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范畴中破产管理人履职的相关事项研究

2023-10-15 05:31吴昌军
法制博览 2023年27期
关键词:破产法债务人债权

吴昌军

山东慎求律师事务所,山东 临沂 273300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于2007 年正式施行。为配合该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 年4 月制定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并正式确立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形成了现代破产法体系,同时也标志着破产管理事务将实现多方主体利益最大化,其中破产管理人事务贯穿整个破产程序处理的始终,并承担保障实现多方主体利益最大化的这一目标。破产管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定职权,并由破产管理人制度体系对其行为进行规范。从企业破产程序开始,依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评估、清理、保管、运营、处分,来保障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由于破产管理人参与的程序较多,在履职过程中会涉及较多的法律风险,处理不当会直接影响破产程序处理的结果,影响到相关利益人的利益,甚至牵扯出较多的法律问题,发生执业风险。研究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有利于执业者预判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风险,保障《企业破产法》立法目标的实现。

一、管理人执业要点

(一)忠诚履职

破产管理人履职需要忠实、勤勉尽责。与此相关的内容规定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二十五、二十七、一百三十条中,通过检索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件,由于破产管理人非忠诚履职引发的责任纠纷在相关案件中共出现271 次。其中忠诚履职法条引用率最高的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共引用155 次,其次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分别引用57 次、47 次、7 次。这说明破产人履职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利益冲突。根据管理人中心原则,要求管理人主动履行应尽的多种义务,并在履职过程中发生与自身相关的利益冲突时应自我审查、披露,主动回避一些利益冲突。依据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体系中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禁止获取不法利益。除法律规定的合理报酬外,禁止滥用破产财产及以其他方式谋取利益,而是要尽职尽责最大化地维护相关人员的利益平衡,保障债权人的利益。[1]

(二)依法进行财产分配

我国破产管理人执业受法院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企业破产清偿程序,对债权人的财产进行依法分配,以维持债权人利益的平衡。相关的法条规定于《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六条。其中《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在相关纠纷案件中引用的次数最多,分别引用10 次和9 次。其次为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六条、十六条、四十三条,分别引用6 次、6 次、5 次、5 次。

二、履职过程中的风险

(一)非忠实风险

管理人履职过程中涉及的非忠实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权责范围不清诱发的责任风险;第二,期限把握不准造成的程序风险;第三,档案管理不善导致的失职风险。由于管理人事务贯穿破产程序始终,管理人又是破产程序管理的中心人员及破产事务管理的主导者,对于破产程序中的事务都需要管理人参与。但这并不代表管理人在破产管理的始终,对所有事务拥有绝对的管理权及决定权。对于一些特殊事务的执行,管理人还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需要按照相应的规定提交程序,经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许可后再执行[2]。此外,《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的申报与确认、财产分配、债权人会议召开、破产程序终结、登记注销等事务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由于部分管理人对破产程序管理业务不熟,对自身权责认识不清,导致越界处理事务,或出现事务执行逾期等问题,形成相应的责任风险。在档案管理方面,主要问题包括档案管理时效性差、规范性差等问题,导致债权人对管理人业务产生质疑,进而导致二者发生纠纷[3]。

(二)债权申报与确认风险

破产管理人履行债权申报与确认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来自:第一,接收债权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第二,审查申报债权中的风险;第三,确认债权中的风险。《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期间应按期完成,并妥善保管申报材料。超期或未到期确认、材料不全或遗失,都会影响债权的申报。未到期确认的债权或者是附加利息的债权,在批准申请受理后将出现停止计息的情形。确认债权时,应先将债权表提交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最后对债权进行公示。管理人在上述程序中因自身业务不熟悉,出现了事务执行错误,都属于未尽到管理人履职义务,并会对后续财产管理产生影响,让企业陷入危机,进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4]。

(三)财产分配风险

破产管理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常见的风险如下:第一,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有误;第二,未按破产财产分配程序性规则分配财产。财产分配顺序发生错误,将直接导致债务人清偿债务清偿无效的问题,需要重新按照相应的债权顺偿顺序分配财产。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一般按照债权是否有担保、是否属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债权性质的情况顺序分配,并由法院受理申请批准后按顺序执行。在发生财产分配顺序错误的情况下,造成债权人财产损失的,需要由相关部门追回。财产追回失败后,应由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规定管理人应预先制定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法院裁定后执行,执行完成后及时公示。未按规定执行并公示的,侵犯债权人对财产分配的知情权,可能引起债权人起诉管理人纠纷的风险。

(四)财产管理与变现风险

破产管理人履行财产管理与变现的过程中,既要保证多方利益主体利益的平衡,还要充分利用企业现有财产、自身的专业知识及职权协调多部门及经营管理者,防止财产转让、损失、灭失,使固定资产最大化变现,尽最大可能使财产利益最大化,并做好破产受理后的清偿工作。由于现有的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体系中对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主要依靠管理人根据现有的法条进行界定。管理人在债务债权界定中容易出现界定不规范、不准确等问题,引起法律纠纷[5]。此外,在破产受理结束后,管理人需要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并确保在企业财产得到保护后,解除一定的保障措施。保障措施解除期限不准,也可能诱发企业财产的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管理人在执行过程中造成债权人财产损失并由此导致他人产生债务的情况,管理人需承担相应的失职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劳动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中的表决权问题

对这部分内容展开现代化研究工作时,要明确破产法律制度的第一目标,也就是优化债权应用效果,确保债权能够落实到位,以此来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充足的保障。这部分内容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也会遇到债权人人数较多的情况,此时要保障全体债权人之间都具备相对公平的受偿权利。而在具体的司法工作推进当中,债权人所涉及的会议内容,本身有着相对较多的决定权,是清算管理工作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这项规定对债权人本身所具备的自治能力进行了范围上的确认,但是在具体的工作推进过程当中,债权人本身所涉及的职权内容,并不具备对应的表决权。在另一方面,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债权的优先级别应当低于破产费用与担保债权,但是又要高于一般的破产债权。这类情况共同影响着企业本身的破产管理工作应用成效。如果债权人本身存在有破产财产变价的需求,则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后续工作内容进行调节,在扣除各项固定支出,明确对应的债权方与债权内容后,确立当前可供分配的财产。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会产生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情况,进而造成债权人零清偿的局面。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对管理工作者提出的各项变价方案需要进行一定的审核与明确,但是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债权人积极性相对较低,进而在变价方案上无法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各项表决,导致具体的破产工作调节成效差,劳动债权的保护成效较弱。

三、履职过程中的风险应对策略

(一)事前防范

法律风险防范是每一位破产管理人应该具备的职业态度。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虽然存在较多的法律风险,但大部分法律风险是有迹可循的。大部分管理人履职中遇到的法律风险,与自身业务不强有着一定的关系。管理人开始执行企业破产程序前,需要对企业的组建及相关合同的签订做全面详细的审查,对企业的财产风险及财产清算方案进行细致的风险评估,深入排查破产清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并确定风险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地规避履职过程中法律风险的发生[6]。

(二)事中控制

管理人在执行企业财产清算实务时,需要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现有的管理人法律制度协调破产管理过程中的各项事务,并做好履职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和事项管理。在执行每个环节前,先提醒自身作为管理人的主体意识,并严谨细致地做好每项准备工作和管理预案,争取在履职过程中对各项法律风险做到心中有数,事事有控制。此外,管理人还要建立长期的责任意识,在现有法条的基础上明晰自身的责任与义务,明确所在部门的责任,将履职过程中的风险掌控在可控范围内。对于管理人法律制度缺失的,可以做好记录,在相关法律完善前和履职过程中主动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以避免纠纷的发生[7]。

(三)事后补救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一旦发生法律风险,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策略进行补救,根据法律规定与相关部门协调,走司法救济的途径,尽可能地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上进行解决,并将企业和债权人的损失降到最小。

(四)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破产企业管理人员在推进债务人的财产清算工作时,如果想要优化整体工作推进成效,则需要对公司本身所涉及的各类债权人、公司负责方以及管理层进行全面调查工作,依照实际调查内容制成对应的财产情况报告。破产企业的负责人在日常工作的展开与推进过程中,会对破产管理人工作中的各项内容产生较多涉及,因此要求债务人与破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相互配合。如果债务人缺乏有效的配合,则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破产管理人需要将债务人本身所涉及的各类财产进行整合与核对,这也是目前强化债务人财产管理工作、把控具体财产状况的一个重要推进方式。尽管在正式推进破产处理流程之前,需要债务人提供对应的财产情况说明书以及清算手册,但是多数情况下债务人提供的数据会与具体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别。如果只是依照债务人提供的各项数据内容去进行清算工作,则无法明确债务人的实际财产状况,此时需要第三方介入,以此来提升后期核对成效。

四、结语

在企业破产逐步合规化的时代,破产管理人承担着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事务管理的主要角色。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目前正处于完善的过程中,而《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履职提出了很多的要求。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首先要不断地强化自身的业务,熟悉相关的法律条文,了解破产履职过程中常见的风险类型,以及风险所出现的环节。再针对各类风险和法条规定做好事前预防。在执行破产管理过程中控制好风险因素,做好详细的应对预案,以便更好地控制履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预料的法律风险,应按照法条规则及时处理,及时补救,或主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过采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全过程防控策略,将管理人履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降至最低,尽可能地保障破产企业及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保障破产管理制度体系建立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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