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伟,韩凤雷,周 茵,郝 鹏
(1.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陕西西安 710064;2.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陕西西安 710001)
数字经济的兴起和发展带来了市场结构和秩序的重大变化,基于数字技术的数字平台改变了传统的价值创造和市场消费场景,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动力。然而,数字平台带来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泄露等风险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2023 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指出要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研究制定推动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支持数字企业发展壮大,健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发展。但目前数字平台带来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泄露等风险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数字经济的发展。因此,关注和探明数字平台风险对平台企业发展的影响,进而采取有效措施来治理和应对数字平台的风险迫在眉睫。
国内外部分研究已经指出数字平台风险具有负面作用,如Tamer Cavusgil 等[1]证实了数字平台风险对企业绩效有显著负向作用,Knight 等[2]、Jean等[3]指出了数字平台风险是降低企业创新绩效的重要因素,贾涛等[4]指出数字转型背景下客户参与对创新绩效具有重要作用,但杨勇等[5]发现数字平台风险可能会降低客户参与的意愿,然而从数字隐私安全视角探讨数字平台风险对创新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相对缺乏,尚未探明数字平台风险对平台创新绩效的作用机制,同时尚未有研究探讨政府隐私保护政策和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数字平台风险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是否具有抑制作用。因此,从理论上揭示数字平台风险与平台创新绩效之间的关系,以及隐私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数字平台风险负面影响的治理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本研究构建理论模型,应用层次回归方法实证检验数字平台风险、客户参与与平台企业创新绩效之间的关系以及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调节作用,旨在深化对数字平台风险的认知,据此提出相关管理策略以提高平台创新绩效。
数字平台风险是指客户参与数字平台进入市场所面临的威胁和风险。鉴于数字平台在促进企业数字化方面发挥作用的重要性日益增加,本研究重点集中在数字平台风险如何影响企业运营与绩效。有研究指出,数字平台风险是数字平台与客户交换关系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和不确定性[6],体现为平台企业在参与数字平台时可能会经历不同类型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如数据信息披露、与合作伙伴的破坏性关系以及市场的不确定性等[6]。创新绩效是指企业技术创新的效率和结果,强调对新技术的获取与转化,以及实施全新的管理方法以提高效率。有研究表明,数字平台风险对企业创新绩效有显著的负向影响[1]。
具体而言,数字平台风险会影响平台与客户的关系。有研究认为,客户关系可能会影响企业绩效,若客户关系紧张会影响企业资源获取和技术创新,进而影响企业的创新绩效,同时也可能导致客户互动意愿和购买意愿降低,造成企业和客户的交易减少,进而也降低了企业的经营绩效[2]。另外,Okazaki 等[7]、邱有春[8]的研究指出,数字平台风险导致的市场不确定性可能会高频引发竞争对手和客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如利用私人信息和假冒信息,这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创新意愿和创新绩效,同时数字平台易出现混淆信息和信息垄断,导致企业信息成本增加,给企业创新形成压力,影响企业运用新技术进行成果转化。
综上所述,提出如下假设:
H1:数字平台风险对平台创新绩效具有负向作用。
客户参与是指在产品或服务的生产以及创新过程中,客户能为此提供的资源或者从事的相关活动[9]。客户参与在企业合作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有效的客户参与可以促进企业合作,增强交易行为的产生。数字平台风险会影响客户参与的行为。首先,数字平台风险会影响客户关系,导致客户关系紧张,而客户关系紧张会影响客户参与平台的积极性[10]。其次,数字平台风险导致的市场不确定性会引发机会主义行为,如利用核心信息和假冒信息[10]。由于企业披露信息可能是私密的、有价值的信息,而机会主义行为会让企业感知到信息安全的风险,这进一步降低了客户参与的积极性。最后,数字平台具有快速性和透明性[5],虽然这有助于提高企业间互动效率,但由于数字平台存在信息保障制度的不完备以及信息泄露等问题,增加了客户感知到的信任风险[11],促使客户出于对自身关键信息的保护,从而降低了其参与平台进行信息共享的主动性。因此,数字平台风险减少了客户的参与行为。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H2:数字平台风险对客户参与具有负向作用。
大量相关研究都关注了客户参与对于数字平台创新绩效的积极作用。客户参与企业创新主要表现在知识、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交流与共享[12]。首先,客户参与可以促进信息共享,客户将关键信息和需求如技术资源和客户潜在需求信息等[10],提供给企业并主动参与企业新产品开发,对技术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同时,信息共享可以促进知识整合[10],从而拓宽了企业拥有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增加了创新技术的可能性。其次,客户参与促进了企业对于当前生产中存在问题的发现和与客户需求的共识[13],从而更有针对性地解决产品创新中的问题,从而提高创新效率。
然而,数字平台风险会显著地阻碍平台客户参与,客户参与频率降低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作用。第一,客户缺少对有关重要决策和事件的信息共享可能增加企业创新的难度[14],从而影响企业竞争。第二,客户参与数字平台建设的主动性不高会导致其对数字平台信任下降,由此增强了客户感知的参与风险,从而导致了客户的信息过度保护行为。第三,客户参与积极性和意愿降低会显著提升企业与其合作过程中的信息成本[15],企业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获取产品创新所需的关键信息。总之,数字平台风险通过降低客户参与的行为意愿而导致数字平台创新绩效的下降。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H3:客户参与是数字平台风险与创新绩效负向联系的中介。
隐私保护是保证客户的私密信息不被侵犯或者泄露,有助于最大限度降低数字平台风险对企业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政府和数字平台对隐私保护的政策主要包括平台数据监管制度、平台数据使用制度、信息披露保护制度以及网络安全规范等[14]。黄平平等[16]、Bleier 等[17]的研究表明,隐私保护能够有效抑制数字平台风险带来的负面效应,提高客户参与平台互动意愿并推动信息共享和互动行为的产生。基于此,本研究认为隐私保护会调节数字平台风险与平台企业创新绩效之间的关系。首先,实施数字平台数据监管制度能够有效减少数据滥用,用户隐私权被保护,有助于平台与用户关系稳定并促使用户更主动参与平台互动,促进平台企业获取新资源和新知识进行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因而削弱了数字平台风险对平台企业创新绩效的负向作用。如张海汝等[15]的研究表明可,以通过成立权威的数字管理机构进行数据管理与使用,保证信息隐私安全,提高客户参与平台互动的意愿。其次,数字平台的数据使用制度改变了平台企业过往的数据挖掘方式,避免了平台对客户数据过度收集、挖掘以及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界定和明确了用户数据的应用领域和范围,提高了用户私密数据应用的透明性和可控性,因此,客户对私密数据共享可能产生的风险有明确评估和预期,有助于减缓数字平台风险对平台企业创新绩效的负面影响。最后,国家颁布了网络安全和隐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数字平台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提供保障。通过法律制度的权威性,防止数字平台方的机会主义和不道德行为,规范平台和用户之间的数据交换,缓解数字平台风险对平台企业创新绩效的负面影响。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H4:隐私保护减弱了数字平台风险对平台创新绩效的负向作用。
按照郑成思[18]、董涛[19]的观点,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企业对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进行维护,旨在提高企业创造的收益权和分配权,并提高企业参与平台的收益和动力。有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是提升创新水平、保护创新成果的权益保障[19],也是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增强创新发展的关键。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体系也发生了变化,主要包括数字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数字知识产权规范体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支持等。其中,数字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借助数字平台多方利益相关者进行制约,制定信用评级体系,抑制侵权假冒行为,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的平台氛围,同时保护企业权益,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推动企业创新;数字知识产权规范体系通过《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了数字平台知识产权的内容、侵权行为类型和权利行使的限制[20],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如差异化的身份认证机制、协同服务保障机制以及全方位的利益激励和保障机制等[21],保障企业创造的收益权和分配权,提高企业的创新意愿,因而企业在面对数字平台风险的不确定性因素时仍会愿意进行技术创新与应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支持通过新兴技术对侵权内容和视频等进行筛选和过滤[22],打击侵权行为,为企业创新提供技术保障,比如防火墙技术是比较成熟的数据库安全技术,通过过滤和限制用户权限能有效防止数据库内部资源的泄露,最大限度地避免网络知识产权盗用问题。新兴技术运用于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企业应对数字平台知识侵权以及信息泄露等风险,促进企业更好地创新。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H5:知识产权保护减弱了数字平台风险对平台创新绩效的负向作用。
综上,本研究的分析模型如图1 所示。
图1 研究模型
本研究以运营数字平台的制造商和分销商为对象的,涵盖了制造业、批发零售业、技术服务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及物流业以及科学研究等行业,并针对数字背景下供应链上下游合作企业的内部因素、合作关系和合作行为等方面开展问卷调查。所用变量题项改编自成熟的量表,使用翻译和反向翻译技术来校正翻译错误,以确保问卷的跨文化有效性和概念等同性。研究的数据是组织层面的配对数据。在数据收集过程中,首先,打电话给信息提供者(所选企业的渠道经理或主管),询问他们是否愿意参与我们的调查。共向320 家自愿参与的制造商企业邮寄了编码后的中文问卷,并要求他们确定其主要分销商之一,然后回答有关其企业与该分销商关系的问题。经过电话、访问、电子邮件和重新邮寄的提醒,最终收到了220 份完整的调查问卷,回复率为 68.75%。成对的调查问卷(第二份)被寄给了参与调查的制造商指定的分销商。分销商的回复率将大大影响研究最终的配对样本量。在同样的跟踪和提醒措施下,最终收到了170 份来自分销商的完整问卷。本研究共发放问卷220 份,回收周期为两个月,最终获得有效问卷170 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77.27%。
测量量表主要包括数字平台风险、客户参与、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平台创新绩效。其中,数字平台风险量表和客户参与量表分别在Jean 等[3]、Auh 等[23]的研究基础上设计,各有3 个题项,分别考虑了企业在运用数字平台时感知到风险以及企业在服务提供过程中积极参与;隐私保护量表在Dinev等[24]以及黄平平等[16]的研究基础上制定,同时考虑了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信息数据归属权等因素,共设计了3 个题项;知识产权保护量表参考了Grimaldi 等[25]和Delerue[26]的研究,设计了3 个题项;考虑到传统研究常以销售增长、投资回报、销售利润率和股权收益率等比率来测量创新绩效,与当前数字背景下强调的创新效率内涵有所差别,为充分体现对企业创新的重视,基于Calantone 等[27]、Prajogo 等[28]、曾萍等[29]的研究设计了3 个题项(见表1)。控制变量为企业规模、市场竞争强度以及客户满意度。其中,选取企业规模的原因是不同规模的企业对于数字平台风险的感知以及创新存在区别;市场竞争强度是基于Martin 等[30]研究设计了4 个题项,反映了企业所面临的市场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客户满意度是基于Geyskens 等[31]研究设计了3 个题项,反映了客户感知到价值和支持。
表1 变量的测量指标和信效度分析
此外,根据企业经营的现状判断题项与企业情况的符合程度,测量题项均采用李克特(Likert)七点量表,数字由1 至7 依次代表“十分不符合”到“十分符合”,对回收问卷进行纠正项目总相关(CITC)统计分析,删除CITC 值小于0.5 的题项,且剔除所有因子负荷都小于0.5 和同时在2 个因子上载荷大于0.5 的题项。
利用验证性因子分析(CFA)计算样本变量的因子载荷发现,所有构件都在预期的因子上具有很高的载荷值,同时各因子之间没有明显的交叉载荷。从表1 可以看出,所有构件的 Cronbach'α系数都超过0.6,表明构件具有较好的内部一致性;所有构件的复合信度(CR)值都超过了0.6,且所有构件的平方提取方差值(AVE)值都超过了最低的满意标准0.5。
此外,利用Amos 26.0 软件对测量模型进行了验证性因子分析,对数字平台风险、客户参与、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平台创新绩效进行拟合,发现五因子模型的拟合结果最好(χ2/df=1.429,RMSEA=0.037,NFI=0.922,TLI=0.962,CFI=0.974,IFI=0.975),表明假设模型和数据之间具有较好的拟合性,适合进行下一步的分析。
对样本变量数字平台风险、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客户参与以及平台创新绩效进行中心化处理,以避免不同量纲对分析结果所带来的影响,并对各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如表2 所示,各变量的Pearson 相关系数值均在合理范围内,且表格对角线上的AVE 平方根大于对应变量的相关系数值,数据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此外,所有交互项均为变量中心化处理后相乘获得,避免了不同量纲带来的误差和多重共线问题。
表2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与相关性分析
表3 研究假设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为了进一步验证研究假设,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结果如表 3 所示。根据温忠麟等[32-33]的研究,依次进行有中介的调节效应检验、Bootstrap 法检验和中介效应的差异检验。首先,在基础模型基础上增加了自变量数字平台风险、调节变量隐私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自变量与调节变量的交互项后发现,数字平台风险显著降低平台创新绩效,H1得到了验证,同时数字平台风险与隐私保护的交互项、数字平台风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交互项均显著为正,表明隐私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减弱了数字平台风险对平台创新绩效的负向作用,H4和H5得到了验证。其次,数字平台风险对客户参与的系数显著为负,表明数字平台风险减少了客户参与,H2得到了验证。最后,在自变量数字平台风险、调节变量隐私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自变量与调节变量的交互项的基础上,再加入中介变量客户参与,发现客户参与的回归系数正向显著,验证了客户参与的中介作用,H3得到了验证。
为更好地展示隐私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调节作用,绘制调节效应图如图2、图3 所示。
图2 隐私保护对数字平台的风险与创新绩效的调节作用
图3 知识产权保护对数字平台的风险与创新绩效的调节作用
本研究的结果证明了数字平台风险的负面效应,支持了张海汝等[15]提出的数字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阴暗面”的结论,并再一次证明了数字平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数字平台企业在利用数字平台发布产品信息、吸引客户参与和与客户进行互动等来开展开放式创新的同时,数字平台的潜在风险也会阻碍和抑制企业利用数字平台来获取信息进行创新,因此,需要提高数字平台风险的识别和管理,才能充分发挥数字平台的积极作用,减少信息泄露和信息垄断等不规范现象,为企业提高平台创新绩效创造良好数字环境。
本研究验证了客户参与对于数字平台风险与其创新绩效的中介作用,揭开数字平台风险对平台创新绩效影响机制的“黑箱”,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数字平台风险在企业创新过程中的作用机制,为今后深入探讨数字平台风险的影响效果提供参考。进一步地,实证结果强调了客户参与在平台创新绩效实现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呼应了严兴全等[11]的结论,即客户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都会带来负面效果,一方面客户参与积极性不高可能会带来对数字平台不确定性的高风险感知、失去参与平台进行信息共享的意愿,另一方面客户参与主动性降低可能会带来其对自身关键信息的过度保护,这也为治理数字平台风险、促进平台创新绩效提高提供参考。
本研究明晰了隐私保护政策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引导性作用,为更好地治理数字平台风险提供了明确路径。隐私保护保证了客户的个人隐私权和财产权不受侵犯,提高了客户参与平台互动的意愿。在实践中,企业可以借助国家政策的支持作用,降低客户数据敏感性[7]、提高客户参与和互动,推动企业更有效地获取知识和资源,从而促进企业创新。此外,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能够让企业意识到合理使用数据的重要性,进而减少企业信息安全事件发生。
本研究通过厘清知识产权保护对数字平台风险与平台企业创新绩效的正向调节关系,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对提升企业创新动力和保护企业权益以及抑制平台侵权假冒等行为、降低数字平台风险的作用。因此,企业参与数字平台进行生产运营时,应注重对自身创新技术的保护,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核心技术,遏制假冒行为,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促进企业创新。
首先,数字平台风险对平台企业创新绩效具有负向作用。数字经济发展滋生的“阴暗面”对企业创新和使用新技术以及运用新管理方式产生了不利影响,数字平台风险导致的客户参与意愿降低,而客户参与意愿的下降不利于企业合作与信息共享,进而导致平台创新绩效下降。其次,隐私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均正向调节了数字平台风险与平台创新绩效之间的负向关系。合理的隐私保护有助于提高客户参与的意愿,减低客户隐私风险泄露造成的利益损失,同时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明确和保障客户贡献行为的收益权,提高客户参与平台创新的资源投入,这两者都有助于缓解客户参与的数字平台风险感知对平台创新绩效的不利影响。
但,本研究仅考虑了隐私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调节效应,尚未对数据交易机制、风险承担等其他因素进行深入讨论,因此在未来研究中,可探讨其他因素在数字平台风险与平台创新绩效之间的作用机制,以更好地降低数字平台的风险,为企业创新创造良好的数字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