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赠与他人大额财产,配偶该怎么办?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房屋就一定归属于受赠方吗?哪些财产能赠与,哪些财产不能随便赠与?下面我们就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说说有关赠与的那些事儿。
王先生与李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女士发现王先生与第三者同居,遂与王先生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来,李女士得知王先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第三者支付过150万元购房款。王先生认为该笔购房款属于赠与,与李女士无关;而李女士认为该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应返还150万元购房款。
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拥有平等的处分权。本案中,王先生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了擅自处分,侵犯了李女士的财产所有权,且第三者也不构成善意取得,故王先生所谓赠与行为无效。关于具体返还的数额,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形成共同所有,夫或妻任意一方均享有完整的不分份额的所有权,且赠与行为无效的效力应及于所赠的全部财产,所以李女士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钱款。
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权利实际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实际履行前享有反悔的权利。
张先生与刘女士系夫妻关系。张先生家的宅基地被拆迁后,张先生获得了六套房屋的补偿。刘女士哥哥的家庭条件很差,其唯一住房也过户给了前妻。考虑到兄妹情谊和刘女士哥哥的不断要求,张先生便答应赠与其一套房屋,并签订了赠与协议,协议未附任何条件。签订协议后,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刘女士的哥哥也未居住其中,而是将该房屋用于出租牟利。后来,因为各种家庭矛盾,刘女士的哥哥和张先生一家的关系发生恶化。张先生和刘女士便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曾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并要求刘女士的哥哥腾退诉争房屋后将该房屋交还张先生和刘女士。那么,张先生和刘女士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是,尽管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但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如果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则归于消灭。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意味着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履行部分仍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消灭。
由此看来,认定赠与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关键在于判断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已经转移。对此,赠与动产和赠与不动产有着不同的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所以,赠与动产自交付时(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财产权利已经转移,此时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受赠人已经取得赠与动产的财产权利。
赠与不动产的财产权利转移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所以,赠与不动产时,只有办理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后,财产权利才发生转移,此时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上述案例所涉的赠与合同是张先生夫妻和刘女士哥哥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赠房屋亦由张先生夫妻自愿交付给刘女士的哥哥居住和使用。不过,双方一直没有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这表明,赠与合同对应的房屋所有权没有实际转移,所以张先生夫妻不愿再继续履行该赠与合同,并要求对方腾退、归还房屋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他们的诉讼请求,法院会给予支持。
赠与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具备法定条件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行使撤销赠与合同的行为。它是法律赋予赠予人的一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是对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种惩罚。
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一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含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
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扶养义务包括夫妻等同辈之间的照顾义务、对长辈的赡养义务以及对晚辈的抚养义务。
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而有损于赠与人利益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对于上述三种情形,赠与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其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法定撤销权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的考虑,否定忘恩负义的受赠人享有请求交付和继续保有赠与物的权利。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前、后,赠予人均可行使法定撤销权。行使法定撤销权后,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受赠人应依法返还给赠与人。
生活中,为了提前妥善处理“身后事”,有些老人会将自己的财产以赠与的方式分配给后代,但有些后代在拿到财产后便不再尽心赡养年迈多病的老人,甚至对其进行侮辱、打骂,此时,老人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法定撤销权,以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还是建议通过交流、沟通等方式来解决家事纠纷,避免矛盾升级后伤害亲情。
在基于雙方的合意成立以后,赠与合同就具有约束赠与人的效力,无论财产发生何种变化,赠与人都应当依约履行。不过,赠与合同常被归于单务合同,而单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对应关系,所以用“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道德准则来要求赠与人,难免要求过高。因此,在赠与人的财产状况显著恶化的时候,赠与人可以行使“穷困之际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抗辩权”,以保证其“先行自谋,而后谋人”。
穷困抗辩权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陷入经济窘困而行使的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的抗辩权利。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且达到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程度时,受赠人如果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赠与人就可以行使穷困抗辩权;但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赠与人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
赠与人行使穷困抗辩权时常常已陷于严重的经济窘境,即便停止履行赠与义务,其经济状态仍不能好转,甚至难以维持生计。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能否赋予赠与人对已履行部分以撤销权呢?这可能需要未来进行立法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