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雅伦,叶 洪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91)
进入21世纪,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环境日渐宽松,金融革新步伐日益加快,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以及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信息化助推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大步向前。2019年施行的《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及2009年施行的《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均将金融信息服务界定为“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现行政策对此概念的释义,未能囊括金融信息服务的全过程,如未包含金融信息的收集加工、发布传播、存储管理、大数据等金融科技的应用,与金融信息服务的发展实践脱节。当其落脚点是服务时,那么主要是围绕信息服务还是金融服务展开,是界定金融信息服务概念的出发点。学者彭绪庶指出:“之所以出现对金融信息服务概念的认知差异,可能是因为对其侧重点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即分别理解为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为金融业提供的信息服务以及与金融相关的信息服务三个角度。”[1]笔者赞成从第三个角度,即与金融相关的信息服务来对金融信息服务作广义的理解。也就是说金融信息服务指为金融用户(专业机构或个人)提供涉及所有与金融信息的生产加工、发布传播、存储管理、科技应用等环节相关的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服务,以促进金融活动的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轻金融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鉴于目前学界对金融信息服务的关注以及研究甚少,笔者在中国知网以“金融信息服务”为主题进行检索,将得到的505篇相关文献导入VOSviewer知识图谱可视化分析软件,进行文章关键词统计分析。发现在目前的理论研究中,以金融信息服务为研究对象时,多涉及对信息服务平台的搭建与适用[2-5]、信息服务系统以及信息服务行业等方面的关注[6-8];相比之下,对其监管模式的构建、服务策略的探析以及结合金融科技的发展探索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却付之阙如。金融科技的发展除了带来发展的机遇与便捷之外,同时也伴随着金融风险与隐患。由是之故,重视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发展以及与金融科技的融合状况,明辨与域外差距及现实困境,明确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对于促进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发展、顺应金融科技创新都是大有裨益的。
金融信息是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与金融活动息息相关的各类消息、情报、知识与资料的总和,是金融现象相互联系、发展变化的特征反映[9]。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运用,各类金融机构开始通过多种渠道为广大用户提供多样化的信息服务。金融业较强的服务性,决定了服务质量的高低对其长远发展的深远影响。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具有跨领域的复杂性,近年来在与金融科技的融合下发展迅猛,虽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金融信息服务的发展保驾护航,但域外相关企业的进驻也给本土金融信息服务商带来了不小的冲击。由此,认清我国金融信息服务的发展现状,是明确其现实困境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的前提。
顾名思义,金融信息服务既属于金融产业分类范畴,又兼具信息产业属性,具有跨领域、跨行业的交叉性与复杂性。
一方面,在金融产业中,根据中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①对金融业的划分,金融信息服务被列入金融业的“其他金融业”门类,与其相并列的还有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财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等。其行业代码为694,仅适用于在金融业的分类范畴中,代表金融信息服务的产业特性,却没有全面涵盖其兼具的信息服务属性。
另一方面,在信息产业中,联合国已将“信息业”列入了《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之中;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联合制定的《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也规定了信息产业的细分范围②。我国国家统计局于2004年在《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中,对与信息相关的行业也进行了划分,统称为信息产业。然而,我国早年对信息产业的划分显然只限于电子信息活动的关联产业。金融信息服务当然归属于信息产业范畴,但该规定未能充分体现金融信息服务的产业特征,也无法涵盖其具体产业构成。以上均未能对金融信息服务行业进行整体的分类划定,不利于该行业在现行产业分类中的行业定位与路径选择。
现代金融科技的发展,逐步加大了金融市场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创新技术的融合力度,这使得金融信息的传播速度前所未有地加快,信息体量规模空前膨胀,极大地促进了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发展。
金融科技在我国最直观的应用表现,就是消费者支付方式的转变,通过建立支付宝、财付通(微信支付)等移动支付平台,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提供了线上的平台转账支付服务,甚至可以在金融科技企业搭建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应用程序上购买各种理财、投资产品。金融科技的融入,颠覆了传统金融业的服务方式,促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积极探索谋求与互联网技术等金融科技相结合的发展理念与道路。如证券业通过搭建覆盖全产业链的金融服务平台,形成依靠金融信息服务开拓证券市场的发展局面。保险业也在大力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拓展互联网营销渠道,提高信息服务水平。
可以说,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在过去十年间成果举世瞩目。许多传统的金融机构通过金融信息服务网站的搭建,为广大用户群提供了丰富多样的金融信息[10]。另据CNNIC调查统计,中国网民的数量已超过十亿,并仍在不断增长中③。如此庞大的用户群,在金融科技的发展带动下,迎来了中国金融业整体信息服务水平的大幅提升。金融科技作为有力的技术支撑,改善了金融信息在生产、加工、发布、存储等各环节的服务模式,全面提升了我国金融信息服务的发展水平与服务质量。
金融信息服务的发展归根结底还要取决于金融业的兴衰以及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自21世纪以来,我国宏观经济始终保持稳步发展,经济结构的转型以及服务行业的备受重视,无不为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加之自2013年,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措施,均为提升我国信息能力、构筑信息优势、加强金融信息服务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营造了促进发展的利好环境。
然而,发展机遇的出现总是伴随着风险与挑战,这一点在金融信息服务业也不例外。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带来了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激化了产业间的国际竞争,许多国际知名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纷纷进驻中国,给国内后发的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与挑战。加之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中美贸易争端加剧了这一时期的不稳定因素的增长,金融风险点四处开花,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来得有必要。
我国金融信息服务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业增长迅速,发展活力较强,传统金融业加快转型使其富有巨大潜力,但总体上属于后发类型,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域外发达的经济体相比,仍存有较大差距与不足。
金融信息服务的基石就是金融信息与数据,谁掌握了海量的信息,便能够提升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力与控制力。我国目前的金融信息服务市场,主要由来自国际的金融信息服务巨头彭博(美国)和路孚特(英国)等金融信息服务商以及本土的万得公司占据。虽然我国以万得公司为代表的本土新兴金融信息服务商近年来发展迅速,在国内市场占据了一席之地,但是我国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独立性较弱,对域外的依赖程度过高,与金融有关的信息基本来自域外的金融数据库。据相关测算,我国本土的金融信息数据有超过90%是外来的,且以美国为主[11]。在当今社会对金融信息服务需求持续增长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信息服务商对外依赖明显,与国际性的金融信息服务商存有较大差距,尚未出现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普遍偏低,极易沦为寡头垄断竞争下的牺牲品。
综观国际上名列前茅的金融信息服务商,无一不重视与媒体的协同发展,通过建立通讯社、依托多种媒体平台,共同促进金融信息的传播与服务。如早期创立的路透社,除了为欧陆以及英国提供金融信息数据之外,还加速了新闻信息的传播以及计算工具的运用,积极探索与媒体的协同发展。无独有偶,彭博公司在成立的第八年建立了自己的通讯社,随后还建立了电视台、广播、杂志等多种多样的媒体平台,借助媒体的跨界合作,使其很快由单纯提供金融信息资讯的供应商摇身一变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提供全面金融信息的服务商之一。
相比之下,万得、大智慧、同花顺等公司作为我国金融信息服务商的代表,尚未建立自己的媒体部门,也缺乏与其他媒体平台的深度合作。从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金融新闻咨讯均由宣传部及新闻出版部门负责传播并提供相关服务;进入20世纪80年代,一切有关金融信息的服务工作改由新华社统一布局,中国经济信息社作为其直属机构,负责具体的经济信息收集、数据产出、市场营销以及用户服务等工作。以上与金融信息服务主体相脱离的分散的媒体服务模式,就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无法打破国际主流金融信息服务商的垄断,本土通讯社的建立与发展仍存在一定滞后性[12]。
当前我国金融信息服务企业主要以国内的金融信息数据为收集、加工对象,再面向国内市场提供服务,国际化服务水平普遍较落后[6]。一方面,受制于海外金融数据的低覆盖率,我国仅有少数金融信息服务企业涉足欧美国家、日本等金融市场的部分信息与数据,信息范围极度狭窄,严重阻碍了国内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国际化的发展愿景;另一方面,尽管我国已确立了让少数领先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并设立了境外办事机构,但由于中文产品语言的适用范围有限,我国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的跨国交易能力不足,国际竞争力受阻。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一带一路”的建设推动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升级改造,区域间信息共享的迫切性与我国现有数据库对东盟金融信息的涉猎不足存在矛盾,加之现有数据多以英文呈现,客观上影响了金融信息的传播与服务质量的保证[13]。
当前处于信息爆炸的发展时代,各金融机构都应当增强将信息转换为价值的能力,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与效率。金融服务行业也开始逐渐步入信息引领发展的阶段,这一方面域外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域外金融信息服务的创新发展体现在利用信息开展信用评级的超群服务能力、综合金融市场信息掌控金融产品定价权以及高度重视金融信息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等诸多领域。
信用评级④作为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信息商品[14],对其加强监管事关一国的金融稳定与经济发展。信用评级权的主导能力直接影响着全球金融信息的掌控程度与资本配置的服务性能。自2008年次贷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欧盟与美国纷纷出台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CRA)监管的举措,通过出具信用评级报告为投资者逾越信息屏障提供重要参考,为缓解金融信息不对称发挥关键作用。美国是信用评级起源地,CRA一直属于重要的金融信息中介,其中三大CRA⑤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不容小觑。然而,其发展的同时也蓄积了许多行业弊病,比如自安然事件以后,美国评级行业备受质疑,遂于2006年出台了以自由竞争为基调的《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2010年颁布了以设专章加强CRA监管为主旨的《多德法案》(全称《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15]。相比之下,欧盟“自由主义”思想孕育下的对信用评级干预的自律监管原则以及无需专门立法的理念,自欧债危机后将CRA推上了风口浪尖,自此欧盟各国开始着力加强对CRA的立法监管与改革措施。2009年欧盟通过了《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规》(EC 1060/2009),该法规标志着欧盟开始从思想认识上扭转对CRA自律监管的理念,转向通过层级较高的立法加强对各成员国的监管规制[16]。随后相继出台的一系列监管法令,均彰显了欧盟采取全面且强硬的监管措施来应对少数以美国为首的垄断性CRA的影响[17]。德国也通过修改《有价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机关的职责,并在第三十九条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我国信用评级的发展起步较晚且仍坚持多头监管的格局,必将引发监管的重叠抑或真空。在监管立法方面多以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为主⑥,制度分散、标准不一,加之我国对域外信息与外部信用评级的过度依赖,致使CRA缺乏独立性与市场竞争力。
加强对CRA的监管无疑是完善金融信息服务的创新之举。CRA作为市场“看门人”,通过开展对金融信息的收集、加工、分析与公布等各项服务,可以有效解决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18],对规避金融潜在风险、提升金融信息服务效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金融产品定价是指金融机构在某个时刻将金融产品对于客户的价值及时地用货币表现出来⑦。在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中,金融产品的定价错误是酿成惨重损失的导火索之一。次贷虽然是一种纠错机制,但是已无力挽救陷入重创的全球金融系统。这其中,掌握世界市场公认金融产品定价权的顶尖金融机构,如美国花旗银行、AIG、雷曼等公司首当其冲。究其原因,主要源于近几十年间国际金融产品定价从风险定价向套利定价模式的转变[19]。只有掌握货币、股票、债券、期货、外汇等各类金融市场的广泛信息,分析汇率及利率的价格走向,形成对金融产品的定价能力,才是提升国际市场金融话语权的肯綮。美国银行十分重视培养企业通过掌握定价权来保障利润实现的能力,主张定价能力是企业在不失去业务的前提下提高价格的能力。苹果公司、流媒体巨头Netflix以及石油公司ConocoPhillips等均被纳入了掌握定价权的优势企业范畴⑧。加之美国凭借其全球信用评级的垄断地位,极易招致滥用金融产品定价权,甚至独占金融服务市场的局面,短期内美元霸权仍难以撼动。为此,经过不断修订《巴塞尔协议》⑨,力求建立一个以最低风险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监管和内部评估过程的市场监管为三大支柱的更具前瞻性的资本监管方法[20],以及时调控现代金融市场运行机制下的风险隐患,维持全球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动态平衡。
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我国缺乏国际定价权,导致在金融创新领域举步维艰,这从多家国内银行推出的外汇理财产品雷同性高、模仿痕迹明显以及欧美市场操纵着石油、大豆、铁矿石等多种大宗商品价格,在我国大量进口环节中赚取巨额利润中可见一斑。
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是指为各类金融活动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系统及制度安排⑩。作为金融业的“骨架”,为保障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安全有序运行提供硬件设施与法律规范的支撑。“二战”后,国际金融基础设施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主导下逐步建立完善。由于其对国际金融基础设施握有绝对的控制权,加之历来奉行的贸易保护主义,且自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美国自身经济发展遭遇重创,其对中国涉及金融领域的打压与遏制充分反映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之于国家金融安全与服务保障的重要意义[21]。美国除拥有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外,还主导着全球的跨境资金结算业务,世界各国几乎90%的外汇交易清算份额都依赖于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支付报文系统来开展跨境支付结算服务。这与美国注重对金融机构内外部数据的收集,致力于把内部金融信息推广为行业标准乃至国际标准,以及加强对以支付结算系统为代表的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密切相关。在标志着建立了一个新的金融监管框架的《多德法案》颁布之前,美国一直坚持多机构共同监管以及联邦监管和各州监管相结合的模式。随后为应对日益扩大的市场规模与监管空白、多头监管等局面,美国开始构建以金融稳定委员会为主体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22],为推进金融信息服务的基础建设营造健康有序的金融环境。瑞士于2016年出台了世界首部关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专门立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案》,既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这一国际惯例相接轨,又兼顾瑞士的国情开展了适度的制度创新:体现在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范围界定上,突破了国际惯例规定的五种基础设施门类,将证券交易所列入其中,且未将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与证券结算系统分开单列。这一点与我国的实践不谋而合,我国将二者统一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23]。新加坡近日已超越中国香港一跃成为新的亚洲金融中心,其大力发展的分布式账本技术(DLT)就是一种运用于金融服务领域的分散式数据库,即利用区块链技术破解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中面临的低效率与高成本的问题。无独有偶,英国也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推进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其建立的金融交易数据库,囊括了在线统计收集系统、GDP实时数据库、Gabriel在线系统等广泛金融数据[22],通过对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加工,为服务金融用户提供便利。
我国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于2020年3月由人民银行联合六部委印发了《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与此同时,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搭乘金融科技的东风,不断提升金融基础设施的数字化与智能化水平,但如何更好地为国内金融信息服务的发展保驾护航,进而提升域外适用的规模范围,未来依旧任重而道远。
在当今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金融创新能力作为各国抢占国际市场的竞争核心,对于金融信息服务行业来说亦意义深远。域外在金融信息服务领域的创新实践,为我国提供了如下可资借鉴的经验:一是应致力于发展本土权威性的信用评级机构,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监管力度,增强对金融信息的主导控制能力,通过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评级体系来实现内外部的信用评级,建立一支富有国际影响力的信用评级队伍以期进一步开拓海外服务市场。二是银行、证券、基金、保险和信托等金融机构应当把培育国际金融产品定价权作为发展的第一要务,着力提升金融创新能力,增强全球金融信息作用于本土金融服务领域的正向引导激励效能。坚持人民币汇率与利率的市场化发展方向,提升自主定价权的同时逐步融入国际市场,以期获取更广泛的信息资源并运用于金融产品的创新实践中。三是我国应积极谋求与域外监管部门的国际合作,开拓金融基础设施的准入市场,加快将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科技手段融入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脚步,增强风险监测能力的同时提高金融服务效率[24],以期实现国际竞争优势,掷地有声地向国际金融市场传递中国声音。
金融信息服务涉及对金融信息数据的收集、汇总及发布,还包括相关信息技术平台的搭建以及设计各类金融产品与金融模型,对基础数据进行金融分析,资产定价和风险评估,可以说对金融用户参与市场交易、预测市场前景、规避投资风险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展望金融信息服务的未来趋势,应当朝着兼具专业性、独立性、科技性、服务性等方向全面发展。
在国际金融信息服务市场上,要提高中国金融信息的主导权及话语权,使其拥有一席之地。首先,国家需要在法律政策充分保障的前提下,汇聚各方力量打造一批本土具有竞争力的、独立性强的金融信息服务头部企业,提升中国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国际影响力。我国提出在上海和深圳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当务之急便是解决我国金融信息服务的国际弱势地位困境,增强本土企业的国际话语权,提高国际竞争力。其次,我国本土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之间也要开展良性竞争,积极从证券交易所等金融信息来源机构收集第一手金融信息数据,通过自主加工整合,设计开发成各类金融产品,严格把关提供服务的目标、机制、平台、设施等各环节,建立一整套完备的金融信息服务框架,推动国内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健康高效发展。最后,要在充分认识国内金融信息服务行业与域外的相关领域巨头发展存有差距的基础上,着力突破国内机构技术水平的限制,提高信息服务标准,努力朝着构建专业性高、风险处置能力强、竞争力大的本土金融信息服务龙头企业目标迈进。
当前正处于一个集数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为一体的信息爆炸的时代,金融信息服务的水平如何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服务质量如何满足民众对信息资源的需求,均对金融科技应用于金融信息服务领域提出了更高要求[25]。以大数据这一金融科技的先锋领域的发展及应用为例,金融大数据是直接产生于金融活动之中的数据集合,以此数据库为基础的金融信息服务业应当借助人工智能及更多的技术手段不断提供创新性的服务。近年来广为人知的蚂蚁金服、京东金融等互联网企业的信用评分已经有纳入个人征信的发展趋势,由互联网消费行为而产生的信息数据,纳入特定理论模型经计算转化为金融信用数据并予以在实践中应用。由是观之,如果没有金融科技手段对大数据进行收集、分析与整合,就不会产生超越传统金融征信评价的创新型信用评分机制,这也从侧面说明,金融科技的应用程度将决定今后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广度与深度。
未来可在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等三大技术的发展指引下,结合当下较为流行的区块链、云存储、线上支付、人脸识别等新科技,加快推进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创新发展之路。其一,要借助金融科技手段拓宽基础性数据及信息来源,实现散布于各政府及公共事业部门的信息共享,为金融信息服务业提供发展必需的第一手数据资源。其二,及时创新工作思路,树立服务理念,转变服务策略,全面提升服务水平,确保金融信息服务商提供给客户所需的信息数据真实可靠,规避互联网环境下计算能力提高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加剧的窘境,实现企业融资与投资者理财的目标共赢。其三,促进金融科技与金融信息服务的双向赋能、相互助力,使行业整体发展水平愈发贴合我国作为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增强抵御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能力[26]。
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金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金融体系的枢纽。金融监管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对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有序发展意义重大[27]。面对国际金融市场的激烈角逐与金融危机频发的局面,各国都在积极谋划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化与改革,为保障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质效提供制度与体系支持。
金融信息服务涉及金融、信息技术、商业服务等众多领域,可谓当代蓬勃发展中的新兴服务业。首先,要健全我国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法律依据,改变当前金融信息服务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作为我国相关的主要行政性法规,是用来规范外国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适用范围明显有限,极易造成多头监管及监管真空隐患。未来我们亟需建立一部层级较高的专门性的金融服务法,较全面地涵盖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各监管领域,克服各部门规定缺乏强制性等弱项,致力于形成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为金融信息服务市场的开放与规制提供制度保障。其次,扩大金融信息服务的范围,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普惠性。如2016年全国首创的广西金融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运用于信息服务领域作出了成功尝试,解决了金融机构与扶贫对象难以精准对接的问题,通过大数据管理平台的搭建,促使广西金融精准扶贫贷款余额在两年时间内增幅明显[28]。各地区均应因地制宜,善于开发运用以大数据为代表的新兴技术,满足金融信息服务的多元化需求。最后,探索建立适应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监管方式,结合其金融与资讯并存的属性特征,整合分别由“一行两会”和国家网信办各自监管的体制,未来建立分工负责与统筹协调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在规范金融信息服务方面,将监管重心移至信息的安全保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保护上,将监管要点放在充实监管队伍的人才建设上,提高监管效能[29]。
金融信息服务作为金融行业的核心内容之一,其功能旨在为金融产品提供分析、交易平台与投资理财渠道,保障客户及时获取金融资讯,促进金融活动经济价值的实现[30]。金融信息服务兼具金融产业与信息产业的双重属性,行业的整体发展虽未来可期但仍处于迷雾之中,尤其是在横扫全球的重大疫情背景之下,加之金融科技的渗透与冲击,提升我国金融信息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加快与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数字技术的融合,健全信息收集、加工、分析与发布的服务流程,优化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依旧需要时间的积淀与检验。
注释:
①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7年6月30日。
② 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联合制定的《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中,将信息产业具体细分为新闻出版业、电影和音像业、广播电视和电信业、信息和数据处理服务业四个行业。
③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较2020年12月增长4296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3.0%。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6386350817842958&wfr=spider&for=pc,2022年9月11日访问。
④ 信用评级,也称信用评估,是以一套相关的指标体系为考量基础,标示出个人或企业偿付其债务能力和意愿的过程。https://baike.baidu.com/item/信用评价/4853137?fromtitle=信用评级&fromid=1193956&fr=aladdin,2022年10月1日访问。
⑤ 美国三大评级机构,也是世界三大评级机构,是指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三家信用评级机构,分别是标准普尔、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和惠誉国际信用评级公司。
⑥ 我国相关评级机构的立法散见于部委文件,如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证监会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等。
⑦ https://baike.baidu.com/item/金融产品定价/50917491,2022年10月2日访问。
⑧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4079593110334905 &wfr=spider&for=pc,2022年10月2日访问。
⑨ 《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在全球范围内主要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https://baike.baidu.com/item/巴塞尔协议/2375654?fr=aladdin,2022年10月2日访问。
⑩ 202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中对金融基础设施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