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晓琳
(兰州工商学院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101)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迅猛发展。据中国信息通讯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2)》显示,截至2021年,数字经济规模已达45.5万亿元,同比2020年增长16.2%,仍在持续加速发展[1]。
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不仅给经济社会带来了重大变革,也催生了新业态从业人员数量的快速增长。与传统具有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以及普通意义上的灵活就业人员相比,数字经济相关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在用工形式、工作内容以及报酬的支付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给他们的劳动关系认定和社会权益保障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与挑战。
我国政府已经将数字经济背景下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纳入了政策议程,并鼓励各地开展试点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要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要求尽快出台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取消从业人员必须在就业地参加社保的户籍限制,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等措施,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指出要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共享平台企业作为重点,组织进行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因此,本文结合国家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梳理总结各地试点情况,对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尝试提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路径,以期能为实现数字经济背景下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的全覆盖提供参考。
数字经济是指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相融合,实现资源的快速优化配置与再生,从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经济形态[2],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也催生了大量的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新业态从业模式不仅改变了传统劳动力的用工模式,同时为缓解就业压力做出了巨大贡献。根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2)》显示,随着共享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第三产业服务业的发展规模不断壮大,2021年第三产业的增加值占GDP比重为53.3%,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54.9%[3]。新业态经济催生了大量就业岗位,也转变了人们的工作方式与就业观,但同时,新业态从业人员面临着与日俱增的用工规范化风险、就业脆弱性风险等挑战。
新业态从业人员与用工单位的雇佣关系,呈现工作时间灵活、工作场所不固定以及“多雇主化”或是“无雇主化”等特点。从业人员各自独立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改变了传统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必须在用人单位监督管理下完成工作任务的状况,从业人员工作主动性增强,与用人单位的依附关系减弱。《指导意见》将新就业形态分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或从事自由职业等三种情形,同时《指导意见》强调要完善这些群体的医疗、养老,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从而提升平台从业人员保障水平(1)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EB/OL].(2021-07-16).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7/23/content_5626761.htm.。由此,随着用工关系的变化,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急需随之完善。
数字经济背景下,用工平台拥有较强的“数据收集+算法应用分析+平台反馈跟进”等数字资源优势,无形中将新业态从业人员推向了弱势一方。用工平台为了减少自己的用工成本,往往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尽量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避免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另外,新业态经济降低了就业准入门槛,从业人员无须拥有高技能、高学历即可参与用工,且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机器人正逐步取代人工,加剧了低技能从业人员的失业风险。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经济、消费、产业结构均发生了变化,平台经济等新业态从业人员数量激增,给传统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挑战。“十四五”期间,农民工持续大量向城市流动,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城市化,新业态就业将是未来我国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构建符合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实现应保尽保。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企业特别是共享平台出现了多就业方式和多雇主就业等多种形态相互交织的用工模式。同一平台的就业形态有自雇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合作员工、众包员工等多种形式,而同一个从业者往往又同时在多个平台提供服务,用工关系的复杂性,导致实践中劳动关系认定困难、政府难以监管等问题[4],这就使得大量从业人员无法依据传统劳动关系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社会保障覆盖出现盲区。
本课题组在2022年2月至4月对北京、杭州、兰州、西宁等数字经济平台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进行问卷调查。调查采用线上问卷和个别访谈的方式,调查对象为网约车以及速递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调查内容涉及从业人员与平台的法律关系、从业者的就业形态以及目前享有的社会保障等。发放问卷200份,除去有误数据、数据异常的问卷,共收集到有效问卷142份。
从调查情况来看,数字经济背景下从业人员的身份类型较多,除了部分是具有劳动关系身份的职工外,大部分的从业人员与雇主是合作关系,或者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其用工性质,使得这些劳动者仅享有有限的社会保障权益,甚至部分群体游离于社会保障之外。
以职业伤害保障为例(见表1),从网约车和速递服务行业来看,两者虽同属于服务行业但经营方式、就业形态并不相同,导致实践中用工的法律关系、职业伤害保障模式也不尽相同。网络信息撮合模式下,从业人员与平台是合作关系,通常由平台购买商业保险;从自雇司机、快递以及加盟专送等平台来看,即使平台与从业人员具备了劳动关系,但平台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并未统一为从业人员购买社会保险;自雇车辆加盟平台,虽认定平台与从业人员是合作关系,但对于保险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加盟专送、众包配送用工法律关系不同,但都采用强制按日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来减轻平台的用工风险。由此看出,数字经济背景下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模式较为混乱,且未能实现全面覆盖。
表1 不同经营方式下的法律关系认定及职业伤害保障模式
伴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传统劳动关系下强制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模式发生了转变,用工关系越发灵活,出现了同一从业人员在多平台就业的现象,导致实践中无法确定具体的缴费主体,也增强了从业人员继续适用现行《劳动法》《社会保障法》进行保障的不确定性[5]。
大量的数字经济平台从业人员与平台之间的关系松散,他们的工作形式、工作时间较为灵活,平台很难强制其缴纳社保,平台也不愿因此而增加其用工成本。现实中,部分从业人员已经在具有传统劳动关系的单位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因而不会在其兼职的平台再次缴纳;部分从业人员在多个数字平台工作,无法确认具体在哪个平台缴纳社保;即使确定了具体的缴纳社保平台,平台往往由于担忧自己的用工成本,以各种理由推脱自己的责任,不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
若将数字平台从业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社保,又会出现诸如部分从业人员文化程度低且没有社会保障意识,部分从业人员认为自己缴费费用过高且无力缴纳,部分从业人员则更看重眼前利益而不愿去缴纳等。由此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不顺畅,部分群体游离于社会保障之外。
伴随着国家关于社会保障改革相关政策的出台,各地政府也积极开始了试点工作。从试点的效果来看,部分地区的改革虽被冠以“试点”之名,但试点效果不佳。
首先,部分地区没有明确界定参保的范围,并且不同地区对于参保的人员范围界定也不同,特别是对于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利用业余时间兼职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没有明确界定。
其次,职业伤害的认定标准采用传统工伤保险的认定方式,没有意识到传统的工伤认定标准是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的,强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人身从属性,数字经济背景下从业人员的工作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职业伤害保险的认定也应有所不同。再次,大部分地区都采用了自愿参保模式,导致实践中无法实现有效保障。现阶段大部分的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了商业保险,一旦职业伤害保障采用自愿参加的方式,无论职业伤害保障规定得如何细化,都很难落到实处。
最后,部分地区要求从业人员参加职工保险,并由从业人员一次性自行支付职业伤害保险费用,此做法违反了我国《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该类保险的规定。此外,从业人员也会因自行缴费过多,而放弃参加职工保险,使得实践中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效果不尽人意。
除社会保险外,数字经济背景下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还涉及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补充性社会保障项目,而这些保障项目均要求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共同筹措资金,从业人员参保的前提必须是与单位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但由于从业人员与平台用工性质不明确,使得他们失去了拥有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的机会。
此外,因为家庭成员收支、财产状况等是判断是否享有社会救助的重要指标,而这部分群体收入不稳定,无法明晰判定其具体的财产状况,所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也无法发挥其作用。
在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缺失的大环境下,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加剧了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的困境。部分企业采用与从业人员签订合作协议或者以加工承揽合作等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6],也有企业则采用劳务派遣或者设立关联企业的方式分散薪资支付主体、用工管理主体等。平台企业尽量不与从业人员建立雇佣关系,致使从业人员在进行维权时出现了诉讼主体不明确、责任不明晰的问题。
近年来各国都在研究数字经济背景下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并进行了有益实践,主要有以下经验:
(1)社会保障待遇覆盖面广,分类设计 当前,很多国家已经不再将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作为数字经济模式下从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障的标准。
一种方式是将所有数字平台的从业人员,均纳入到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来,社会保障成为国民普惠型的社会保障,如英国和北欧等国的医疗卫生保障;同时,他们对从业人员的收入进行了划分,设置收入标准线,收入低于标准线以下的可以免于缴费,收入高于标准线以上的,可以选择商业保险等。通过对高低收入人群进行分流,从而减少了无覆盖人群,也扩大了数字经济背景下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覆盖面[7]。
另一种方式是按从业人员的用工性质进行了划分,无论从业人员与平台有无劳动关系或者合同关系,只要其与平台有较强经济联系,都作为独立的群体进行保护。比如在德国将平台用工者定义为类劳动者,对这部分群体给予不同的社会保障待遇[8]。美国则普遍采用“ABC”测试来判定从业人员的身份[9],通过测试将从业人员分为三类,分别是单位正式员工、超出正式用工以外的用工以及个人从业人员,政府还特别强调要保护除单位正式员工以外的其他两类。
(2)强调平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世界各国司法实践来看,强调平台的法律责任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趋势,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共享平台逐步从抗衡、拒绝承担责任,转变为逐渐认同到积极履行义务。2020年初,美国加州法院一项法案(AB5)正式生效,该法案要求企业对于在APP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提供最低工资、工伤保险、带薪病假、带薪家庭假以及相关的社会保险,还要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在美国新泽西州天价税费案中,劳工部曾要求 Uber要为其司机承担五年共计6.49亿美元的雇佣税[10]。
(3)强化政府责任,加快政府数字化建设 部分国家的政府部门与时俱进,加快政府的社会保障数字化建设,强化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通过这种方式增强政府部门之间管理社会保障事务的分工协作。大部分国家通过大数据由国家税务部门对所有收入群体进行识别,动态精准地把握数字经济背景下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收入情况,以具体的收入为基础来确定社会保障的缴费金额。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缴费的范围,也保障了社保筹资的公平性,同时为社会保障全面覆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新业态从业人员迅速增长,这些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也引起了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2021年11月,交通运输部等八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网约车平台企业应该依法为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网约车驾驶员参加社会保险,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网约车驾驶员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在中央的大力推动下,部分地区积极开展了试点工作。以养老保险为例,部分城市尝试取消了必须在当地购买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此外,山东、浙江、江苏等地部分试点城市出台了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保险的相关文件,如山东潍坊早在 2009 年就以市人社主管部门的名义发布《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江苏南通市于 2015 年以市人社主管部门的名义发布《南通市灵活就业人员工作伤害保险暂行办法》,江苏苏州市吴江区政府于 2018 年 3 月发布《吴江区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办法(试行)》,浙江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年8月发布《关于印发部分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这些文件相关主要内容汇总见表2所列。
表2 各地试点从业人员工伤保险保障模式
从以上探索和试点的模式来看,职业伤害保障的人群已扩大到数字经济平台的从业人员;保障的类型主要有工伤保险、商业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险;缴费主体是政府或者平台企业;在待遇标准上多参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山东潍坊则尝试强制性要求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职工保险。以上做法为解决数字经济背景下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有利于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普惠。
许多国家都以一定的形式和方式扩大了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且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身份认定也不仅仅局限于具有劳动关系,部分国家对从业人员的身份进行了具体划分,构建了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中都强调平台和政府的责任,平台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承担了工伤保险责任、最低工资等社会责任,且很多国家已建立了较完备的数字化政府社会保障管理系统。
从国内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实践来看,很多地区都开展了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障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效果,社会保障覆盖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的缴费责任主体方面大都强调了平台和政府的责任;在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上大多参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该做法在实践中操作虽有难度,但可以体现各地对构建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的重视程度,部分地区采用强制性方式要求参保,对未来全面实行普惠性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要求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并与之相适应,这不仅是应对目前社会保障面临挑战的需要,也是为我国构建顺应数字经济发展的高质量社会保障体系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
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社会保险。除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外,其他保险都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特别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并且采取个人、企业、政府三方共同承担责任方式。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用工形式越发灵活,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且有的从业人员可能同时具有双重或者多重用工关系,这就使得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缺点逐步显现,从而导致不同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待遇不同,且部分群体被游离于社会保障之外,因此迫切需要扩大社会保障范围。
关于这个问题学者们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有的学者建议应该将“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制度脱钩,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分层设计,以此覆盖所有的从业人员;也有部分学者主张借鉴德国的做法将与平台无劳动关系也无劳务关系的群体直接定义为“类劳动者”,对其适用专门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上观点均提到了要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11]。因此,在构建社会保障制度时,针对不同的群体,社会保障的范围和种类也应该有所差异,不同社保账户的缴费基数、缴费水平也应当有所区别,在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同时,应灵活设计各种缴费条件以及缴费方式。
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传统的生产、工作方式有所转变,从业人员与数字经济用工单位的关系也不完全都是劳动关系,以往的制度设计已无法适应数字经济模式下从业形式的多元化。所以,应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也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形式以及社会保障本身,不同的社保账户在缴费基数和待遇上有所差异。
(1)允许个人作为社会保障缴费的主体 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以单位、集体为代缴主体,国家、社会、个人三方责任分担,在此模式下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障的前提必须是与单位存在稳定的社会关系,特别强调具有劳动关系。而现行《社会保险法》中除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普惠性质外,其他保险均需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工作形式的灵活性和流动性增强,进而再依照传统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障制度,难免会顾此失彼,因此,应当建立以个人为缴费单元的社会保障体系,允许个人建立社会保障的单独账户[12],以个人名义享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并对其单独管理,不再依托单位或者集体组织进行代缴。
(2)对多重用工关系进行区分与界定 一方面,对于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应允许他们重复享受社会保险的相关待遇(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但因其兼职发生的职业伤害,可以享受有别于工伤保险的职业伤害待遇。
另一方面,对于同时在多个用工单位工作,但都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起到兜底的作用。由于这部分群体工作机会、收入以及工作地点都不固定,当他们失去工作、生病或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若得不到保障,他们很难维持生计。因此,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将这部分群体纳入其中,为他们购买包括失业、工伤、职业伤害等保险,但在缴费方式、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可以区别于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对于这部分群体的社会保障还可以以其在各平台就业所获得的总收入为基础,根据其缴纳的金额和年限,再划定具体的社会保障缴费标准。数字经济模式下的大数据信息,可以为实现此种缴费模式提供契机。
(3)社会保障资金的征缴方式多元化 社会保障资金的征缴方式应与数字经济模式从业人员的工作方式相适应。对于具有劳动关系的仍依法由用人单位代缴代扣;对于在数字经济背景下获得的临时性、即时性劳动报酬,可首先扣缴其社保的相关费用(要充分考虑工作性质,如其已具有劳动关系,兼职从业,只需扣缴职业伤害保险),并由社保部门统一管理。
同时也可将数字经济背景下从业人员获得的社会保障与其具体的工作关联起来,比如在“网约车”从业人员缴纳社保后,可将社保福利采用车辆维护费、个人所得税抵扣或者返还等多种形式进行适当补偿;另外,可以对本地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划定基本标准,允许从业人员在达到此标准后依据个人意愿选择是否继续缴纳社保基金。对于继续缴纳社保基金的,国家可以设定不同的档位,供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从而实现国家强制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缴费方式。
数字经济背景下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程,需要在制度设计、法律法规的配套等方面持续不断地进行投入,并且根据已试点效果,不断总结梳理经验,依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方式展开,以彰显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1)职业伤害认定标准与待遇保障要具体细化 大部分城市关于职业伤害保障都引入了商业保险,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商业保险无论从保障待遇和保障范围上都远不如工伤保险。在参保方式上尽量采用“个人+数字经济平台+政府补贴”的方式,在职业伤害的认定标准上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的条件和标准,在具体认定标准上可以根据行业性质具体细化。受现有条件限制,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待遇水平不适宜提高到工伤保险的待遇水平,在待遇发放上也不能像商业保险,提供一次性待遇,应该坚持长期待遇与一次性待遇相结合的方式。只有此种方式才有利于避免受伤害家庭在花费完一次性待遇后,因伤致贫、返贫,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现行工伤保险待遇中的长期待遇有伤残津贴、护理费以及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等,在实践中能较好地体现社会保障的本质属性,而职业伤害保障的风险与工伤基本一致,也应进一步处理好长期与短期的关系[13]。
(2)建立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综合保障模式 当前大部分城市在试点过程中仍采用自愿的方式,由平台和从业人员选择是否参加职业伤害保障,此种模式的优势是给从业人员参保很大程度上的自主权,弊端是实践中应用效果较差,无法充分调动从业人员积极主动性,不利于实现社会保障全面覆盖的终极目标。也有部分城市采用强制方式,此种模式虽实现了全面覆盖的优势,但其弊端是会增加国家和平台企业的负担,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从业人员工作的灵活性。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可以选择综合保障模式[14],即自愿与强制模式相结合。对于有参保意愿的从业人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社会保障,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账户,在其享受社会保障待遇之前,强制性地要求从业人员和用工平台共同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用于参保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障费用的支出。这一模式可以广泛应用到社会保险、住房、企业年金等领域,实现针对这部分从业人员的全国社会保障统筹。同时为保证该项制度的顺利实施,还应对从业人员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其主动参保,以实现社会保障的全面覆盖。
首先,建议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与用人单位脱钩,允许以个人名义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60%~300% 为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其次,建议政府发布商业保险的产品目录,以此代替企业年金,鼓励数字经济背景下从业人员积极购买储蓄型商业保险。最后,在社会救助方面,应当允许非本地户籍从业人员在居住地申请社会救助,同时通过大数据精准掌控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以此作为享受社会救助的基础。要充分考虑从业人员投资失败的情况,将投资失败的相关数据作为社会救助的识别范围,建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数字经济背景从业人员的专项救助相脱钩,只要判断其陷入生活困难境地,就可享受专项救助。
要解决数字经济背景下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其重要途径是要求平台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首先,通过加强宣传教育使平台企业认识到其有义务为从业人员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并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让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其次,督促平台企业自觉遵守国家《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从业人员保存相关的从业记录并实现网络实名认证,为从业人员建立社会保障提供相应的依据和凭证;最后,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相关做法,要求平台企业在从业人员的最低工资、职业伤害保障等方面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数字经济背景下,从业人员逐步增加,且流动性高于传统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社会保障可能随时会在不同地域、不同单位与行业之间转移。但由于不同地区社会保障政策、管理办法不尽相同,易导致从业人员遭受不公正的待遇。因此,迫切需要在全国构建统一的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整合社保经办资源,统一管理服务标准,与数字经济相适应,构建一个以大数据为基础,以从业人员个人社会保障为单元的独立账户,可将个人信息转化为“二维码”等标识[15]。
通过电子终端,从业人员可以及时更新个人记录,确认相关个人信息,完成社会保障金的缴纳与社保福利的领取;通过数据共享,地区之间、单位与行业之间都可以协同解决从业人员参保、缴费、跨地区转移等问题。
总之,数字经济的发展要让其从业人员与其他劳动者一样公平地享受社会保障待遇,获得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数字经济的发展,促进并解决了大量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为扩大居民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能完全顺应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实践中大部分从业人员并未充分享受社会保障权益。因此很多国家都在法律制度及相关政策上给予了极大的支持,我国目前也在不断尝试和探索中。
本文对现阶段数字经济背景下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国内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实践,提出构建我国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建议:一是鼓励社会保障制度与劳动关系认定脱钩,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将所有社会群体均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且针对不同的保障对象,在保障的种类和范围上要有所差异;二是实现以个人为参保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针对不同用工形式、多重用工方式,社会保障征缴的方式也应有所差异,实现社会保障全面普及的同时更能满足不同群体的个性化需求;三是通过对各地试点职业伤害保障的效果进行梳理总结,从而提出扩大参保范围,细化职业伤害保障的具体标准,构建以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综合保障模式;四是对从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社会救助等补充性社会保障项目提出相关举措,进一步实现从业人员普惠型社会保障;最后从强化平台企业责任以及搭建全国统一的数字化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方面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系。
总之,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合力,不断完善适应数字经济背景下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对于稳定经济发展、促进就业、保障民生都有着积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国家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目标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