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正旭
(常州大学 体育学院,江苏 常州 213164)
2021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指出,“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要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科技创新是推动体育强国建设、赋能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强力引擎,当下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科技深度嵌入体育实践,重塑了体育认知体验,拓展了体育时空边界,丰富了体育参与形式。然而,科技在释放红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隐私泄漏、偏见歧视、技术强制等风险,尤其是随着技术主体的多元化,引发了技术后果的责任分赋,造成了责任主体及责任分配的不确定性,这给当下以法治为主的体育治理方式带来了挑战。对此,杨桦等(2022)指出,为确保体育科技沿着服务于人的正确轨道前进,要以人民主体性为根本依据,全面探究科技发展带给新时代体育的机遇与挑战。理论与实践表明,从“事后治理"转向"事先治理”,即“治理关口前移”是防范体育科技伦理风险的最有效手段。但目前因缺乏对体育科技伦理风险归因、应用边界等问题的澄清,还难以提出有效的伦理治理方案。鉴于此,本研究在厘定体育科技伦理风险基本问题的前提下,尝试提出旨在平衡增进福祉与鼓励创新一体化的科技伦理治理理论与实践方案。
2022 年3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指出,“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万俊人(2022)认为,科技伦理是人类社会对自身科学技术实践活动及其蕴含的道德伦理问题的哲学反思,由此形成基于公共理性论证的科技价值选择原则与科技行为道德伦理规范。综上,本研究把“体育科技伦理”定义为:在体育技术研发、设计、使用等环节中所遵循的基本价值理念与行为规范。对此,可从两个角度理解体育科技伦理的外延。
1)从规范来源上看,可分为外在(或普遍的)规范与内在(或特殊性)规范,外在规范是指体育实践要遵守科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或价值理念;内在规范是指体育场域中特殊、专有的价值理念与规范。2)从规范实施对象上看,可分为人的规范与科技规范:前者是指体育科技研发者、设计者与使用者遵守的规范;后者是指技术产品本身具有符合伦理设计的道德规范或者价值嵌入的方法。由于体育场域与其他场域中有关个体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并无太大差异,所以统称为“体育参与人员道德规范或行为准则”。因此,体育科技伦理主要包括3 个方面:一般性的科技伦理规范、体育场域中特殊的科技伦理规范、体育参与人员行为准则与道德规范(图1)。
图1 体育科技伦理外延结构示意图Figure 1. Schematic Diagram of the Extension of Ethics of Sport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理解体育科技伦理治理,首先需要澄清两组概念:治理与管理、伦理治理与法治治理。
1.2.1 治理与管理
一般认为,“管理”是一种基于组织赋权的自上而下的行为,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达成特定目标;“治理”是一种由多元主体参与的平等互动的行为,强调服务、沟通、尊重、协调、互动、合作、共享、共赢。采取治理方式化解体育科技伦理风险,归因于体育科技活动主体的多元性,体育科技伦理风险可能源于体育技术设计者为达成特定目的而主观设置的技术障碍,也可能是体育技术使用者因个人科学素养不足而无法达成技术预期效应。因此,采用多元与合作共治方式开展科技伦理治理,表现为协同、依赖、导向及耦合4 种关系,涵盖两个维度:纵向上采取自上而下的科技立法与伦理审查;横向上采取科技利益相关者内部协商治理(曾婧婧 等,2011)。
1.2.2 伦理治理与法治治理
从治理时效角度讲,治理可以分为“事先治理”与“事后治理”。常规治理大多以事后治理为主,即以事后法律追责形式治理。在体育科技风险治理上,需要从事后治理转向事前治理,原因在于:1)体育科技效应不可逆性,由于体育科技作用于体育参与者身体之上,类似于医学领域中的医疗器材,一旦对人的身心产生伤害,往往具有不可逆性;2)技术事故难以追责性,体育技术主体涉及研发者、设计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多元主体会引发技术后果责任的分赋,最终造成责任主体及责任分配的不确定性;3)科技知识不对称性,由于体育科技产品蕴含特殊领域的专业知识,在体育产品使用者与产品设计者、研发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知识壁垒,体育科技利益相关主体之间因科技信息不对称而难以实现平等对话。因此,治理体育科技风险更强调事先负责(responsibility)而非事后问责(accountability),建立科技活动“应当标准”与科研工作者“应当道德自觉”是科技伦理治理的主要内容。
综上,本研究把“体育科技伦理治理”定义为:在明晰技术风险归因与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多元共治形式,以前瞻研判形式将特定价值选择原则与科技道德伦理嵌入体育科技产品的生命全周期之中,实现科技求真与伦理求善间的平衡。
20 世纪80 年代,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就预测高科技将会产生如下5 项风险:技术应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预想结果与实际后果间存在偏差、技术效应对全球时空的影响、技术对人类中心主义的突破、技术造成形而上学上的“堆积”(万俊人,2022)。反观当下体育领域,约纳斯的预测得以应验,尤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于体育各领域,技术自我赋能成为生成风险的重要源头。比如当下智能健身器通过大规模平台信息交换与深度学习,实现了自主性分析,往往具有自我赋能、自主算法与自主决策能力,并能够以技术强制形式干预人的行动。从总体上看,体育科技风险主要归于两个因素:人的因素和技术因素。
科技活动是人类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凝聚着技术设计者和研发者特定的价值倾向,因而技术研发与设计者的目的正当性在一定程度上就决定着科技产品的安全性。近现代科技创新遵循着熊彼特创新理论(Schumpeter innovation theory),技术研发主体往往并非以“中立价值”立场研发体育产品,追求市场效益是技术研发的主要动力,这就容易在道德价值与商业价值、公共价值与个人价值间造成冲突。比如在老年人参与体育问题上,从道德价值或公共价值角度上讲,技术研发主体应该顾及老年人群体参与体育活动的特征,着力进行适老化改造。但根据熊彼特创新理论,由于老年人市场消费能力不足,面向老年人的技术设计与研发难以产生市场效益,由此在技术设计环节中将以技术排斥形式进行群体隔离。显然,熊彼特创新理论的根本性缺陷在于没有商业利益的社会刚性需求难以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呈现出来。相反,对于那些有着较强消费能力的潜在客户,基于该理论,技术研发者与设计者要想方设法进行技术劝导或技术诱导,以此追求市场最大效益。
无论是针对社会边缘者的技术排斥,还是面向具有营利性的潜在客户,实质上在技术设计环节中皆采用了劝导技术(persuasive technology),其基本工作原理是:技术设计者把特定观念或价值以脚本(script)形式嵌入技术物之中,据此实施技术干预。在实践中技术研发者为实现资本增值目的,采用劝导技术的投喂机制,主要表现为:1)作为工具的劝导技术,主要作用是使个体目标行为更加简单;2)作为媒介的劝导技术,通过提供令人信服的模拟实验来塑造人的态度和行为;3)作为社会角色的劝导技术,通过技术充当特定社会角色(如专家系统)实施劝导。当下各种体育App广泛基于特定价值来干预运动参与者体验,实施精准技术劝导或技术强制。这种基于市场驱动的体育技术设计伦理问题也引起了国外学者的广泛关注,Sullivan 等(2021)指出,可穿戴健康技术具有自主操控能力,呈现家长主义(paternalism)特征,干预了体育参与者生活的自由度。
2.2.1 效应叠加造成技术后果难以预测
“责任”在法学、伦理学中皆为一个连接性概念,依据归责结果把行动因果与既定规范联系在一起。在传统“体育-技术”系统中,责任事故归因可从引起该事故诸多直接或间接原因中找取。然而,由于现代科技具有自主决策能力,作为传统意义上的个体难以完全承担对行动后果负责的主体角色,尤其现代智能化体育技术具有道德主体性,使得行动主体不再局限于体育实践活动中的个体,这类问题因为无法归责而难以诉诸法律纠偏(图2)。技术主体多元化引发后果责任分赋,造成责任主体及责任分配不确定性,给当下以法治为主的体育治理带来了挑战。事实上,因技术叠加效应生成的体育科技伦理问题广泛存在于各体育领域,比如在家居智能环绕(intelligent surround)系统中,人们通过健身手环将个人健康数据转化为能量代谢数据,再经大数据分析后形成基于个体能量代谢的运动处方,由此可能产生基于自身兴趣的健身选择与基于大数据分析的运动处方间的冲突。这种由科技效应叠加生成的选择冲突问题,并不能被产品设计者在技术设计环节中所预料,此类不确定性现象在当下数字体育中以不同形式呈现,这也是提出体育科技伦理治理的另一原因。
图2 传统体育科技与现代体育科技间“目的-后果”差异对比图Figure 2. Comparison of the “Purpose-consequence” Differences between Traditional Sports Technology and Modern Sports Technology
2.2.2 效应叠加造成技术后果难以追责
数字技术是现代体育科技的核心技术。数据共享是发展数字体育的前提,但由于健身数据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彼此分离,加之目前缺乏数字产权交易与数字技术治理相关规范,由此可能会生成更大规模、更加深入的叠加效应。社会学家弗吉尼亚·尤班克斯(2021)探究了数据挖掘、政策算法和预测风险模型对贫穷和工人阶级的影响,比如顾客购买体育器材中的相关数据(类型、价格和偏好)被共享给商业保险机构后,商业保险机构根据顾客购买康复体育器材相关数据构建身体健康常模,据此推断顾客身体健康风险与投保风险,银行信贷员再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研判顾客的实际支付能力决定是否为其提供贷款。基于数据交易、挖掘和分析,最终衍生出指向弱势群体的“风险指标”。
科技叠加效应还会造成隐私泄露风险,具体表现为个体隐私泄露和群体隐私泄露两个方面。1)个体隐私泄露:数据应用情景破坏会生成隐私泄露。如2023 年美国《当代生物学》(Current Biology)报道,为查找贝多芬的死因而对贝多芬生前遗留下来的头发进行基因测序,通过对贝多芬基因与贝多芬家族现存人员基因对比,基因图谱还揭示出一条隐私信息:贝多芬祖上第7 代男性并非本族血脉,即贝多芬并不是其家族成员(Βegg et al.,2023)。反观当下体育场域,由于各种生物监测技术、大数据分析技术广泛应用于运动处方制定,如果缺乏严格的数据披露限制(statistical disclosure limitation,SDL),就会产生隐私泄露风险。2)群体隐私泄露:早期学界认为共享与交易群体数据不会涉及隐私泄露风险,但实践表明群体数据依然能够识别出局部人群的特定特征,比如依据国民健康调查所摄取的健康体质信息,就可以揭示出局部群体特征信息。一旦群体性特征数据应用情景被转移,则有可能在更大范围内生成伦理风险,比如美国医学界曾为建立印第安纳部落健康预防系统而收集了部落群体健康数据,后来该数据被人类学家用于基因祖源分析,成功揭示了印第安原始部落的祖源身份。基于数据分析得出的印第安人起源与该部落历史遗留下来的起源神话、宗教信仰相冲突,这就意味着人类学家颠覆了印第安原始部落赖以生存的文化信仰根基,由此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风险。
确定技术边界是实施体育科技伦理治理的前提。体育科技是一个高度交叉、高度复杂的科技富集领域,在研发层面,涉及生命科学、人工智能、人体工程与数字技术等诸多领域;在技术应用层面,涉及运动营养、运动医务监督、运动处方诊断、运动康复矫正等多种实践场域。由于各自领域在科技治理的原则与要求上各不相同,因而很难确定统一的技术应用边界。对此,本研究在借鉴欧美学界、国内法学界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内、外两个角度探究体育科技的应用边界。
近年来,国外学者尝试从多种角度探求科技应用边界。Loland 等(2008)基于诠释法哲学理论提出薄、厚诠释学(thin /thick interpretations)两种技术使用原则。薄诠释理论秉持“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认为现存体育规则足够且充分排斥了非必要的技术渗透,限制技术使用会使体育参与者处于更脆弱的位置,降低体育参与者的自主权,因此反对超越规则之上的技术使用限制。厚诠释理论认为构建性规则体系作为竞技表现评价的特定框架,体育参与者有遵守规则义务和履行体育道德义务,唯有基于个人天赋的竞技表现才能为社会提供道德典范,据此提出了体育科技的使用边界:1)技术效果可重复性或可验证性;2)安全第一;3)技术效应的正义与公平;4)遵守体育精神与体育基本原理。近年来,Loland(2018a)在原有诠释法哲学基础上批判了当下欧美学界单纯依据康德义务伦理(比赛公平)和边沁后果伦理(健康福祉)为体育科技划界的做法,从伦理自然主义(ethical naturalism)出发,认为体育运动是一种由精心设计的内在约束逻辑构成并旨在培养一种特殊的人类卓越的活动,据此把体育定义为:对在进化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人类表型可塑性(phenotypic plasticity)的系统利用,即体育科技伦理边界在于在“自然”范围内利用或发展人的表型可塑性,而非违背或弃用。
近年来,国内关于体育科技伦理边界的探究聚焦于法学与生命伦理领域。如朱振(2022)认为,体育是对人的自然天赋的完善,从自然主义角度讲违背公平或者有害健康皆不能单独作为技术边界约束的前提,因而需要转向对体育内在逻辑的理解,即人类自我繁荣构成了体育内在的“基本善”,从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角度看,这些内在性的善自身就是目的,而非手段,因而凡是以内在的、非自然方式提升身体表现能力的手段都应该被禁止。这构成了体育科技伦理的边际约束。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认为体育作为一种社会事实,一方面,从内部角度讲,体育具有内在特殊逻辑结构,体育科技伦理边界在于确保体育内在结构完整;另一方面,从外在角度讲,由于体育内嵌于社会结构之中,体育科技伦理边界在于保障体育与社会文法结构间相互协调,确保体育能够在特定社会结构中良性运行。据此,本研究认为体育科技伦理边界有内、外之分(图3)。
图3 体育科技在实践中的使用边界Figure 3. Structure of the Boundaries of Use of Sport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Practice
现代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源于体育与社会的良性互动,Dixon(2003)据此提出了道德平行理论(moral parallels)认为,体育规范与外部道德规范具有平行关系。由此可见,体育作为一种社会事实,与整个社会结构能够有机融合的前提条件是遵守“公序良俗”,即不能侵蚀既有的社会信仰、文化传统与生活习惯,也不能破坏生活叙事和道德传统一致性。公序(即硬法,hard law)是刚性契约,良俗(即软法,soft law)是柔性规范。按照Loland(2018b)对体育实践共同体伦理的划分,可以认为使用体育科技需要遵守外部社会与内部体育自组织双重公序良俗。首先,体育科技在研发、推广与使用过程中要遵纪守法。比如在人体科学实验中要遵守《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Declaration of Helsink)等技术伦理规范,除此之外,还要遵守体育自组织既定的技术规范,如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orld Anti-Doping Code)等。其次,体育科技的研发、推广与使用过程中要“移风易俗”。高科技推动了体育全球化,加速了文化间的融合,体育文化融合利弊共存,弊端主要表现为文化主体性失守与意识形态风险,比如赛事网络传播技术在同步直播过程中难以过滤不良信息,存在潜在的意识形态风险。另外,现代科技还具有消解主体性和文化传统的可能性,比如在常规体育比赛中需按照性别划分参赛类别,但在虚拟环境中参赛者可以通过自我技术强化建构“性别”,进而长期处于虚拟环境中可能会逐渐淡化性别概念(徐正旭 等,2020)。从此角度讲,体育科技有着解构风俗和历史惯习的伦理风险。
对于体育科技内部边界的探究,中外学术界讨论众多。本研究尝试从经验、规范两个维度进行探究,前者从伦常性的道德自觉中把握体育技术边界;后者凭借特定规范理论探究技术边界。经验维度虽然不具有学理性或普遍性,但能够从伦常经验中归纳出具有启示性的意见。
3.3.1 基于经验层面探讨体育科技内部边界
3.3.1.1 技术增强:生命状态与体育科技边界
赵汀阳(2013)使用了一个模糊性的本土概念为科技划界——中庸,自然正常状态就是“度”,通过科技来纠正缺陷是正当的,相反,借助科技制造超常行为,其合法性便令人质疑;迈克尔·桑德尔(2013)认为自然所给(the give by the nature)是一种完美,而随意修改自然所给会产生伦理风险。人的生命状态可以分为疾病状态、日常状态和增强状态(杨庆峰,2022)。如果以日常状态为基准,使用体育科技有两种效应:1)弥补缺陷。旨在弥补缺陷以达到日常状态,从伦常性道德直觉上看是合道德的。如在精英体育领域中,治疗用药豁免(therapeutic use exemption,TUE)原则被认为是世界反兴奋剂机制下的5 项国际标准之一。2)技术增强。旨在让个体超出日常状态而达到增强状态,从伦常性道德直觉上看是不合道德的。比如对健康状态下的射击、体操等运动员(下肢稳定性其运动表现至关重要)进行跟腱延长手术(achilles lengthening surgery)以提升超出日常状态下的下肢稳定性。
3.3.1.2 技术自主性:“人-技”结合方式与体育科技边界
按照技术对参与者自主性干预程度,“人-技”结合方式可分为4 种:1)表征关系,追踪记录体育者运动数据(如健身手环),为体育参与者提供决策信息;2)分享关系,如在基于可穿戴设备构建的社会网络中分享健身数据,据此形塑健身习惯;3)调节关系,如电竞运动员通过VR 眼镜建构新的运动环境和辅助参与者做出决策;4)共生关系,“人-技”间构成人机复合体,技术直接参与决策。上述4 种关系中,技术对运动参与者的主体性影响程度各不相同,表征关系和分享关系更多地为体育参与者决策提供信息,在调节关系与共生关系中技术直接参与体育参与者的决策,具有完全意义上的技术劝导的技术增强效应,因而需要在体育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伦理审查与道德辩护。
上述两种经验方式能够以直观方式呈现体育科技边界,从中总结出模糊性边界,但基于此方式获得的结论不具有普遍性,甚至可能会产生道德冲突。比如在碳纤维制造的义肢帮助下,南非残疾短跑运动员奥斯卡·皮斯托瑞斯(Oscar Pistorius)在男子400 m 项目上跑出了超越高水平健全运动员的速度。试问:对于穿戴假肢参与比赛的奥斯卡·皮斯托瑞斯来说,究竟是赛场上的弱者,还是强者?对此显然难以凭借伦常性道德自觉进行道德评价,尤其如今各种旨在提升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bility to perform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ADL)的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体育领域后,造成的豁免性治理与增强性治疗广泛共存(尤其在残障运动中),一度成为体育领域中的“灰色地带”(McNamee et al.,2014)。鉴于此,知性浅层逻辑分析需要转向理性深层逻辑分析。从体育深层逻辑角度讲,使用体育科技关联到人们长久以来对体育形而上学情节和体育演化历史的坚守,即体育科技能否得到道德辩护,关键在于能否保持或维持体育形而上学之基础与维系历史沉淀下来的物质基因。
3.3.2 基于规范层面探讨体育科技边界
系统论认为系统结构决定其功能发挥,系统功能又反作用于系统结构的优化。基于系统逻辑可以认为,科技效应取决于科技对体育内在各结构要素的影响效应与向度,解析出科技对体育内在各要素赋能效应与向度是框定科技边界的前提条件。目前对体育内在逻辑的理解,可分为“质料性”与“形式化”两种形式①比如阿伦·古德曼(2012)从体育发生史角度提出了现代体育世俗主义、平等、专业化、理性化、科层化、量化、追求记录7 个特征要素;舒兹(2016)通过构建乌托邦理论提出了体育4 个基本要素:前游戏目标、游戏方法、构成性规则与游戏态度。,前者因缺少普遍性难以涵盖现有体育项目构成要素,后者因过于宽泛导致理论与实践相冲突。本研究认为体育作为一个实体性存在,是质料(身体)、形式(公平)、动因(斗争)和目的(至善)四者统一,“四因说”不仅涵盖了具象维度的质料因,还包括了形而上的形式因,质料因与形式因分别表示事物内、外规定,动力因与目的因分别代表手段与目的。
3.3.2.1 质料因的边界:保障体育参与者生命安全
1)科技要保证生命的完整性。“肢体活动”是体育区别于其他实践活动的根本区别,即碳基生命是构成体育实践活动的器质基础,但随着脑机接口技术、虚拟技术等高科技嵌入体育,碳基生命逐渐脱域,尤其以硅芯片为形式的硅基生命突破传统单一的碳基生命形式,形成相对于生物身份的数字身份(digital identity),参与者可借助元宇宙技术实现虚实交互,让器质性身体完全脱域而生成数字生存样态,以此颠覆体育的器质基础。目前学界对“缺少身体参与的实践活动是否是体育”争议较大,如Parry(2019)认为,在虚拟环境中实践活动因为缺少身体参与而不属于体育。2)科技要保障身体自主性。从交互行动理论对行动(action)和行为(behavior)的界定可以看出,体育实践活动是凝聚个人意志的“行动”。现代科技将行为脚本所负载的特定价值嵌入体育产品中,并以“允许-禁止”方式直接规范体育参与者行为,由技术强制生成的家长主义让体育参与者沦为“无思”个体。3)科技要确保身体安全性。Loland 等(2008)认为,由于体育科技置于身体之上,安全有效性成为评价体育科技效用的标志性指标,为此必须要求技术效果可重复性或可验证性。但目前很多体育科技产品并未经过可重复性验证便投入市场,违背了可重复性、可解释性等科技伦理,如易剑东(2018)认为,以电竞为代表的游戏活动因缺少大样本量、长时段的研究,因此它对身体安全的有效性难以予以科学确认。
3.3.2.2 形式因的边界:确保体育参与者公平参与
形式因赋予物质因以意义,“公平”作为体育的形式因表明,现代科技不能以增加道德运气(moral luck)方式消解公平正义,即不能人为地操纵体育参与者的自然天赋。道德运气可分为“内生运气”与“外生运气”,在体育场域中仅允许依赖于自然中彩(the natural lottery)或基因中彩(genetic lottery)所获得的内生运气,严格禁止外生道德运气,在实践中往往通过构建规则的方式对外生运气予以归一化处理。反观现代体育实践,为满足商业体育赢者通吃(winner-takes-all)的逐利诉求,科技往往以外生运气形式嵌入体育并深刻影响着体育内在逻辑,如鲨鱼皮泳衣、黄金战靴等“黑科技”因破坏了竞技生态而被各单项体育协会所禁止。近年来,源于精英体育的各种高科技不断地通过轻量化或降低成本方式向大众健身、运动康复领域渗透,科技负面效应也由原先的导致竞技不公平逐渐转向体育参与者尊严或自主性、公平性受损。
按照伦理学对“公平”的划分形式,可以把体育公平划分为形式上的公平、程序上的公平和分配领域中的公平。科技以“道德运气”形式存在不仅破坏了体育形式公平,而且会更深入地影响体育实践中的程序公平和分配公平。有学者认为,现代科技会引发系统性不公平,比如数字鸿沟就深刻影响着体育公共品的正义分配(Loland,2007)。进一步讲,数字鸿沟不仅影响了体育产品的分配正义,还会影响老年人追求健康生活的发展正义。Michal 等(2021)认为,体育科技会形成技术区隔,比如以潜能鉴定为代表的现代体育科技就是麦克斯韦恶魔(Maxwell demon),不仅通过建构一个阻止公平参与体育的技术障碍让大多数儿童失去平等参与体育的机会,而且基于技术选择所得出的结果往往最终被家庭与社会强化,由此会让青少年失去面向未来的多样化选择。
3.3.2.3 体育动力因的边界:维持体育内蕴逻辑
“矛盾”是体育实践得以维持的基础,矛盾的消解意味着游戏的结束(MacRae,2017)。体育内蕴的矛盾是维持并推动体育实践的动力源。舒兹(2016)把体育定义为“自觉尝试不必要的障碍”,他以高尔夫球项目为例强调“障碍”对于游戏的意义,人用手放置球的效率远高于球杆击打效率,但仍然选择以低效率方式击球,由此指出人们旨在通过克服“人为自设障碍”来呈现卓越。20 世纪70 年代,美国发明了一种具有在空中自动更正轨迹性能的高尔夫球(polara straight),美国高尔夫球协会(United States Golf Association,USGA)认定这种球因降低了比赛难度而被禁止使用。早期欧美体育学者借用主奴辩证法阐释体育内在运行机制,Osterhoudt(1976)认为,体育中“没有痛苦就没有收获”(no pain, no gain)逻辑就是黑格尔辩证法,无竞争则无体育;Loland(2018b)把体育内蕴的“自由扭曲”(liberal twist)称为“逆常逻辑”(gratuitous logic),并认为体育是自我强加的艺术(the art of self-imposed constraints)。诚然,体育科技边界之一在于维持体育内蕴的逆常逻辑。事实上,当代精准医学与基因编辑技术都有可能消解体育内在逆常逻辑,假设人人都可以平等地在体育基因超市中选择自己喜欢的优势基因而成为“完人”,那么就会“完人”间因能力同质无差别或能力全异不可通约而无法竞争。
3.3.2.4 目的因的边界:维持体育内在价值
“目的因”是事物“是其所是”的根本规定,换言之,“目的因”是框定体育科技边界的最终依据,从目的因角度讲体育科技的使用边界是不能有损于体育的内在目的。迈克尔·桑德尔(2013)论述了生化运动员的科技伦理问题,他认为技术增强会阻碍运动员生活内蕴价值实现。当然,目前学界对于“何为体育内在目的”存在争议,Morgan 等(2012)认为,体育内在目的是“追求卓越”;MacRae(2021)认为,体育的内在目的是追求正义。为化解分歧,需要回到《尼各马可伦理学》关于目的论的“建筑术结构”论述,亚里士多德(2010)认为人类实践活动充斥各种目的,低层次目的从属于高层次目的,最高目的就是“因其自身之故”而被追求,唯有追求幸福才是“因其自身之故”。在“最低目的”和“最高目的”之间构成亚氏目的“建筑术结构”。
据此根据亚氏德性伦理学关于“目的论”的阐释,框定体育科技边界:1)体育科技不能颠倒体育目的秩序。在科技赋能体育发展过程中,要把“促进个人幸福生活实现”作为最高目的。当下诸多体育科技产品并非旨在促进人的福祉实现,而往往把实现“资本增值”作为最终目的,比如Frias(2021)认为,大多数功能性饮料含有高脂肪高糖高盐(high in fat,sugar and salt,HASS)物质,易诱发青少年肥胖及功能饮料依赖,有损青少年健康。2)体育科技不能有损人的功能完善。人的功能完善可分为:器质维度上的功能完善和精神维度上的道德完善。对于器质功能完善,在物质因中已做探讨,不再累述。对于“参与者的灵魂完善”,则要求在遵从体育精神框架下合规性地使用体育科技产品,或者说体育科技应用的正当性与否取决于体育精神的维持。Savulescu(2016)指出,维护体育精神是体育伦理探究的首要因素,服用兴奋剂不仅危害身体健康,而且玷污体育精神。事实上,《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明确指出反兴奋剂体系建立在体育内在价值观之上。
体育科技边界分为内外边界,在外部边界上,体育科技不能有损公序良俗,确保体育在既定社会中能够良性运行;在内部边界上,体育科技要确保参与者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要确保参与者公平参与体育实践、要维持体育内蕴的逆常逻辑和内在价值。基于此,本研究构建了我国体育科技伦理治理内容体系(表1)。
合公序性要求在体育技术产品研发、设计、推广等环节,按照科学、独立、公正、透明原则进行合规性审查。1)符合科学实验伦理规范。各种人体科学实验时需要按照“尊重自主、不害、有利、公正”4 项生命医学伦理治理原则(汤姆·比彻姆 等,2022)进行合规性审查;涉及动物实验的科学活动,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技术规范》进行动物福利保护,尽量符合“减少、替代和优化”要求。2)符合我国相关科技法律规范。涉及公共健康、生态环境的科学实践活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进行合规性审查;涉及数智技术研究,要遵守数字技术伦理标准,对于涉及跨境数据传输的体育科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进行安全评估;3)符合全球体育组织技术规范。涉及面向精英体育有关“技术增强”的科技产品研发,要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单项体育组织发表的技术规范(或标准)开展合规性审查。
合良俗性要求在体育技术产品研发、设计、推广等环节中要保护文化多样性与个人隐私信息,尤其要尊重宗教信仰与文化背景上的差异。1)技术产品合良俗性。体育技术产品应用规范要与社会主流价值规范、风土人情相一致,不得有歧视性、排他性的技术隔离或者技术排斥。2)技术应用背景合良俗性。技术产品应用背景要与特定人群、区域的文化背景相一致,并通过建立跨文化信任,增进不同文化间的适应性,体育技术尤其要充分考虑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历史惯习等良俗。3)技术应用的文化适应性(culture adaptability)。在跨境体育交流中,预防体育科技引发的文化适应风险,尤其涉及数据采集、挖掘、分析的体育科技活动,除遵守国际通用的数据披露限制(SDL)之外,立足于保护文化多样性与文化自主性,对特定文化主体的关键信息、敏感信息进行针对性脱敏处理。
安全性主要包括体育产品使用安全性与技术使用者自身身体的安全性。1)技术自身安全性。在体育技术生命周期内,通过提升技术网络安全、数据保密及硬件安全,增强技术抗干扰能力与环境适应能力,在技术设计、推广及应用环节要提升技术效应透明度,做到可理解、可解释、可控性和可靠性。对于数字体育产品来说,算法、数据等内容要从数据保密、数据脱敏等方面进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2)技术使用者的自身身体安全性。通过建立技术安全保障体系,保障体育技术使用者的人身安全。3)技术使用者的自身身体自主性,规范体育技术的劝导方向与劝导力度,保障体育参与者的身体自主性;对于涉及“人-机”复合体的复合型体育技术,防止个人身体脱域。
公平性要求体育参与者借助体育科技产品能够进行公平交流,并在共享机制下能够共同分享技术产品带来的益处与风险,防止大数据杀熟、算法黑箱与技术鸿沟。1)技术公正性。在体育技术产品设计过程中,要考虑资源不足情况下的分配原则与比例,确保体育参与者不受偏见、歧视,并促进有限资源合理分配。2)技术包容性。体育技术研发者要充分考虑技术产品供给对象的多样性,确保不同对象都能够从技术创新中获益,充分考虑不同文化背景、语言习惯、年龄阶段特征,尤其是老年人、儿童妇女以及社会边缘人群的合法性、合理性体育需求。3)技术标准统一性。对于精英体育技术产品设计与研发,要充分考虑道德运气问题,防止技术破坏竞技体育比赛公平。
逆常性要求体育科技要维持体育内在的逆常逻辑,不能通过提高效率或降低难度消解体育“从自设困难中寻找意义”的逆常机制,主要涉及技术设计参数的科学性与合理性。1)技术拟合程度。在技术研发与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体育技术与体育实践活动之间的兼容性,强调体育技术“脚本”设计中的逆常逻辑。2)技术难易程度。按照人体解剖结构与生理生化常模,科学设置体育参与者的完成难度,并通过大样本、长时段、可重复实验确定技术设计参数,防止难度过大而有损个体健康,同时防止因难度过低而消解体育内生动力。此外,对于精英体育技术产品设计与研发,要严格区分豁免性治疗与技术增强,防止体育科技的乱用、错用与混用。
至善性要求体育技术设计始终要以增进人的福祉为根本目的,致力于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在全生命周期内不得有损个体、社区及整个社会福祉。1)技术研发要以增进福祉为目的。体育技术产品设计应当为所有体育参与者带来福利,以实现体育活动相关人员的健康促进效益最大化。2)技术设计要以维护人的尊严与体育精神为基本要求。在体育技术产品设计与开发过程中,防止技术控制或技术依赖,强调对个人自主性的尊重,防止科技玷污体育精神,维护公平正义、追求卓越等内在体育价值。3)技术应用要保持公开透明。体育科技效应应做到可解释、可追溯及定期披露与开源,体育技术研发主体要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并建立问责机制,规避技术风险。
开展体育科技伦理治理,既是为我国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也是彰显“人民至上”新体育发展理念的根本要求。因此,要按照《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要求,以有效平衡“增进福祉”与“防范风险”为目标,健全多元主体参与、协同治理的体制机制,坚持制度他律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与边界意识,逐步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国情、与世界体育组织接轨的体育科技伦理制度,在体育科技产品研发、设计、推广及使用各环节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和保障机制,努力实现科技赋能体育高质量发展与科技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主动参与全球体育科技治理,提升制定体育科技治理规则的话语权,最终为增进人类福祉、推动构建全球体育命运共同体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本研究基于以下事实提出我国体育科技伦理治理原则:1)借鉴国外有关科技伦理治理经验,如欧盟提出的尊重自主、预防伤害、公正性和可解释性4 项基本原则;2)参照《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提出的5 项原则,即伦理先行、依法依规、敏捷治理、立足国情和开放合作;3)充分考虑我国当下体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强调体育科技伦理治理与体育科技创新之间的平衡。
5.2.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
要把保护群众生命权、健康权与人格尊严作为体育科技活动的底线,确保体育科技向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所强调的生命科学、健康医学、人工智能3 个重点治理领域与体育高度融合,通过对重点领域中的科技伦理进行治理,最大限度地避免体育科技活动对生命安全、身心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切实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体育发展理念。
5.2.2 坚持治理与创新相称原则
切实平衡全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法人)间利益、国际体育责任与国家体育利益,既要防止因鼓励创新有损于增进福祉,又要防止治理过严而阻碍创新,为此要坚持技术风险程度与治理力度相称、坚持科技创新与科技伦理治理相称、坚持风险类别与治理方式相称、坚持全球体育科技治理与本国体育科技治理相称。
5.2.3 坚持伦理先行原则
坚持伦理先行就是要在体育技术理念设计、研发与应用的立项前,对各项体育科技可能产生的风险与受益、公平可及性、公开透明性、知识产权保护、问责与追责进行前瞻性伦理预判。坚持伦理先行原则需要在技术研发主体、产品使用对象及法务伦理人员之间经过多轮讨论,并将讨论意见作为技术调试、修改的依据。
5.2.4 坚持负责任创新原则
负责任创新(responsible innovation/responsibl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RI/RRI)要求构建责任文化,强化技术研发主体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风险防控责任意识,基于社会需要致力于实现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和环境良性互动,让体育科技创新既要满足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需求,又要满足社会可期待性与伦理道德可接受性。
5.2.5 坚持协同治理原则
伦理治理与法律治理协同,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体育科技伦理咨询与风险研判机制,发挥政府、国际体育组织及体育消费者发挥各自角色,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多层次协商共同治理平台,弥合利益冲突或认知鸿沟,通过共同商讨形成治理共识,实现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在治理方式上采用“事先伦理治理”与“事后法律治理”协同治理。
基于现代治理理论逻辑,体育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路径旨在从实践的角度回应3 个问题:1)谁治理,即治理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科研机构、大学及相关利益参与者;2)怎么治理,即治理工具,主要包括科技战略规划、科技伦理审查、科技风险评估等;3)治理什么,即治理目标与对象,因体育科技关涉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因此体育科技伦理治理要贯穿体育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包括设计、研发、应用及产品扩散(图4)。根据以上逻辑思路提出5 点具体治理举措。
5.3.1 加强体育科技伦理治理研究
由于现代体育是一个深度交叉、高度复杂的前沿技术富集领域,需要组建以体育学科为主导、跨学科团队为主体的科技伦理治理研究攻关团队,以公共论坛形式寻求尽可能普遍的公共理性认同与科技价值分享。采用田野调查、专家头脑风暴、数据挖掘等方法,全面把握我国体育科技伦理现状,从体育内在逻辑视角探究体育科技风险形成机制与传播机制,重点探究与研判涉及生命与精准医学、大数据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领域中的伦理风险。充分发挥中国反兴奋剂中心、上海体育科学研究所(上海市反兴奋剂中心)及高端体育智库的科技伦理与法制经验优势,尝试开展体育科技伦理标准创制,形成一批具有前瞻性的研究成果,为制定体育科技伦理治理实施方案与规章制度提供智力支撑。
5.3.2 加强科技伦理与素养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讲座等多种形式,全面提升科技素养,厚植科技伦理治理文化。发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在反兴奋剂教育领域中的主导作用,优化教育形式,拓宽教育对象,提升反兴奋剂教育效果;加强对体育科研机构、项目管理中心、高等体育院校及体育学术期刊相关人员的科技伦理知识和专业技能培养;提升体育专业学生科技伦理素养,并将科技伦理纳入本科、研究生学业课程体系;鼓励中国体育科学学会及单项体育协会面向不同群体开展体育科技伦理教育培训。面向老年人群、老少边区域,着力开展体育科技素养提升工程,鼓励体育技术研发主体研发适老化体育科技,对易发生“数字鸿沟”的体育科技进行适老化改造,切实帮助弱势群体更好地融入数字体育生活。
5.3.3 强化责任主体风险防控意识
基于负责任创新原则培育体育科技创新责任文化,通过构建以价值共创为特征、多元主体参与的体育科技创新机制,纠偏市场主体博弈价值思维,筑牢体育科技人员“仁者仁心”的道德思维,体育行政部门需要建立正确的科技创新政绩观;坚持伦理与法制协同治理,着力构建“事先伦理预防”“事中伦理与法制监管”“事后法律惩戒”一体化的体育科技风险预防与违法惩戒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做好国家科技攻关重大重点科研项目伦理审查,建立体育领域科研项目申报与科技伦理治理的联动机制,通过完善体育科技伦理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机制,实现由传统被动性技术治理向以预先研判与前瞻性分析为特征的负责任创新机制转变。
5.3.4 开展关键环节中的敏捷治理
敏捷治理就是以弹性、灵活性、回应性、包容性为核心要素来应对技术变化,并把以人为本、社会价值作为优先考虑治理事项,在短期内推动政策产生、制定与执行(施敏 等,2023)。换言之,体育科技伦理治理要抓好“牛鼻子”,在准确把握“体育+科技”内在机制基础上明确关键领域与敏感价值相交叉的位置,着重对涉及体育参与者关注的敏感领域、敏感价值进行靶向干预,精准堵住伦理风险源。体育科技领域“敏感价值”主要指《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提及的“尊敬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正公平、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5 项原则;“敏感领域”主要包括体育领域中的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生物学(包括兴奋剂)及各种数字强制技术等。
5.3.5 完善体育科技伦理治理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建立健全体育科技伦理治理规范,如伦理审查规范、伦理监督规范、伦理教育规范与体育科技工作者伦理守则等;建立“国家职能部门-技术相关领域-研发创新机构”三级伦理治理体系,完善政府、学术界、产业界、体育界与公众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明确伦理治理主体、流程、标准,强化日常管理,主动研判并及时化解风险;建立健全能覆盖体育科研项目立项、研究成果发表、科技成果转移的全流程科研伦理审查、风险评估实施方案;落实和优化常态化治理与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构建体育科技伦理网络综合平台,切实提升群众科学素养与伦理风险防范识别能力。
5.3.6 开展体育科技伦理治理国际合作
体育科技伦理治理不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专门事务,需要全世界全人类共同面对。为此要敢于承担科技风险责任,积极主动参与国际合作,以此提升我国在全球体育科技伦理治理中的话语权,为推动构建全球体育共同体做出贡献。要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在体育科技伦理治理领域的理论与实践成果,细化我国体育科技伦理行为规范和法律规范;要充分利用世界运动医学论坛、国际反兴奋剂工作专业研讨会等全球性高端学术论坛,搭建高层次国际体育科技伦理研究与治理交流平台;要面向全球宣传我国体育科技伦理治理经验,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并通过对全球重大体育科技伦理问题发声与关切,表达中国立场,逐步在国际舞台上形成科学完备、有效管用的体育伦理话语体系。
开展体育科技伦理治理是回应时代新问题与全球新矛盾,扎实推进学科体系、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的重要举措。开展体育科技伦理治理旨在实现科技求真与伦理求善间的平衡,让人民群众更加公平地享受现代科技带来的红利,以更友好的方式让体育科技赋能美好生活。由此,需要基于社会公序良俗与体育内在逻辑,为参与体育科技活动中的行为主体确立技术伦理原则,建立科技活动的“应当”标准,培育体育科技活动者的“应当”自觉,让“求真”与“求善”统一,实现由技顺乎道到技进乎道,最终实现技达乎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