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向明,金吴文浩
(中国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并强调“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首先要通过全国人民共同奋斗把“蛋糕”做大做好,然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正确处理增长和分配关系,把“蛋糕”切好分好。这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们要创造条件、完善制度,稳步朝着这个目标迈进。可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是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其中加大收入分配制度中转移支付等再分配环节的调节力度尤为关键。这是由于市场效率优先的初次分配不断扩大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尤其表现在城乡之间[1]。而第三次分配规模较小,依靠少部分企业自愿捐赠的方式很难真正有效缩小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另外,根据相关发达国家的经验,政府的再分配调节能缩小居民间的收入不平等[2]。因此,要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向中等收入行列,必须发挥以税收、转移支付为主的再分配手段对壮大中等收入群体、改善收入分配格局的关键作用[3]。
有研究发现,政府转移性支付等再分配手段能显著缩小收入差距[4-7];但也有研究认为转移支付对改善收入分配效果并不明显或存在逆向调节作用,即扩大收入不平等[8-10]。这两种不同观点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第一,其研究大多采用单期样本的宏观数据,且数据较为陈旧,无法反映当下政府转移支付对微观个体再分配效应的动态变化;同时,缺少测度省域层面的财政再分配效应。第二,政府转移支付的目标群体是相对贫困家庭,而现有研究忽略了探究政府转移支付再分配效应的贫困异质性。第三,在衡量转移支付时,没有区分政府转移支付和社会转移支付,可能会高估政策带来的影响。第四,养老金的归属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能会使政府转移支付再分配效应产生偏误。
鉴于此,本文首先利用CHFS微观调查追踪数据,从全国和省域层面讨论政府转移支付对居民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影响;并基于相对贫困的视角,构建Alkire-Foster多维度贫困测量框架(以下简称“A-F方法”)识别相对贫困家庭户,比较转移支付的再分配对多维贫困户与非多维贫困户间收入差距的异质性影响;同时,区分社会转移收入和政府转移收入,以识别政府转移支付再分配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效应。此外,探讨纳入养老金后政府转移支付对居民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影响①,以期对未来养老金制度完善提供政策参考。
本文使用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②2015年、2017年和2019 年三期样本数据③,经过匹配个体、家庭和地区数据,并删除户主年龄在18岁以下的样本,剔除数据中仅出现一次的样本及关键变量缺失和样本异常值等一系列处理后[11]④,最终得到这三年的全国家庭有效样本4387户、5690户、10204户,其中,这三年的城镇家庭分别为2694户、3101户、3223户,农村家庭分别为1693户、2589户、6981户。
1.基尼系数的计算。基尼系数是目前衡量收入不均等最广泛的指标。由于本文使用的是微观调查数据,充分考量了样本的分布情况并结合国内外基尼系数计算方法[12],因此,选择式(1)来计算转移支付前后全国及各地区家庭收入基尼系数。
(1)
其中,G代表家庭收入基尼系数;n表示观察的样本量;yi指的是第i个家庭的人均收入,需按照收入大小升序排序;μ代表观察样本内家庭人均收入均值。以下所有收入均指家庭人均收入,且收入不平等为家庭间收入不平等。
2.再分配调节效应分析、测算框架及MT指数测算。本文的政府转移支付主要指对居民的转移支付,即政府无偿地支付给家庭和个人以增加其收入和购买力的费用,且大都具有福利支出的性质。从家庭的角度而言,来自政府的转移支付形成家庭的转移性收入,因此又称为转移收入。转移支付后收入等于转移支付前收入减去社保缴费,再加上政府转移性收入。政府转移支付对家庭收入分配的作用过程及机制见表1[13]。
表1 政府转移支付调节效应分析及测算框架
本文使用Musgrave等[14]提出的MT指数衡量测算政府转移支付对收入再分配效应绝对值,该指数因其简洁性与经济含义的明确性成为测算再分配效应最常用的指标。具体表达式见式(2)。
MTTR=Gb-Gt
(2)
其中,Gb表示转移前收入基尼系数⑧,Gt表示转移后收入基尼系数。转移前后的收入基尼系数分别由政府转移支付前后的收入代入式(1)计算后得到。MTTR表示政府转移支付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如果该值为正,说明财政政策起到了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呈现正向的调节效应;反之,则是负向调节效应。此外,用MTTR/Gb的百分比值来表示政府转移支付对家庭收入再分配效应的相对值[6],该百分比值越大,说明政府转移支付降低家庭收入不平等程度越高。
3.多维贫困测度方法。家庭多维贫困变量构造需要对选取的家庭多维贫困指标进行赋值与赋权,然后进行加总求和得到家庭多维贫困变量。多维贫困得分最大取值为1,最小取值为0。多维贫困得分直接反映家庭的多维贫困状况,家庭的多维贫困程度随着取值的增大而加深。借鉴Alkire等[15]所提出的双界线方法,从收入、资产、就业、教育、健康、住房六个维度共9个指标构建A-F多维贫困指标体系[16-20](见表2),不仅衡量贫困户收入的“贫”乏,还反映了其他维度的“困”境。并进一步通过A-F方法⑨对六个维度的多维贫困指标加总并完成贫困识别,在加总维度数时,各维度权重赋值为1/6并相加。按照通行做法考察k=3时的多维贫困状态。
表2 多维贫困维度、指标、临界值及权重
表3显示,全国层面上随时间的推移政府转移支付对居民收入整体再分配正向调节效应绝对值与相对值呈现“U”形变化。通过对样本测算发现,2015年、2017年、2019年政府转移支付总量分别为979.8万元、1720.8万元、2547.8万元,呈递增趋势;这三年的MT相对值呈“U”形变化特征,分别为3.19%、1.44%、3.12%,平均降低收入不平等程度2.58%。这表明转移支付再分配调节对居民收入整体呈正向调节作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居民收入差距,从而有利于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
表3 全国及各省份政府转移支付的再分配效应
此外,依据国家统计局标准对全国经济发展区域进行划分,按照东、中、西和东北四大区域对再分配效应强度的分布情况进行区域层面的探讨,结果显示:(1)北京、天津等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转移支付对收入不平等程度的调节作用在时间趋势变化上表现为先缩小后扩大,意味着政府转移支付再分配效果不理想。其中北京市的MT指数这三年的相对值分别为7.71%、1.34%和-1.44%。(2)中部省份政府转移支付对收入不平等程度的调节作用随时间变化特征与东部地区基本一致,收入分配状况逐渐恶化。其中安徽省的MT相对值从2015年的4.69%变化为2019年的-1.36%。(3)西部地区政府转移支付降低收入不平等程度较弱,且部分省份出现两年及两年以上MT指数为负的情况。其中,贵州省的MT指数三年均为负;云南省、甘肃省的MT指数在2017年、2019年均为负。(4)东北地区中,辽宁省、黑龙江的再分配效应动态变化趋势与东部地区相反;吉林省的MT指数三年均为负,表明吉林省的政府转移支付加大了收入不平等程度。
1.表4显示,政府转移支付降低城镇内部、农村内部收入不平等程度随时间变化分别呈现出缩小、扩大特征,城镇内部、农村内部收入不平等程度分别从2015年的1.37%、0.73%变化为2019年的0.27%、2.14%,且2019年农村正效应强度超过城镇。原因可能在于:一是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而农民工群体普遍收入较低,社会保障参与度不高。由于作为“身份标签”的户籍限制,其无法享受与户籍相联系的各种城市公共服务和福利。二是得益于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行动的推进,针对农村家庭的转移支付力度和精度都有较大的提升,对农村相对贫困人口的增收效应显著。
表4 全国及各省份政府转移支付再分配效应的城乡异质性
从区域层面分析:(1)东部地区城镇内部政府转移支付再分配调节效应强度分化严重,而农村地区政府转移支付再分配调节效应强度随时间变化呈上升趋势。2015年、2019年上海城镇地区的MT指数分别为2.44%、3.38%,山东城镇地区的MT指数分别为0.20%、0.08%。另外,北京、浙江农村地区的MT指数相对值分别从2015年的0.01%、0.56%增加到2019年的2.01%、2.51%。(2)中部地区城镇内部政府转移支付降低收入不平等程度随时间变化呈下降趋势,农村内部政府转移支付缩小居民收入不平等作用的强度提升明显。其中山西城镇地区MT相对值从2015年的1.81%减小至2019年的0.05%,农村地区相应地从3.98%增加至6.76%。(3)总体而言,西部地区政府转移支付在降低城镇居民收入不平等程度方面呈现出与中部地区基本一致的动态变化趋势。但个别省份存在政府转移支付加大了城镇居民收入不平等程度的情况。在农村内部,相较于中部地区,西部地区政府转移支付缩小收入不平等作用的提升幅度偏小。其中云南城镇内部的MT相对值从2015年的0.31%下降至2019年的0.21%;农村地区相应地从2%增加至2.67%,提升不到1个百分点。(4)东北地区城镇内部政府转移支付降低收入不平等程度明显,农村内部政府转移支付降低收入不平等程度在区域内体现出集中、稳定的特征。其中,黑龙江城镇内部的MT相对值2015年、2019年分别为5.80%、1.00%;2015年辽宁、吉林、黑龙江农村内部的MT绝对值分别为0.002、0.010、0.003,到2019年逐渐趋同,均为0.015,MT相对值相应地从0.18%、1.15%、0.26%变化至2.00%、2.01%、1.85%,集中在2.00%左右,且提升幅度均不足2个百分点。
2.政府转移支付对全国及各地区城乡收入差距的调节分析。城乡收入差距主要分为城乡收入差和城乡收入比。将转移前城乡人均收入差定义为该地区转移前城镇与农村人均收入均值之差,转移前城乡人均收入比定义为该地区转移前城镇与农村人均收入均值之比。转移后定义相同。
表5显示:(1)全国层面转移前城乡收入比随时间变化呈下降趋势,这三年转移前城乡收入比分别为2.74、2.33、1.55。(2)总体来说,政府转移支付的再分配调节有利于缩小城乡间收入差距。除2019年城乡收入差外,政府转移支付调节后城乡收入差距都有缩小。2015年转移前与转移后城乡收入差分别为14916元、13744元,2017年转移前与转移后城乡收入差分别为20085元、19451元。
表5 全国及各省份政府转移支付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再分配调节
从区域层面分析:(1)东部地区政府转移支付对城乡收入不平等程度的调节作用随时间推移逐渐从缩小变为扩大。2015年北京转移前后城乡收入比分别为3.50、3.11,2019年转移前后城乡收入比分别为3.15、3.28。(2)中部地区政府转移支付降低城乡收入不平等程度的作用逐渐减弱。其中2015年山西省政府转移支付再分配调节使城乡收入比从转移前的2.10下降至转移后的1.96,而2019年城乡收入比相应地从转移前的2.65下降至转移后的2.64。(3)在样本期内,西部地区除2019年个别省份外政府转移支付均缩小了城乡收入不平等。青海转移前城乡收入比这三年分别为3.32、1.95、1.71,转移后城乡收入比分别为2.81、1.76、1.52。(4)东北地区政府转移支付对城乡收入不平等调节作用的动态变化与东部地区基本一致。其中辽宁转移前城乡收入比这三年分别为2.48、1.75、1.95,转移后城乡收入比分别为2.41、1.72、2.04。
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群体是相对贫困家庭[21]。通过表1构建的Alkire-Foste多维度贫困测量框架识别出同一多维贫困临界值下相对贫困家庭,并比较政府转移支付的再分配效应在多维贫困户和非多维贫困户间的差异。A-F方法既考虑了贫困发生的频率,也考虑了贫困发生的深度,即相对贫困家庭是指那些最有可能陷入多维贫困状况且由于脆弱作用容易重新返贫的家庭。
1.政府转移支付对贫困户与非贫困户间收入不平等的调节分析。由表6可知,2015年与2019年贫困户获得人均政府转移支付数大于非贫困户,且贫困户所得人均政府转移支付数的增长速度超过非贫困户。从人均政府转移支付数来看,贫困户与非贫困户的比值从2015年的1.1增长到2019年的1.2。另外,依据样本测算,2015年、2019年贫困户与非贫困户政府转移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平均为31.2%、12.7%,尽管到2019年二者比重均呈现下降趋势,但在贫困户中所占比重仍远超非贫困户。这表明政府转移支付缩小了贫困户与非贫困户间的收入不平等,政府转移支付更多地流向了贫困户。并且由于贫困户平均收入相对较低,若失去政府转移性收入这一重要收入来源,贫困户与非贫困户间收入差距会更大。
表6 2015年与2019年不同类型家庭人均政府转移性收入 单位:元
2.政府转移支付对贫困户、非贫困户内部的再分配效应。政府转移支付再分配效应的贫困异质性结果显示全国层面政府转移支付对缩小多维贫困家庭收入差距的作用要显著大于非多维贫困家庭。在全国层面,多维贫困家庭的MT指数绝对值、相对值分别从2015年的0.011、1.2%增加到2019年的0.013、1.58%;而非多维贫困家庭在2019年为负效应。这表明再分配调节后,多维贫困家庭的贫富差距整体在缩小,再分配强度随时间变化还在提升,贫困群体得到真正有效的扶持。同时,不能忽视的是,非多维贫困群体之间的“逆调节”现象,可能由于转移支付政策存在的“瞄准”偏误,使得部分真正需要帮扶的贫困群体没有纳入转移支付救助保障体系中,政策并没有真正落实到需要帮扶的贫困家庭,反而被一些社会经济条件优越的非贫困群体享有,这会造成转移支付的再分配使非贫困家庭之间收入差距扩大,最终影响再分配效果。
从四大区域进行分析:(1)东部地区政府转移支付对多维贫困家庭再分配调节效应的强度随时间变化出现分化趋势。其中,天津的MT绝对值与相对值分别从2015年的0.007、0.76%下降至2019年的0.005、0.56%;浙江的MT绝对值与相对值分别从2015年的0.009、0.95%增加至2019年的0.017、1.98%。(2)中部地区政府转移支付降低多维贫困家庭收入不平等程度的作用显著。其中2015年、2019年山西的MT指数相对值分别为3.83%、3.85%。(3)西部地区部分省份政府转移支付对降低多维贫困家庭收入不平等程度的强度随时间推移还在提升。贵州的MT相对值从2015年的1.23%增加至2019年的1.69%。(4)东北地区政府转移支付缩小收入不平等作用的变化明显。其中,黑龙江的MT相对值从2015年的2.22%增加至2019年的4.21%。
另外,政府转移支付扩大了全国绝大部分省份非贫困家庭收入不平等,且随时间推移调节后收入差距扩大的省份数量还在增加。其中,政府转移支付扩大收入不平等的省份从2015年的11个增加到2019年的18个,涵盖全国四大区域。
1.是否将养老金纳入政府转移支付的探讨。关于养老金的归属问题,有的认为养老金是延迟的收入,应归于市场收入;也有的认为,当养老金得到政府大量补助时,应归于政府转移支付。另外,当养老金被纳入公共转移支付时,养老金即成为转移支付中再分配效应最大的贡献因素[22]。这表明养老金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老年群体收入差距过大,会影响整体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尤其影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2020年城镇职工的月人均养老金已逐步增加至3350元,虽然2014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轨,但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仅提高到170元,两者相差3180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平均每人的财政补贴几乎是农民的15倍。此外,许多农民往往只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造成获得补助与城镇居民差异巨大,而养老参保、缴费与待遇水平在城乡、群体间的差异不利于农村老年人口提高收入,也不利于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
老年人由于劳动能力减弱、身体健康状况变差,愈发处于弱势的社会经济地位,使得老年人收入与社会保障问题凸显。患慢性病、重特大疾病的老年人对医疗、护理服务方面具有更加强烈的消费需求,尤其是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较为沉重。已有研究发现,低收入老年群体更多来自家庭子女的经济支持,高收入老年人往往依靠养老金维持生活[22],导致养老金不利于改善老年人群体收入分配状况。因此,需要审视我国现有养老金制度改革的突出问题,全面可持续地对我国未来养老金制度改革作出科学、合理的研判与展望。
2.纳入养老金后,全国及各地区政府转移支付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调节分析。纳入养老金后,政府转移支付再分配调节前后的全国及各省份城乡收入差距结果显示样本期内全国层面政府转移支付再分配调节后城乡间收入差距扩大,这表明养老金削弱转移支付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正向调节作用,且最终使城乡间收入差距扩大。三年的转移前城乡收入比分别为2.74、2.33、1.55,转移后城乡收入比分别为2.88、2.59、1.81。在快速城镇化和老龄化的背景下,农村老龄化程度明显高于城镇。样本数据显示,三年的养老金占转移前家庭收入平均比重,城镇地区为23.90%,农村地区为17.47%。由于城镇居民收入要远超农村居民收入,所以城乡居民间存在巨大的养老金收入鸿沟。
从四大区域看:(1)纳入养老金后,东部地区绝大多数省份政府转移支付再分配调节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其中,天津的转移前城乡收入比三年分别为3.44、1.67、2.14,转移后城乡收入比分别为2.72、2.36、2.69。(2)纳入养老金后,中、西、东北地区政府转移支付再分配调节作用与东部地区基本一致,即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其中,山西的转移前城乡收入比三年分别为2.10、1.92、2.65,转移后城乡收入比分别为2.30、2.13、3.10;陕西的转移前城乡收入比三年分别为1.98、2.30、1.53,转移后城乡收入比分别为2.33、2.85、1.86;吉林的转移前城乡收入比三年分别为1.33、1.21、1.06,转移后城乡收入比分别为1.65、1.36、1.19。
3.纳入养老金后转移支付再分配效应的城乡异质性结果显示在纳入养老金后,2015年和2019年政府转移支付使全国层面的城镇居民收入不平等程度分别下降1.2%、-0.23%,农村居民分别下降0.65%、1.75%。这说明除2019年城镇地区,纳入养老金后转移支付仍可以缩小城镇与农村内部收入差距,但强度有所减弱。另外,纳入养老金后,政府转移支付对城镇内部收入差距的调节随时间变化经历了由缩小到扩大的阶段,再分配效果不尽如人意。据统计,2020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每月人均领取养老金大约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19倍,且大多数农民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种待遇差距会进一步扩大群体间收入不平等。
从四大区域看:(1)东部地区城镇内部政府转移支付对城乡收入不平等作用的效果及动态变化差异较大,政府转移支付降低农村内部不平等程度随时间推移还在提升。其中,北京、广东城镇内部MT相对值分别从2015年的2.85%、1.57%变化为2019年的2.64%、0.28%;江苏城镇内部MT相对值从2015年的-0.60%变化为2019年的1.02%;山东农村内部MT相对值从2015年的0.37%增加到2019年的2.40%。(2)中部地区除个别省份外,政府转移支付降低收入不平等程度均呈下降趋势,政府转移支付降低农村内部收入不平等程度提升明显。其中,安徽省城镇内部MT相对值从2015年的2.84%减小至2019年的0.35%,农村内部从2015年的1.25%增加到2019年的3.49%。(3)西部地区城镇内部政府转移支付在缩小收入不平等的省份中变化趋势与中部地区类似,但同时存在部分调节后扩大收入差距的省份。在农村内部,政府转移支付降低收入不平等程度提升明显。其中,青海城镇内部的MT指数相对值从2015年的0.99%减小至2019年的0.25%;2015年贵州城镇内部的MT指数为负;甘肃农村内部的MT指数相对值从2015年的0.80%增加至2019年的2.41%。(4)东北地区城镇内部政府转移支付降低收入不平等程度的幅度下降明显,而农村内部政府转移支付降低收入不平等程度变化相对稳定。其中,黑龙江城镇内部的MT相对值从2015年的4.78%减小至2019年的0.44%,农村内部的MT相对值从0.21%变化至1.57%。
根据以上研究结论,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精准识别贫困,改善政府转移支付质量。政府不仅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还要提高对瞄准对象的“精准性”,将更多需要救助的家庭纳入转移支付体系中来,促进政府转移支付提质扩面。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持续优化财政资金投向结构,重点提高低保、特困户补助等针对贫困家庭转移支付项目的比重和救助标准,增强转移支付的再分配能力,进而提升转移支付再分配质量。利用多部门救助信息系统,对贫困程度更深、返贫风险较大的群体给予更多转移支付的资金支持[23]。
2.扩大对部分西部地区及老少边穷地区居民等弱势群体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在推进乡村振兴与贫困治理的新阶段,应进一步发挥政府转移支付的“兜底”保障作用。对于不同困难群体实施差别化救助,提高对弱势群体的财政补贴标准,让转移支付的提高程度不低于平均收入的增长速度[24]。此外,继续展开东部发达地区对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帮扶与合作,提高落后地区居民整体的生活水平。针对欠发达地区贫困人口不同脱贫需求,充分利用转移支付政策进行精准帮扶。
3.重点深化多维贫困家庭的人力资本水平,设计有条件的现金转移支付体系。除了提升相对贫困家庭的收入水平外,还应从根源处对贫困人群及其子女的人力资本进行投资。这可以参考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有条件现金转移支付项目。例如,以子女入学为条件,对有未成年子女的贫困家庭提供现金转移支付;以参加就业培训为条件,对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提供转移支付资金;以参加健康保健为条件,对有老年人、妇女的家庭提供转移支付资金。同时,设计符合中国特色的现金转移支付体系,以降低相对贫困家庭返贫风险。
4.探索建立全民统一的养老金制度。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基于公平性原则,构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加快缩小城职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差距,逐步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整合,进而有效发挥养老金的再分配作用。另外,合理完善省际基础养老金之间的分配,缩小省际基础养老金的差距,加强养老金制度的顶层设计,着力消除区域、阶层间的不平等。
注释:
① 本文的养老金是指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领取的待遇,根据CHFS问卷包含政府事业单位退休金、城职保、新农保、城居保与城乡统一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② CHFS属于追踪数据,在很大程度上可避免一些非追踪数据因不同年份、不同群体样本带来的偏误,具有可比性。CHFS家庭问卷含有家庭规模、各项所得及收入、家庭所接受的转移支付额等丰富的信息,从而能精准测算出政府转移支付的收入再分配调节效应。
③ 选取这三期样本的原因如下:一是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精准扶贫”的重要思想,三年较新轮次数据为测度多维贫困视角下转移支付的收入再分配效果的动态变化提供契机。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版)规定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三是样本期从“十二五”跨越至“十三五”两个五年规划,能充分反映财政再分配效应的政策成效与动态变化,为财政政策实施效果提供更可靠的微观证据。
④ 其中删除转移支付前收入减去社会保障缴费后,出现家庭收入为负数的样本的原因如下:第一,收入为负值的样本量较小,对总体结果影响微弱。第二,当变量存在负值时,总体均值为正,基尼系数可能会大于1;总体均值为负,基尼系数甚至会出现负数的情况。第三,可能由于数据在调研搜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四,现有部分研究中同样采用删除收入为零和负值的样本。
⑤ 基尼系数的正确测算应以家庭为单位的人均收入作为基础[25],因此,选用CHFS家庭问卷中关于家庭收入方面的指标。具体说明如下:家庭收入可分为转移支付前收入和转移支付后收入。其中转移支付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农业收入、工商业收入、财产性收入和社会转移性收入(亲戚、子女或其他人给的钱)。为了剔除税收对收入差距调节的影响,所有类别收入选取的指标都是税后的收入[26]。
⑥ 社会保障缴费包括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三项。三项保险缴费均由个人每月汇总到家庭年度层面求和。医疗保险主要包含城镇保、新农保、城居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五项。
⑦ 政府转移性收入包括特困户补助、独生子女奖励金、五保户补助金、抚恤金、救济金、赈灾款、食物补贴、退耕还林补贴、低保补贴、教育补贴、住房补助等11项。其中,政府转移性收入中涉及的项目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20个部门于2021年印发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中的基本一致,主要对应“老有所养”中的养老助老服务与养老保险服务,以及“弱有所抚”中的社会救助服务与扶残助残服务。
⑧ 因本文研究的重点是财政再分配效应,另受篇幅限制,文中未汇报转移前后基尼系数,感兴趣的读者可联系作者索取。
⑨ A-F方法具体过程可参考Alkire等[15]的研究,临界值选取参照王小林等[19]、沈扬扬等[27]的研究。
⑩ 排除价格因素对收入造成的影响,其他年份数据贫困线使用CPI的折算指数。由于CHFS调査中的收入数据是调査年份前一年的数据,故本文进行贫困线换算时采用调查年份前一年的C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