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置的思考

2023-10-09 10:06李铭
大学 2023年5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高校学生事故

李铭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22)

一、法治思维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

根据2022 年9 月14 日教育部公布的《2021 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共有高等学校3012 所,各种形式的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4430 万人,比上年增加247 万人。普通本科学校校均规模16366人,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校均规模18403 人,高职(专科)学校校均规模9470 人。在学研究生333.24 万人,比上年增加19.28 万人,增长6.14%。在校本科生1893.10 万人,比上年增加74.70 万人,增长4.11%。

由数据可见,一方面,我国受高等教育的人数不断增加;另一方面,随着在校生的规模扩大,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出现的数量也逐渐增加,社会对高校安全问题的关注更加凸显[1]。

2020 年1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高校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阵地,在日常管理中必须遵循依法治国的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

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法定的高等教育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特殊的教育、管理、保护等关系,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在校期间,高校对学生严格管理,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高校可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对其内部事项进行自主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教育自由和管理自主的体现。同时,学生享有参与教育教学管理的权利,也有认可和服从学校管理的义务。

(二)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动态的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法规赋予了高校一定的教育行政主体资格,高校代表国家教育行政机关行使教育执法的职权。高校依法行使招生、学籍管理、颁发学位证书等行政职权时,高校是行政主体,学生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权限内,学生与高校发生的纠纷,学生只能向高校的主管部门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不改变学生身份的纪律处分属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此时二者之间是高等教育法律关系。

(三)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高校在向学生提供医疗、住宿、饮食等服务时,高校与学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需要适用民事法律关系调整。高校对学生进行生活管理时,如果涉及学生的名誉权、财产权以及婚育权等,同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但当高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住宿收费标准等事项进行调整,根据校内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内部监督与管理时,则属于高校的内部行政管理范畴,不适用民事法律关系。

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与类型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自2002 年9 月1 日起施行,后根据2010 年12 月13 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对适用该办法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处理,适用本办法。”[3]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案件也纳入赔偿范围。

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界定需要明确以下几点:一是主体上,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包括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侵权行为人可以是大学生、高校教职工、高校以及其他个人,受害人只包括大学生;二是时间上,范围包括开学入学至学期结束,不包括节假日和寒暑假,事故需要发生在高校大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期间;三是地点上,通常发生在高校校园内,或发生在以高校为主体组织的校园之外的活动空间中,即发生地点是学生受到高校教育、管理的地域范围内[4];四是结果上,需要导致大学生人身损害的后果,也包括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5]。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类型及归责

根据事故产生的原因,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可大体分为四类。

1.校方过错引发事故

此类型指的是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存在过错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何判断“过错”关键在于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注意义务,则存在相应的过错,具体区分为故意与过失,其中故意是指高校明知其不作为或作为会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高校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过失是指高校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因高校没有尽到必要的教育、管理和安全提示义务,造成了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高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6]。比如,高校教职工不当行为、后勤服务保障不当、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本身致害、相应的安全管理存在疏漏等。

2.学生己方过错引发事故

即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在于学生的过错,一方面包括学生自杀、自残、自伤行为,学生不顾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提示在自主实施的行为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另一方面包括学生造成的他人伤害事故,学生明知自己患有可能对他人造成身体健康威胁的突发性疾病,但是刻意隐瞒不报,导致他人在校受到人身伤害的,由侵害行为实施主体即实施伤害行为的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同时,高校学生主动实施违法行为对受害人造成危害后果,高校在尽到了及时阻止和及时处理义务的情况下,免于承担相应责任[7]。

3.第三方过错引发事故

主要体现在高校学生在与校外社会人员接触中,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受到侵害,由于此类事故多发生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范围之外,地点也往往不在学校的监管范围之内,此种情形下,如果能够证明高校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教育、提醒与职责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高校理应免责,而责任由侵权行为人承担,不能因为受害人是在校学生而要求高校承担责任。

4.不可抗力因素引发事故

即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比如暴雨、泥石流、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在因不可抗力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中,如果高校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责任,比如安全提醒、安全预防,且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则高校无须承担过多责任。

四、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办法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发生伤害事故后,可通过以下步骤迅速展开工作:

第一,迅速及时展开救助,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家长。高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即刻救助受伤害学生,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是高校的责任,在伤害事故发生时,第一步就是及时对受伤害学生进行救助。同时,要将现场事故情况及时告知家长,将已经了解到的事故原因、具体伤势等进行告知。另外,要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破坏证据。

第二,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对于情形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其中,有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或者应学校要求,可以指导、协助学校处理事故,减少负面影响,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8]。

第三,及时判定事故责任。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之后,高校应当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与事故相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及时收集,并从中提取有效证据,及时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9]。如果学校存在过错责任,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双方自愿,且书面请求后,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进行调解。此外,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五、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存在的难题与对策

目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校方对事故处置不当,引发负面影响,集中体现在如何处理情理困境、如何应对舆情风险两个问题,二者紧密联系、相互关联。

(一)处理情理困境

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之后,由于家长及学生对教育法治观念的认识尚不健全,在看待高校处置学生伤害事故的态度上存在一定的观念和认识误区,认为学生所在的高校理应无条件承担责任或接受道德谴责,而不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判断是非对错[10]。在这种情况下,高校一方面需要做好情感抚慰工作,引导家属理性回归到现行的法治框架内解决纠纷,依法律、依程序、依情理对事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11]。另一方面也需要对家属给予充分的人文关怀,积极承担道义责任。高校在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进行人道主义的帮助。

(二)应对舆情风险

高校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遭受舆论冲击一般是由于未及时说明情况,或未充分说明情况,没有对舆论进行及时有效的引导,进而造成舆情危机的爆发,既不利于对问题的有效解决,也容易对学生及家属造成二次伤害[12]。在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时,一旦引发舆情,高校应当及时对事故发展态势进行精准研判,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及时公开事实真相,采取有效解决问题的举措,不能用逃避等态度进行应对。有效地应对舆情风险需要把握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帮之以需”的原则。

六、对高校处理相关工作的建议

目前,与学生安全责任事故有关的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比较分散、措辞相对单一、系统性不强,同时,各所高校的治理能力不一,在面对学生伤害事故突发之时,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矛盾频发。只有加强法治保障、推进依法治校,才能用法治手段护航学生成长。

(一)明晰相关主体法律关系

明晰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妥善处理相关事故的关键。除了动态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高校与学生主要存在着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律关系,在校学生需要遵守法律以及校纪校规,这是其应尽的义务,而学校相应地需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同时,基于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高校相应地对学生具有保护义务。从法理角度可以理解为社会交往的安全保障义务,高校与在校就读的学生之间存在特殊信任关系,因此高校需要承担必要的安全提示与保护义务。在对高校伤害事故进行归责时,过错责任的判定与高校是否尽到安全提示、保护义务密切相关[13]。

(二)规范依法治校法律体系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校的前提,一方面,现有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高校伤害事故有所规定,但相对泛化;另一方面,对在校大学生而言,大多已满18 周岁的大学生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又不能完全等同于与其他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因此,急需针对高校伤害事故明确相关制度规定,搭建完善的法律体系。一方面,健全明确的教育法律体系,有助于在校大学生进行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教育,深化落实思政教育;另一方面,完善通畅的处置制度,比如公示、通报制度等,避免家长与校方因信息不一而引发矛盾,更好地运用公力救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增强高校依法管理能力

只有合法、合理,才能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恰当处理。在处理过程中,高校一线处理人员应当依法处理相关问题,首先应具备公正的法律思维,在学校、学生和家长各方之间进行协调;其次应当具备规范的程序思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按规定上报、处理过程留痕等,以高水准的专业素养解决好突发事件,妥善处理好各项事宜[14]。除了应对突发事件外,要想达到依法治校的效果,高校必须持续加强依法管理能力,一方面,可以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依托专业学科,组建专家咨询队伍,处理学校法律相关事务、培训学校教师管理队伍;另一方面,可以结合国家课标要求,加大开设基础法律知识课程的力度,鼓励学生组织开展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提高学校依法治校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进而构建平安校园。

七、结语

目前,我国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方面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仍在不断探索中,在诸多法律条文中有对学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规定,但是对于校园安全管理尚未形成专门法律,缺少系统性、权威性、针对性。在呼吁加强立法的同时,依法处理好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是教育主管部门、高校以及立法机关等的共同责任。因此,用法学理论、法治思维对大学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与总结,能够更好地推动依法治校、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政府、高校、学生以及社会等多方主体需要共同努力,各方全员均应参与到依法治校的实践中来,将依法治校的法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共同构建平安和谐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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