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加强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对策建议

2023-10-24 14:21
山东水利 2023年8期
关键词:供水水质监管

杨 超

(济宁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山东 济宁 272002)

1 农村供水现状

“十三五”期间,济宁市全力打造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管理“济宁样板”,农村供水建设成效显著,城乡供水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工程布局更加合理,工程体系更加完整,运行管理步了新台阶。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全市累计新建水厂42 处,完成改扩建水厂25 处、实施城区管网延伸工程8 处,受益村庄5 302 个、受益人口503.6 万人,完成投资46.4 亿元,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100%,规模化供水覆盖率达到95%。全面解决了全市806 42 户贫困群众165 542 人饮水安全问题,顺利通过国家和省考核评估。

2 存在问题

2.1 水质标准提升后出现新的风险

新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标准明显提升,更加关注感官指标和消毒副产物指标,并考虑了供水风险变化,同时体现了加强水质精准管控的要求,对小型集中供水水质要求更高,取消了在水源或净水条件受限制时对部分指标限值的放宽。但部分中小型工程,由于缺乏适宜的净水工艺和设施,设施设备配备不完善,一体化设备难以适应水源变化,消毒设备运行不规范,水质检测能力不足,存在供水水质不满足标准提升后新要求的可能,造成水质安全风险。

2.2 工程建设资金保障压力大

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地区重要的基础设施,属民生工程,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公益性显著。为夯实乡村振兴水利基础,加强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工程长效良性运行,更加稳妥地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努力提升供水安全保障水平,大力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不断提升工程运行管理能力,所需工程建设与管理资金量大。当前虽然通过发行专项债券、申请政策性贷款等方式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多方筹集建设资金,但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资金仍有缺口,而各级财政资金在工程建设方面还未形成稳定的投入机制,运行管理兜底方面维修养护资金、财政补贴等机制还未真正建立。

2.3 行业监管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于2009 年制定,2012 年修订,至今已实施多年,是济宁市农村供水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行业、部门职能的调整变化,以及农村供水建设和管理的日趋成熟,其规定要求与当前实际存在明显的不适应。在促进农村供水健康发展,规范供水、用水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方面,其效力明显不足。

2.4 农村供水保障能力仍需提高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能力与供水保障水平还需提高。区县水利部门缺乏农村供水工程设计管理技术力量,新技术推广应用不够;季节性干旱、工程损坏维修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缺水或停水问题仍然突出,且对群众的告知工作不到位;运行管理标准不统一、不规范,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缺乏建设与运行维护经费,管理人员报酬低等问题,制约着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效益的正常发挥。

3 建议措施

在充分认识目前农村供水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以切实提高农村供水保障能力,提升广大农村居民用水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助力乡村振兴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3.1 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作

山东省已把农村供水问题及处置情况作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评分依据,并将把水质达标率纳入最严水资源管理考核,因此各级政府应落实好农村供水管理的主体责任。以政府为主导,协调水利、发改、财政、住建、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各部门履职尽责,统筹城乡发展做好供水规划,抓好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水源保护、水质监管,加强监管排查和问题整改,巩固供水成果实现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补助和兜底机制,确保农村供水健康发展。

3.2 提升供水水质保障能力

一是对照水质新标准要求开展供水水质自评估,对供水水质安全风险进行全面摸排,对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从工程建设、设施设备配备、维修养护水平、运行管理效能等维度深入分析原因,并明确提升改进措施。二是加强农村供水水质检测能力建设,一方面加强各级水质检测,落实制度、机构和经费;另一方面提高水厂自检能力,健全完善水质自检与净水工艺控制的联动机制,确保供水水质合格。三是水利部门应充分履行行业监管职能,建立供水水质监测制度,加大对供水水质监管力度,各级财政对水质监测工作经费予以保证和支持。

3.3 加大对农村供水的支持和投入

一是明确农村供水重要民生基础设施的定位和公益属性,落实农村供水政府主体责任,加大对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财政投入力度。二是对供水效益低,存在运行困难的工程,县级财政应予以兜底支持,保证工程长期运行,保障区域供水安全。三是健全完善维修养护资金制度,足额落实水费计提、财政补贴等维修养护资金,并专款专用加强资金管理。

3.4 出台农村供水领域法律法规

加快制定出台农村供水管理法律法规,突出农村供水的社会公共基础设施特点和公益属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兼顾、建管并重的原则,以推进农村供水规模化、经营管理企业化、供水服务专业化,逐步实现县域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服务、同监管”的目标,从法律法规层面规范工程建设管理、供水与服务、用水与保护、水费计量与收缴等农村供水、用水行为,解决制约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问题,切实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

3.5 丰富和完善农村供水标准体系

构建农村供水运行管理标准体系。农村供水的建设和发展较城镇供水晚,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处于构建中,还不完善。农村供水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要充分分析农村供水技术标准需求,深入梳理各技术标准之间的内在联系,力求构建一个科学的有机的技术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体系的强制约束、综合协调、推动创新、提高质量、促进发展、规范治理等功能,从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水质保障、供水服务、行业监管等方面提出建设标准、规范运管行为,丰富和完善农村供水地方标准体系,发挥标准的力量,确保农村供水健康稳定地发展。

3.6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管水平

加快构建智慧水务信息系统,应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提升工程运行和监管水平。主要是构建服务于本级,同时满足上级监管需要的城乡供水监管平台和运管平台。以供水服务标准化、调度智能化、管理精细化为目标,构建覆盖“原水—引水—制水—配水—用水”全过程的智慧水务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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