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明涛
作为艺术伦理学科建构的关键性概念,虽然在近些年的研究中,艺术伦理的使用逐渐开始有迹可循。但是,对于什么是艺术伦理,依然没有形成明确而普遍的共识。检索相关书籍和论文,也仅有少数学者涉及。他们在艺术伦理或艺术道德概念的界定上,较为明显地沿用传统“道德透视法”的定义模式。比如罗国杰在《伦理学名词解释》中对艺术道德的定义,即“艺术道德是艺术工作者在艺术实践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所应具备的道德品质。”①罗国杰.伦理学名词解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25.宋希仁等学者在其主编的《伦理学大辞典》中对其的定义也基本与之保持一致。直到谢建明教授提出定义,才对艺术伦理的研究视角和概念进行了一定的突破。他指出:“艺术伦理学,简言之,是探讨艺术中的伦理问题。然而,我们又不能把它视之为艺术中伦理现象的罗列。艺术伦理学与美学有许多共通之处。”②谢建明.艺术伦理学与美学诸论[J].东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4):65.在这里,艺术伦理并不是简单的社会伦理在艺术活动领域内的一种展现,美学视角也同样重要。此后,宋铮博士又进一步阐述。他认为:“艺术需要有自己的伦理,更需要发掘和完善自己的这种伦理。即实现个体性与普遍性统一的客观价值的伦理。它既是艺术自身的‘道’,同时也是生活世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尺度。”③宋铮.艺术伦理与艺术的善[J].兰州学刊,2018(6):143.可惜后来的研究并没有对其系统推进和展开论述。而其他很多学者在使用艺术伦理时,则聪明地跳过艺术伦理概念本身,不言而喻地将其研究指向它的各个侧面,包括艺术与道德的关系、艺术的道德作用、艺术伦理思想等,并将其等同于“艺术伦理”范畴本身。因此,明晰艺术伦理的科学内蕴,厘清艺术伦理概念的建构,是当前一件非常有必要且非常有意义的研究。
艺术伦理,是由“艺术”和“伦理”构成的偏正词组,其在基本意义上可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是作“伦理的艺术”理解,即艺术作为被动的主体,接受社会伦理道德的审查和限制;另一方面又可作“艺术之伦理”理解,在这里,艺术不仅是被动的主体,而且是积极能动的存在。伦理建构既是艺术的一种自我需求,又是其主动融入社会的一种对外接纳。本文认为,作为一个交叉性学科的研究范畴和概念,“艺术伦理”的概念解释更应基于第二种积极的理解。主动地交融互通,不仅有利于艺术伦理概念的进一步阐释和接受,也更加有利于艺术伦理学科的体系建构。因此,所谓艺术伦理,就是存在和凸显于艺术活动生态中的价值目标、伦理关系,以及在艺术实践活动中所应当遵循的既源自艺术本质属性又来自于外在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旨在建立一种和谐共处的伦理关系,确保所有对象在艺术活动生态中“各按其序,各在其位,各得其所”,从而推动艺术的有序发展。
要正确理解艺术伦理这一科学内蕴,就应当从内容定位、学科视野、辩证关系和价值目标这四个维度上对其加以准确把握。
美国学者M.H.艾布拉姆斯在《镜与灯——浪漫主义文论及批评传统》中提出,文学活动是由世界、作者、作品、读者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它们之间相互依存、渗透,并相互作用。艺术也是如此。尽管每一种艺术的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不论何种艺术,它们的构成都离不开这四个要素。在艺术活动中,无论是从世界到艺术家,从艺术家再到艺术作品;还是从艺术作品到欣赏者,最后再由欣赏者进行审美反馈,它们之间都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双向流动和反馈的有机系统。
艺术的生存世界是艺术活动生发的客观基础,不同的时代、环境和体制,必然会给艺术发展带来不同的影响。在整个艺术生态体系中,审美性的世界具有重要的地位,其不仅处在艺术活动生态圈的起始性位格,同时,还是终点,又是下一轮运行的起点。因此,艺术伦理首先要探讨的主题之一就是世界——尤其是其中的艺术界对艺术发展的道德责任,以及在艺术伦理关系中所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艺术界”的概念最早由阿瑟·丹托提出①1917年,杜尚以现成的小便池参加展览,直接引起轩然大波。这一事件向传统艺术中关于“美”的本质,艺术的原创性、创造性等诸多概念提出了颠覆性的挑战。“如果小便池都能成为艺术品,那么还有什么东西不是艺术品?”尽管一直以来,各种诘难声如潮不断,但艺术领域中挪用现成品参展之风依旧长盛不衰。1964年,安迪沃霍尔又展出了《布里洛盒子》。针对这一现象,丹托通过作品的分析,在《艺术世界》一文中提出了这一概念。,其在回答“什么是艺术?什么是艺术品?”的问题时提出了一个艺术活动的游戏规则:假如没有艺术界的种种理论和历史,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变成艺术作品。“把某物看作是艺术需要某种眼睛无法看到的东西——一种艺术理论的氛围,一种艺术史知识:这就是艺术世界。”②DANTO A.C.The Art world in Aesthetics:the big questions[M].Cambridge:Blackwell,1998:40.乔治·迪基则进一步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观点。他认为,艺术品之所以能够成为艺术品,无论是杜尚的小便池,还是布里洛的盒子,均是因为得到了 “权威”的“授予”,也就是“代表某种社会制度的一个人或一些人授予它具有欣赏对象的资格或者地位。”③M·李普曼.当代美学[M].邓鹏,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110.而这个能够赋予对象以被欣赏的“资格或者地位”,授予对象以具有艺术品身份的合法性的艺术制度和机构,即是“艺术界”④贝克尔则把这一美学概念移植到社会学上进行阐释,在他看来,艺术界就是以集体活动的方式建构起来的一种社会组织,“一个在参与者之间建立起来的合作网络。”BECKER H.S.Art as Collective Action[J].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1974,39(6):775.与贝克尔所提炼的“常规”概念类似,布尔迪厄认为贯穿于艺术场之中存在着一种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信仰(faith)机制。当艺术品被创作出来之后,该艺术品是否具有艺术品的资格或具有某种特殊的价值与意义并非取决于艺术家,而是取决于当时社会关于艺术的一整套机构与体制等。显然,在这里,艺术界代表的已不再仅仅是我们通常意义上“世界”的“领域”概念,而是像被授予权力而代表集体意志这样的一种角色——我们姑且称之为艺术王国里的艺术政府——它们规定着特定场域内艺术个体的生产、接受、传播、消费、批评。。可以说,在以往的研究中,我们通常对艺术家等个体保持着具有一定高度的伦理审视和道德观照,却对艺术领域中掌握着艺术个体发展“命运”的组织以及依据组织所建立的制度的德性鲜有关注,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纵观人类几千年文明史,最深重的文明灾难的肇事者并非是一个个独立、生动的个体,恰恰是隐匿于其中的“虚幻的集体”。因此,在艺术伦理研究中,“将长期逃逸于道德归责和道德批评之外、被当作预定的和当然的善的伦理性的实体重新召唤到自己的视野之内和怀抱之中”①樊浩.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315.,既具有紧迫性,又具有必要性。
客观的生存世界为艺术作品的诞生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但其并不能直接产生艺术作品。相反,必须经过“中介之手”,即通过艺术家的自由创造才能最终实现。在这里,艺术家不再仅仅是完成艺术作品的人,更是借助艺术作品传达自身对世界独特审美感受和体验的主体。而能否很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则取决于艺术家的德性,包括是否具有卓越的自由创造能力以及应有的个人道德修养等。正如贡布里希所言:“现实中根本没有艺术这东西,只有艺术家而已。”②贡布里希.艺术发展史[M].范景中,译.天津: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1998:4.笔墨虽然出于手,实则根于心,世间的艺术作品,都是艺术家精神世界的载体,都是艺术家“精气神”的某种浮现。比如:贾谊雄姿英发,故其文章“疏直激切、尽所欲言”;司马相如孤傲不群,故其文章“辞藻华丽、理不胜辞”;相反,杨雄为人简易佚荡,好深湛之思,故其文章长于玄远思辨。尤其是当艺术水平达到一定层次后,“士之致远,先器识而后文艺”,比的便不仅是艺术功底的深厚,笔法、构图、色彩的技巧,而是艺术家的精神境界、胸怀气度和德行修养。诚如“中国新美术运动的开拓者”刘海粟所言:“我们所谓美固在物象,但是物象之所以为美,不仅仅在它的自体,而在艺术家所表出之生命,也就是艺术家人格外现的价值。”③丁涛.南京艺术学院美术学学科名师研究:刘海粟卷[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2:203.因此,艺术伦理研究的主题之二,即是探讨艺术家在艺术创造过程中展现的审美趋向和道德态度,以及其所应当遵循的创造准则和道德规范。在整个艺术生态体系中,艺术家处于第二位格,他们是审美性世界造就的审美者和造美者。
艺术作品是艺术家运用一定的物质媒介和艺术语言,将自身内在的审美意象以物态化的形式创造出来的审美鉴赏对象。在艺术四要素中,其处于核心地位,它既是艺术家本质力量和精神的显现,又是接受者欣赏和阐释的对象。在艺术活动过程中,这一“客观文本(或形式)”的好坏,直接决定着艺术价值目标的实现。艺术审美的实质,是一个不断从最初对纯形式美的感官追求逐渐升华转向对善的审美追求和接受的过程。在艺术审美活动中,艺术作品不仅要赋予人们在感官层面上的愉悦性,还要给予人们道德追求的境界,即通过展现人的价值和生命的意义,使人的灵魂在艺术的洗礼中实现真善美的升华。正如当代英国艺术评论家西蒙·沙玛(Simon Schama,1945-)所说:“艺术的价值,不仅在于当代的审美观念,更在于思考未来的价值所在,即可贵的人性。”④编辑部.孩子们眼中的世界有多么灿烂这场关于“美”的创意作品展值得去看[N],嘉兴日报,2021-8-10(4).在这里,所谓的 “可贵的人性”,即是艺术之善⑤笔者认为,亦如王国维治学的“三重境界”之说,艺术之善也有“三重境界”之分。第一重境界指向个体情感,通过宣泄情感,抚慰正义,实现个体的救赎;第二重境界指向群体理性,个体积极融入群体,通过载道教化维护现世伦理秩序;第三重境界则指向善之本体,以“异在”批判和反抗,将现世之善“否定之否定”,不断推向发展。具体将另文阐述。。因此,艺术伦理研究的主题三,就是艺术作品的伦理评价,也就是探讨艺术作品这一客观文本所应当呈现的世界以及其已经呈现的世界对真实世界所产生的影响。在整个艺术生态体系中,艺术作品处在第三位格,其产生于艺术家之手,是艺术家审美感受、意识和体验的显现。它既是艺术家直接创造的,也是审美性的世界通过艺术家之手的间接创造。
艺术作品不同于其他普通物品,它并不是一个与接受者无关的自足客体,更不是结构主义或形式主义理论家所说的“是严密的结构和语言组合”。那种认为艺术作品价值或者历史地位的实现完全取决于艺术家创造的传统观念,只说对了一半。除此之外,它还有赖于艺术接受对艺术作品意义的解读。恰如杜夫海纳所言,艺术作品本身只是一种“自然之物”,只有当它被观众接受时,它才能成为一种审美对象;也只有经过接受者的接受,艺术家及艺术作品的内在价值和意义才能得以实现,一个完整的艺术活动才算最终完成。在这里,艺术接受者不仅是检验者、审视者,还是一个积极能动的创造者。艺术接受者一边以“自我”的视角对艺术作品加以审美、诠释与创造;一边又站在 “他者”的角度解读艺术家的创作动机及艺术思想等。所以,艺术接受既是接受者从自我经验出发、带有自身特色的审美创造活动,又是接受者与“他者”——包括艺术家、作品、艺术界及其他接受者的一种 “双向”交流和对话。也正是在这种艺术接受活动中,艺术活动才实现了与社会活动的联结,融入人类社会活动的宏大体系中,从而实现了对艺术家的创作和外部世界,包括社会政治和其他接受者的影响,并在其间形成了鉴赏层面和批评层面的接受者伦理。因此,艺术伦理研究的主题之四,即是探讨艺术接受者在艺术实践活动中应当履行的道德责任,以及在对艺术作品进行鉴定和品评,对艺术家所反映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作出价值判断和意义辩驳时应当遵循的准则和规范。在整个艺术生态体系中,接受者处在第四位格,主要有专业的艺术批评家和作为普通观众的接受者。他们是艺术品造就的;也正是有了艺术作品,才有了接受者的美感体验和感知。
德国现代哲学家倭伊铿在深入考察了数千年以来文艺与道德的长期 “对立”之后,断然认定这种“对立”并不是“一些暂时性的事件”:道德总是一而再地诘难文艺没有道德责任的担当,总是脱离社会现实生活的甘苦辛酸,描绘那些虚幻的“风花雪月”。而当文艺不断向道德靠近时,其又被训斥为是一种僵硬、机械的道德教条的呈现,完全没有了自己的灵魂。①曹连观.文艺的德性:审美与伦理的耦合[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123.可以说,艺术伦理正是着眼于跳出这种“历史周期律”,运用跨学科思维对艺术伦理中艺术与道德的关系进行了重新地审视:它既不是单一的伦理学视角,认为艺术伦理即是外在道德规范对艺术的单向查验,从而迫使艺术主动放弃自身的存在性,错误地形成对道德的单向性依附;更不是单一的美学视角,认为 “艺术唯美”、道德无涉,从而架空艺术使之成为“海市蜃楼”。相反,是道德和审美的一场双向奔赴和深度交融。
然而在当下,有些学者依然固执地将艺术伦理等同于社会伦理在艺术领域中的体现,认为:“从应然性角度分析,艺术伦理是艺术领域中的伦理,是社会伦理在艺术领域内的体现,它渗透于艺术活动的各个环节。”②王小琴.中国艺术伦理研究述评与展望[J].道德与文明,2010(1):133.显然,这是不符合当下艺术伦理学科的发展实践和现实的。这种观点的产生,是单一伦理学视角产生的思维定式的结果,它来源于伦理学长期居于显学地位的某种优越感。在既有的惯常性批评话语体系中,他们习惯性地将道德作为艺术作品的唯一价值判断标准,习惯性地采用道德化的立场来对艺术作品、艺术创作等进行指责,俨然将自身视为了艺术的唯一“裁决者”。可以说,不管是有意为之的姿态性立场的宣示,还是因为学科视角所限而难以准确把握其科学意蕴,这种单向性的建构方式,都必然会危害到艺术的发展。纵观中外历史,我们曾无数次地尝试过用道德家的设想来构建艺术伦理的体系,为此我们粗暴地禁止过很多被我们认为 “不道德”的艺术作品,但历史又屡屡证明了它们的优秀和我们的错误。无论是西班牙画家戈雅的《裸体的马哈》、意大利画家提香的《乌尔比诺的维纳斯》,还是王尔德的《莎乐美》、霍桑的《红字》,或者马尔克斯的《一桩事先张扬的谋杀案》,其结果大抵如此。在中国,同样也有这样鲜明的例子。
因此,在新时代下,艺术伦理只有遵循跨学科的发展方向,突破传统固有思维模式,促成审美与道德的双向奔赴和深度交融,才能拂去遮蔽真理光芒的“前见”,建构起真正具有生命力的概念和范畴,并最终形成一个个丰富生动的审美世界。相反,妄图通过空喊道德口号并以此建构自身所在学科话语权的意图,则必定会因为遮蔽艺术伦理作为交叉性学科概念的真正价值而落空。
辩证关系是一切客观事物存在的一种既有状态,艺术伦理也是如此。在学科视野中,它是道德和审美的双向奔赴和深度交融;在辩证关系上,它则是艺术自律和他律的辩证统一。
首先,艺术要受到外在社会道德的“他律”。艺术作为社会文化的子系统和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必然生存和成长于社会体系中;不管它的形式和规律如何独特、自为,它的产生、发展和运作也不可能离开社会这一母体。也就是说,艺术不可能是一个纯而又纯的“美的运动”,它必然与外在社会的道德紧密相连。否则,它无法被理解,更不可能存在。因为,不仅艺术的起源与社会道德直接相关,而且艺术活动的主体也必然是有道德之人;其所表现的内容和最终要达成的目标,也均指向了最终的“善”。在社会活动这一大系统中,艺术只有接纳了社会道德的建议和规范,允许它们参与到自身的运行机制中来,才能使自身更好地发展。艺术的这种 “他律”,是道德普遍性的一种体现,在这一意义上,道德是外在于艺术本身的,是社会道德对艺术的一种引导与规范。这与社会道德在其他领域,诸如经济、政治、医学等中的运用并没本质的区别。因此,在此不作特别展开。
其次,艺术也要 “遵从自身的游戏规则”。正如同任何一种活动体系均有其运行规则一样,艺术活动也必然会内生出自我的伦理要求。“我们的时代,早已不再是以哲学为唯一科学的时代了,它已经分化为许许多多的专业学科,每个学科都有自己的目的方式以致精神气质。”①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渠东,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2.刚开始,艺术被作为政治、道德等的一种“附庸物”,并不具有自身的独立意识;但是,随着劳动分工和社会各领域的不断分化,作为人类审美活动的艺术,也逐渐有了学科和边界的自我意识,开始“从巫术仪式的装饰性、宗教宣传的手段、贵族身份的标示中脱离……此时的艺术,对内要求审美畅情的形式性,对外要求拒绝政治的直接干涉或介入,即在艺术的自治中,遵从其自身的游戏规则”②刘海.艺术自律与先锋派——以彼得·比格尔的《先锋派理论》为契机[J].文艺争鸣,2011(11):19.。这就是艺术的 “自律”,即艺术站在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独立性立场上“为自我立法”,提出了自我的道德权利、要求和主张。比如,遵从美的生产法则,具有明确的“主体性”意识,遵循艺术的内在准则,坚守其“异在”的独立价值等。其中,遵从美的生产法则,是艺术之所以是艺术,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的主要因素,也是艺术功用能否得以有效发挥的基本前提。因为,无论是艺术的道德教化,还是艺术的认知娱乐,它们的有效传播和表达,均有赖于其审美价值的实现。正如曹连观博士所言,伦理道德等人的“内在尺度”,只有符合美的规律进入审美的公转轨道,才能实现自身在艺术表现中的自转。③曹连观.文艺的德性:审美与伦理的耦合[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22.具有明确的“主体性”意识,则是艺术家和接受者真正自由自觉地参与艺术活动,最终实现“情的凸显,美的显现,善的高扬”的基本前提。坚守 “异在”独立价值,则是艺术以“异在”的批判和反抗,将现世之“善”不断推进发展的重要途径。它通过对现存社会的疏远、否定与超越,进行对既存“异化现实”的一种“异化”,从而避免了自身被既有社会整合的命运,并描绘出了另一个更为真实的世界,即“异在”的艺术世界。并由此,使自身成为现实社会中唯一可能拯救既有社会的一种“力量”。正如马尔库塞所言:“艺术家借助于这个异化,使自己逐渐从异化社会中摆脱出来,并创造出只有艺术才能在其中具有和传达其真理的非现实的、幻象的天地。”①赫伯特·马尔库塞.审美之维[M].李小兵,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156.
作为艺术自律和他律的辩证统一,艺术伦理正是通过对艺术活动对象及其每一个环节的价值指引和干预,确保艺术活动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从而体现艺术正向性社会价值的。这种作用和价值主要体现在艺术作品、艺术生态和人类社会这三个递升层面。
一是确保艺术作品触动灵魂。不论何种艺术,但凡传世之作、千古名篇,必定是“形式美、主题真和道德善”的辩证统一,通过求真、弘美、扬善给人审美的享受、思想的启迪和心灵的震撼。为此,艾青说过,如果我们的诗神是驾着纯金的三轮马车在生活的旷野上飞驰的话,那么,那三个发出隆隆震响的、闪耀着光芒的轮子,就是“真、善、美”。然而,长久以来,我们很多的艺术家并没有把追求真、善、美作为自身的艺术理想,缺乏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担当,创作出的艺术作品往往有形式,没内容;有形象,缺灵魂;有高原,少高峰。在他们的一些作品中,“有的是非不分、善恶不辨、以丑为美,过度渲染社会阴暗面;有的搜奇猎艳、一味媚俗、低级趣味,把作品当作追逐利益的 ‘摇钱树’,当作感官刺激的‘摇头丸’;有的胡编乱写、粗制滥造、牵强附会,制造了一些文化‘垃圾’;有的追求奢华、过度包装、炫富摆阔,形式大于内容;还有的热衷于所谓‘为艺术而艺术’,只写一己悲欢、杯水风波,脱离大众、脱离现实。”②习近平.习近平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DB/OL]. (2015-10-14) [2023-04-10].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0/14/c_1116825558.htm.表面看来,各种艺术形式层出不穷,万紫千红。但在大量唯美化的艺术形式背后,是艺术家们对月露之形、风云之状和音韵铿锵、四六对仗等的一种自我陶醉和沦陷,它实质是思想的苍白、知识的匮乏,以及对现实社会生活与普通民众生存挣扎的冷漠和无视。这种一味追求形式美,而缺少对现实生活的关注,缺少对人自身本质的思考,必将使艺术走入死胡同。恰如倭伊铿所言:“沿着这条小路走下去确有巨大的危险,艺术可能降低为仅仅是形式的娴熟,仅是高超技巧的迷人眩目的显示,这高超技巧后面没有完善的人,它不会对完整的人产生影响。”③倭伊铿.道德与艺术[M]//刘小枫.人类困境中的审美精神——哲人、诗人论美文选,上海:上海东方出版中心,1996:182.
作为艺术活动的重要准则,艺术伦理不仅对艺术创造者提出了道德要求,还对艺术作品的“应当”进行了规定。它就像“指向罗盘”,在浩瀚的大海中指引艺术作品驶向正确的方向。一方面,它要求艺术创作者扎根于现实生活,并在此基础上,正确处理好义利关系,把握好“人自身的存在”;通过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水平、业务能力和道德素质,创造出具有温度、深度和高度,能够照亮和温润人心并能引领社会良好风尚、促进时代发展变革的艺术作品。另一方面,它又要求艺术作品“灌注生气于外在形状”,塑造鲜活生动地艺术形象,把具有生命价值与生命意义的内容消融在形式美之中,从而确保艺术作品实现真善美的辩证统一。也就是说,在艺术伦理的价值指引和干预下,艺术作品不仅要具有美的形式,能够化实相为空灵,引人精神飞越,超入美境;还要具有进一步引人“由美入真”“弘美扬善”,探寻生命核心节奏的能力。④宗白华.宗白华全集:第2卷[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71.
二是维护艺术生态圈的有序发展。改革开放40多年来,特别是21世纪以来,艺术领域空前活跃,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根据欧洲艺术基金会发布的《TEFAF2014全球艺术品市场报告》显示,中国艺术品市场交易份额已经占到了全球的24%。已连续两年蝉联全球艺术品交易市场第2位。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各路资本纷纷杀入,艺术市场领域也乱象众生:艺术家投机取巧,沽名钓誉,作品粗制滥造,抄袭剽窃之风盛行;艺术中介金钱至上,以低俗、媚俗等方式迎合公众欲望本能,公众又以消极庸俗的审美趣味刺激艺术的生产和传播;批评家缺乏批判精神和独立人格,为他人“站台”,或庸俗吹捧、阿谀奉承,或说着不痛不痒的套话、废话……这些乱象和失序的实质是艺术伦理关系的混乱。
艺术伦理正是着眼于此。它通过对艺术活动对象“安伦尽份”的引导和安排,从而确保艺术生态系统有序发展。一方面,它教育和引导实践主体“乐于安伦”。艺术伦理不仅规定了艺术活动系统中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还教育和引导其通过对艺术伦理的把握,主动感受鼻息关系的脉动,识别艺术发展的方向,认清自己的伦理位置,并形成自身关于责任和义务的观念,从而塑造出一种积极的道德人格。另一方面,它又积极引导和激发主体“主动尽份”。随着社会的发展,艺术活动中的关系形式日益多样化,不管是艺术家与艺术家的关系,还是艺术家与策展人的关系,甚或是艺术家与接受者之间的关系,都蕴藏着各异的价值取向、利益需求和道德理想。这必然导致彼此之间的关系“紧张”,从而对艺术生态系统造成一种伤害。艺术伦理正是通过积极的道德评价、奖惩激励等方式,积极引导和激发主体的行为逐步从“实然”向“应然”转化,从而在活动中调节好自身与他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形成和谐有序的艺术生态系统,最终促进艺术的发展和繁荣。
三是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作为时代前进的号角和文明的象征之一,艺术并非只是文明的美容院,而是服务于一个更高的目的,即加强人类的生命体验、丰富人类社会生活。正所谓“文变染乎世情,兴废系乎时序。”艺术不仅能够反映一个时代的风貌,还能引领一个时代的风气。而且,从其诞生的第一天起,这就是艺术自身最根本的使命之一。但是,这种使命的完成却不是自然天成的,而是有赖于艺术伦理强有力保障的。无论是艺术活动中作为优秀艺术作品的创造者——艺术家,还是艺术作品的接受者,或者是艺术作品本身,都离不开艺术伦理的引导和规范。
艺术伦理不仅要求艺术家德艺双馨、艺术作品真善美统一,还要求艺术接受者具有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识和积极向上的审美取向。它的介入,对于确保艺术在社会实践中发挥积极正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提升社会文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如果艺术创作者没有正确的价值观,就不可能充分认识到“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也不可能自觉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生产出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更不可能通过他们创造的艺术作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传递人类的真善美。如果艺术作品没有艺术伦理的介入,艺术作品就看不到希望,它们或徒有形式,没有“筋骨”,内不能彰显真善美,外不能鞭挞假恶丑;或生搬硬造,文脉不通,沦为单一、空洞的道德说教。如果观众、批评家没有欣赏道德,就会放弃自身作为艺术生产中的“消费者”的责任,沦为单纯的感官欲望的“奴隶”,或金钱至上、丧失自身独立批评之精神,或一味满足自身的低级趣味,导致“劣币驱除良币”。
正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艺术学理论学科评议组成员夏燕靖教授所言,“交叉理论是当今艺术学科建构与建设中极为重要的拓展性研究领域……当今许多理论研究,大多形成于交叉、融合、渗透之中,进而发展为新兴的学科方向。譬如,艺术学与相关学科的交叉,促成了艺术人类学、艺术伦理学、艺术考古学、艺术教育学和艺术经济学等具有学术意识新潮、思想新潮、精神新潮的新生代学科方向的生成。”①夏燕靖.艺术学学科重整再出发[J].美术学报,2023(2):136-137.显然,通过四个维度明晰艺术伦理的科学内蕴,不仅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艺术伦理概念的建构模式,还有助于我们推进艺术伦理学体系的建构。本文仅作“抛砖引玉”之用,期待学界批评指正,并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