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胡欣
7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对《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改。
2017年2月,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今年3 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就健全立法体制机制和程序等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把近年来的创新做法通过修改法规予以规范,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办公厅一级巡视员石晓介绍。
关于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新时代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明确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依法治省,深入推进法治山东建设;增加“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本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提供法治保障”的规定;完善了依法立法的原则;贯彻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
关于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增加“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规定地方性法规案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增加“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宣传工作。
关于完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法规审议程序规定;完善地方性法规案的终止审议程序;增加省监察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的规定;完善了地方性法规公布机制;增加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有关地方性法规问题的决定,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关于地方立法工作的制度创新。条例将第七章章名修改为“地方立法制度保障和其他规定”;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符合国家和省立法技术规范;进一步完善了立法工作机制;完善了发挥地方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立法顾问作用和优势的规定;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设立、双联系工作制度等作了规定;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协同立法作了规定;完善了立法评估制度。
关于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增加“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本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的规定。明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省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
关于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作了相应修改;增加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开展协同立法的规定;对指导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原则作了规定;规定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对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案提前介入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