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阙忱忱 叶杭庆
浙江大学图书馆,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38号 310027
期刊文献投稿和出版过程中通常会发生文献版权转移、变化等情况,这是长久以来各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关注的问题。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与开放获取(Open Access,OA)的发展,利益相关主体对期刊文献的版权利益分配需求出现了许多新变化,作者版权保留对文献的开放与利用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因此相关实践活动也不断发展、演进。
我国学者主要开展了以下与作者版权保留相关的研究:谷秀洁等[1]研究了国外OA期刊的作者版权保留及让渡模式,分析了雇主、资助者、出版者对待版权保留的立场与政策的变化;欧彦等[2]调研了14个国际出版商的版权协议与版权政策,分析作者与出版商两个主体的权责;肖冬梅[3]认为OA模式通过争取、让渡、保留版权来保障公众的信息权利;傅蓉[4]对OA期刊的版权模式作了分析和评价,认为作者通过保留部分版权可使版权保护形式更灵活。以上研究大多偏重介绍版权保留的类型、政策、相关主体权责等,并未针对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利益冲突、解决方案在理论框架下进行深入探析。本文通过总结近年来OA浪潮下国际实践中版权保留的主要类型来识别参与主体,对主体之间的冲突进行分析并探索解决方案,进而对中国学术期刊解决目前面临的版权问题提出具体建议。
采用网络文献调研法与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法。“利益相关者”一词最早由美国学者安索夫于1965年引入经济学和管理学界[5]。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为了达成一个理想的企业目标,必须综合考虑和满足企业诸多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得到利益相关者的支持和投入[6],即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主体。本研究认为在产出、出版、利用等过程中,期刊文献版权利益相关主体主要包括文献作者、出版方、资助方、文献消费者等。文献作者是指利用智力产出文献的创作者与原始版权所有者。出版方指的是负责出版发行期刊文献的主体,在国际实践中多为数字期刊出版机构,在中国主要包括传统期刊出版社、数字期刊集成数据库商等。资助方是指为支持科学研究而投入资金的主体,包括公共科研基金、私人科研基金等,本研究主要讨论公共资助机构。文献消费者是指购买、阅读、利用文献的群体,主要包括科研人员、社会公众等。
通过网络文献调研法调研各机构及组织的官方网站信息,总结国际实践中作者版权保留的主要类型,利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法识别与作者版权保留相关的利益主体,剖析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及主要冲突,尝试探索利益冲突的解决方案,以期为中国学术期刊在未来OA实践中处理版权问题提供参考借鉴。
版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7]。然而现实中,文献版权所有人——作者由于科研评价、职业发展等多重压力,需要发表大量学术文献,在出版情境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不得不按照期刊出版机构的要求将文献版权完全转让,以确保文献顺利出版传播。通过完全转让版权可以避免版权纠纷、保障出版机构的商业利益,但这也意味着作者可能丧失将成果存储于个人网站及线上知识库、在教学科研中使用、创作衍生作品等诸多合理权利。如今期刊文献出版已演变成“作者付出版费、读者付使用费、出版机构牟利”的模式[3],国际期刊出版机构占有论文版权,不断上涨出版费及数据库购买费。在这种背景下,作者版权保留倡议和OA运动应运而生。
本研究中的“作者版权保留”指的是作者争取部分保留版权并向公众让渡的行为。根据调研,国际实践中作者版权保留大致可分为3种不同类型:由文献作者或其受雇科研机构制定的作者版权补遗协议、由公共资助机构制定的作者版权保留策略、由期刊出版机构提供的作者版权保留政策。
2.1.1 作者版权补遗协议
作者版权补遗协议指的是作者在期刊文献出版时为避免出版协议中的完全转移版权条款,为保留部分版权而向出版方发起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8]。作者版权补遗协议一般为作者自主选择或根据特定公共资助机构的版权保留与开放要求而应用。
学术出版与学术资源联盟(Scholarly Publishing and Academic Resources Coalition,SPARC)于2005年最早推出作者版权补遗协议模板[1]。该协议的最新版本[9]是SPARC与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 Commons)、科技共享组织(Science Commons)联名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1)作者保留非商业使用、演绎、授权他人非商业使用作品的权利;(2)出版者同意在首次出版后14天内向作者发送未加技术限制的最终版本文献;(3)承认作者优先授予其受雇机构或资助机构非专有版权许可。
许多高校和科研机构也提供作者版权补遗协议模板。与SPARC协议相比,麻省理工学院(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MIT)提供的作者版权补遗协议最大的特点是强调作者受雇机构及社会公众的权利,如规定作者可将录用版手稿(Author Accepted Manuscripts,AAM)存储于受雇机构所控网站及国家开放平台,作者也可以非专有的方式授权其受雇机构以电子或印刷形式使用、复制、分发、展示其作品[10]。MIT作者版权补遗协议主要为适应美国政府发布的“增加公众获得联邦资助研究成果机会”的相关指令[11],适用于已发布OA要求的资助机构所资助的成果。
2.1.2 资助机构的作者版权保留策略
由表1可知,部分国家/地区公共资助机构的版权及OA政策均要求被资助人保留足够的版权以便成果尽快开放。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NIH)指出,由其资助的所有研究人员在文献被接受出版后,必须保留向PubMed Central(PMC)提交AAM的权利,并在官方出版日期后12个月内开放文献[12]。加拿大卫生研究院(Canadian Institutes of Health Research,CIHR)规定,被资助人需要确认投稿期刊允许作者保留版权或允许作者遵循资助机构的自存储政策,并保证AAM全文在出版后12个月内通过出版机构网站或线上知识库实现OA[13]。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Australian Research Council,ARC)规定作者应与出版机构讨论、协商适当的出版协议条款,促使研究文献根据版权或许可协议在出版日期后12个月内开放,成果元数据在出版后3个月内于机构知识库向公众开放[14]。在欧盟委员会和欧洲研究理事会支持下成立的S联盟(cOAlition S)于2020年7月发布《权利保留策略》(Rights Retention Strategy),表示科研作者可向包括订阅期刊在内的任何期刊投稿,但是必须保留足够的版权以符合OA要求,即受资助文献的AAM或正式出版版本(Version of Record,VoR)适用CC-BY或同等效力的许可协议,以优先许可(Prior License)或优先义务(Prior Obligation)方式在发表后立即实现OA[15]。
表1 部分国家/地区公共资助机构的版权及OA政策
2.1.3 期刊出版机构的作者版权保留政策
虽然在传统出版环境下,期刊出版机构通常要求作者在文献出版前转让版权,但是在互联网发展和OA的压力下,出版机构对待文献版权的态度也在不断改变。根据调研结果,国际出版机构公布的与版权保留相关的政策通常包含3个部分:版权归属、面向使用者的版权许可、面向作者的自存储政策,如表2所示。
表2 国际出版机构不同类型期刊的版权及OA政策
根据开放程度将国际出版机构分为OA机构和传统出版机构两类。OA机构如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PLoS)[16]、SpringerOpen[17]、BioMed Central(BMC)等,通常出版完全OA期刊(Fully OA Journal)与OA文献,对待版权的态度更为开放:表示OA文献版权由作者保留,通常应用较为宽松的版权许可协议CC-BY,仅要求使用者保留作者署名,也允许VoR的自存储与立即OA。传统出版机构如Springer Nature[18]、Elsevier[19]、Taylor &Francis、Wiley等,通常出版完全OA期刊、提供OA选项的复合期刊(Hybrid Journal)等。其中,OA期刊的版权政策与OA机构相同,而复合期刊的政策则相对复杂。复合期刊出版的OA文献的版权归属于作者,VoR也可立即OA,许可协议通常可选择CC-BY,但其自存储带有附加条件,比如需要添加原始出版期刊文献的链接等;复合期刊对订阅型文献的控制比较严格,版权基本归属于出版机构,版权许可除要求署名外可能还会限制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要求以相同方式共享等[2],作者仅能自存储AAM且设置OA时滞期。部分出版机构有更为严苛的版权许可要求,比如Elsevier对开放存档(Open Archive)文献应用“Elsevier用户许可”(Elsevier User License):不但仅允许非商业性使用,而且不允许分发、再发布和在其他作品中摘录、演绎文献[20]。
通过总结国际实践中作者版权保留的3种主要类型,发现与版权保留关系最密切的利益相关主体包括文献作者、期刊出版机构(集接收文献投稿、审稿、编辑、校对、数字出版等于一体)、公共资助机构、科研机构、社会公众以及OA平台(机构知识库、国家OA平台等)。根据主体相互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图1),判断国际实践中的问题和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图1 作者版权保留中各利益主体及相互关系
2.2.1 学术自由与版权保留之冲突
公共资助机构与科研机构均向作者提出版权保留要求,作者在投稿和出版过程中承担了最多的版权保留执行压力。如今主流的科研成果及人才评价方式大多倚赖期刊文献计量学的相关指标,作者也面临巨大的发文压力。资助机构与科研机构若强制推行版权保留,无疑将影响作者的学术投稿选择,致使其陷入两难境地。虽然大多数出版机构表示不会因作者坚持版权保留而直接放弃录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已有一些出版机构把作者同意不将AAM即时公开作为录用非OA投稿的先决条件,也有少数出版机构,如美国血液协会(American Society for Hematology,ASH)直接拒绝录用作者保留版权并适用“优先授权”声明的稿件[22]。2018年11月,多位科学家针对初始S计划联合发表公开批评信,认为S计划要求受资助学术成果必须保留足够的版权、无时滞地以OA途径发表或开放的规定不公平,严重侵犯学术自由,使科研人员可选择投稿的期刊数量大幅度减少,对研究人员的相互合作、职业发展、资助申请都带来负面影响[23]。
2.2.2 版权利益分配之冲突
期刊文献出版后版权归属与利益分配问题是作者版权保留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核心冲突。科研文献的生命周期包含产出、出版、利用、评价等。其中,公共资助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科研机构提供平台、设备、人员支持,作者投入大量智力劳动从而产出科研文献,而后出版机构组织对文献的同行评议、编辑校对、制作出版、传播推广等。可以说,作者提供的高品质稿源是出版机构生存与发展的基础。然而,数字互联网的发展促使原本只从事纸质期刊出版的国际出版机构向数字期刊出版机构转变,同时科研文献的传播与价值评判也越来越依赖数字出版。数字出版不同于纸质出版,其制作、出版、传播的边际成本大大降低[24]。在这样的情境下,选择订阅出版时,国际出版机构占有文献版权牟取暴利,限制作者对文献的开放、自存储以及再创造,导致科研机构无法利用其科研人员产出的成果进行相关学术活动,也致使公共资助机构所代表的社会公众无法及时获取科研信息红利;选择OA出版时,资助机构与作者支付高昂的文献处理费(Article Processing Charge,APC)来换取文献版权保留与OA,国际出版机构变相牟利。通过分析可见,现有的版权利益分配方式中出版机构获利过多,导致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分配严重失衡。
2.2.3 版权保留付费的定价之冲突
在OA运动席卷全球的背景下,国际出版机构对作者版权保留和OA采取完全抵制态度显然是不可取的。从国际实践来看,在确保商业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国际出版机构已对文献版权采取了更灵活和开放的做法:如作者选择版权保留并以OA形式出版文献,则出版机构收取高额APC。世界著名期刊《自然》(Nature)和《细胞》(Cell)分别宣布自2021年1月起提供金色OA选项,APC却分别高达9500欧元[25]、8500欧元[26]。OA出版并非没有成本,出版机构需要将文献订阅收入转换为APC来维持正常运作。然而完全由市场调节的、过高的APC定价无疑会增加版权保留与开放成本,使科研人员从“读不起论文”变为“发不起论文”,这并不符合OA打破付费壁垒,促进科研成果自由传播与共享的初衷。再者,APC的定价权由出版机构单方掌控,出版机构只简单对外公布所收取的APC包含文献编辑、同行评议、制作推广等费用,却从未公开核算OA成本,也未公布定价标准、涨价依据,因此资助机构、科研机构、作者等利益主体无法判别APC定价的合理性,也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议价。
科研文献是作者的智慧成果,如无特殊约定,创作者为文献的原始版权所有人。然而,迫于各种发文压力,作者在科研出版中常处于弱势地位,不得不接受出版方的“霸王”协议,被迫转让文献版权或放弃合理的版权利益。“出版或灭亡”已经将学术交流传播带入了一个死胡同,而作者版权保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作者的合理版权权益,促进成果的传播、利用与再创新。在这样的情形下,作者应坚守初心,正确认识版权保留对于公共利益、学术共同体利益的积极意义,充分认识到科研文献的开放共享将推动科技发展与社会进步,从而更主动地参与争取版权保留的实践。比如,作者在投稿时可尽量选择开放包容、不要求版权独占的出版机构,在遇到问题时与出版机构积极沟通协商,争取保留合理版权,在接受公共资助时应依据资助机构的规定来存储和开放成果等。
在学术期刊出版实践中,公共资助机构、科研机构比作者更具话语权。因此,公共资助机构、科研机构应该主动担责,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有效地介入推动作者版权保留的行动。首先,可将作者版权保留作为明确要求写入相关规定,这一做法能够提升科研人员对版权保留与OA的认知与执行程度,更重要的是明确立场,向出版机构施压。其次,公共资助机构、科研机构之间应加强交流合作,统筹协调,加快谈判步伐,争取掌握话语权,利用联盟地位、集体谈判优势为争取合理的作者版权保留和OA与出版机构展开博弈。最后,公共资助机构、科研机构等还应敦促出版机构公开核算OA文献出版成本,公布APC的定价与涨价依据。只有建立包含各利益主体的、具有公信力的APC价格监督和博弈机制,才能使OA文献的APC定价与出版机构所提供的服务相称,避免版权保留和OA成为出版机构的新型利益攫取手段。
期刊文献计量学相关指标在科研成果与人才评价体系中被广泛认可与利用,由此“高影响力”期刊增加了牟取利益的筹码,国际大型期刊出版机构巩固了垄断地位。种种现状表明现有科研成果及人才评价机制已陷入将科研质量判断决策权“外包”给商业出版机构的怪圈,因此,亟需改变现有的评价模式,建立科学的评价与激励机制。首先,资助机构、科研机构、学术共同体应牢牢掌握科研评价的主导权,让评价重点回归科研成果与科研人员本身,充分考虑成果的原创性与价值的多样性,考虑科研人员的不同学科背景以及处于不同阶段科研成果的差异性,应用多元化形式进行评价,避免将由商业出版机构决策产生的数据指标作为科研评价的决定性依据。其次,将科研文献是否遵循作者版权保留、是否及时OA作为科研评价的前提或依据。比如,列日大学(University of Liege)规定,科研人员只有将文献存储于机构知识库,才能参加晋升和聘期考核[27]。最后,要为科研人员投稿提供明确指引,避免文献集中发表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以商业逐利为主导的期刊上。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果评价及人才激励机制、将作者版权保留和OA纳入评价环节,才能有效协调强制推行作者版权保留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切实加大版权保留的执行力度。
OA运动的发展促使学术交流模式不断推陈出新,预印本平台、开放同行评议等蓬勃发展。由于跳过了同行评议环节,预印本具有公开效率高、传播速度快、交流范围广等特点,使得科研作者可以更加及时、快速地向同行与公众分享展示研究成果。开放同行评议使得评价过程和结果更为公开透明。新型学术交流模式对文献版权的态度更加开放,作者可以保留文献版权并拥有自行决定版权共享许可形式的权利。预印本和开放同行评议等的出现和发展为作者提供了除期刊出版之外的学术成果交流、传播、评价模式,而且这些模式也逐渐获得推崇和认可。NIH表达了对预印本的支持[28],S联盟表示经过独立于期刊的同行评议程序的学术论文与在期刊或平台上发表的论文具有同等价值和地位[29]。新型学术交流模式不仅有助于避免期刊相关指标在科研成果及人才评价中的不当使用,促进评价主导权回归,还对限制版权的出版机构形成变革压力,可能成为出版机构不断调整版权利益占有方式的重要动因之一。
21世纪以来,全球出版业的大范围收购行为频现,学术期刊集中于几个国际大型出版机构旗下,这些国际出版机构基本已形成在科研文献版权市场的垄断地位。科研文献是人类创造性智慧成果的重要载体,垄断科研文献将对公共利益、科技发展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通过对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分析可知,出版机构利用文献版权获取过高商业利益极不合理,已造成巨大利益冲突。然而,已占有利益分配优势的出版机构几乎不可能主动放弃到手利益。虽然期刊出版不可能完全排除商业出版机构的参与,但是如若商业出版机构利用垄断地位不合理地抬高定价、追求过高利润,其余利益主体应通过引导发文、谈判诉讼、创新交流模式等方法来制止其侵扰科研出版的行为,并停止供养有害的商业出版模式。其他利益主体只有主动争取才能迫使出版机构重新考虑平衡利益分配,比如允许作者保留部分版权、提供较为宽松的共享许可方式、不妨碍作者将AAM无时滞地存储公开等。虽然实施作者版权保留在短期内可能会对出版机构的利益造成一定冲击,但是从长远来看,作者版权保留符合大部分利益主体的诉求。利益主体只有积极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寻求各方利益平衡点,探索公平、合理、健康、可持续的学术期刊出版模式及市场机制,才能逐渐达成共识,最终达到充分保障社会公众自由获取科研信息资源的目标。
国际出版机构早已完成专业化、体系化、集群化转型,拥有体系化的期刊集群与专业化的出版公司。出于历史原因,中国学术期刊出版主体包含期刊出版社与期刊数据库商,相对独立,与国际出版机构有显著区别。中国学术期刊出版社分布分散、体量小,因此无法自主构建具有集群化特征的期刊数据库,依赖数据库商数字化出版文献。两个互不统属又关系密切的出版传播主体并存的情况致使中国学术期刊版权问题更多、利益协调更加困难。虽然无法直接套用国际版权实践模式,但国际实践经验依然对我国学术期刊在OA运动的大背景下处理版权问题有一定启示作用。
国际出版机构集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的功能于一体,版权协议主体适格、内容明确,而且机构官方网站有非常清晰细致的版权政策及OA政策。反观中国的情况,期刊出版社负责接收文献投稿、审稿、编辑、出版等前期工作,数据库商负责数字化制作、入库、维护等后期工作。数据库商不直接接收稿件,因此也无法与作者签订版权转让或授权协议,顺势将取得作者版权转授权的责任转嫁给出版社。张音等[30]、朱剑[31]研究发现,我国期刊出版社版权协议中的转授权内容经常缺失或不够完整,造成出版社在向数据库商提交文献后可能承担对作者、数据库商侵权的双重风险。而且除与国际机构合作的出版社外,大多数中国期刊出版社的版权意识比较淡薄,除版权转让声明之外几乎没有具体版权政策,部分拥有OA期刊的出版社也没有制定版权政策[32]或者政策内容不够完整,比如缺少自存储政策[33]等,致使期刊版权管理处于无序状态,出版社无法很好地应对国际OA浪潮,文献也不能被充分地利用或合理地存储。建议期刊出版社提升法律意识,规范版权协议,将转授权作为协议核心内容之一,对转授权的地域、方式、时限、价金等作明确约定;另外,也要及时顺应国际出版发展形势,将制定包含版权保留内容的版权政策或OA政策等提上日程。
在数字传播成为主流传播途径的大背景下,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等数据库商利用其数字出版的优势地位向出版社提出签署独家或唯一合作协议。与中国知网签署独家或唯一合作协议的期刊已占我国公开出版期刊的43%[34],比例惊人。选择与数据库商独家合作看似能够为出版社赢得较高的文献下载分红收入,但经过计算发现,独家合作与非独家合作的经济收入差异并不十分明显[34],而独家合作会造成作者版权保留难以实施、读者阅读下载不便、期刊影响传播范围缩小等问题,这不仅违背出版社加入数据库以求提升影响力的初衷,长此以往也会加剧出版社与数据库商之间的不平等状况。在国际实践中,国际大型期刊出版集团形成垄断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出版集团独占文献版权。因此,为了实现文献共享流通,维护健康良好的期刊出版生态环境,建议我国期刊出版社拒绝与数据库商进行独家授权合作。
相比国际出版机构的一体化数字出版体系,期刊出版社、数据库商两个主体分立的我国出版体系十分滞后,不仅不利于中国期刊品牌形象的树立,还会导致文献版权管理更加困难。实际上期刊数字化转型并非将文献纸质出版后又进行数字出版,而是替代纸质出版。因此,形成一体化数字出版主体是大势所趋。2019年中国科协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 培育世界一流科技期刊的意见》提出“实现科技期刊数字化转型,推进集群化并加快向集团化转变,全面提升专业化、国际化能力”,并要求建设“集论文采集、编辑加工、出版传播于一体”的数字化知识服务平台。因此,应及时与国际接轨,建立主体统合的数字期刊出版体系,这将促使现阶段文献版权转授权及独家合作问题迎刃而解,也将为制定科学的期刊版权政策、实施版权保留与OA奠定基础,进而提高我国学术期刊的国际竞争力与品牌影响力,同时提升我国科研出版与评价的国际话语权。
经过对国际实践的调研与分析发现,虽然OA运动的蓬勃发展迫使出版机构对版权占有逐渐作出一些让步,但是作者版权保留在期刊出版中的推进依然困难重重,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本研究尝试探索利益冲突的解决方案,并且借鉴国际经验,为中国学术期刊的出版传播主体提出具体建议。不过,本研究只调研了部分国外公共资助机构与部分大型国际出版机构的情况,可能存在论述片面的问题。接下来笔者会持续关注国内外版权保留的发展与研究情况。
中国是全球科研文献产出大国,但是由于对作者版权保留的重视程度不足,多年来我国高水平文献版权外流现象严重。因此,应重视对文献成果的保护,加大对作者版权保留的研究力度。一方面,应及时变革,建立统合出版社与数据库的数字化期刊出版机构,从根本上消除版权授权瑕疵及独家合作问题,为制定版权保留规则奠定基础;另一方面,提升在国际科研出版中的话语权,对于发表在国外期刊上的中国学术文献推行版权保留和OA,推动学术创新发展与科技自立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