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数”带动“后数”:共同富裕中的数字贫困及其治理之道

2023-10-08 05:55曾智洪邵语谦
关键词:群体数字化数字

曾智洪,邵语谦

(杭州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1121)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数字化改革作为增进人民福祉的撬动力量,理应为我国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新动能,而不应在纵深发展中加剧数字社会的两极分化程度。但在不完备的数字化改革前期,数字社会的非均衡发展会衍生出数字鸿沟、数字贫困等副产品,这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数字时代共同富裕的前进步伐。数字化改革越深入,数字贫困问题就有可能越突出。因此,理性认识数字贫困及其形成根源并加以辨证施治,对治理数字时代共同富裕进程中的相对贫困问题大有裨益。

一、数字贫困的缘起:共同富裕中相对贫困的转型和数字化生存权益的剥夺

贫困问题始终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世界性难题。随着我国共同富裕战略的持续深化,由收入、教育、地理位置等因素带来的绝对贫困问题逐渐消弭,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反贫困事业的终结。自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来,我国的贫困问题进入到以转型性的次生贫困和相对贫困为特点的新阶段。而数字贫困则是我国处于数字化转型期衍生出的一种次生贫困,是推进共同富裕中相对贫困的具体表现。由于数字技术正在深度嵌入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数字治理具有“赋能”与“挤出”的复合效应,由此加剧数字分裂社会形成的可能。[1]一方面,赋能效应带来的数字红利有助于提高生产效能、增进民生福祉;而另一方面,挤出效应伴生的数字排斥却在持续扩大数字鸿沟,使得数字弱势群体陷入数字贫困和数字无能的困境。“在信息时代,通信以及网络的接入、使用以及满足人们的基本信息需求也将是人类发展的基本人权。因此,陷入与信息与通信技术相关的贫困陷阱是非常危险的。”[2](P.11)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曾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指出,贫困的实质是可行能力被剥夺。[3](P.85)而数字贫困的实质,是贫困群体数字化可行能力和数字化生存权益的被剥夺。《全球风险报告》明确指出,就使用技术和数字能力而言,“受益群体”和“受损群体”之间的鸿沟有扩大的风险。这背后暗藏着一个深刻的社会现实,即“无技术者无权利”。[4]由于数字技术短缺的绝大多数在数字化生存中被逐渐边缘化,其数字化生存权益和发展权益在无形中被剥夺,进而迫使他们沦为数字社会的“逆行者”。因而,在“算法即权力、代码即规则”的数字时代,消弭数字贫困,让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成员共享数字经济的发展成果,是中国在消除绝对贫困后面临的又一个严峻挑战。本文在探寻数字贫困产生根源的基础上,将“先富带动后富”的贫困治理逻辑延伸至数字领域,以“先数”带动“后数”的帮扶原理来弥合数字鸿沟和促进数字包容。这是我国政府在数字时代保障社会正义、增进社会福祉的有力举措,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意义上的共同富裕的重要方向。

二、数字贫困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特征

数字贫困是由数字化配套制度改革滞后、数字资源条件匮乏、数字能力水平欠缺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结果。数字贫困问题如若得不到善治,处于数字贫困状态的区域和群体被排斥在数字生活之外的可能性就越大,数字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也会愈演愈烈。因而,厘清数字贫困的内涵特征及其表现形式,有助于揭示数字贫困的形成根源并“对症下药”,如此才能从根本上减缓数字时代的新型贫困问题。

(一)数字贫困的基本内涵

数字贫困是指社会主体缺乏数字化核心要素的多维度现象和状态,其实质是一种“数字能力贫困”和“数字权利贫困”。由于贫困是复杂而综合的异化现象,无论它处于哪个发展阶段或发展形态,都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等诸多领域,因而,数字贫困与传统贫困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从静态来看,数字贫困在广泛意义上作为一种落后的数字化生存状态,不仅体现在数字社会物质层面上的绝对贫困,还体现在数字社会精神层面上的相对贫困,这在本质上与传统贫困并无太大差别。从动态来看,数字贫困作为一种数字能力的缺失或被剥夺状态,由于数字技术始终在不断发展和精进,因而它没有绝对统一或一成不变的衡量标准。绝大部分数字贫困的表象可能是在数字社会中的“菲薄收入”或“低质服务”,其实质却是与数字化相关的“能力”“权利”或“机会”的缺失。但同时数字贫困又不同于传统贫困,它是由数字技术的非均衡发展、既有社会阶层在数字社会的结构固化和分化等因素所致,通常表现为数字排斥、数字代沟、数字化生存困难、数字难民等社会问题。此外,数字贫困还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它不仅会影响到数字弱势群体的经济状况或生存状态,甚至会加剧群体之间、地区之间乃至国家之间的贫富差距。

(二)数字贫困的主要特征

传统意义上的贫困主要侧重于经济和物质条件,经济状况是判断是否贫困的关键条件;而数字贫困反映的是信息技术应用情况,与经济状况有关但关系密切程度较低。[5]传统贫困是由整体性大规模贫困向边缘化贫困的转型,因而“撒胡椒面式”扶贫政策在绝对贫困规模化阶段非常奏效,而这种单纯的“输血式”扶贫政策即使是在数字贫困的规模化阶段也并不适用,这源于数字贫困更为复杂的基本特征属性。其一,隐蔽性。绝对贫困是显性贫困,它有明确的国家贫困线加以界分,当个人或家庭的总收入无法满足其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时,就被纳入其中。而数字贫困属于隐性贫困,它很难被轻易识别和统一量化,有的甚至与个人或家庭收入、受教育程度等量化指标并没有直接关联,而是隐藏在这些高质量指标背后的数字素养、数字意愿、数字化适应性等潜在变量的缺失当中。其二,动态性。数字贫困具有历史动态性,其贫困标准会随着数字时代社会生产力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而变化。由于数字技术的更新迭代可能就在瞬息之间,使得有的数字弱势群体刚脱离数字贫困,又由于新技术迭代带来的“机器换人”“新机器换旧机器”“新代码换旧代码”等因素而陷入新一轮数字贫困当中。其三,复合性。数字贫困实则是一种数字化权利的被剥夺,相对剥夺感在数字富有端和数字贫困端之间产生,数字贫困的测量指标具有复合性和多向度的特点,包含数字权力、数字关系、数字技能、数字化收入、数字化基础设施供给、数字化社会支持、数字化社会规范等多维度。因此,那些收入高、地位高甚至受教育程度高但数字技能或数字需求弱的群体也有可能陷入数字贫困陷阱。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这不是数字贫困的普遍现象,但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甚至还可能长期存在。其四,长期性。数字贫困究其本质是数字不平等,只要存在数字不平等和数字分化现象,数字贫困问题就将长期存在。

而目前数字化虽然从早期的创新探索、野蛮生长状态过渡到新的发展阶段,但它的成熟发达仍然需要一个漫长的完备过程,因此,数字不平等和数字贫困就成为更持久的社会现象。此外,数字贫困在类型、群体和地域方面的表征属性与传统贫困有一定关联,但更有其显著的独特性,如图1所示。

图1 数字贫困的显著特征

1.数字贫困的类型表征

传统贫困中存在的社会制度惯性、资源分布不均和个体能力不足等多方面局限,会在无形中向数字社会延伸,使得数字鸿沟成为数字时代难以逾越的一道屏障,将过去的贫困群体和新生的数字贫困群体与数字生活区隔,从而产生了与传统贫困相对应的制度约束型、资源约束型和能力约束型等数字贫困问题。

首先是制度约束型数字贫困。由于信息数据的几何级增长和数字系统的复杂化迭代,倒逼数字化改革的制度创新,以适应数字治理带来的整体性变化。然而,数字技术虽然能推动制度创新,但在数字化改革向纵深发展中一旦涉及利益调整与再分配,制度惯性就会形成强大的抵制力量,使得技术与制度因相互脱嵌而产生“制度异化”现象。[6]如“制度缺失”,即缺乏可操作的制度约束导致系统开发、操作权限等方面没有统一标准和流程规范;“制度错位”,即制度体系中数字化配套制度与其他制度相互冲突乃至抵消,或者过于强调前者而打破制度间的平衡性;“制度悬置”,即大量文本规范在数字化改革中正在形成和完善,但很多完备制度形同虚设;“制度逆变”,即制度实施的结果与制度设计的初衷或系统安全性相背离。[7](PP.264-265)这些技术与制度的缝隙问题和脱嵌现象相叠加,会扩大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信息弱势群体与信息强势群体的数字贫困差距。可见,数字技术与制度体系之间蕴含着复杂的调试过程,因而治理制度约束型数字贫困问题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通过优化数字变革中的顶层设计,来增强制度创新与技术嵌入的适配性。

其次是资源约束型数字贫困。它是指因物质资本、数据要素和数字基础设施等的匮乏导致数字资源获取受限,本质上是囿于互联网技术“是否接入”而造成的信息贫瘠。由于数字资源存在分配不合理、占有不平等现象,更多有价值的数据往往由政府和数字巨擘控制,导致数字化改革在不同层级、地区、群体的渗透和影响差异显著。当数字资源的获取与其利用无法齐头并进时,这种客观存在的内部差异会变得愈加明显,与此同时,数字经济的马太效应也会加重数字化进程中“先数者”与“后数者”之间的社会分层差距,由数字资源条件约束带来的数字贫困在极化中随之产生。具体表现为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行业、群体能获得更多的数字资源,从而获得更加优势的成果分配地位;发展程度相对较低的则难以获得高质量数字生产资料,在成果分配中逐渐被边缘化。[8]总体而言,在相对落后的地区和群体内部很难达成数字生态文明共识,他们对数字化改革的非正式支持网络逐渐减弱,长期的数字边缘化状态固化了他们数字贫困的标签。

最后是能力约束型数字贫困。它是指人们不能或不完全能够获得基本的数字能力/技能,因缺乏数字技能引起的贫困更多体现在微观层面,即个体间的数字素养差异、数字发展机会不均等以及数字红利分配有失公允等方面。大数据时代拥有数字能力对个体未来的发展至关重要,因而具备一定的文化教育水平、掌握互联网使用的数字技能既是进入数字社会的前置技能条件,也是分享数字红利的必要条件。事实上,占据优势地位的群体会有意识地在数字社会维系甚至固化这种优势地位,因为现实社会中的不平等往往也会折射到数字社会。即使在互联网接入和使用方面优势方和劣势方的机会均等,但受到教育程度、观念意识等因素影响,前者更倾向于利用互联网学习或深造,而后者则更倾向于交友或娱乐,因而占优方能通过数字技术获得超额收益,从而产生数字不平等的溢出性影响。这主要体现在金融投资、就业或创业、社会福利等方面。[9]

2.数字贫困的群体表征

数字贫困群体是指处于数字鸿沟劣势端的空间和人群,即那些在互联网接入和使用、数字能力、数字发展机会及数字红利分享等与数字化权利要素相关方面处于劣势状态或被剥夺的空间和人群。他们是数字化转型时期的阶段性产物,具有客观规律性和发展必然性。从人口特征来看,当前我国处于数字贫困状态的弱势群体主要由三种类型构成。第一类是过去传统贫困意义上的绝大部分弱势群体和贫困群体,如老年人、留守儿童、低收入群体等。囿于其“低数字敏感度”或数字素养的匮乏被数字化区隔开来,沦为数字社会的边缘化群体,其贫困的脆弱性和代际传递性已经在无形中延伸到数字空间。第二类是当前那些无法适应数字化生存的群体,在数字化转型速度超过其适应能力时,数字贫困就从第一类人群蔓延开来,使得遭遇数字挤出效应的那部分人成为新型弱势群体,他们对数字生活显得格格不入或束手无策,深陷数字贫困的“泥沼”。第三类是那些掌握了数字技术但生活在城市边缘或底层的数字失权者,正是低端生活与高端科技的结合,使得他们对数字化权利的相对剥夺感更为强烈。相较于第三类数字贫困者,前面两类对其处于贫困状态的感知度极低,他们甚至从未察觉到因数字贫困带来的权利剥夺感。实际上,在数字社会,数据如同空气那样不可或缺,它不仅能演绎出人们在数字空间的行为轨迹,还表征着人们在数字生活中的皮肤和器官,倘若一个人的数字化权利被剥夺,就如同其基本人权被剥夺,正所谓“无数字,不人权”。[10]

3.数字贫困的地域表征

基于改革开放“先富带动后富”的顶层设计,东部地区率先摆脱贫困走向富裕。与绝对贫困的地域分布不平衡一样,我国的数字贫困总体上也存在地域空间分布不均现象:农村地区的数字化进程正在迅速发展,但仍与城市地区有较大差距;西部地区尤其是偏远山区的数字贫困程度远远高于中东部地区。一方面,中东部地区无论是电脑和网络等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普及程度,还是人们的数字能力和数字心理适应性都比西部地区高,这说明数字贫困的发生率与区域经济的发展程度紧密关联。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数字富裕地区对相邻地区并没有产生显著的技术溢出效应,反而通过其数字化优势对本地区进行隐性的资源和要素“掠夺”,而它的“极化效应”更多的是通过地理邻近距离发生的,而不是邻接关系,其衰减的可能性边界约在省域边界。[11]另一方面,西部落后地区虽然在“宽带乡村”“百兆乡村”工程的带动下实现了村通光纤、村通宽带的基本全覆盖,但网络设备的完备性和利用率还亟待提高。总体而言,数字技术在落后地区发挥的效能还非常有限,城乡之间的数字不平等和数字贫富差距在持续扩大。与此同时,城市群的数字贫困与地理空间的关系却在弱化。随着数字化对于地理空间的扁平化推进,公共服务通过数字化实现广袤的分布,人们逐步摆脱了对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资源的依赖,城市贫困人口的空间分布更为广泛:一些贫困人口依然聚居在中心城区,一些较为偏远的城郊也能聚集较多的贫困人口,因此通过区域识别贫困日益困难。[4]由此可见,我国数字贫困群体在地域分布上呈现出“集聚”与“离散”并存的格局。

三、数字贫困的影响因素及其根源探析

数字技术被广泛嵌入到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但囿于当前发展水平和嵌入能力的限制,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应用能力在纵向和横向之间都存在显著差异,在“数字利维坦”与普通个体之间形成了纵向数字鸿沟,在不同区域和群体之间形成了横向数字鸿沟。当两种差异化“数字鸿沟”被无限度扩大时,数字贫困问题就随之恶化。总体而言,数字贫困根植于特定的社会环境和技术背景,其形成与恶化是宏观层面的结构性因素、中观层面的制约性因素和微观层面的个体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交织叠加和相互纠缠,严重束缚了数字贫困群体参与数字变革和分享数字红利的能动性和正当性。数字贫困的影响因素及其形成根源如图2所示。

图2 数字贫困的影响因素及其形成根源

(一)宏观层面的结构性因素

艾尔泽·厄延认为,贫困是经济、政治、社会和符号的等级格局的一部分,穷人就处在这格局的底部。贫困状态在人口中持续的时间越长,这种格局就越稳定。[12]可见,贫困是因人们处于政治、经济、社会等相对不变、稳定性高的底层结构所致。而数字贫困是我国数字化转型期相对贫困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全国范围内也呈现出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

在政治结构方面,“数字利维坦”与普通个体之间形成的纵向数字鸿沟在不断加剧,这是技术治理在效率和秩序方向上持续扩张的负效应。算法和技术的扩张使监控权力的运行变得更为隐蔽,隐私被侵犯、算法歧视和算法黑箱成为信息时代“看不见的非正义”。[13]数字时代在强调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同时,还应积极推进数字社会的繁荣发展,并重视数字技术对居民收入分配结构的影响。然而在数字空间统筹经济增长(生产)和分配公平(福利)构建起来的“生产—福利”体制还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其一,在初次分配、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环节的数字分配结构上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失衡;其二,数字空间国家主义的过度干预和权力异化会“挤出”社会参与,严重阻断共同创造的动力源泉,不利于数字时代共同富裕目标的整体推进。

在经济结构方面,通过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数据价值化的纵深发展,数字经济作为宏观经济的“稳定器”和“加速器”作用更加凸显,尤其在支持抗击新冠疫情、恢复生产生活方面得到强化并逐步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时,数字经济还从电子商务、非现金支付、数字小额信贷、大数据信用体系等方面帮助落后地区摆脱贫困。但数字经济越往前发展,财富的集中程度就越高。超级科技巨擘会把数字经济的潜在生产力增长,都转化为自身的超额利润和私有财富,膨胀到不仅能操控政治和威胁民主,还能扭曲市场竞争规则甚至游离于监管之外。这无疑会加重数字时代的贫富鸿沟,形成“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经济格局。

在社会结构方面,数字大革命建立起信息时代的新社会契约,在开启零边际成本社会的同时塑造了新阶级结构,即数字精英的寡头化和数字贫民的民粹化并存。尽管任何社会都有贫困群体,但贫困在不同社会的结构含义大相径庭。在传统社会,菲薄的个人收入、卑微的社会地位以及贫困的代际传递,使得穷人不仅具有极易辨认的外部特征,而且与富人存在诸多方面的鲜明反差。在数字社会,这些传统因素的表征力式微,使得数字贫困不再能被直观识别。当数字空间的社会分层结构相对凝固时,社会结构的再生产倾向则会被强化,数字贫困地区和群体的流动性也随之减弱。

(二)中观层面的制约性因素

尽管有不少人认为技术可以超越制度界限,冲破组织壁垒,只要技术一旦被采用,就能够自发地发挥结构性系统重组的治理效能,但在现实中,技术治理并不是往来于真空之中。[14]由数字技术的创新发展反而给制度、技术、组织层面带来诸多内生困境,如数字补偿制度的缺位、数字技术创新的失衡、组织支持力量的薄弱等,而这些都有可能导致数字贫困的发生或恶化。

其一,数字补偿制度的缺位。由于目前与数字化转型相配套的制度体系还不健全,无法及时捕捉到弱势群体在数字化变革中的需求意愿,使得落后地区和“后数群体”参与数字化发展、分享数字化红利的机会和能力都非常有限,从而加剧数字不平等。与此同时,在工业化时代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与福利制度体系难以应对信息社会的新风险,无法回应弱势群体平等参与的诉求,而越过社会利益边界、侵犯公民“数字人权”的行为也缺乏严格评估、审查和规制的制度化流程和问责机制。[15]因此,数字补偿制度的缺位不仅让身处数字弱势端的地区和群体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还有可能让处在强势端的地区和群体的数字侵占、数字垄断、算法霸权等剥夺行为免于应有的问责和处罚。

其二,数字技术创新的失衡。虽然许多城市群依托数字技术获得“以强带弱”“强强联合”的发展优势,但数字创新能力落后的边缘城市仍面临向外寻求技术创新资源的合作困境。不同地区的数字技术创新失衡导致各自对创新效率的推动影响程度不同,东部地区能吸引大量外资流入,带来丰裕的前沿数字化设备和技术,其数字技术对创新效率的推动作用较大;而中西部地区囿于其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技术投入不足,很难吸引外资引进智能装备和管理经验,导致数字技术对创新效率的促进作用较低。[16]

房子建到七楼,应该封顶了,可爸爸爬到楼顶上去看了,发现旁边有条小河,他想啊,这房子要是还盖两层,就可以看到河了,在家里青梅煮酒,那才真是人生几何呢!依然是口头协议,爸爸在给甲方的主要人物打过招呼后,就开建了。

其三,组织支持力量的薄弱。如果政府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置与优化及其部门间的职责界定不能完全与技术发展同步,那么以互联网、大数据等为代表的新技术所带来的平台型、云端制结构就会与传统科层组织之间产生相互排斥的效应,进而导致技术与组织之间的失配。[17]显然,数字强势群体能抓住社会资源、平台组织的数字技术获得数字化发展机会,而处于边缘地区的数字弱势群体由于缺乏组织力量,很难通过分散化力量把握时机,加之平台组织的扩张不断渗透导致数字不平等的马太效应加重。

(三)微观层面的个体性因素

研究表明,数字鸿沟造成的差别正在成为中国继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脑体差别“三大差别”之后的“第四差别”。[18](PP.36-39)数字鸿沟代表的是一种信息化水平之间的差距,而“数字贫困”则源于这种落差。就微观个体而言,数字贫困主要由数字鸿沟带来的数字技能差异、数字收入差异、数字化排斥等客观因素和社会成员的数字化意识、意愿或动力以及数字化努力等主观因素造成。

从客观角度来说,数字鸿沟被细分为三个层级,即“接入沟”,通信技术的拥有者和匮乏者之间的鸿沟;“使用沟”,信息通信技术使用程度和媒介素养方面的鸿沟;“知识沟”,信息资源和知识获取能力上的鸿沟。[19]由于数字不平等与个体差异化并存,不同群体对信息技术的掌握和数字资源的利用存在显著差异。一般而论,在数字技术的接入、使用和知识层级上占绝对优势的群体具有更高的数字技能,且更善于获取数字资源和受益于数字红利。而那些在三个层级上占劣势地位的群体在数字资源获取和价值再创造方面的能力薄弱,因其数字化生存技能匮乏而被排斥在数字红利的分享之外。

从主观角度而言,数字公民的数字化意愿受其性格特征、心理认可与努力程度等影响,当不具有数字化意识、意愿或动力时,弱势群体就会对数字技术产生排斥心理和抵触情绪,会刻意回避使用数字产品,并主动选择疏离数字社会。[20]而具有较强数字化意愿的群体享有较高的数字体验,其数字化信息来源广泛,更能融入到互联网情境当中,通过强化数字化努力程度来提高自己的数字化收入。于是,数字空间形成了两个不同的世界:那些数字素养高的年轻人享受着金融、交通、工作、生活等数字生活便利,而二维码、健康码、零工经济等数字便利却成为老年人被排斥于数字生活之外的天堑。[21]

四、“先数”带动“后数”:数字社会共同富裕的治理策略

中国对分配差距的关注体现为集体主义语境中以“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反映了改革开放中“先富”的受益地区和受益群体对“未富”的受损地区、受损群体进行带动和帮扶的应当性。[22]根据技术扩散规律,任何数字技术的创新都会历经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总有部分群体占先,也有部分群体落后,自然就形成了数字技术在可及、可用、管用[23]等方面的“先数”和“后数”顺序。即是说,“先数”特指那些从主观和客观上在数字技术的可及、可用和管用等方面占据先机的地区或群体,反之则为“后数”。将“先富”带动“后富”的治理逻辑延伸至数字领域,通过“先数”带动“后数”的增量合作来解决数字时代的发展不平衡和调节贫富差距问题,不只源于诸多制约因素的倒逼结果,更是对数字贫困治理需求的有效回应。

(一)“先数”带动“后数”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

通过数字创新、数字反哺和数字包容等手段,能有效促进“先数”带动“后数”。一是“先数地区”带动“后数地区”,通过前者的“示范效应”为后者提供发展经验和技术指导,激励更多欠发达地区共同创造数字财富;二是使一部分群体“先数”起来,带动另一部分群体“后数”,最终实现数字社会的共同富裕。具体如图3所示。

图3 “先数”带动“后数”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

1.依托数字创新构建增量共享的数字补偿机制

阿维沙伊·马加利特认为,一个体面的社会应当从制度上减少对社会成员的歧视,否则会造成社会隔阂、对立甚至撕裂,造成正义缺失和两极分化。[24](P.1)据此,数字社会应积极消除数字贫困群体遭遇的隐形歧视和数字割裂,并对这些异化现象给予及时矫正和合理补偿。而将“先富带动后富”的帮扶原理应用到数字领域,探索“先数带动后数”的数字补偿机制,则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和促进社会公平。数字补偿机制以防治数字乱象、促进数字社会良性发展为目的,以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数字弱势群体的收入水平和福利待遇为要旨,通过鼓励和引导数字技术创新的增量发展,以“先数带动后数”原理来实现有温度、增量共享的一种新型补偿机制。通过构建公平高效有序的初次分配制度、监管与激励机制相融合的二次分配制度、激励社会主体参与的三次分配制度[25],完善税收调节机制、均衡发展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使得社会成员的不同贡献在数字收入分配中合理体现,并让数字贫困群体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2.倡导数字反哺提升“后数群体”的数字素养与技能

对于普通公民,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群体而言,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并不会随着这些群体使用网络或者计算机而自动获得,现代社会的数字鸿沟在数字化浪潮下愈发突显。与数字鸿沟的接入沟、技能沟和素养沟相对应,数字反哺涵盖数字接入反哺、数字技能反哺、数字素养反哺等维度,它有可能发生在国家、社会和家庭各个层面,而最为核心的场域是微观层面的家庭内部。

首先,从国家层面给予“后数群体”普适性数字反哺。政府应在智能化服务的供给端,领衔开发各种适弱化且廉价亲和的智能终端,运用数字技术改进弱势群体的数字化体验,帮助其快速融入数字生活;加大数字应用向偏远地区延伸,促进数字化要素的自由流动与重组配置,使弱势群体具备数字购买力和消费力;大力普及弱势群体的数字化教育和免费指导,提升其数字化生存素养与技能;减免弱势群体在数字生活中的服务成本和经济负担,解除其数字冲浪的后顾之忧。

其次,从社会层面给予“后数群体”多样化数字反哺。由于缺乏数字素养和技能使得“后数群体”处于数字底层,多元社会力量应利用“数字原住民”的技能和资源优势提升数字应用便捷化、数字产品多样化程度,主动关注数字移民和数字难民的数字化使用需求,在智能设备功能操作层面强化技术支持,增强其数字意识和自觉,提供满足其现实需求的数字产品与服务,让社会代际学习摆脱地域、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的限制,提高他们对数字技术的采纳意愿和使用频率。

最后,从家庭层面给予“后数群体”个性化数字反哺。数字反哺已成为家庭生活和代际互动中的重要内容,在家庭成员内部发挥着数字素养培育和数字文化推广的作用。家庭代际互动间的“数字反哺”为消弭数字时代的代沟提供了救济渠道,是家庭成员中的子代为亲代更好地进行数字文化再适应而进行的自发或自觉行动。[26]数字反哺不仅能减少因代际关系引发的数字鸿沟,还能提升亲代能动性数字素养。因而,在家庭层面对数字贫困人群进行数字反哺,能切实提升数字贫困群体的数字能力和对数字生活体验的满意度。

3.通过数字包容培育共赢韧性的数字生态环境

数字鸿沟强调数字不平等与社会分层,而数字包容注重的是普惠性与伦理性。数字包容强调技术的接入与使用、参与社会活动、对弱势群体的关注、突破社会壁垒以及消减数字鸿沟。[27]在推进数字社会共同富裕的进程中,既应保障“先数群体”的正当利益,也应赋予“后数群体”的发展权益。而通过数字技术创新和分配制度调节等手段促进全社会的数字包容,有利于为“先数”带动“后数”的数字贫困治理策略提供互信包容、公平韧性的数字生态环境。

其一,通过强化“后数群体”的平等参与权,形成人人平等参与、互信共赢的数字生态环境。由于数字贫困群体受到数字技术可及性和可用性的排斥,被数字技术的更新迭代挤出数字生活,无法接触到最前沿的数字发展成果,从而表现出明显的数字劣势。同时,数字富裕群体的资源掠夺以及数字技术对现有资源的挤占效应,使得数字社会的系统性排斥现象浮现。而数字包容旨在借助数字技术、区块链等的创新,将数字鸿沟转化为数字机遇,赋予人人平等接触数字技术、参与数字活动的均等机会,在全社会构建起互信共赢的生态环境。

其二,通过提升“后数群体”的平等发展权,形成公平创造、共建共治的数字生态环境。以适弱化顶层设计(特指适用于弱势群体,为其“量身裁定”的方案)增强“后数群体”的数字化生存能力。首先,提升数字设备的覆盖率和使用设施的便利化,以改进数字技术的可及性。其次,制定适弱化的数字化公共政策和均等化的数字化教育培训,以提高数字技术的可用性。尤其是提高弱势群体入网的需求意愿和使用技能、培养使用习惯,推动中老年人、残疾人、农村人口等弱势群体使用政府数字服务。[28]最后,提供适弱化的数字公共服务和个性化需求,以提高数字技术的专用性。通过提高“后数群体”数字技术的可及性、可用性和专用性,提供无差别、无歧视的数字公共服务,赋予每位数字公民平等的数字化发展权利、能力和机会。

其三,通过赋予“后数群体”的平等受益权,形成安全韧性、成果共享的数字生态环境。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数字技术的破坏性创新让数字时代充满复杂多变性,只有基于最大韧性的社会环境和治理机制,才能维护数字社会的生态安全,有效应对数字领域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并将这些风险和挑战适时转化为发展机遇。通过多元主体共同筑牢数字网络安全“防火墙”,赋予“后数群体”平等享有数字红利的受益权,让每位数字公民切身感受到由技术进步带来的益处。

(二)“先数”带动“后数”面临的治理挑战及其优化策略

任何先进的技术创新从来都不是为全人类服务的,人类也还无法达到对数字技术运用娴熟自如的程度。因而在技术创新尚未形成系统性解决方案能力之前,应适当放缓和限制技术创新成果的广泛性应用,尽可能避免因数字技术的快速应用造成的数字鸿沟。在以“先数带动后数”的数字拉动促进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还存在诸多治理挑战和发展张力,而如何利用数字技术的创新变革来应对这些挑战,是数字时代治理数字贫困问题的重要策略。

1.数字生产与数字分配政策规则割裂,可以通过优化相关政策均衡分配关系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既是数据获取者,也是数据的生产者,在打开网络的瞬间也意味着陷入了数据的罗网,成为数据生产异化下被变相剥削的对象。[29]就数字生产要素的分配而言,数据创造者回报甚微,而数据控制者却报酬丰厚,形成了数字社会要素分配的分化格局。由于数字行业具有准入门槛高、规模效应显著等特点,数字技术给其带来巨额财富的同时,也将资本从传统生产领域流向数字生产领域,更强化了资本对剩余价值的剥削,甚至威胁到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可见,数字经济并未改变资本积累两极分化的规律,反而使得数字收入分配格局更为集中,并在区域、城乡与群体间呈现出非均衡发展态势。政府应优化数字分配政策以调整非均衡发展局面,确保全社会范围的数字正义。在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环节上推行数字分配制度改革,同时在数字化改革中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尤其要坚持完善我国农村地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数字基础设施,加强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农村地区与城镇地区之间的数字互联互通,通过优化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先数人群”与“后数人群”的数字分配关系,促进数字社会的增量发展。在数字文明时代,数字资本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如同农业时代的“耕者有其田”,让每位社会成员平等享有公共数字资本,将直接影响数字时代的合理分配关系。

2.数字权利和数字权力制衡机制失灵,可以通过规制数字立法维护数字人权

数字社会形成了“处处是中心,无处是边缘”的权力格局。[30](P.7)政府在借助数字平台提升其数字化能力的同时,不得不向数字平台让渡部分数字权力。普通数字公民依托数字平台获得一定自我赋权,但这种自我赋权具有较强的依附性,他们既无法掌控也很难影响数字技术的进步,从而产生了“所有的数据都由我们自身产生,但所有权却并不归属于我们”的数字权利缺失问题。[31](P.184)而数字巨擘凭借自身雄厚的技术和资本支持获得先于公民的自我赋权和更多的赋权权重,其自我赋权具有相对独立性。由于数字权力与数字权利之间缺乏制衡机制,导致数字权力远远超出应有的适用范围,严重侵蚀了普通公民的数字人权。要构建数字权利和数字权力之间的制衡机制,必须在完善数字人权相关立法的同时,充分发挥政府、数字平台和公民等多元主体的相互制衡作用。其一,明确政府对数字权利的保护职责,通过数字立法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数字权利保障合法化和程序化。在保障公民数字人权的前提下发挥科技向善的主导作用。其二,增强数字平台自身的行业自律和伦理自觉,既要接受政府的监管,也要参与政府的监管。其三,加强数字公民的数字权利意识,激励公民参与数字立法的完善以及对数字平台的日常监管。只有当“先数群体”和“后数群体”的数字权益同时得到保障时,数字社会才能获得持续发展的推动力。

3.先数群体与后数群体政治地位失衡,可以通过增强数字参与促进数字民主

在政治参与过程中,数字技术仅是一种工具,无法逾越自身工具理性桎梏,它既不能激发民主潜能,也不能产生数字红利。[32]有学者认为数字化政治生活是“零门槛草根参与”,但事实上,数字化政治参与是有隐形条件的,而且“先数群体”与“后数群体”在参与程度和受益程度方面都有显著差异。其一,数字化参与程度。那些掌握数字资源和数字技术的“先数群体”,能顺畅地表达其利益诉求和政治主张,通过精英俘获等方式获得数字霸权和数字垄断,并操纵着数字社会的政治运行规则。而“后数群体”因数字接入的物质条件匮乏、数字化素养缺位等数字劣势沦为数字化政治生活的“围观者”。由于“后数群体”长期的数字默认、数字无声、数字排斥引发相应的社会问题并交互交织,使得数字民主演变成为有限民主,严重威胁着数字社会民主的公平性。[21](P.2)其二,数字化受益程度。由于数字技术变革带来的规模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容易在数字化受益中形成“赢者通吃”现象,“先数群体”成为数字社会的“上位者”。而政治精英与数字精英形成的政治联盟,则是“先数群体”的先锋,引导着政治权力走向“数字集权”或“数字民主”。数字技术不仅能提高政治联盟在政治动员、政治传播、政策宣传方面的活动效率,还能将其政治主张、政治思想和政治信念嵌入数字终端,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普通民众的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政治联盟在数字技术的庇护下,正悄无声息地成为数字化政治生活的“主宰者”,并成为数字社会最大的受益者。“先数群体”与“后数群体”在政治地位上的显著差距,直接关乎他们在数字需求表达、公共事务参与和数字红利共享等方面的影响力和受益程度。因而在驱动数字技术发展的同时,应采取强制性约束和普适性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即对政治联盟采取强制性行政手段防止其垄断行为和政治霸权,对“后数群体”采取补偿性公共政策为其提供兜底保障和技术支持,以增强“后数群体”在数字活动中的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并释放数字技术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当中的正向效能。

五、结语与讨论:跨越数字贫困洼地何以可能?

“贫困”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是一种常态,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存在着“贫困”。[33]贫困会随着社会的制度背景和发展阶段的变化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即使社会财富在巨额增长,它也不会随着社会进步自动退出人类历史的舞台。只要存在社会不平等,就会衍生出与时代相对应的贫困形态。当前,数字技术的跨界变革虽然颠覆着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但它如同一把双刃剑,具有中立性和双向度,既有可能扩大数字鸿沟,也有可能缩小数字鸿沟,扩大抑或缩小的关键在于操纵数字技术背后的规则究竟何为,而掌控数字运行规则的显然是“先数群体”。正如於兴中所言,算法社会是科技精英社会,我们可能正在期望一个比现有社会更不平等的社会。这种不平等是从起点到结果的全方位的不平等,这是罗尔斯、桑德尔和森合起来都无法对付的。[34]可见,数字技术与人类生活的深度融合,既能对现有不平等产生放大镜效应,也能创造出新的数字不平等。而数字不平等和现实不平等的交织纠缠,使得社会分化现象在现实世界和数字世界都被进一步扩大,数字贫困问题在双重世界孕育而生。

毋庸置疑,国家的善意是通过合理配置数字资源、有序促进数字包容、广泛普及数字教育等举措,以弥合数字生产和数字分配的裂缝、重构数字权力与数字权利兼具对抗和合作的深度交融关系、提升先数群体与后数群体的素质素养,从而不断缓解甚至消除数字贫困。但我们始终需要以一种审慎的态度提出质疑,在消除数字贫困以后,是否还会出现类似于量子贫困、基因贫困、元宇宙贫困等甚至超乎想象的新的贫困形态?而这些贫困洼地是否又能被时代的更迭所跨越?在数字社会,无论是数字技术和数字素养的提升,还是数字贫困和数字不平等的消解,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系统工程,这就决定了数字贫困治理的复杂性和长期性。而控制和削弱数字不平等,跨越数字贫困洼地以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和共享,从而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从根本上来说这取决于基于国家强制力的政策调节,还取决于数字不平等双方的相对力量。本质上,人类社会在实现真正的共同富裕和包容性发展的道路上,不同的历史时期始终都会面临相应的鸿沟和贫困问题。因此,只有将不同内涵意义上“先富带动后富”的国家力量和共富逻辑融入到对应的发展阶段,始终坚持以人的感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来维护全人类共同价值,才能让人们在促进共同富裕的观念和行动中做出符合时代发展规律和人类文明谱系的选择,推动内生发展型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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