法规以及其中的法律思想,让观众在欣赏故事情节的过程中了解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新规定,强化法律意识,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素养,实现社会治理发展现代化,影视作品传播媒介的多样化也为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要运用好媒介这一“工具”,改善社会中的不正之风,进而获得社会对于我国法律的尊重和认可。

法律法规同人民生产生活密不可分,正确引导受众群体认识到法律法规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武器,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通过影视美学与现实案件相结合,将现实中发生的事件搬上电视荧幕,帮助公众了解法律法规的新调整,培养公众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携手营造出更为美好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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