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与贸易隐含碳∗

2023-10-24 07:01苑文华路玮孝
经济科学 2023年5期
关键词:贸易协定条款贸易

苑文华 路玮孝

一、引言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明显,缔约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数量迅速增加,协定内容不断扩展深化。随着贸易规则制定由“边境规则”向“后边界规则”转变,贸易协定网格不断扩大,显著提升了国家间经贸往来便利化程度,推动了全球贸易规模稳步增长。然而,在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贸易协定规则下,发展中国家基于换取宽松国际市场准入要求、谋求对外贸易快速增长等原因,不得不承接大量高能耗高污染的组装和初级生产任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本国经济发展,但加重了国内环境污染和资源过度消耗,付出了较大的环境成本,成为发达国家的“污染天堂”。全球贸易的网络化发展也使得各国为追求短暂经济利益增加高碳产品贸易占比,“以邻为壑”加剧了国家间碳泄露,造成全球碳排放总量的快速上升。

尽管目前各国开始探讨并尝试在贸易协定中纳入绿色条款,全球约85%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包含了与环境相关的条款(George,2014),但由于不同国家资源禀赋差异和环保制度标准不同,不同区域贸易协定中环境条款所涉及范围和具体实施要求差异较大,影响了贸易协定环境条款作用的切实发挥和有效评估。就中国而言,党的二十大提出了积极融入全球贸易网络、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格局的要求。“十四五”规划将绿色高质量发展作为未来发展的重要导向之一,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加快污染防治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之一。中国作为贸易大国,探究如何在融入多元贸易协定、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同时,借力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有效减少贸易隐含碳、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在此背景下,深入探究如何准确测度不同国家对间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明晰贸易协定环境条款如何影响贸易隐含碳及其传导机理,考察不同情景下环境条款的异质性效果,不仅有利于深化各国本国环境治理改革,也对各国齐心协力、共同完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目前关于该领域的研究尚不够深入,还有一定的探索空间。

基于此,本文利用贸易与环境数据库(Trade and Environment Database,TREND)中的贸易协定数据,依据贸易协定环境条款规则文本,构建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指标,以准确测度不同国家对间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在理论辨析贸易协定环境条款影响贸易隐含碳机理的基础上,我们搜集整理2000—2018 年64 个国家矩阵50 个具体细分行业的贸易隐含碳数据,从多角度实证探究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对贸易隐含碳的影响效力,并充分探讨其具体作用机制和不同情景下影响效力的异质性。这可以为加深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构建的理解认知,准确评估异质性条款的影响效力和适用情景,推动未来贸易协定环境条款精准施策和全球贸易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政策参考和发展指引。

二、文献综述

(一)贸易隐含碳影响因素研究

贸易隐含碳是指贸易品在整个生产链条中产生的碳排放(彭水军等,2016)。Grossman 和Krueger (1991)提出了贸易环境效应分析框架,将影响因素划分为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进步效应,即贸易隐含碳大小取决于贸易规模、贸易产品结构和单位产值碳排放,奠定了传统贸易隐含碳的研究框架。在此框架下,优化贸易产品结构(Yoon 等,2020)、促进减排技术进步(黄凌云等,2017)成为减少贸易隐含碳的关键因素。

此外,亦有部分学者从贸易模式、环境规制力度、能源结构和价值链位置等角度研究贸易隐含碳影响因素。Wang 等(2019)提出贸易模式是贸易隐含碳的重要影响因素。胡剑波等(2020)发现提升环境规制力度能够有效提升碳排放效率,进而减少贸易隐含碳。Su 和Thomson (2016)提出优化能源使用结构是减少出口贸易隐含碳的有效措施。吕越和吕云龙(2019)表明全球价值链前向嵌入可以减少出口隐含碳,但全球价值链后向嵌入则会增加贸易隐含碳。吕延方等(2019)发现全球价值链(GVC)参与度对贸易隐含碳的影响具有以技术水平为平滑转换变量的双门限特征,技术升级是降低贸易隐含碳的关键所在。赵玉焕等(2021)认为,以前向生产长度增加为表征的前向全球价值链嵌入位置提升是减少贸易隐含碳的关键。王颖等(2022)提出规模效应和环境规制对贸易隐含碳分别存在双门槛和单一门槛效应,同时环境规制可能存在“绿色悖论”。林僖和林祺(2023)提出,签署区域服务贸易协定能够通过碳排放跨境转移的直接渠道,以及能耗效应、技术效应和替代效应三条间接渠道,共同影响降低贸易隐含碳。

(二)贸易协定深度的测度研究

自Lawrence (2000)首次提出“边境后措施”在贸易协定中的重要性并引入“深度”一体化贸易协定的概念后,以条款分类计数的方式构建并反映贸易协定条款深度的方法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Horn 等(2010)通过实施不同的编码策略,开创性地将已有的区域贸易协定深度条款划分为WTO+和WTO-X 两类,奠定了贸易协定条款深度分类的基础,后续多位学者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拓展性研究(Hofmann 等,2017;林梦瑶和张中元,2019)。然而,以条款计数的方式测算“水平深度”,本质上是赋予贸易协定中的所有议题和条款相同的权重,具有一定的偏误。部分学者尝试通过对特定条款进行赋值打分的方式测算“垂直深度”(周念利和陈寰琦,2020;韩剑和王曼玲,2022)。但赋值打分的方式具有一定的主观性,适用于条款数目较少的情况。

Dür 等(2014)利用文本分析技术推进了贸易协定深度测度方法。他们首先将贸易协定中的单项条款文本依据关键词或语句进行切割,将其细分为多个维度,然后依据是否包含该维度进行“0”、“1”赋值,并且根据维度特征对其重新进行归类,聚焦新的大类,最后除以总的维度数目,将深度标准化为0 到1 之间,以此来计算贸易协定深度。该方法得到了众多学者的认可与应用(林僖和鲍晓华,2018;孙玉红等,2021)。

(三)贸易协定深度的影响研究

关于贸易协定深度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影响,现有研究多集中于贸易协定深度对贸易流量、全球价值链和外商直接投资等方面的影响,普遍发现贸易协定深化能够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Hofmann 等,2017)。林僖和鲍晓华(2018)从增加值贸易的角度,测算全球40 个经济体贸易协定深度,发现区域贸易协定数量越多,贸易协定议题覆盖范围越广,条款水平越深,越能促进贸易增加值出口。许亚云等(2020)发现相较于浅层贸易协定,深度贸易协定更能够降低贸易成本,促进贸易流量提升。Berger 等(2016)提出,贸易协定深度提升能够有效促进发展中国家价值链升级,其中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竞争生产条款深度提升是关键所在。Cherif 和Dreger (2018)发现贸易协定深度提升能够减少贸易摩擦,提升开放水平,从而刺激外商直接投资。林梦瑶和张中元(2019)提出竞争条款中的合作水平深度、“横向原则”以及国有企业水平深度提升,能够改善东道国市场经营环境和监管质量,提升双边外商直接投资流量。刘志中和陈迁影(2021)发现,提升贸易协定投资条款深度能够显著提升出口贸易增加值,增强成员方之间的价值链关联。

(四)贸易协定环境条款研究

关于贸易协定环境条款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贸易协定环境条款影响环境质量、贸易规模和贸易结构等方面,主要可分为正反两种观点。

持有负面观点的研究中,周亚敏(2015)提出美国等发达国家率先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加入环境条款,可能会形成有利于发达国家利益和国际环境话语权的条款范式与环境标准,进而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贸易协定环境标准越高,越有可能导致发展中国家失去原有环境标准下形成的竞争优势 (朴英爱和刘志刚,2015)。Morin 和Rochette(2017)提出,不同国家倾向于在贸易协定中纳入不同的环境保护条款,贸易协定环境条款的冲突可能会引致新的贸易保护主义。Brandi 等(2019)将贸易协定环境条款划分为“进攻型”条款和“防御型”条款,认为两者均倾向于抑制贸易规模。孙玉红等(2021)基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成员研究发现,环保条款覆盖度可以通过扩展边际促进环境产品出口,但环保条款深度则可以通过扩展边际和集约边际的共同作用抑制环境产品出口。

持有正面观点的研究中,Martínez-Zarzoso 和Oueslati (2018)提出贸易协定环境条款能够有效保护本国环境,减少污染气体排放。George 和Yamaguchi (2018)发现,提升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水平深度能够发挥更好的政策效果。Abman 等(2021)发现,贸易协定环境条款的深化有助于减少森林砍伐面积,保护森林以及生物多样性。Brandi 等(2020)提出,贸易协定环境条款可以减少发展中国家的污染产品出口,促进清洁产品出口规模增长、种类增长和产品转换(王俊等,2021)。韩剑等(2022)提出,包含环境条款的贸易协定能够有效抑制污染密集型产品出口、促进环境产品出口,改善中国出口贸易结构。

通过文献梳理可以发现,现有关于贸易协定深度和贸易隐含碳的研究,在以下方面尚待拓展:第一,现有文献中关于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的测度方法,虚拟变量法较少考虑不同协定环境条款规定的差异性。横向测度只侧重条款数目,没有考虑相同议题下条款维度和内涵的差异。纵向测度虽部分解决了具体单个贸易协定中的条款异质性,但未有效划分不同贸易协定中环境条款的执行力,同时维度分解细化不足,未来研究仍需构建更具针对性的测度指标。第二,现有研究尚未将贸易协定环境条款与贸易隐含碳联系起来,在同一框架下探究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对贸易隐含碳的影响,多集中于单个国家签订包含环境条款的贸易协定后,对其本国环境、贸易规模和贸易结构的影响。实际上,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和贸易协定网络的不断深化,贸易隐含碳在不同国家间交错流动,形成了一个错综复杂的多边关系网络。如果单纯局限于某一个国家,则容易“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错误评估贸易协定环境条款对全球碳减排的总体影响。

为此,本文从如下角度进行研究拓展:指标测度方面,不仅着重考察贸易协定环境条款的维度数目(即“广度”),同时考虑贸易条款规则的实际有效性(即“强度”)。依据贸易协定中是否明确规定成员方违背承诺时应当承担何种惩罚等法律术语(盛斌和果婷,2014),或是否明确规定执行时间及含有“shall”等强语气词(韩剑等,2022),我们只保留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涉及环境保护的条款,并将贸易协定中涉及的环境条款划分为14 个大类295 个维度,综合全面考虑覆盖性和约束力,更加准确细致地测度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研究视角方面,本文在同一框架下直接研究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对贸易隐含碳的影响,不再局限于贸易规模和贸易结构等单一方面,从而深化拓展现有文献研究领域。研究内容方面,本文不再局限于单个国家或单个贸易协定,而是关注64 个国家“多对多”贸易隐含碳矩阵和多个贸易协定。同时,本文精细测度每一个国家对组合内部50 个细分行业层面的贸易隐含碳,并将多个区域贸易协定进行维度拆分,降维形成两两国家对之间的深度指标,研究方法和样本更为细化微观。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一)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对贸易隐含碳的总体影响

贸易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既包括为减少污染排放所设立的行动措施、规章标准和监督条例等惩罚性措施,也包括绿色技术转让、国际交流合作等鼓励扶持措施。

从贸易需求端即进口国来看,环境条款规定不能以损害自然环境和过度开采消耗资源的方式来增加贸易投资,明确要求成员方实施高标准的环境保护和产品清洁要求。环境条款深度加深对污染密集型贸易产品限制约束和贸易产品清洁标准要求趋于严格,能够有效规避发达国家通过进口实现碳转移。市场需求的减少引致全球高碳产品贸易规模缩小,从而可以避免发展中国家环境资源恶化。严格的进口产品环境条款限制,还可以倒逼发达国家投入更多技术资本研发绿色先进科技,提升企业绿色清洁技术创新意愿和动力,并通过国家间技术正向溢出效应,提升发展中国家绿色生产能力和全球价值链整体资源利用效率,从进口需求端有效减少贸易隐含碳。

从贸易供给端即出口国来看,贸易协定环境条款的深化能够直接强化对高碳产品出口的管控,缩小污染密集产品出口规模,降低高碳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进而减少贸易隐含碳。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的提升,使得出口国更加重视生产低碳化,从而加强本国环境规制,投入更多资源进行产品清洁化低碳生产(韩剑等,2022)。贸易协定绿色条款可以加剧生产端市场竞争,使得生产清洁能力较强的企业占据更大市场份额,从而提升行业总体碳生产率和清洁生产能力,减少出口产品隐含碳(王俊等,2021)。贸易协定签订可以带来参与国间贸易便利度的提升,产生贸易转移和创造效应,使得出口企业更倾向于对绿色条款贸易协定参与国出口产品,自觉主动提升绿色生产能力和贸易产品低碳化以满足贸易对象国市场准入要求,从出口供给端有效减少贸易隐含碳。

据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说。

假说1:提升贸易协定环境政策深度,能够有效减少贸易隐含碳。

(二)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影响贸易隐含碳的机制路径

首先,贸易协定中环境条款一般包含绿色生产技术交流与协作等相关内容,如建立专家交流的环境智库合作机制、推广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服务、促进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信息透明与经验分享,定期举办环境领域的专题会、研讨会和博览会等,这为参与国提供绿色发展合作互补的机会,并要求各参与国尽最大努力确保合作活动的如期进行与成效落实。随着环境条款深度的加强,各种技术合作和学习论坛频次加快、范围拓宽、程度深化,能够有效促进国际绿色技术合作共享。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的深化,还可以增加发展中国家接触并学习国际先进绿色技术知识的机会,促进国家间清洁科技、绿色发明和专业知识等融合互补,有效推动绿色生产技术的全球传播和广泛渗透,为出口国引进模仿、学习消化绿色技术,进而创新转化提升自身清洁生产能力创造前提。贸易协定参与国进行绿色技术合作时,会有更多的资源被配置到与清洁生产有关的绿色创新活动中,从而相互协同提升绿色清洁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绿色清洁生产技术知识本身的快速迭代和指数增长,进而通过生产过程清洁化实现贸易隐含碳减少。据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说。

假说2:提升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能够有效促进贸易协定参与国之间绿色技术合作,进而降低贸易隐含碳。

其次,由于经济发展阶段和资源禀赋特征等条件差异,不同国家对大气污染的重视程度和监管要求各不相同,容易使得国家间通过贸易实现碳转移。而提升贸易协定中环境条款深度可以将不同国家纳入统一监管框架,使得环境条款在整体区域内得以实施。在“政策转移扩散性”下(Brandi 等,2019),强制的贸易产品隐含碳标准由短期冲击逐渐转化为企业面临的常态化约束,最终内化为本国清洁生产标准,从而促使环境政策效果长效可持续。对政府产业发展导向而言,贸易协定环境条款可以提高污染密集型产品的贸易壁垒,限制污染密集产业外贸发展。为了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协调,政府部门应强化本国环境保护条例,淘汰缩减高碳污染行业,增强对高碳产品税收监管,通过内部资源再配置,引导更多社会资源进入低碳绿色产业,从而提升外贸产品结构清洁化程度。贸易协定环境条款在公众媒体上的传播,可以增强民众环保意识,使其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消费更多环保健康产品,由此多策并举提升本国环境治理能力,最终减少贸易隐含碳。据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说。

假说3:提升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能够有效增强贸易协定参与国环境治理能力,进而减少贸易隐含碳。

最后,提升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使得企业所面临的贸易环境规制趋于严格,给予企业规定的碳排放配额可以倒逼企业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改进生产工艺、提升自身碳生产率,并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从而扩大绿色清洁企业市场份额,改善资源配置效率,进而提升本国整体贸易产品碳生产率,在有限的碳排放限额中实现更多的价值获取,推动出口产品低碳化转型,减少贸易隐含碳。加深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使得企业按照原有标准技术生产时,因履行环境通关检查、环保认证等程序会产生更多的贸易成本,同时严格的环境管制会导致高碳生产环节成本进一步上涨,从而对企业生产决策产生“市场指挥棒”效应,企业开始以节能减排为目标转变贸易产品结构和模式,提升自身碳生产率。根据波特假说,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提升碳生产率在长期带来的收益,将部分或者完全抵消由于环境条款所带来的生产成本提升(康志勇等,2020),有助于企业长期内清洁化、低碳化发展,实现自身碳生产率提升与企业经营收益改善,形成良性循环,有效减少贸易隐含碳。据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说。

假说4:提升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能够有效提升贸易协定参与国碳生产率,进而减少贸易隐含碳。

四、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一)模型设定与估计方法

本文采用泊松伪最大似然估计法(PPML)进行估计,设定如下形式计量模型:

其中,i、j、p、t分别表示出口国、进口国、行业、年份。Cijpt表示t年i国和j国间p行业贸易隐含碳;CPijt表示t年i国与j国之间的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Z为控制变量;α0为常数项;μipt为出口国—行业—年份固定效应;νjpt为进口国—行业—年份固定效应;δt为年份固定效应;εijpt是泊松扰动项。

(二)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1.被解释变量

贸易隐含碳:目前关于贸易隐含碳的测算,依据范围广度可分为单区域投入产出模型和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得益于全球投入产出数据库的开发,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成为测算贸易隐含碳的主流方法(彭水军等,2015)。贸易隐含碳引致的“污染天堂”困境,使得发展中国家承担了严峻的环境成本,且容易遭受发达国家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利用不公平排放责任界定方法对其施加压力。Munksgaard 和Pedersen (2001)提出消费者责任原则,认为碳排放应由最终消费者来负责,该原则得到众多学者的认同。

本文使用的贸易隐含碳数据来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21 年发布的2000—2018 年贸易隐含碳数据库,该数据库基于改进后消费者责任原则,利用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测算而得。其创新之处在于首先使用2021 版OECD 投入产出(ICIO)系统、国际能源署(IEA)的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统计数据和各国各部门能源耗量和能源碳排放系数①主要包括六大类主要能源:煤炭、泥炭、油页岩、油、天然气和其他能源,其中包括原煤、无烟煤、褐煤、煤焦油、泥炭以及泥炭、油页岩、原油、天然气、煤油、柴油、液化天然气等46 种细分能源。,将基于区域责任原则的碳排放分解到每个国家每个行业的生产者责任原则碳排放,修订后的基于生产者责任原则的碳排放完全符合国民账户框架(SEEA)。然后,该数据库将这些生产者责任原则碳排放与ICIO 系统的里昂惕夫逆矩阵(Leontief inverse)相结合,得到消费者责任原则的隐含碳排放。最后基于OECD 双边贸易流量,详细计算全球不同国家间第4 版国际标准工业分类法(ISIC Rev.4)中细分行业的贸易隐含碳数据。贸易隐含碳简化计算公式为:

其中,C为按照国家—行业划分的贸易隐含碳排放量,e为每单位生产中二氧化碳的排放乘数对角化矩阵。A是全局中间系数矩阵,(I-A)-1为全局里昂惕夫逆矩阵,为贸易流量矩阵。②限于篇幅,更多技术性细节请参考Yamano 和Guilhoto (2020)。

考虑到本文研究对象为“多对多”的国家对矩阵,为避免重复计算,本文以出口隐含碳来衡量贸易隐含碳,最终选取全球主要64 个国家贸易矩阵50 个行业的贸易隐含碳作为分析样本,记为EC。同时按照产品加工流程,将贸易隐含碳进一步区分为中间品贸易隐含碳与最终品贸易隐含碳,分别记为INEC和FNEC。

2.核心解释变量

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depth):本文将两国间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定义为两个国家之间签署的贸易协定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涉及环境保护的条款数目,占贸易协定样本库中环境条款种类总数的比重。本文原始数据来源于TREND 贸易协定数据库,该数据库包含自1945 年以来签署的775 个优惠贸易协定的全文,300 多种环境规定(Provisions)。该数据库不仅包含贸易协定正文,也包含附件、议定书、附加协议和附文等。

本文首先依据环境规定法律效力和明确规定执行时间等标准,精简TREND 贸易协定数据库原有的300 多种环境规定,只保留具有法律约束力的295 种环境条款(Clauses)。然后将涉及多个国家的贸易协定进行降维处理至国家对层面,使得复杂的多边贸易协定网络转化为“国家对”的双边关系,将多个贸易协定设定中涉及的不同条款取并集,保留14 个大类295 个维度。14 个大类包含环境条款总原则、环境保护等级、环境立法和政策制定、非环境与环境问题间的相互作用、违反环保条款制裁、环境保护激励措施、特殊环境合作、贸易相关措施、绿色技术援助、特定资源环境问题、协议执行监管、专门机构设立、环境争端解决机制和与国际机构联系。最后本文统计某一年份两个国家签署并生效的全部贸易协定中是否包含某一环境条款的细分维度,如果包含某一细分维度环境条款,则相应条款维度变量赋值为1,否则为0。进一步地,我们将所有细分维度赋值加总并除以总维度求占比,以此作为两国当年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总得分。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取值范围在0 到1 之间,数值越大,表明贸易双方间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越大。

3.控制变量

经济规模(esize):经济规模会影响贸易结构和规模,进而影响贸易协定和贸易隐含碳。双边经济规模计算公式为:esize=ln(gdpit+gdpjt)。其中gdpit、gdpjt分别是i国与j国以美元计价的各国实际GDP。

经济规模接近程度(gdpsim):借鉴林梦瑶和张中元(2019),贸易双方经济规模接近程度计算公式为ln[sit(1-sit)]=ln((gdpit×gdpjt)/(gdpit+gdpjt)2),符号含义同经济规模。

技术水平接近程度(tsim):技术水平对各国绿色清洁产品贸易结构有显著影响,贸易双方的技术水平接近程度计算公式为:tsim=ln(1+|patit-patjt|),其中,patit、patjt分别是i国与j国的本国居民专利申请数量。

汇率波动(exrate):本文首先换算进口国和出口国货币对美元的实际汇率,然后以两国汇率差值绝对值变化的对数值来衡量汇率波动。

清关流程效率接近程度(secp):贸易产品清关流程对于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贸易流量至关重要,会直接影响贸易隐含碳,具体计算方法同技术水平接近程度。

能源结构与效率:参考吕越和吕云龙(2019),本文引入贸易双方化学能源消耗相似性(sffec)和贸易双方单位GDP 的能源消耗(segdp)来控制能源使用结构与效率。

引力方程模型其他虚拟变量:本文分别以contig、comlang和colony分别表示两国间是否存在共同边界、是否共享某种官方语言以及是否存在历史上的殖民关系,如果是则变量赋值为1,否则为0。此外,引入remote表示国家间人口加权的地理距离的对数值。

上述控制变量中,共同边界、共享某种官方语言、历史殖民关系和人口加权的地理距离数据来源于法国国际经济研究中心(CEPII)的GeoDist 数据库,其他控制变量数据均来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世界经济展望数据库。本文对OECD 贸易隐含碳数据库和TREND 贸易协定数据库的匹配方法是通过本国、出口对象国、行业和年份进行。本文的匹配过程首先是以OECD 贸易隐含碳数据为基础,分年度保留全部的64 个国家和地区①OECD 贸易隐含碳数据库原始数据中还包含大的范围分类的地区,例如亚洲地区、南非地区、非OECD 地区等,本文对这些分类的地区数据进行了删除。,以此为基础得到两两国家对,每一个国家对覆盖50 个行业。然后再同TREND 贸易协定数据库进行匹配,能够匹配上的国家对按照实际匹配数值录入,未匹配上的国家对相关条款设置为0。考虑到贸易隐含碳数据可得年份为2000—2018 年,因此本文时间设定为2000—2018 年,年均匹配率为51.14%。样本描述性统计见表1。

表1 描述性统计

五、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基准回归结果

本文采用PPML 法进行估计,从中间品贸易隐含碳、最终品贸易隐含碳和总贸易隐含碳三个角度,全面衡量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对贸易隐含碳的影响,基准回归结果见表2。

表2 基准回归

分析表2 回归结果可知,核心解释变量估计系数均显著为负。但在控制进口国—出口国—行业固定效应后,不随时间变化的变量被固定效应吸收,因此本文以控制年份固定效应、进口国—行业—年份固定效应和出口国—行业—年份固定效应作为后续研究基准方法。进一步地,环境条款深度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表明提升贸易协定环境政策深度能够有效减少贸易隐含碳,这一结论对不同分类贸易隐含碳均显著成立,验证了本文研究假说1。贸易协定环境政策深度的提升,既可以从需求端加强对贸易品碳含量的管控,有效避免碳转移,又能够从生产端增加高碳贸易品生产交易成本,倒逼企业低碳转型,增强清洁生产技术研发,有效减少贸易隐含碳。最后,分析不同来源贸易隐含碳分组中环境条款深度回归系数绝对值可知,提升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对减少最终品贸易隐含碳的影响最为显著,中间品贸易隐含碳影响效力次之。可能原因在于一国贸易产品的类型和规模是长时间多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短期内难以迅速调整和改变。环境条款签订所带来的绿色生产技术进步和“干中学”效应,需要一定时间的消化吸收才能内化为国内生产能力,最终品的生产流程和工序往往长于中间品,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调整并产生正向累积效应。此外,相较于最终品,中间品位于产业链的低端,技术水平相对较低,产品附加值和预期收益也相对较低。环境政策趋于严格时,企业更倾向于选择利润较大的最终品环节进行低碳化转型,因此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提升对最终品贸易隐含碳影响效果更为显著。

(二)稳健性检验①因篇幅所限,本文省略了稳健性检验回归结果,感兴趣的读者可在《经济科学》官网论文页面“附录与扩展”栏目下载。

(1)更换模型估计方法。为了避免不同实证估计方法选择对所得结果的影响,本文换用面板数据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计。同时,在样本处理过程中,并非所有国家在所有行业间都发生贸易并产生贸易隐含碳,而不存在贸易隐含碳的样本被赋值为0,可能导致总体样本中0 取值的频率很高,进而影响回归结果。因此本文使用零膨胀泊松模型进行估计。实证结果表明,无论是使用固定效应模型还是零膨胀泊松模型,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估计系数均显著为负,表明提升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能够显著减少贸易隐含碳这一结论,不依赖于特定计量模型方法,研究结论稳健有效。

(2)更换指标测度方法。为了避免核心解释变量测度方法不同对研究结论产生影响,本文采用现有文献中常用的0—1 虚拟变量法,对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进行度量。当贸易伙伴国双方执行的贸易协定中包含环境条款时,depth赋值为1,否则depth赋值为0。实证结果表明,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的估计系数均显著为负,同基准回归保持一致,但估计系数绝对值略有下降,原因在于采用虚拟变量测度方法时仅能够识别贸易协定是否包含环境条款,并不能有效区分不同环境条款影响的异质性,指标测度较为笼统粗糙,可能会低估环境条款作用效果。而基准回归中对环境条款295 个细分维度进行准确度量,并采用赋值后求占比的方法,较之单纯采用0—1 虚拟变量测度更加精确。

考虑到被解释变量的测度过程中,并非所有国家在所有行业间都产生贸易隐含碳,而将不存在贸易隐含碳的样本赋值为0 可能会导致实证结果被这类大的出口国家所主导。但若对贸易隐含碳为0 的样本进行删除,只使用剩余样本进行回归,并不能解决偏差,反而会使其变得更大。如果对某一个国家贸易隐含碳为0 的行业进行删除,再进行平衡面板处理,则会导致所有国家都被删除。综合考虑下,本文先将行业层面的贸易隐含碳汇总到国家层面,研究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对两个国家间总贸易隐含碳的影响,然后对其进行平行面板处理,每一个国家对之间都存在正的实数值,以此来保证所有国家比重均相同,从而避免实证结果被大的出口国家所主导。实证结果表明,在使用国家层面数据进行实证研究时,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估计系数依旧显著为负,估计结果稳健有效。

(3)改变样本区间划分。考虑到贸易协定环境条款实施是一个缓慢推进的过程,其对贸易隐含碳的影响难以立即生效,可能存在一定的时滞性。为了排除时滞性的干扰,本文借鉴许亚云等(2020)的方法,对2001—2018 年样本采用3 年为一期等区间划分、对2003—2018 年样本采用4 年为一期等区间划分和对2004—2018 年样本采用5 年为一期等区间划分的三种等区间样本区间划分方法,并对样本重新回归。实证结果表明,在不同的样本区间划分标准下,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回归系数依旧显著为负,研究结论仍表现出较强的稳健性。

(三)内生性问题

(1)时变变量滞后。考虑到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越高,越能够促进贸易伙伴国注重环境保护与资源可持续开发,制定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有效减少贸易隐含碳,另一方面贸易隐含碳越少的国家,本身对环境资源保护越加严格,在签署贸易协定时越倾向于引入环境条款,提升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因此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与贸易隐含碳之间可能存在着双向因果所导致的内生性问题。为了避免这种内生性对估计结果造成偏误,本文借鉴林僖和鲍晓华(2018)的做法,将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滞后一期处理,回归结果见表3 第(1)—(3)列。此外,考虑到其他时变控制变量与贸易隐含碳之间也可能存在潜在内生性问题,本文参考许亚云等(2020),将所有时变变量都做滞后一期处理,回归结果见表3 第(4)—(6)列。分析结果可知,在引入核心解释变量滞后一期项和所有时变变量滞后一期项后,核心解释变量依旧显著为负,表明在使用滞后项缓解潜在反向因果所导致的内生性问题后,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提升仍然表现出对贸易隐含碳显著的降低效应。

表3 时变变量滞后回归结果

(2)工具变量法。为了进一步减轻内生性问题对研究结论的干扰,本文以贸易伙伴国是否均参与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 协定)为工具变量,采用2SLS 方法进行估计。SPS 协定适用范围包括食品、农产品、动植物产品疫病、人类和动植物健康安全等领域,其目的是在保证生命与健康安全的前提下,规范化统一化各成员方动植物检疫标准,尽可能降低动植物检疫措施对国际贸易造成的不必要障碍,促使国际贸易更加自由地便利化发展,与贸易协定环境条款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有内在逻辑关联和相通之处,满足工具变量相关性要求。同时,SPS 协定主要涉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食品的进出口规则,协议适用范围包括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三个领域实施检疫防疫措施,涉及范围并不直接包含贸易隐含碳或其他碳排放相关条款。而且,SPS 协议更多的是针对进口国而言,进口国以出口国的整个领土边界为基础来确定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刘芳,2015),而本文研究涉及的贸易隐含碳指标度量是指出口贸易隐含碳,两者作用方向相反。因此,SPS 协定满足工具变量外生性要求。

贸易协定环境条款可能产生复杂的影响。从技术效应和结构效应来看,贸易协定环境条款使得各国加强低碳技术研发,贸易结构绿色升级,贸易隐含碳有所降低。但从规模效应来看,贸易协定绿色条款蕴含在贸易协定中,贸易协定的签署会扩大参与国之间贸易规模,进而可能增加贸易隐含碳。鉴于此,本文借鉴蒋庚华和刘菲菲(2022),使用贸易协定环境条款加权深度(Depth-weiqht)作为工具变量,其构造方法为:

其中,r为i(j)国在t年与i签订贸易协定环境条款的除j(i)国之外的国家,EXPit/EXPrt(EXPjt/EXPrt)为t年i(j)国与r国的对外贸易出口额之比,Depthirt(Depthjrt)表示t年i(j)国与r国之间的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Kit(Kjt)是i(j)在t年与除j(i)国之外的其他国家所签订贸易协定环境条款维度数目(为避免重复计算,取并集)。该工具变量构造的合理性在于:一是贸易协定深度具有第三方效应,与第三方的贸易协定深度体现了该国对外贸易的开放度和对相关条款的重视度,一国如果与大多数国家签署的贸易协定深度均较高,表明其对外开放程度较高,则较容易促成该国与其他国家签署深度贸易协定,符合工具变量的相关性;二是双边国家与第三方的贸易协定深度不会直接影响双边贸易流量,且只能通过影响缔约方的贸易协定深度进而影响双边贸易流量(蒋庚华和刘菲菲,2022),符合工具变量的外生性。①此部分工具变量法回归结果请见《经济科学》官网“附录与扩展”。

实证结果表明,工具变量满足相关假设检验,选取合理。在此基础上,第一阶段回归结果表明,SPS 协定与加权深度对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估计系数均显著为正,表明SPS 协定、加权深度与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之间显著正相关。同时,第二阶段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对贸易隐含碳估计系数显著为负,再次证明在使用工具变量排除潜在内生性干扰后,提升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能够有效减少贸易隐含碳这一研究结论稳健成立。

(3)PSM-DID。②PSM-DID 匹配前后标准偏误变化、平行趋势检验和实证回归估结果请见《经济科学》官网“附录与扩展”。为了消除贸易协定环境条款的自选择效应和样本选择偏差带来的潜在内生性干扰,本文采用PSM-DID 的方法,设定如下形式计量模型:

其中,Treatedij为划分处理组和控制组的虚拟变量,如果i、j国签署贸易协定中含有环境条款,则划分为处理组,Treatedij取值为1,否则为0。Aftert为贸易协定生效时间虚拟变量,协定生效当年及之后年份取值为1,否则为0。EFTAijt为Treatedij和Aftert的交互项,其余变量含义同式(1)。本文采用“卡尺内最近邻域匹配”的逐年PSM 方法,限定卡尺范围为0.01,并同时选取卡尺范围内倾向得分最近的两个控制组国家作为反事实参照系。回归结果中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表明在采用PSM-DID方法缓解潜在样本选择偏差所导致的潜在内生性问题后,同基准回归结果保持一致,本文研究结论稳健有效。

(四)机制检验

为了探究提升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影响贸易隐含碳的具体作用机制,本文首先探究核心解释变量对机制变量的影响,然后引入核心解释变量和机制变量的交互项来验证作用机制是否成立。

(1)绿色技术合作。本文以OECD 环境技术创新数据库中双边绿色技术开发合作(envicoll)来衡量贸易伙伴国间绿色技术合作。绿色技术合作机制检验结果见表4。分析表4 第(1)列可知,环境条款深度对国际绿色技术合作估计系数显著为正,同时表4 第(2)—(4)列中交互项的估计系数显著为负,表明环境条款深度提升能够显著促进贸易协定参与国之间的绿色技术开发合作,进而减少贸易隐含碳,研究假说2 得到验证。

表4 绿色技术合作机制检验

贸易协定环境条款中包含对绿色技术交流合作的鼓励和扶持政策,随着环境条款深度的不断提升,国际技术交流学习的机会越来越多,绿色技术外溢效应增强,企业可以更加便捷地接触到国外先进生产技术,加强对先进绿色技术的模仿和吸收,提升自身绿色创新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有效减少贸易隐含碳。同时,国家间绿色技术的合作能够产生协同互补效应,提高绿色清洁技术研发创新成功概率,增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的信心,加快先进科技知识的创造应用,提升绿色低碳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企业研发长效动力,进而减少贸易隐含碳。

(2)环境治理能力。本文采用耶鲁大学环境法律与政策中心的环境绩效指数据库中环境治理能力指标(eviper)来衡量各国环境治理能力,回归结果见表5。分析表5第(1)列可知,环境条款深度对环境治理能力估计系数显著为正,同时表5 第(2)—(4)列中环境条款深度与环境治理能力交互项的估计系数显著为负,表明环境条款深度提升能够有效提升贸易协定参与国环境治理能力,进而减少贸易隐含碳,研究假说3 得以验证。

表5 环境治理能力机制检验

环境条款深度的提升可以推动协定参与国重视环境污染问题,通过国内政策法规变化和产业规划引导,提升本国环境治理能力,进而提升对外贸易绿色清洁产品占比,降低贸易隐含碳。环境条款水平深度的加深可以促使贸易产品的强制隐含碳标准内化为本国清洁生产标准,从而不断提升本国环境治理能力,逐步淘汰落后污染产能,通过市场竞争提升本国产品清洁化程度的整体水平进而减少贸易隐含碳。

(3)碳生产率。本文采用OECD 绿色增长数据库中碳生产率指标(carprod)来衡量贸易协定参与国碳生产率,即单位二氧化碳的GDP 产出水平,回归结果见表6。分析表6 第(1)列可知,环境条款深度对贸易协定参与国碳生产率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同时表6 第(2)—(4)列中环境条款深度与碳生产率交互项的估计系数显著为负,表明环境条款深度提升能够增强贸易协定参与国碳生产率,进而减少贸易隐含碳,研究假说4 得以验证。

表6 碳生产率机制检验

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的提升,使得对贸易产品碳含量以及生产清洁程度要求不断提高,促使企业采用更为先进绿色的机械设备,优化能源使用结构,并配合实施各种改善管理、综合利用资源等措施,在有限的二氧化碳排放额度中实现更大产值,从而减少贸易隐含碳。同时,贸易协定签署使得各成员方间贸易便利度提升,相互间知识产权转移和技术渗透更加畅通。在鼓励企业为长远发展而优化资源配置、改进生产工艺等低碳绿色转型的同时,客观上也为企业提高碳生产率提供技术资本支撑和市场需求保障,从而可以有效减少贸易隐含碳。

六、进一步分析①进一步分析的相关结果,请见《经济科学》官网“附录与扩展”。

(一)环境条款异质性

为了考察贸易协定中不同环境条款差异对贸易隐含碳影响的异质性,本文将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文本分为14 个大类,并分组进行回归。实证结果表明,各细分类别环境条款估计系数均显著为负,且环境立法和政策制定、绿色技术援助、环境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与国际机构联系这四项的估计系数绝对值相对更大,作用效果相对更强。可能原因在于,贸易协定环境立法和政策制定条款通过立法形式要求参与国遵守所签署的环境条款,拥有较强的约束力。绿色技术援助能够带来参与国绿色清洁生产技术水平的提升,增强其低碳贸易品生产能力和产品附加值获取能力,有助于贸易隐含碳的进一步减少。环境争端解决机制和与国际机构联系条款,不仅要求参与国遵守当前贸易协定要求,增强相互间争端解决和协同互补能力,还要求成员方遵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或WTO 等国际组织所规定的其他环境条款,不同协定公约间能够产生联动累积效果,因而减少贸易隐含碳的效果更为显著。

(二)碳排放条款相关度异质性

考虑到不同环境条款规定与碳排放的相关程度不同,本文将295 个维度的原始贸易协定条款重新分类组合,依据其与碳排放相关性的大小,重新归纳为与碳排放强相关条款、与碳排放较强相关条款和与碳排放弱相关条款三类,采用与前文相同的方法分别构建贸易协定条款深度指标。实证结果表明,贸易协定条款深度回归系数绝对值依次递减,表明贸易协定条款与碳排放强相关度越高,其所产生的贸易隐含碳减少效果越显著。区域贸易协定中纳入更多与碳排放直接相关的条款,能够更加有效地促进企业的积极主动性,有针对性地提升“能源—产出”转化效率,借力偏向型技术进步实现技术升级,降低单位产出隐含碳并提升碳生产率,从而有效地减少贸易隐含碳。

(三)贸易联系紧密度异质性

国家间贸易联系紧密度异质性会影响贸易协定环境条款的执行意愿和影响范围,进而使得环境条款深度提升对贸易隐含碳排放的影响效力产生异质性。为了探究贸易联系紧密度带来的异质性影响,本文以出口伙伴国贸易额是否高于该国年度均值为阈值,将国家对组合分为高贸易联系紧密度和低贸易联系紧密度两组分别进行回归,并进行组间差异性检验。实证结果表明,高贸易联系紧密度国家分组中,环境条款深度提升减少贸易隐含碳的作用效果更加明显。可能原因在于,贸易往来联系紧密的国家,相互间更有可能签订深度贸易协定,从而促进经贸往来进一步提升。由于原本贸易规模较大,环境条款的实施对贸易隐含碳影响的覆盖范围和作用力度较为明显。同时,高贸易联系紧密度国家经贸往来较为频繁,生产部门互补性高、协同性强,环境条款推动绿色生产技术合作和知识溢出相对更加顺畅,减少贸易隐含碳的效果更加明显。

(四)生产原料来源地异质性

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一国出口产品生产过程中往往会包含来自不同地区的多种生产原料,生产原料来源地的不同可能会对环境条款深度影响贸易隐含碳的效力产生异质性影响。为了探究生产原料来源地带来的异质性影响,本文借鉴Yamano 和Guilhoto(2020)的方法,按照出口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原料来源地,将出口产品贸易隐含碳分解为国内碳排放和国外碳排放两组。实证结果表明,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提升对蕴含在贸易隐含碳中的国外碳排放影响更加显著。原因在于,提升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能够有效避免国家间通过贸易实现碳转移,减少蕴含在贸易中的国外碳排放。同时,伴随着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的提升,贸易产品的市场准入绿色标准愈加严格,高碳生产原料国际市场流通性降低,从而倒逼各国减少对国外高碳生产原料的依赖。因此,环境条款水平深度提升对减少包含在出口贸易品中的国外碳排放量影响效果更加显著。

(五)行业技术密集度异质性

不同行业技术密集度不同,使其贸易品中所蕴含的碳排放量和对绿色清洁技术的吸收应用能力不同,从而对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的敏感性不尽相同,由此会造成环境条款深度影响效力的异质性。鉴于此,本文借鉴吕越和吕云龙(2019)的做法,将研究样本涉及的50 个行业分为技术密集型行业和非技术密集型行业。实证结果表明,提升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对减少非技术密集型行业贸易隐含碳的效果更加显著。原因在于,技术密集型行业生产过程中本身所蕴含的碳排放量相对更少,贸易协定环境条款对其限制也相对较少,而非技术密集型行业多为制造加工、原料开采等高碳污染行业,受到的冲击限制更为明显。同时,环境条款使得各国不断加强环保治理监管,更加倾向于淘汰非技术密集型落后行业,因而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的提升对减少非技术密集型行业贸易隐含碳的作用效果更强。

(六)碳排放密集度异质性

考虑到不同行业所使用的能源结构具有较大差异,导致不同行业碳排放密集度不同,受到的贸易协定中环境条款约束也不同,因而环境条款深度对贸易隐含碳的作用效果会产生差异。为了考察不同行业碳排放密集度带来的异质性影响,本文借鉴靳玮等(2022)和2011 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依据行业碳排放密集度的高低,将研究样本涉及的50 个行业划分为高碳排放密集度行业和低碳排放密集度行业。①高碳排放行业主要包括农林牧渔业(代码A)、采矿业(代码B)、制造业(代码C13-C36)、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代码D)、建筑业(代码E)、批发零售业(代码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代码G)。其余行业为低碳行业。实证结果表明,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提升对减少高碳排放密集度行业的贸易隐含碳效果更加显著。原因在于,贸易协定中环境条款的签订增加了对高碳行业的环保约束和相关产品贸易限制,并向市场传递了价格信号,使得高碳产品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市场需求均有所下降,从而减少需求引致的贸易隐含碳。从供给侧来看,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激励和提高气候友好型技术进步,包括碳捕获与封存技术等,往往优先用于碳排放最严重、问题最紧迫的高碳行业,因此高碳行业贸易隐含碳减少效果最为明显。

七、结论与政策建议

扩大贸易协定网络、推进国际经贸往来与有效降低贸易隐含碳、共创绿色低碳社会,是未来全球经济长效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议题。在此背景下,本文基于TREND 贸易协定数据库,细分14 个大类295 个维度环境政策条款,量化不同类型贸易协定环境规则文本,准确测算不同国家对间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此外,本文以此为基础,在理论辨析贸易协定环境条款影响贸易隐含碳机理的基础上,采用2000—2018 年64 个国家矩阵50 个行业的贸易隐含碳数据,实证探究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对贸易隐含碳的影响,得出如下研究结论。

第一,无论是中间品贸易、最终品贸易还是总贸易,提升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均能够有效减少贸易隐含碳。这一结论在更换模型估计方法、更换指标测度方法和改变样本区间划分等多种稳健性检验中均有效。同时,在采用时变变量滞后一期、以贸易伙伴国是否均参与SPS 协定及加权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作为工具变量以及采用PSM-DID 等多种方法消除潜在内生性干扰后,该结论依旧稳健成立。第二,机制检验表明,提升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主要通过促进国家间绿色技术合作、增强国家内部环境治理能力和提升碳生产率三条机制路径来实现,从而使其能够有效发挥贸易隐含碳减少效应。首先,贸易协定环境条款包含多项绿色生产技术合作与共享等要求,为国际绿色技术合作研发与共享使用创造机遇和平台,可以促进先进绿色科技正向溢出,减低贸易隐含碳。其次,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的提升以国际法律法规形式提升各国内部环保重视程度,从而促进企业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优化,并且通过政策转移扩散内化为各国环境治理能力的提升,能够有效减少贸易隐含碳。最后,提升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会限制各国碳排放额度,从而倒逼企业为履行通关检查、环保认证等环境条款要求改进生产工艺,在更少的碳排放额度中实现更大的价值增殖,提高自身碳生产率并获得长效竞争优势,有效减少贸易隐含碳。第三,异质性分析表明,环境立法和政策制定、绿色技术援助、环境争端解决机制及与国际机构联系等细分贸易协定环境条款,对贸易隐含碳的减少效应更为明显;贸易协定环境条款与碳排放相关度越高,低碳减排技术进步效应和贸易产品结构绿色化效应越明显,贸易隐含碳的减少效果越显著;在贸易联系紧密度较高的国家组合,贸易协定环境条款能够发挥得更加顺畅,因而减少贸易隐含碳的效果更强;提升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能够有效避免国家间碳转移,对蕴含在贸易隐含碳中的国外碳排放影响更加显著;对于非技术密集型行业和高碳排放密集型行业,贸易协定环境条款对其限制较多,污染治理过程中受到的政策冲击相对较大,因而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提升带来的贸易隐含碳减少效应更为显著。

根据以上研究结论,结合中国“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构建和“双碳”奋斗目标,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第一,积极参与并融入国际贸易协定,提升环境条款规则制定话语权。中国应积极参与融入国际贸易协定网络,升级已有的贸易协定,融入全球生产链和价值链体系,带动外贸稳步增长。同时,在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应结合现阶段发展实际和未来发展规划,提出中国主张的环境条款以及清洁生产标准,在环境条款构建中贡献中国智慧,对环境条款的效应性适时展开评估,注重增强环境条款的可执行性和协调性,借力贸易协定环境条款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第二,加强国家间技术合作交流,提升企业绿色清洁技术水平。中国应注重加强同贸易伙伴国在绿色生产技术、环境监管、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技术合作交流,搭建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引导企业引进吸收国际先进绿色技术,注重消化吸收后实现本土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成实际碳生产力,构建绿色低碳的贸易产品体系。第三,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提升环境治理能力。中国产业结构转型已进入“深水区”,各级部门应以追赶高标准的贸易协定环境条款为契机,建立健全环境法律法规,加强污染治理措施落实,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此外,应进一步利用现代科技加强绿色低碳宣传推广,切实增强社会各界环保意识,使得消费市场需求和企业生产供给自觉转型绿色低碳,协调外贸结构升级与生态环境优化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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