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琦,李松森
(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辽宁大连 11602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但是经济发展模式转轨的诉求与自然资源资产消耗方式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战略性问题之一[1]。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自然资源管理制度,实现土地和空间的统一利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还提出“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这不仅体现出国家对资源性资产使用状况的日益关注,还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源性资产管理工作做出了部署。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方针政策,是协调、绿色、共享发展理念的体现。继中共十九大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后,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出了顶层设计和战略安排。2018年9 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阶段性目标,部署了一系列重大工程、重大计划和重大行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乡村振兴战略离不开土地、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支撑,其中唯独土地无法进行空间实物调配,且密切影响着资金、劳动力、技术等其他要素配置。当前我国自然资源管理存在着许多问题,如:资产配置失调,大量资产资源流失,生态环境逐步恶化等[2-3]。其原因在于对自然资源资产权益理论基础的探讨不够。
自然资源不仅关系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更是影响国家的命运前途,自然资源在民族未来的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战略地位。土地资源是人类自然资源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现阶段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混乱,严重影响着土地资源资产的可持续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迅速增长,土地资源的大量利用和开发,加大了本底限制,造成对土地资源的刚性需求增强,由此带来土地资源稀缺加剧。盲目追求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利用效率,使得土地资源承受的压力不断增加。城市和乡村建设用地的持续增加,也造成生态空间不断衰减、耕地肥力下降、土壤污染严重、土地生态系统日益退化等问题[4]。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严重影响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
著名经济学家刘国光(2005)[5]指出:“中国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要坚持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要做到这些,都需要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原理来指导,而不能用西方经济理论特别是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来指导。”从而提出了要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来指导我国土地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对于我们按照财产权规律的客观要求,改革我国土地资源资产产权管理体制,建立现代土地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有重要指导意义。
因此,本文将探讨土地资源资产权益理论依据,以马克思主义两种生产资料理论、国家主权理论、马克思主义社会总产品价值构成理论、马克思的财产收益分配理论为指导,阐明土地资源性资产国有化的理论基础,论证土地资源资产收益分配的运行机理,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有效解决土地资源资产本底约束等问题,提供更具有说服力的理论支持,进而实现土地资源资产的可持续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政党,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和使命,并一以贯之体现到党的全部奋斗之中。”[6]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不断推进的重要体现。
毛泽东同志的土地思想主要分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确立,是以没收地主土地,按人口、劳动能力等要素平均分配,土地权归农户所有等为主要内容。第二个时期是人民公社制度建立,完成了土地私有制向以生产队为单位的集体所有制的转变。毛泽东同志认为,人民公社制度是过渡到共产主义的一种最好的组织形式[7]。
邓小平同志的“家庭联产承包”农村土地的思想,表明土地仍然为集体所有制。制度首先完善了分配机制,“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其次是经营方式调整为以家庭为单位,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胡锦涛同志推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立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现已废止)赋予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排他支配权,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保障。
2014 年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正式提出了农民承包地“三权”分置思想。“三权”分置的思想不仅维护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而且还保持了基于“分田包干”的农村生产关系。2016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其中包括了土地经营权入股等内容。
中国共产党始终以马克思主义作为行动指南,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土地制度,并不断改革和完善,使与土地权相联系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更加适应。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
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国家,构成一切社会生产方式基本物质要素的土地所有权表现为土地的私人所有权,生产资料所有权表现为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表现为劳动力所有者拥有。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构成一切社会生产方式基本物质要素的土地所有权表现为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主流形式表现为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权和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形式表现为劳动力所有者独立拥有劳动力所有权。
第一,资本主义私有制国家的土地分散造成严重的土地细碎化现象,生产效率低,土地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无法实现农业发展的规模化和产业化,土地利用效率低。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拥有对土地资源的终极所有权,因此可以整合土地资源,形成农业土地规模化效应,提高生产效率,使得土地资源得到更充分有效的利用。
第二,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农户为争取经济利益最大化,更倾向于选择投资回报率更高的经济作物进行种植,对于粮食作物的种植并没有太多的意向,这样会造成粮食作物产量变低,价格变高,致使资本主义私有制国家的粮食产量陷入危机,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甚至可能产生社会问题。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拥有对土地资源的终极所有权,因此可以统筹规划,对农户或者相关组织提供相应的土地资源扶持政策,在消除农户顾虑的前提下,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
第三,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农户行为不利于环境保护,由于所有权归私人所有,理性人假设会使其追求利益最大化,因此会加大化学产品的利用,如肥料、农药等,使得环境遭到短时间无法恢复的破坏,加剧农业污染和土壤退化,威胁土地资源产能和生态健康。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拥有对土地资源的终极所有权,因此可以有效推进土地制度改革进程,强化各类相关主体生产预期,引导其采用测土配方施肥等新技术,并鼓励其进行有利于培肥地力的长期投资,以实现经济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8]。
生产资料是人类进行物质资料生产不可或缺的物质前提。从性质差别角度审视,生产资料具体分为自然生产资料和人工生产资料两个类别。自然生产资料一般指已被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比如被开发的土地、河流、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是国家主权物质实体的一部分,是国家所拥有并基于对生产方式所有权的财产,人类对其进行的开发利用,实质上是将自然资源当作一般生产条件以及间接生产要素的生产资料。人工生产资料通常由劳动产生或生产而成,比如机器设备、厂房、交通工具、原材料、辅助材料、道路、桥梁等,其代表了财产所有权的物质实态,也反映了不同经济主体依据所有权能够获得的物质财产。与此同时,人工生产资料还是作为直接生产要素的生产资料。
一般说来,生产资料指的是人工生产资料,以及基本的天然生产资料。在作为资本投入生产活动过程中时,由于理论不清晰、阐述不完整,人们通常提到的生产资料是人工生产资料,并不包括天然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国有化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国家主权范围内对自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二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由政府投资;三是各经济实体开发和使用的自然资源及其用于生产和经营的一般生产条件(场所)、国家投资形成的经营资产,其附带材料(商誉、版权、商标权)及其再生产收益(资产溢价与自然增长、资产收益等)为国家所有。但人们一直以来只把劳动创造出来的资产当做生产资料,忽视了自然中固有并经过开发和利用的资产也是生产资料,对生产资料的理解只限于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不包括已经存在的资产。自然生产方式从本质上变成了资源资产。仅注重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而忽视对资源型国有资产的管理。缩减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国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利益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因此,对自然界固有的生产资料的深刻认识是有效进行自然资源资产权益相关研究的理论基础。
土地是人类特有的自然资源。马克思指出:“劳动所需的所有物质条件都应视为劳动过程的数据。它们并不直接参与劳动过程,但如果没有它们,劳动过程就不能进行或只能不完全地进行。土地本身就是这种普通的劳动资料,因为它为劳动者提供了生活空间并为其劳动活动提供了场所。”[10]可见,土地作为自然形成的劳动资料,具有间接生产要素的性质。土地所有者依据间接生产要素所有权获得土地收益。土地资源作为间接生产要素,能够参与一般生产过程,并表现为获得间接要素投入的收益。土地资源又是生产资料(生产工具),所以它也是直接的生产要素。马克思指出:“土地资源空间是一切人类活动和生产的基本要素。另外,土地资源也被用于采矿和再生产。”[11]875这就是说,土地作为直接生产要素、作为生产资料参加物质生产过程,具有资本的性质。由此说明,土地资源资产也需要进行补偿,土地资源资产投入也应当获得投入回报。而这种补偿和投入回报共同构成了土地资源资产所有者的权益。马克思关于两种生产资料划分的理论,为我们正确认识土地资源的资产本质、合理维护土地资源资产所有者的权益,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基础。与此同时,这也是土地资源资产作为生产资料的理论依据。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高于一切并维持其独立性的内部力量。在政治科学中,国家主权是国家理论的概念,即国家掌握最高权力,由中央政府代为行使,社会和经济实体的所有成员(法人和自然人)皆需服从。国民、领土以及主权是组建国家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政府可以被定义为是居住在特定某一领土内的主权公民的联合组织,是可以代表该领地公民行使主权的主体。马克思曾指出:“主权是国家对土地的集中所有权。”[9]894“这源于更高的劳动自然生产力和对自然力的利用……这种自然力可以被垄断,就像瀑布一样,只有那些控制特殊区域及其附属物的人能够控制它。”[9]726由此可见,一国主权并非空泛的概念,它取决于某些实体的存在,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国内外事务所具备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在处理社会经济事务方面表现为,对其主权领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实施经济管理行为,通过科学技术将其进行开发,并在经济的社会化大生产中加以利用,将其转化为实质的资源性资产。因此可以说,自然资源是潜在的资产,只有通过科学技术的开发、利用变身成生产资料,才能转化为实际资产。不作为人类生产、生活载体的土地无法创造经济效益,土地只有被人类开发利用,才能释放潜在功能,给人类带来经济效益。在被开发利用之前,土地属于潜在的土地资产;在被开发利用以后,土地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土地资产。一个主权实体主要包含了一个国家的领土、领海与领空。在这个原则下,所有自然形成并在国家主权范围内被人类利用的自然资源都属于国有资源,具体涵盖水资源、土地、森林、矿产、草原、海洋、野生动植物、风景区等多种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矿产、水、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海滩等属于国家。”城市和农村的土地虽不包括上述的森林、山脉、草地、荒地、海滩,但为集体所有,在法律上属于国有。因此,我国基于资源的国有资产属于自然资源的一部分,包括海洋、水域、矿产、城市土地和草地、山脉、荒地、滩涂以及依法属于国家的农村土地。“中央与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所有者代表,享有自然资源资产财产权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12]国务院作为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对国有资源行使所有者职能。
国家主权理论认为,国家掌握生产资料具有天然的合理性。首先,国家主权理论指明生产资料公共占有的必然发展趋势。私有化并非国家财产权的发展方向,但劳动社会化的发展进程往往影响了一个国家的生产资料公共占有比率。对于中国而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导致国内市场经济尚未实现高度发达,大规模劳动分工与协作联系的水平还有待提高。在这样的前提下,我国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有其必然性。
其次,国家主权理论指出国家掌握自然资源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国家既已掌握财产权,就需遵循社会生产力的客观发展要求,运用经济调节手段,打破社会生产的无政府局面。据此,我国对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愈发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最后,国家主权理论阐述了生产资料国有化的渐进发展模式及其促进生产力总量增长的首要目标。面对当前形势下的经济发展矛盾,中国应该尽快进行产权制度革新、改善财产所有制结构、建立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混合型产权结构,为自然资源资产的合理利用以及资本的充分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由此可见,国家对资源性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即国家主权理论既是国家经济主权的体现,又是国家对资源性资产占有的理论基础。
土地资源资产收益,由补偿性收入和积累性收入构成。土地资源资产收益首先表现为补偿性收入。土地资源资产补偿性收入,是指土地资源资产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物质资料生产过程,消耗并转移到物质产品中的价值。
根据马克思的社会总产值理论,社会总产值G由C、 V、 M 三部分组成。 C 代表所消耗生产资料的价值,也就是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属于不变资本,即补偿已消耗的一部分生产资料价值,以确保下一生产周期的顺利进行,称为补偿基金。V代表必要劳动价值,也就是劳动者凭借劳动所创造出来的价值,属于可变资本。M 代表剩余劳动价值,即劳动者通过劳动为社会创造价值。马克思社会总产值构成公式如下:
社会总产品价值=已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必要劳动价值+剩余劳动价值
以公式表示为:G=C+V+M
根据生产性质的不同,生产资料可分为自然固有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创造的生产资料。自然固有的生产资料(又称自然生产资料)是指作为一般生产条件的生产资料,国家因对自然生产资料拥有主权或所有权而拥有,比如土地、森林、河流和矿产等资源资产。劳动创造的生产资料(又称人工生产资料)是指由国家拥有的、作为直接生产要素而拥有的生产资料,比如机械设备、工厂、运输工具、原材料、辅助材料、道路、桥梁、运河和水库等经营资产。
根据两种不同类型的生产资料的划分,补偿值应包括两部分:一是需要补偿已经消耗的天然生产资料,我们用C1表示;二是需要补偿已经消耗的人工生产资料,通常以折旧资金的形式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劳动创造的生产资料的消耗以折旧资金的形式进行补偿,用C2表示。因此,从生产资料补偿理论来看,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收益首先应对天然生产资料进行价值补偿,此项收入应归政府所有。对土地资源资产价值的补偿依据及实现形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所有者权益,即产权收益。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其他自然资源所有权和占有使用权)出让收益。我国土地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当土地资源作为一般生产条件参与社会再生产,并为其提供生产对象、生产服务和生产场所,即当土地资源作为可实现经济利益的资产角色时,政府凭借所有者的身份,通过土地租赁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经济效益。其中,由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获得的收入为土地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它是地方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出让使用权获得的收入,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我们将其归为C11。马克思指出:“产品的成本是补偿价值,即产品的成本价格是用来买回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各种要素的价值。”[9]973因此,这类补偿属于一次性收回生产资料本身的价值,是基本补偿的一种形式。
二是作为一般生产条件投入社会生产的土地资源资产发生转移价值时,应给予补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发展自然生产资料时,要改变投资和技术,把自然资源资产转化为公民的普遍生产和生活条件。广义地说,疏离的自然生产方式本质上是一种公共产品。正因如此,“国家应以流转税的形式取得对一般生产条件的投入补偿,并以公共支出的形式进一步提供和改善更多的一般生产条件”[13]。这类补偿属于对资源增值差距的调节,可视为增值补偿,我们将其归为C12。对于土地资源资产而言,土地增值税设立的目的就在于其尽可能地调节市场交易下的土地增值收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2019 年8 月15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转让交易价格的增值税额等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减去土地开发费用。
三是在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过程中,对自然生态体系功能性价值耗费进行的补偿,即生态价值补偿。这是区分自然资源资产与一般经济资产领域的重要特点。机械和设备等普通经济资产只有经济价值,资源资产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具有生态价值。资源资产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资产提高了人类的物质经济生活水平,但却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所以,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要强调其经济价值,还必须重视保护其生态价值。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价值补偿应使得外部成本内部化,即通过征收环保税的形式,使资源开发的耗费获得相应的补偿,我们将其归为C13。自2018 年1 月1 日起,环境保护税法开始实施,“多排放、少排放、无排放”的环保税模式,极大地增强了企业减排意愿,促进了污染物的集中治理和企业清洁生产。这表明环保税的实施不仅有效调动各方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还提高了资源性资产使用者对于自然资源使用效率的可持续性,从而有助于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从这三方面综合考虑,土地资源资产补偿收入为:
社会总产品价值公式变化为:
从某种意义上说,C1是政府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成本,集合了全部补偿性收入。但是,尽管政府拥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以划拨方式取得资源性资产使用权,但其目的不仅仅是获取补偿收入,而是获取与所有权相对应的经济利益,即累积收入。
土地资源资产积累性收入,是指政府在享有土地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同时,通过出让土地占有使用权的方式使企业获得土地资源资产使用权,并据以获得的土地资源资产投入的回报。从本质上说,政府出让土地资源资产占有使用权是以土地资源资产进行投入。因此,政府还应得到与土地所有权相符的投入收益,即积累性收入。
按照社会总产品分配理论,社会总资产是自然生产要素(国家)和各种生产要素(包括国家)所有人所拥有的各种资产之和。净社会资产是指社会总产值减去生产资料补偿额和必需产品价值后的余额。以公式表示为:
净收入的分配来自社会总资产,即物质生产部门的工人在自然生产工具、各种人工生产工具和经营者之间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的分配。一切分配均基于劳力将自己的劳动力视为一个实体,并通过劳动力所有权获得工资V;资源资产所有者利用自然资源-自然生产资料作为一个实体,并通过自然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投资收益M1;人工生产资料所有者利用人工生产资料作为一个实物,依靠人工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投资收益M2;资产管理者利用无形资产所有权获得投资收益M3。用公式表示为:
这里资源性资产所有者,凭借其天然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取的自然资源资产收益M1对于土地资源资产投资收益的依据及实现形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土地资源资产作为物质实体投入生产所产出的收益,我们将其归为M11。国家依附土地而生,土地所有权是政府获得税收和超额利润的基础权利条件。正如马克思所说:“瀑布连同它所在的土地,属于土地所有者所有……使用瀑布产生的超额利润并不来自资本,而是来自资本使用的自然力量,这种力量可以被人所垄断,而且已经被人所垄断。如果是这样,多余的利润就变成了租金,也就是落到了瀑布所有者的手里。”[9]933-935。当国有土地作为间接生产要素被企业投入生产,并实现超额利润时,政府可凭借土地资源性资产所有者身份,对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获得经济回报。
二是当政府将土地资源资产作价出资、入股经营,变为资本所有者角色时,获得经济收益的形式即为股息与红利,我们将其归为M12。在国家对土地资源资产实行作价出资参股、经营的情况下,“政府应对源于自然力而产生的超额利润获取股息、红利(简称股利)或是上缴利润作为投资收益,以保障所有者权益,促进行业良性竞争。”[14]股利是政府作为股东,凭借股权,参与股份制企业经营收益分配而取得的收入,属于对利润的进一步分配。这里,股利是公司全体股东获得的股权收益,优先股股东比普通股股东先分红利,普通股股东再分配股利,其数量主要取决于企业分配股息之后的剩余利润的数量。
综合上述两个方面,土地资源资产的投资收益为:
社会总产品价值公式变化为:
通过对土地资源资产收益分析,可知其主要由补偿性收入和积累性收入构成。可见,土地资源资产的收益分配依据,并非行政性的规定,而是马克思主义财产收益分配理论。
研究土地资源资产收入收益理论依据,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以及完善资源类税制等,具有战略性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土地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实现。收益权是财产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所有者拥有资产所有权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获取产权收益。土地资源资产收益权是国家凭借所有权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权利,是能够证明国家作为出资人的前提条件。保障土地资源资产使用的可持续性,维护国家收益权,实现土地资源的有偿使用与占有,确保了土地资源资产所有者和占有使用者权益。
二是有利于遵循财产权收益分配规律。财产权收益分配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规定性之一。它要求财产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权和监督管理经营权与收益权相对应,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以改变土地资源资产受益主体缺位的局面。
三是有利于完善资源类税制。为国家制定资源类法律法规找到依据。国家作为天然生产资料(土地资源资产)的所有者,理应对占有使用资源资产而获取超额利润的资源类企业征收税赋,并且考虑税率应高于普通行业,达到调节极差收入和税负公平的效果。马克思财产收益分配理论和社会总产值理论可以为国家完善资源类税制提供理论支撑。
农村土地承载着农村的发展、农民的生活乃至城市的兴衰,是实现乡村振兴和国强民富的重要支撑。马克思主义财产权学说是以财产权利、财产权的特征以及财产主体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等为主要内容的学说。其研究对象是社会经济活动中财产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关系。因此本文以马克思主义两种生产资料理论、国家主权理论、马克思主义社会总产品价值构成理论、马克思财产收益分配理论为指导,探讨了土地资源资产权益理论依据,阐述了国家拥有土地资源性资产的理论依据,论证了土地资源资产收益分配运行机理,试图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有效解决土地资源资产本底约束等问题,提供更具有说服力的理论支持,也为土地制度的完善提供更有实践价值的参考意见。
首先,就财产权利而言,财产权也通常被称为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和相关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已废止)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所有者依法拥有、使用、受益和处置财产的权利。”在马克思看来,财产权是财产所有者的“使用与滥用”,也就是对其占有财产的任意控制,并指出支配财产的权利就是所有者的权利,物成为财产是因为存在着所有和占有关系,一旦这种权利转让给了他人,物就不能成为这个所有者的财产了。拥有财产是人类生存的前提,马克思曾经说过:“要能创造历史,人就必须能生存,但要生存,他们首先需要的是衣服、食物、住所等。因此,满足这些需求的材料生产,即材料本身的周期,是历史上第一项活动。与此同时,为了能够更好地生活,人们必须始终开展这一历史活动,这是所有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个已被满足的需求、满足需求的活动,以及用来满足需求的工具,会产生新需求。”这里,马克思所说的“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求用的工具”指人们拥有的生产资料,即我们所谓的生产资料财产。很明显,生产资料转化为财产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占有和拥有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前提条件,而继续占有和拥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则是人类必须从事的历史活动,以求生存与发展。因此本文对土地资源资产作为生产资料的理论依据即马克思主义两种生产资料理论进行探讨。
其次,就财产权的特征而言,财产所有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所有国家都把土地所有权看作所有权的最高形式”[9]695,“垄断土地的人是土地所有权有意义的前提。垄断土地的人把土地作为只服从自己意志的领域。”[9]992所以,土地资源资产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排斥别人对所有者的财产进行违背所有者意志的干预。因此本文对国家统一行使土地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理论依据即国家主权理论进行探讨。
最后,就财产主体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而言,国民收入分配反映了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马克思指出:“年产品可以体现每年新增加的产品生产价值。这个新增加的产品生产价值归属于劳动力所有者,资本所有者以及土地所有者即新增加的产品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中进行分配。”可见,依据财产权进行的收益分配,反映了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间进行分配的关系,相较于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更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因此本文对土地资源资产补偿性收入的理论依据、土地资源资产积累性收入的理论依据即马克思的财产收益分配理论、马克思主义社会总产品价值构成理论进行探讨。
本文试图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改善农民福祉,促进乡村振兴,有效解决土地资源资产本底约束等问题,并逐步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战略目标提供更具有说服力的理论支持,以实现土地资源资产的可持续发展。对此,本文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首先,完善土地资源资产价值评估体系。土地资源资产出让、出租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交易,都需要科学估价体系的支撑。因此,需要积极探索土地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方法与技术,形成规范的价值评估技术标准和规程,为土地资源资产所有权实现提供价值评估体系上的保障。如对农地转用的市场价值、农用价值进行评估,可以为农户及相关组织在进行权利补偿时提供支持保障。
其次,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机制。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应按照规模化经营及标准化管理的要求来进行。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土地资源利用动态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土地资源与土地利用的动态信息,为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和利用提供可靠的数据,同时也为政府制定与土地资源相关的发展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制定科学的土地资源发展规划。土地资源发展规划是政府相关部门为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制定的一种具有统领性、前瞻性的公共政策。土地资源发展规划明确了土地资源的保护范围和管制措施,明确了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条件和强度等内容。通过科学的规划手段,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等,确保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统筹规划,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基础上,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足够的建设用地,在土地资源利用方面实现规模经济和集聚效应,创造经济价值。另外,就规划政策实施前后实现的成果,政府及相关智库应对其内容和行为模式及时调整,为改善土地资源资产本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