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珅,韩玉姬,梁勤超,李 源
(1. 成都体育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2. 成都中医药大学,四川 成都 611137;3. 成都师范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4. 山东大学,山东 济南 250100)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其“以人为本”的活态特征成为优秀传统文化独特的存在形式,自2003 年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 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各国积极行动,对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全方位保护。中国作为一个传统文化积淀深厚的国家,通过多年努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共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0 万余项”(冯骥才,2022)。随着2020 年12 月太极拳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国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的项目达到了42 项。“截至2021 年6 月,国务院共公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1 557 项,截至2021 年12 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总计3 063 人”(葛玉清,2022),可见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成就和水平。
在实践中,本真性和活态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核心理念。所谓本真性,就是具有历史文化传统的体育事项在“非遗化”之前的原生样态,即未加入人为改造的“原汁原味”的自然存续状态。而所谓活态化,与本真性相辅相成,二者互相呼应,可以理解为生在本土、长在本地、本色传续,所强调的是生活现场和传统形态。本真性和活态化的保持和体现都共同指向一个核心要素——传承主体,作为最活跃、最重要和最具能动性的因素,传承主体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活下来和活下去”的能动者,即“传承主体是活态传承的核心因素”(崔家宝 等,2019)。
众多学者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中的问题开展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归纳了当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种种问题,如陈小蓉等(2017)指出当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传承人和传承组织的加速消失、非遗进校园无法落实”等问题;刘喜山(2019)指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存在“多元传承保护主体间彼此隔离、各项目传承保护境遇不平衡”的问题。其中,与保护相互依存、与发展密切相关的传承环节存在的问题相对集中,具体表现在代际传承受阻、传承群体流失、后继乏人等方面。质言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不畅的主要症结在于传承主体的“失位”。据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保护、有续传承和长远发展的关键在于传承主体的“适位”,即传承主体走出“失位”状态,在具有应有水准的前提下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主体,在不同学科领域其内涵有较大差异。在哲学领域主体是一个与客体相对的词语,认识论层面是“认知者”之意,具体指“在社会实践中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人”,即人是认知主体。就存在形式而言,主体有“个人主体、群体主体和人类整体主体”(刘建明 等,1993)3 种类型,个体主体是认知主体的最小单位和基础,群体主体则是一个“社会共同体”,而人类整体主体则将认知主体的单位放大到整个人类。以主体的界定为基础来理解传承主体则相对容易,具体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传承主体是指“某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传承人或传承群体”(王文章,2013),其内涵是“那些深深植根于民间社会的文化遗产传承人”(陈静梅,2012),即某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所有创造者和传承者。王霄冰(2012)认为,传承主体指的是“传承人背后的那个集体,它和传承人的关系,应是民众群体及其代言人的关系”。也有学者认为,“传承主体是指自始或长期在非遗发源地生活,或是为非遗的产生、传承和再创造贡献力量,了解或掌握一定的技术、技艺、技能,使非遗得以传承延续的群体或个人”(张琪,2015)。换言之,传承主体是一个群体界限相对明显和明确的概念,而非狭义上由政府部门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更非广义上的政府、新闻界、学界和工商界等间接相关人群。而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界有多种概念界定,本文选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的定义: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我国各民族在广泛开展民间体育、民俗体育、民族传统体育等项目过程中,那些被各群体或个人视为文化财富重要组成部分的具有游戏、教育和竞技特点的运动技艺与技能,以及在实施这些技艺与技能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器械、相关实物制造过程和展演空间场所的总和”(杨国庆,2021)。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界定为“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地有生活经历,已经或有可能学习并掌握相关技术、技能、技艺,在传承各环节能够发挥一定作用的个人或群体”。需要说明的是:1)这一概念虽然是从传承的角度来界定的,但并非仅仅在关于传承的表述和论析中适用,在某种意义上,传承主体也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保护者、演变和创新的主导者,毕竟对于一宗文化而言,其源起到衰亡的整个过程是连续的,各个环节之间并无严格而具体的界限;2)本文所指的传承主体还是一个历时性概念,即此概念涵括的个体和群体,随着时代的变迁,“传者”和“承者”之间还有着角色的演替。当然,这种情况多以时间先后为主线,以代际传续为主轴。具体而言,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中,传承主体在“传承链”中所发挥的是“继往”和“开来”的双重作用。
需要明确的是,传承主体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然权利主体。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启动以来,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议就一直存在,学界也众说不一。与此议题相关的依据主要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而相关争论的焦点则在于“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和“特别权利保护模式”的采用方面。其实,采用这两种模式的重要前提都是要明确权利主体,而权利主体还存在“集体权利主体模式、个体权利主体模式、多元权利主体模式之争”(王吉林 等,2011)。从产生和传承的实际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品类多元且性质不一的特征,很难确定是个人还是群体创造的,即便是“陈氏太极拳”“杨氏太极拳”等具有家族性质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保护、传承和发展也呈现出个体和群体共同维系的二位一体性,更遑论少林武术、传统箭术、挠羊赛、赛马会等群体性项目。结合上文关于传承主体的界定,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产权归属应当是代表性传承人和族群成员。因此,在创造、保护、传承和发展方面均发挥作用的传承主体,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然权利主体。
2.1.1 群体认知明显不足
认知是指人们获得知识或应用知识的过程,或信息加工的过程,包括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想象和语言等(彭聃龄,2010)。作为人的最基本的心理过程,认知在本质上是一个大脑处理和加工外界信息的过程,最终的指向是通过心理活动支配行为。“非物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突出属性,区别于建筑群、古迹、遗址等物质或有形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形式强调的是“以人为中心”,而“不依赖于物质形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核以传承主体集体记忆的形式留存,传承行为是基于心理活动而发生的,而心理活动又以认知为先导条件,所以,“代际传承受阻”和“传承断层”等困境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传承主体的认知不足,具体表现在3 个方面。首先,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什么”的认识较为滞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最早是在1997 年11 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从生成的角度而言,此概念是属于“后建构”的,提出至今也不过25 年的时间,相对于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悠久历史显然存在很大时间差距。由先民创造并世代传承百千年的民俗活动成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广大族群成员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内容成了备受重视的文化遗产,会产生认知上的相对滞后,在某种意义上是观念层面传统和现代的碰撞。其次,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了解不够。学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进行过多维度探讨,如王鹤云(2008)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精神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教育价值、经济价值和政治价值;也有学者从天然自然价值(健身价值和娱乐价值)、人化自然价值(科学价值、教育价值和审美价值)和人文价值(历史文化价值、经济价值、和谐价值)3 个方面讨论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价值(丛密林 等,2019)。然而,理论层面的各种价值更多是在学术场域中存在的,学者们的认知和认可并未跨越并渗入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生活场域和族群成员的观念场域,因此,关于价值的认知在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是脱域存在的。最后,责任意识相对淡薄,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存在“于我何干”的心态。相比上述两种情况,本属于传承主体的族群成员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群体属性”的认知则更显不足。再者,非孤立性是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有特点。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传承和保护等环节来看,即便是某一个体发挥了重要作用,群体作用往往也不可或缺。但在现有的制度和具体实践中,官方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被作为狭义上的传承主体而受到重视,尤其是在荣誉和利益方面,缺少对传承群体的关注,使一大部分传承群体认为保护和传承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代表性传承人的事情。那些在传承群体中占绝大多数的“非代表性传承人”和“非技术(艺)掌握者”,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身角色从主体变成客体,其作为主体的责任也在“于我何干”的认知偏误中失去了依托和基础。这种现象虽然是由制度设计造成的,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传承主体的认知存在一定的偏误。
2.1.2 价值取向趋于功利
近年来,由于制度设计的相对滞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保护、传承人遴选、资金安排等方面的工作中出现了认知偏误,在个体、群体和政府部门3 个层面上出现了功利化的价值取向。首先,个别传承人对其身份的理解“错位”。成为代表性传承人是一份荣誉,负有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但也有些代表性传承人将这一称号贯之以“正宗”“正统”来获取个人利益,有的甚至因知识产权闹出纠纷和官司。而另一方面,“许多民间体育艺人成为商家‘生财’之道”(白晋湘,2008)。其次,群体参与中过分看重经济利益。一定的经济利益获取是值得提倡的,尤其在集体性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演中,个体作为群体成员付出了时间和精力,物质上的回报理所当然。然而,也有些地方的展演团因经济利益分配不均而解散,还有些影响力较大的展演团,出场费逐渐提高,达不到要求就拒绝登台。此类小群体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发挥了组织作用,若只是单纯以经济利益来驱动和参与,则与初衷背道而驰。最后,政府部门过度追求经济利益。从理论意义上讲,地方政府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主要目的应是保护当地濒危传统文化,但现实中有些地方政府将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作为当地旅游开发或兴办产业的商业资源,作为显示政绩的指标任务,在申报成功后并不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超负荷利用、破坏性开发、专注于挖掘‘非遗’含金量等现象普遍存在”(冯骥才,2017)。上述3 种功利化的价值取向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根本上都可以归结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认知的偏误。
对于某一文化事项而言,其传承、传播和发展的好坏与主体数量的多少成正比,毕竟人是最具能动性和有效性的载体,各类传统文化如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概莫能外。观照现实,在各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困境中,传承主体因数量不足而造成的劣势是一个共性的问题。首先,代表性传承人普遍高龄化。从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选拔条件来看,技艺精湛、掌握传统知识、具有公认影响力等要求都在一定程度上使代表性传承人的遴选倾向于年长者,而一直以来的终身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这一群体的高龄化。据统计,前3 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60 岁以上的占比分别为65%、64%和74%(王晨 等,2019);其中,第1 批中的15名“杂技与竞技”代表性传承人平均年龄在57.5岁,第4批中的13 名“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代表性传承人的平均年龄在74.9 岁①此处数据是根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官网(https://www.ihchina.cn/)公布的信息计算所得。。另据梅州市文化馆统计,“截至2020 年10 月,该市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11 位传承人中,有4 位已去世,健在的7 位中有4 位年龄超过60 岁,50 岁以下仅有1 人”(吕思泓 等,2022)。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高龄化现象,在崇尚精英的非集体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更加明显。其次,传承主体“外流”导致断层。从源地角度来看,有相当数量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生于乡土民间,并且世代流传于人口流动较少的传统社会。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20 世纪90 年代中后期,城镇化的高速发展极大地促推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2010—2020 年,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大幅扩增,年均增长率高达6.97%,受此影响,与2010 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相比,乡村人口减少164 361 984 人(国家统计局,2021)。乡村人口减少的趋势日益加剧,且“外流”者以青壮年为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面临的不仅是人少的问题,更为严峻的是年龄结构的问题”(李阳 等,2022),外流的青壮年正是传承主体中的中坚力量,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远离生长地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群体,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传承空间,造成了传承主体严重断层的情况。综上所述,传承主体的数量劣势直接导致传承者之间的代际隔离,造成传承链环的断裂和传承局面的“青黄不接”。
文化传承和赓续是一个以实践为基础的连续过程,对于非物质文化而言,传承实践更为重要。一方面,非物质文化大多都是以传承人掌握的某种技能、技术、技艺为存在形式,所谓的“得心应手、游刃有余、挥洒自如、炉火纯青、巧夺天工”,无不是以长期实践为基础,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属此类;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的价值还体现为稀缺性,其习得过程需要日积月累,即要求“传者”和“承者”之间的交流互动须有足够的时间作为保障。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现实情况来看,首先,传承人群不稳定导致传承实践不能持续。传承实践需要相对稳定的传承者群体,尤其需要一定数量的学习者,但当前传承人群流动性大,传习行为半途而废的情况比较常见。据民生智库2020 年发布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现状调研报告》显示,仅有12.75%受访的非遗项目拥有稳定的传承人群,此类情况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也比较突出。其次,传承人因动力不足导致传承实践难以为继。由于制度的设置,当前各级政府只对被官方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一定的补贴、补助,而“承者”只能以学徒的身份参与,对于尚不具备产业化发展条件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言,学习者只能靠为数不多的展演活动获得少量报酬,致使“承者”的学习动力不足乃至中途退出,进而导致传承实践不能持续。最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难易程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对传承实践产生影响。部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技术难度较高,如少林功夫、太极拳、八卦掌、青城武术等武术类项目,必须经过多年有专门指导的习练才能掌握,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此类非遗项目“承者”的数量增长,进而影响传承实践的常态化和持续化。
近年来,“回归人、回归主体、回归日常”(王福州,2022)日渐成为非物质文化研究领域的主流理念,具身范式也逐渐被引入,身体成为学界同仁关注的对象之一。身体是个体感觉、认知和理解的起源和中心,是个体与世界建立联系的基础(莫里斯·梅洛-庞蒂,2001)。作为认知主体的身体具有以下内涵:1)强调主体的意识、情绪、态度、价值观等皆源自人类身体(叶浩生,2011);2)将身体与环境嵌入个体的认知与体验,关注身体、感知与外部嵌入的空间环境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吴俊 等,2018)。身体的价值和意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日益彰显,因为活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属性,而身体又是最鲜活的载体和媒介。本文所述的传承主体有个体和群体两个体现维度,从认知能力和认知过程两方面增强主体认知,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观念更新的关键。
3.1.1 提升个体认知能力
从传承主体构成角度而言,作为族群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体是基本单元,族群成员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能力和水平是产生传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认知能力是指人脑加工、存储和提取信息的能力,即我们一般所讲的智力,如观察力、记忆力、想象力等(彭聃龄,2010)。要实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首要的是使广大族群成员形成客观和全面的认识,以“建立概念-形成关联-建构体系”的逻辑顺序,通过宣传、培训、集体学习等形式,有针对性地普及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知识,分步骤关联历史、文化等背景知识,使个体形成相对稳定的记忆、想象和文化认同,在此基础上通过开展活动强化认知能力和水平,激发族群成员亲身参与传承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从而成为一个具有传承能力和行动的传承主体。
3.1.2 建构族群认知过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和创造,所体现和承载的也是某一族群的文化品格和风貌,其产生、传承和存续也往往依赖于群体而实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内部认知强化虽然是以个体为基础,但群体层面的认知建构也不容忽视,传统体育文化的属性决定了其传承和存续必须依靠族群的合力。具言之,认知过程的建构和维持是实现族群层面认知强化的基础。族群认知过程的建构以个体认知能力的提升为基础,这一过程的本质是在个体记忆基础上形成集体记忆,进而形成群体性的文化认同,即“集体记忆作为共同体的文化实践,既是社会成员集体认同的需要,有利于维持共同体稳定和完整;又是个体文化精神的建构范式,是人的社会化过程与社会个体化结构变迁的精神纽带”(吴璇 等,2021)。可见,集体记忆是认知过程建构的重要环节。集体记忆是法国社会学家莫里斯·哈布瓦赫(Maurice Halbwachs)在其老师涂尔干(Emile Durkheim)“集体意识”这一概念基础上提出的,具体是指一个特定社会群体之成员共享往事的过程和结果。基于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族群的“往事”,源于族群祖先的集体智慧,具备了共享的历史、文化和情感基础。但在时过境迁、物是人非的社会背景下,认知过程的建构还需要依循“仪式-互动-记忆”这一基本理路。概而言之,仪式一方面可以为广大族群成员提供共同在场的时间,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族群成员营造共同交流的空间,基于时间和空间的前提,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之间可以彼此互动,藉由传承群体中精英人士的带动,构建一个时间、空间相对固定的互动过程。传承主体的共同在场、共同参与、共同互动为集体记忆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而稳定、多次的仪式互动也随着时间推移形成共同记忆,认知过程也就自然而然地得以建构、维持与延续。
关于传承环境,陈沫(2021)从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技术环境和社会环境4 个维度进行了阐释。从分类的角度而言,传承环境可分为自然环境(水土、地域、气候等自然事物)和社会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和心理环境等)。本文结合环境的定义、基本内涵以及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体育文化归属认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环境是指“在人类所生存的空间内,对传统体育文化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其中,自然因素的内涵指向相对明确,而社会因素则相对复杂,制度、群体、道德规范、法律、交往、舆论和风俗习惯等都包含于内。
3.2.1 自然环境方面,营造原生文化空间,促使传承主体自觉自为
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是一种简单存在的文化形态,它是深植于民族、地域文化传统之中的,是地域社会中最传统、最具有延续性和活态性的文化事象(麻国庆,2019)。大多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原发地都在民俗文化气息浓厚的传统村落,这也从侧面证明了自然环境在传统体育文化生成和延续方面的重要作用,可以说传统村落是孕育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文化空间。但伴随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平均每年传统村落数量正以7.3%的速度递减(胡贝贝 等,2018),青壮年劳动力从农村“外流”,与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类似,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面临严重的传承断层问题。这一现象的缘由主要是当地相对偏远的地理位置、不便的交通、不利于经济作物生长的气候等自然环境使得经济发展落后,使青壮年群体为了改善经济条件而外出务工。因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要走出失位困境,须从自然环境方面寻求突破,使广大族群成员能够“留得住”,即所谓的“强基”。
对于美好生活条件和环境的追求是人之常情。然而,背井离乡的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所从事的多是“高危”或“低技术含量”的工作,收入低且得不到保障,同时还面临居住环境、社会福利、权益保障、医疗服务、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现实问题。尽管国家已经针对这些问题出台了有力措施,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的“边缘”状态短期内还难以改观。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日趋饱和、多种行业产业过剩、行业升级限制用工年龄等新情况的出现,城市务工人员的需求量也在减少。在此背景下,一定数量的城市务工人员开始“返乡”,且有调查显示返乡者以“70 后”为主体。近年来,作为乡村振兴战略重要任务之一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在稳步推进中,2021 年1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 年)》,着力于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此举在很大程度上缩短了城乡人居环境方面的差距,也在一定意义上为“返乡”守家就业提供了条件,同时也为缓解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外流”危机提供了可能,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增量”而言无疑是一种利好。因此,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系列措施的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会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回归和增量带来积极影响。
3.2.2 社会环境方面,复建生产生活空间,促进传承主体属地回归
社会环境的构成相对复杂,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角度而言,社会环境的优化应以原生文化空间的改善和传承主体自觉唤醒为基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活性”保护理念为端点,形成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之间的链接。具体而言,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环境的优化须以政治环境为主线,以经济环境为抓手,统合文化环境和心理环境,复建利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生产性和生活化空间,使外流的传承主体逐渐转变观念,返乡生活,进而实现传承主体的扩面与增量。鉴于我国当前政治生态环境良好,本文从经济环境、文化环境和心理环境3 方面展开论述,其中,鉴于经济环境相对宏观,本文仅从与经济关联密切的市场环境方面阐述。
1)培育市场环境,拓宽传承主体增收渠道。如前所述,一定数量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托传统村落而存在的,但多年来,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经济水平落后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难题,而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传承主体的观念、生活和行为。自2017 年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和推进以来,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成就显著,尤其在数字乡村建设催生的互联网电商方面开拓了新的农产品销售渠道。此外,部分地区采取“壮大县域经济,培育县域支柱产业”的形式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大幅提高了居民收入水平。数据显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17 年的36 396.00 元(国家统计局,2018),提高到2021 年的47 412.00 元(国新办,2022),受此影响,农村人口从城市回迁的数量也大大增加。此外,也有研究表明,“自2014 年以来,劳动力流动趋于平稳,跨省流动人数基本停止增长,开始了返乡创业的潮流”(姚洋,2021)。在此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下,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培育传统文化市场,深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社会价值,通过开发使多元价值得以串联整合,形成具有市场价值的文化资源和产品,吸引更多的人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从业或创业,传承主体流失或“青黄不接”的状况有望逐渐好转。
2)重塑文化环境,促使非遗文化焕发生机。文化环境是指“包括影响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偏好和行为的风俗习惯和其他因素”(Kotler et al.,2000)。从产生和存在来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源地一般都具有较为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久远的传统,但随着全球化、现代化导致的社会变革,人们对待传统文化的方式和观念发生了一定的偏移。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区域历史、文化、社会、政治、经济、艺术的重要载体,应有的尊重和正确的对待不可或缺。《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自2017 年发布并实施以来,各类传统文化繁荣和复兴的景象越来越多;2021 年4 月,中央宣传部正式印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十四五”重点项目规划》,对做好未来5 年的传承发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各地政府相关部门应借此时机,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普及传统文化知识,宣传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营造积极的社会舆论,并通过举办各类传统节日活动重塑文化环境,形成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的文化氛围,进而形成有益的文化环境和发展空间。
3)重建心理环境,促使传承主体转变观念。许多非遗之所以成为亟须抢救保护的濒危项目,直接原因是相关的群体或个人自觉不自觉地放弃了对自己族群文化传统的传承兴趣和保护意愿,没有与非遗相关的文化主体自觉(高小康,2020)。由此推知,族群成员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其自觉、自为是保护、传承和发展等环节的心理基础,因此,在重要节日时节通过开展庆典、纪念仪式、展演等文化实践活动,经由知识普及促进传承主体的观念转变,使族群成员在亲身实践的基础上产生情感认同,以个体记忆和集体记忆的形成重建心理环境,形成正确的认知和观念,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属地回归才有可能。
传承实践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适位的另一个重要环节。传承行为的自觉发生和延续是传承能够持续的关键,也是传承主体适位的最终体现。当一定数量的族群成员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了正确的认知,并且具有传承意愿的时候,还需要一定的措施来激发其动力,将传承主体的责任转化为传承行为,也就是使传承主体“物理在场”,在多次实践的基础上,从精神层面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蕴含形成思想层面的认同,即“意义在场”。当然,传承主体内生动力的产生是以个体或群体的需求为出发点的,这种需求从互动仪式链理论的角度而言是“情感能量”的所指,因为“情感能量是一种参与社会互动与获得成员身份的渴求,对个体而言,情感能量的追求是一种自我满足的行为”(王鹏 等,2006)。所以,建构互动仪式是促进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躬身力行的重要途径。
3.3.1 以多元赛事为抓手,借由集体活动激发传承主体动力
对于具有竞技特征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言,竞赛是传承主体互动的最佳形式,也是情感能量强度最高的互动方式,赛场是上佳的互动场域,传承主体通过竞赛可以以群体的形式切磋技艺,增进技能技术水平,交流情感。集体活动是互为主体性形成的标志,集体关注提高共有情感的表达,而共有情感反过来会进一步增强集体活动和互为主体性的感受(兰德尔·柯林斯,2009)。从个体的角度而言,参加比赛既可以展示自己的技术或技艺水平,又可以通过参赛体验、获得成绩产生成就感与荣誉感;在群体层面,团体赛具有较大的个体凝聚功能,集体的存在让每个成员产生群体团结,即“集体在仪式的演示过程中控制了参与者的身体,并以此将文化记忆刻进他们的身体,从而保证了他们对集体同一性的接受和认同”(蔡焰琼,2008)。因此,打造以多种赛事为组合的常规化赛事体系,是吸纳和发展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重要渠道。同时,竞赛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传承主体的参与热情和动力。目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比赛项目在全国性综合赛事中相对较少,如全运会历届竞赛项目中仅有赛马、摔跤等项目,其他如“全国农运会”“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全国性体育赛事中也仅设有龙舟、舞龙、舞狮、毽球、花毽等少数项目。若能在全运会比赛项目中单设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项,使竞技性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传承人有机会在全运会上展示自己的技术(艺),其知名度和影响力会大幅提高,作为传承主体的自我认同感也会得到增强。而定期举办的全国性、省级的单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比赛,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在构建一种社会互动仪式。同类项目的比赛不仅能形成“身体的聚集”,而且通过参与同一个项目而建构“共享的主题”,加之项目及其文化所形成的符号,为“群体兴奋”备齐了产生条件,能够巩固群体团结的力量——情感能量则自然而然的产生和共享。此外,在比赛的各种互动中,不仅能够强化观众的认知,还可以刺激其产生参与的冲动,也为传承群体的扩量提供了基础,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锡伯族射箭、维吾尔族叼羊、满族珍珠球、彝族摔跤、赛龙舟等都是很好的例证。传承主体在仪式中体验并产生情感能量,会在很大程度上激发其进一步参与的内生动力,交流互动频率的增强也会促使传承主体的“适位”更具可能性和持续性。
3.3.2 以健康促进为引擎,借助全民健身促进传承主体参与
近年来,《“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 年)》《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 年)》《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等一系列制度文件的密集出台,表明国家对于国民健康的高度重视,“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成了一个时代命题,健康也成为民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基于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也应积极回应国家和社会重大关切,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需求紧密对接,嵌入当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之中,在发挥应有的作用的同时,争取扩大传承主体的覆盖面。一方面,政府体育部门应积极联合民政部门,鼓励基层体育俱乐部、运动项目协会等体育组织的创建,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类项目协会纳入鼓励和支持范围,在活动开展审批环节适当“松绑”,同时在传承基地、传习所建设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健身活动走入民众生活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框架内,出台相关政策引导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转变传统观念,走出封闭的小圈子步入社会,融入群众,将基本知识、技术授之于民众,使之在近距离接触和体验中消除原有的神秘感,通过改变民众认知来影响其观念。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抖空竹代表性传承人李连元是这一方面的典型实例,有70 多年抖空竹经历的他编制了使学生快速入门的“抖空竹六字诀”,在社区组建了几十个空竹队和空竹健身活动站,使空竹走入百姓日常生活,与全民健身深度融合,同时,他以收徒、国内外文化交流演出、走进中小学成为校本课程、举办邀请赛等多种形式使“抖空竹”这一国家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人们生活中“生根”,在传承传统文化的同时形成了持续发展的机制。可见,让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回归生活、回馈于民不仅可以产生更广泛和更深远的影响,也能使其社会价值被更多的个体认知和认可。
3.3.3 以“传成”为根本目的,构建平台体系增强传承主体互动
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传成”是最佳传承效果和最根本传承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传承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而发生的。社会互动是指“社会上个体与个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通过接近、接触或手势、语言等信息的传播而发生的相互依赖性行为的过程”(廖盖隆 等,1990),意即传承需要在身体和技术(艺)之间建立能够发生互动的“关联场域”。鉴于此,搭建多元化的平台并整合其优势形成平台体系,以此促进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之间及其与受众之间的互动是传承主体“适位”的重要前提。一是可盘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的实体互动平台。从现实来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体互动平台包括文化生态保护区、博物馆、传承示范点、传习所、传承基地等,此类平台具有人群聚集、时间集中、地点固定、过程完整和传播效果稳定等特点,且多存在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在地,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其“原真性”,可使传承主体之间的交流互动更加便捷和有效。因此,根据不同类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选择适合的实体平台促进传承主体间的互动交流是“传成”的基础。二是可搭建与社会发展同步的新型互动平台。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新技术、新理念、新环境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新变化,因此,在传承主体互动问题上也应搭建新形式的平台:1)搭建在线社区平台,跨越地域限制汇集具有相同兴趣的爱好者、研究者,在线交流技术、技艺、经验等,并通过线上交流带动线下的表演、比赛、展览、工作坊等互动形式,从而吸引相关的主体参与并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互动,扩展传承主体范围,增加当地传承主体与外界的交流机会;2)建立知识资源共享平台,使有关信息和资源得以数字化记录、留存和传播,使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及爱好者、研究者通过视频教程、在线研讨、线上与线下结合的培训等方式,分享知识、技能、技艺及经验,共享资料、文献、研究成果,促进彼此之间的合作与学习;3)搭设线上活动平台,利用微信公众号、知乎、快手、抖音、Β 站等自媒体平台,吸引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积极参与,从而为“传成”提供更多有力支持;4)打造跨界合作平台,通过建立合作网络促进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之间及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与体育组织之间在资金、设备、场地等方面的合作和互助,同时建立跨界合作机制,促进学术界、文化界、体育界等不同领域的合作,更好地促进传承主体作用的发挥。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积极培养传承人,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绽放出更加迷人的光彩”。中国作为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彩的国家,在保护和传承方面也肩负重任,出台了多个法律和制度性文件,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体系。进入新发展阶段,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更显艰巨,让其让“活下去”“活起来”成为一个普遍认识,“活”的前提和保障是“以人为本”,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鲜活、最有力的载体,在保护、传承、发展等环节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人也是最具能动性的主体。在系统梳理学界各位学者的成果时发现,包括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过程中均面临多种表现形式的困境,综合来看,传承主体的“失位”是各种困境的集中指向,也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瓶颈所在。因此,探求传承主体的“失位”问题和“适位”路径,可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提供些许助力。诚然,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传承和利用等方面尚有很多理论和现实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本文旨在抛砖引玉,惟愿这一从历史中走来、经历起落和洗礼的传统文化,能够在新时代根脉茁壮,得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从而“活”出新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