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颜,傅贻忙
(1.湖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2.湖南大学新型城镇化与不动产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82;3. 湖南工业大学 商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7)
人民幸福是国家政策的根本落脚点,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强调,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建设,全面推进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住房是多数居民家庭财富的最大组成部分,住房市场的变动会较大地影响居民生活成本和消费行为,进而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感[1-2]。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经济实现了迅速增长,住房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在经历了房地产市场的长期繁荣和经济复苏乏力后,住房支出持续增加和收入增长放缓甚至停滞相叠加,住房支付能力成为中国城市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3]。COVID -19带来的经济冲击可能会导致更高住房成本负担和更大范围的家庭经济困难,从而损害居民主观福利。因此,如何稳定住房价格、提升住房支付能力、增加居民主观福祉成为各级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幸福城市”的重大挑战,也是目前亟需关注和解决的重要现实问题。
国内外研究者从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角度对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因素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微观个体因素方面,年龄、受教育程度、收入等均是影响居民幸福感的重要变量[4-8]。住房是多数居民家庭财富的最大组成部分,同时它还具有不同于其他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的关键特征,因此对居民幸福感发挥着重要的、独特的影响[9-10]。然而,既有研究主要探讨的是住房产权、住房价格以及住房物理特征等对幸福感的影响,鲜有研究探讨住房支付能力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11-13]。另外,关于住房支付能力影响幸福感的作用机制,现有文献缺乏全面系统的总结和分析。基于此,本文在文献梳理和理论探讨的基础上,运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实证检验住房支付能力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并对其作用机制和异质性影响进行深入分析。与既有研究相比,本文边际贡献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在控制微观个体特征基础上,利用微观调查数据实证分析了住房支付能力对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影响,丰富了“住房与幸福”这一领域相关研究;其次,从理论和实证方面探讨了住房支付能力影响居民幸福感的两个重要机制——健康状况及发展和享受型消费,拓展了住房支付能力影响幸福感的作用渠道研究,为提高住房支付能力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本文的研究为理解住房支付能力在居民幸福感中的重要性提供了微观依据,同时为住房调控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有益启示。
住房承担着满足人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本功能,是人民安居乐业的物质基础。此外,住房兼具投资和消费的双重属性,是个人财富和社会地位的重要象征,在居住功能和财富价值之外发挥着促进居民产生安全感和积极社会心理的作用,是主观幸福感的重要影响因素[14-15]。住房支付能力是指家庭在其收入水平内支付住房成本以满足其居住需求的能力,反映了家庭在居住支出与其他支出之间的动态权衡,是住房市场、经济和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晴雨表和指示器[16-18]。与单纯的房价指数相比,住房支付能力能够更为全面、真实地反映居民家庭面临的住房压力和住房负担。
住房支付能力对城镇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存在两种效应。一方面,住房支出是家庭支出的主要组成部分,随着城镇化进程推进和住房市场繁荣,房价持续攀升,使得居民的居住成本不断增加。住房负担的加重和住房支付能力的降低会过度挤占居民其他基本生活消费,进而降低主观幸福感[19-20]。另一方面,受“居者有其屋”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住房对于居民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再加上住房与教育、医疗等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密切相关,会影响到居住、就业等与居民主观福利相关的各个方面[21]。因此,过高的住房负担和过低的住房支付能力使得居民对住房自有的焦虑增强,面临的精神压力持续加大,进而影响心理健康和主观幸福感[22-24]。相关研究已经证明,居民在产生购房行为之后,将产生一定的财务压力,或者引发家庭纠纷,这些均将降低居民的主观幸福感[25-26]。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1。
假设1较低的住房支付能力会显著降低城镇居民的主观幸福感。
基于相关文献和理论推断,住房支付能力对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可能来自以下两个渠道:第一,高昂的住房成本和住房负担会对健康状况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居民幸福感。良好的健康状况能够显著提高幸福感,当健康状况恶化时,幸福感就会下降。随着房价上涨,住房成本日益成为城镇居民生活压力最主要的来源之一,对其身心健康均产生了显著影响。与住房支付能力较强的居民相比,住房支付能力较低的居民可能因为费用问题放弃或者推迟医疗保健服务,进而导致健康状况不佳或者产生健康问题[27]。一项针对纽约市居民家庭的实证研究发现,较低的住房支付能力与较低的自评健康状况和较高的死亡率相关,这主要归因于住房成本上涨导致医疗服务推迟和取消,进而对健康产生消极影响,并且这种负向效应对于那些住房成本占家庭收入比重超过50%的家庭更为显著[28]。第二,住房支付能力会改变消费结构和规模,进而影响居民幸福感。根据消费经济理论,在满足了生存型消费之后,发展和享受型消费能够给居民带来愉悦感受,进而显著提升主观幸福感[26][29]。但是,发展和享受型消费的收入弹性极大,如果居民将大部分收入用于支付房租或者住房贷款,那么就只有较少的剩余资金用来支付其他享乐需求,且倾向于花更少的时间在娱乐活动上,进而显著降低幸福感。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较低的住房支付能力通过影响健康状况进而影响居民幸福感。
假设3较低的住房支付能力通过缩减发展和享受型消费进而降低居民幸福感。
本文采用的是北京大学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CFPS)微观数据。CFPS是一项全国性、大规模、多学科的社会跟踪调查项目,每两年进行一次追踪调查,样本覆盖了25个省(区、市),包含社区问卷、家庭问卷、成人问卷和少儿问卷四种主体问卷类型。CFPS成人数据库中涵盖了较为详细的关于居民幸福感状况和个人特征的信息,家庭库中关于家庭资产和住房情况的调查信息也比较详细,这符合本文研究需要。本文采用了2018年的数据,剔除样本中主要指标值为“不知道”“不适用”“拒绝回答”“缺失”的样本,删除了年龄在16岁以下的样本,最终得到基准回归的有效样本数量为4203份。
1.被解释变量。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居民的幸福感。借鉴已有研究的做法[8-12],采用CFPS2018问卷中受访者对“您觉得自己有多幸福?”这一问题的回答进行测度,分值为0~10分,表示从“非常不幸福”到“非常幸福”,分值越高表示居民的幸福感越高。值得注意的是,居民幸福程度是一种短期的主观感受,为了检验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本文还选取问卷中抑郁情绪指数问题构建相关变量,从侧面反映受访者当下的情绪状态和生活感受。
2.解释变量。住房支付能力是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既有研究以各种方式定义了住房支付能力,但并未形成统一的测算方式。部分研究者采用房价指数对住房支付能力进行简单评估。然而如果不考虑家庭收入水平,这一指标对潜在购买者来说参考意义十分有限。因此本文参考既有研究[30-31],采用住房成本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衡量住房支付能力,其中住房成本包括每年的房贷支出或者房租支出。值得注意的是,住房成本占家庭收入的比重越高,则住房支付能力越低。
3.控制变量。影响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因素众多,参考既有研究,本文控制了如下变量:年龄、年龄的平方、性别、婚姻、工作状况、受教育程度、家庭规模、住房数量、相对收入水平、城乡分类以及医疗保险参保情况。婚姻变量在调查问卷中表达为婚姻状况,受访者的回答包含未婚、离婚、丧偶、同居和在婚5个选项,本文统一将前面四种设定为无配偶,在婚设定为有配偶。工作情况在问卷中表述为在业、失业和退出劳动力市场,若受访者在业,则赋值为1;若受访者失业或者退出劳动力市场,则赋值为0。受教育程度为一组虚拟变量,根据受访者对最高学历的回答进行构造,分为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大专及以上四组,在回归分析中以小学及以下为基准组。家庭规模为受访者回答的家庭总人口数量。住房数量为个人或者家庭成员实际拥有的住房总数。既有研究表明,个体幸福感主要取决于相对收入而非绝对收入水平,因此本文控制了相对收入变量,根据受访者“您的收入在本地?”进行构造,分值在1~5之间,数值越高代表相对收入水平越高。CFPS询问了受访者参保状况,如果参加了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赋值为1,未参加上述保险则赋值为0。
表1汇报了所有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全样本显示,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平均值为7.390(满分为10分),总体而言,我国居民幸福感水平较高。住房支付能力的平均值超过了0.3,表明典型家庭需要将其收入的三分之一用于支付住房费用。样本中男女比例基本持平,男性人数稍多于女性,其人数占比为50.5%;平均年龄在42岁左右,可以看出居民多为壮年;有82.5%左右的居民处于已婚状态;90.4%的居民享有各种类型的医疗保险;80.5%的居民依然活跃在劳动力市场;从相对收入水平来看,均值为2.856,说明居民的自评相对收入总体处于偏低水平。全样本家庭人口规模平均为4人,平均拥有的住房数量为1套左右。
表1 变量定义及描述性统计
本文使用以下计量模型进行估计:
happinessi=α+βaffordabilityi+
δXi+Pi+ε
(1)
其中,happinessi表示居民主观幸福感,affordabilityi表示住房成本占家庭收入比重衡量的住房支付能力,Xi为可观测的个人特征的向量,比如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等,Pi是个体固定效应,ε为随机扰动项。本文主要关注的是住房支付能力的系数β,其反映了住房支付能力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在影响机制的实证检验中,本文将模型(1)的被解释变量替换为居民健康水平、发展和享受型消费支出。
值得注意的是,居民主观幸福感是赋值为0~10分的离散型有序变量,根据Angrist和Pischke(2010)[32]、Ferrer-i-Carbonell和 Frijters(2004)[33]的研究,当被解释变量是心理测评类的等级指标时,采用Ordered Probit模型和OLS回归模型并没有明显差异,且传统线性回归在系数表达和政策含义分析方面更加直观。因此,本文借鉴冷晨昕和祝仲坤(2021)的研究思路[34],首先采用OLS进行估计,然后采用Ordered Probit 模型对(1)式进行估计,进一步保证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首先实证检验了住房支付能力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回归结果如表2的列(1)~(2)所示。研究发现,住房成本占比和居民幸福感之间存在显著的负向关系,住房成本占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居民主观幸福感会下降0.117。值得注意的是,住房成本占比越高,即住房支付能力越低,居民主观幸福感也就越低,即住房支付能力与居民幸福感呈正相关关系。
表2 住房支付能力影响居民幸福感的实证分析结果
相关控制变量的实证结果与已有文献基本一致。年龄与居民幸福感呈现出“U”形特征,与主流幸福经济学的研究结论一致,这可能是因为多数居民年轻时面临的工作、生活压力较大,而随着年龄的增加,自身财富不断积累且各方面环境得到适应和改善,会使得幸福感有所提升。相对收入水平对居民幸福感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相对收入水平越高,居民的幸福感更高。整体而言,受教育水平与主观幸福感呈正相关关系,主要是由于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居民,其实现自身价值的能力较强、机会较多,同时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情绪控制能力,往往更容易感到幸福。居民幸福感与其拥有的住房数量高度相关,拥有的住房数量越多,幸福感越强。住房通过带来收入回报、提供经济安全等途径,对居民幸福感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此外,婚姻能够带来稳定的伴侣关系和较好的家庭氛围。与没有配偶的人相比,有配偶居民的幸福感更高。具有医疗保险的居民比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幸福感更高。其他变量对居民幸福感并不存在稳定且显著的影响。上述估计结果与既有的研究结论较为一致。而本文在针对居民幸福感的回归分析中进一步控制了住房支付能力等住房因素的影响,并且验证了住房支付能力对居民幸福感存在较大的正向影响。
尽管前文回归结果显示住房支付能力与居民幸福感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但依然无法排除由于遗漏了与住房支付能力和幸福感相关的变量而导致的内生性问题。为了解决可能的遗漏变量问题,本文参考部分学者的研究[35],采用土地出让金额作为住房支付能力的工具变量,以解决回归方程的内生性偏差问题。土地供应是房地产市场的基础,土地出让金是房价的构成要素。土地出让金额越高,房价水平越高,住房成本占收入的比重就越高,住房支付能力就越低。由于中国特有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出让和供应主要由地方政府进行管控,因此与地区居民的幸福感不存在直接的相关关系。综上,土地出让价款这一变量能够较好地反映该地区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情况,满足工具变量相关性的条件,但是难以对居民主观幸福感产生直接影响,也满足了工具变量外生性的要求。考虑到房地产市场通常具有较长的建造周期,房地产企业在购买土地后1~2年才能够完成房屋建造,这意味着土地出让金额对住房成本占比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滞后期,因此本文采取了2017年的省级土地出让金额数据作为工具变量。表2列(3)、列(4)汇报了采用工具变量进行二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进行估计的结果。第一阶段回归结果与预期相符,且F统计量均大于临界值,说明模型不存在弱工具变量问题。在考虑了内生性问题并使用工具变量进行回归分析之后,住房成本占比与居民主观幸福感之间依然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说明本文的研究结论较为稳健。
为了进一步检验住房支付能力对居民主观幸福感影响结果的稳健性,本文首先构造了衡量主观幸福感的另外一组指标。幸福感是人们对自身状况的整体评价,反映了一种稳定的、持久的正向情绪体验。参考欧阳文静(2019)[22]、周力和沈坤荣(2021)[36]的研究,本部分采用主观心理健康变量对幸福感进行度量。在CFPS问卷中,采用8个相关问题对居民的抑郁情绪进行了客观测度。本研究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对流调中心抑郁量表(CES-D)8题项进行分析,综合测度出心理健康变量,分数越高表示心理越健康,一般而言居民感受到的幸福感就越高。表3列(1)、列(2)是使用心理健康作为被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住房成本占比对幸福感的影响显著为负。
表3 稳健性检验结果
考虑到幸福感是有序的离散型变量,本部分利用Ordered Probit模型对住房支付能力的主观幸福感效应进行再检验,回归结果如表3列(3)、列(4)所示。实证结果再次证明了住房成本占比与居民主观幸福感之间的负相关关系,这说明本文的实证结果是比较稳健的,不随计量模型的改变而改变。
住房成本占比的增加和住房支付能力的削弱将导致居民幸福感水平下降,对其机制的识别十分重要。基于相关文献和理论推导,本文认为住房支付能力可以通过影响居民健康状况、发展和享受型消费进而影响幸福感。较高的住房负担和较低的住房支付能力将会对居民生活产生冲击,导致居民在健康方面面临较大的财务压力,也可能挤占居民的发展和享受型消费,这些微观因素均会对主观幸福感产生不良影响。
CFPS问卷中包含了居民个人健康状况以及消费支出的数据。其中健康状况变量根据问卷中“您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如何?”这一问题构建。若受访者回答“非常健康”“很健康”和“比较健康”,则赋值为1;若回答“不健康”和“一般”,则赋值为0。发展和享受型消费支出则根据居民与提高生活质量有关的消费支出数据进行构造,对文化娱乐支出、旅游支出、保健支出、美容支出、教育培训支出和取暖费支出进行加总并取对数,纳入回归方程。具体回归结果见表4。
表4 住房支付能力对居民主观幸福感影响的机制检验
表4中列(1)、列 (2)分别表示居民自评健康状况、发展和享受型消费对住房成本占比进行工具变量回归的结果。从中可以发现,较高的住房成本占比挤占了居民发展和享受型消费支出,并导致居民健康状况恶化。住房成本占比每上升一个百分点,会使健康状况下降0.325%,使发展和享受型消费减少1.167%。表4的列(3)、列(4)分别表示幸福感对自评健康状况、发展和享受型消费进行回归的估计结果,以此来探讨健康状况、发展和享受型消费对于主观幸福感的影响,结果与以往研究文献以及现实感知相同:健康状况的改善、发展和享受型消费的增加将会显著提升居民的主观幸福感。
为了分析住房支付能力对居民幸福感影响的机制,同时将健康状况、发展和享受型消费与住房成本占比放到基准回归模型当中,估计结果如表4中列(5)所示。相对比之前的系数-0.117,住房支付能力的系数大幅度变小,住房支付能力每增加百分之一,将会导致居民幸福感下降约0.066,并且影响系数不再显著。以上结果表明,当把健康状况、发展和享受型消费放入回归模型后,住房成本占比对于幸福感的反向影响减小,而健康状况、发展和享受型消费对于主观幸福感的影响依然正向显著,这验证了前文的分析:住房支付能力的下降会挤占居民发展和享受型消费,并恶化其健康状况,导致居民幸福感降低。
上一部分考察了居民总体幸福感的情况,本部分从个体特征方面的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对样本进行分层,考察不同情况下住房支付能力和居民主观幸福感之间的关系。首先探讨住房支付能力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在不同收入层级间的差异。由于相对收入地位是根据受访者对自身以及周边群体收入水平的主观感知进行定义的,受“谦虚”“难为情”等心理的影响,上述回答可能会出现对实际收入情况高估或者低估的偏差。因此本部分按照居民家庭总收入的客观数据,将样本分为高收入和低收入并再次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5列(1)、列(2)所示。结果表明,住房成本占比对低收入人群幸福感的负向影响显著,住房支付能力也会影响高收入阶层的主观幸福感,但是并不显著。与高收入群体相比,中低收入人群增加收入的渠道和机会有限,如果住房成本占收入的比重过高,那么对主观幸福感的负向影响就越显著。这一研究结论进一步说明了政府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必要性。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而提供的政策性住房,是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工程,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能够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表5 住房支付能力主观福利效应的异质性分析
其次,根据居民受教育程度变量,将样本划分为大专以下、大专及以上样本,以考察住房成本占比对居民幸福感在不同受教育群体之间的作用差异,结果如表5列(3)、列(4)所示。研究发现,不同受教育群体的住房支付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其对主观福利的影响程度也存在差别。住房成本占比对大专以下受教育水平的居民幸福感呈现显著的负向作用,住房成本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大专以下居民的幸福感将下降0.187个百分点。对于大专及以上居民而言,随着住房支付能力的下降和住房负担的加重,幸福感也会有所下降,但是负向影响并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受教育程度高的群体,其获取财富的能力较强,且具有相对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情绪控制能力,在面临较大的住房压力时,能够较好地调节自我消费行为和情绪压力,因此住房支付能力对其主观幸福感的影响较小。
利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2018)数据,实证分析住房支付能力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从理论和实证上探讨住房支付能力对居民幸福感产生影响的机制。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住房支付能力与居民主观幸福感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考察住房支付能力对居民幸福感影响的内在机制后发现:一方面,住房支付能力可以通过改善居民健康状况进而对其主观幸福感产生积极影响;另一方面,住房支付能力通过影响发展和享受型消费支出对居民幸福感产生作用。此外,住房支付能力的主观福利效应在不同收入水平、不同受教育水平的群体之间存在差异。
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水平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也是住房调控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眼于增加居民主观福利这一核心目的,政府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提升住房支付能力:(1)扩大住房供应,尤其是要完善保障性住房供给体系,满足居民的居住需求。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提升中低收入人群住房支付能力的主要途径,政府需要持续改进和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体系,既注重新建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建设,也要注重存量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优化,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布局优化并举,以保障性住房供给为主要抓手,提升居民幸福感。此外,过于严格的土地使用和开发规定限制了住房供给的增长,并推高了房价水平。城市可以通过在特定的目标区域允许适当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和密度来鼓励新建筑或现有结构的再开发。(2)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积极培育和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住房租赁市场是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提升住房支付能力、缓解居民住房压力的重要工具。要继续实行租购并举,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健全和完善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支持租赁住房建设,并且从税收优惠、金融支持、土地供给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3)建立健全城市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监测制度,科学把握城市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及其演变趋势。同时,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开的住房信息系统,对地方、区域层面的住房交易成本等进行科学测度,堤升住房市场透明度,推动住房市场朝着更有效、更公平的方向演进。(4)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是提升住房支付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要多措并举增加就业岗位,优化营商环境和创业环境,让人民群众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保障。同时,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努力缩小不同人群的收入差距,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减轻收入不平等为重要途径提升住房支付能力,进而增强居民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