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相夷
7月6日,WTO投资便利化谈判召开大使级会议,会上宣布《投资便利化协定》( 下称《协定》 )文本谈判成功结束。各方积极认可结束文本谈判的重要意义,高度赞赏中方在推动谈判过程中发挥的引领作用。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束珏婷近日表示,该《协定》是全球首份多边投资协定,旨在增强各国投资政策透明度,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加强投资领域国际合作,推动全球投资流动更加顺畅。在当前全球经济不振、需求减弱、投资趋缓的形势下,《协定》的达成对改善全球营商环境、增强全球投资者信心,将发挥积极作用。据相关机构测算,《协定》若顺利生效实施,可为全球带来高达1万亿美元的经济增长收益。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2023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22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为1.3万亿美元,同比下降12%。与此同时,地缘政治、通胀以及金融市场的悲观情绪给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带来巨大的下行压力。《协定》將有助于提升全球投资监管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推动全球投资稳定增长。
此次谈判成果还有利于弥合南北发展不平衡问题。根据谈判成果安排,《协定》将为有需求的发展中成员提供相应技术援助,帮助其提升履行协定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100多个谈判参加方中,有70多个是发展中成员,包括中国、巴西、印尼、柬埔寨、尼日利亚、塞拉利昂等。该《协定》谈判由发展中成员发起,获得超过三分之二WTO成员的支持,且发展中成员贡献了超过70%的案文提案。束珏婷指出,这充分说明,推动投资便利化符合时代潮流和成员方特别是发展中成员的经济发展需要,发展中成员已经成为国际规则制定的重要力量。
“投资便利化谈判是WTO规则与时俱进的重要尝试。谈判成功结束并达成《协定》,这充分表明,在经济全球化面临多重挑战的背景下,WTO成员能够团结一致、共同应对全球挑战,多边贸易规则能够与时俱进、及时回应工商界期待和诉求。”束珏婷称。
WTO总干事伊维拉对此表示,《协定》文本谈判的成功结束是一项“重大成就”,将有助于WTO成员吸引和保留更多投资并提高投资质量。伊维拉高度评价《协定》的重要意义,认为其展示了WTO成员致力于改善全球贸易和投资环境的努力。
“投资便利化谈判向所有WTO成员开放,让所有成员都了解谈判内容以及如何受益,在很多方面都堪称典范。这一《协定》可以成为支持WTO成员推进国内和区域政策改革的宝贵工具。”伊维拉说。
中国常驻WTO代表李成钢表示,《协定》谈判的成功表明,即使在这个充满挑战的世界中,通过相互理解和妥协,WTO仍可有效回应工商界的重要关切。
据商务部世贸司负责人介绍,《协定》共包括范围和总则、透明度、简化和加快行政程序、国内监管一致性和跨境合作、特殊和差别待遇、可持续投资及机构安排等7个章节45个条款,其主体纪律主要包括提高投资措施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简化和加快行政审批程序、促进可持续投资等。
关于投资措施透明度章节,核心纪律包括公布投资审批所需的程序、要求、材料和费用,建立“单一窗口”公布信息;不得对提供信息的行为进行收费;提前公布拟实施的措施并为利益相关方提供评论的机会,在相关措施公布和实施之间预留合理时间;公布投资相关人员入境所需的程序、要求、材料和费用;向WTO通报现有和拟制定的影响投资的措施。
关于简化和加快行政程序章节,主要规定投资监管措施应当合理、客观、公正,批准程序不应不合理地延误投资活动;为投资项目申请预留合理的时间,提供处理审批的时间表,利用“单一窗口”受理申请;对于完整的投资申请应在合理时间内处理,对于不完整的申请要告知其如何补充完整,如果驳回申请应告知申请人理由并给予其再次申请的机会;审批费用要合理、透明且有法律法规依据;审批机关要与申请人保持独立;为投资者提供维护自身权利的司法和行政的救济渠道,定期审查投资措施是否有效实现政策目标。
关于促进可持续投资章节,主要规定投资者负责任商业行为和反腐败措施。在负责任商业行为方面,为推动可持续发展,鼓励成员根据其法律规定,要求境内的投资者和企业将国际公认的负责任商业行为原则、标准和指南,如《联合国商业和人权指导原则》等,纳入商业行为和内部决策;鼓励投资者和企业根据国际公认的负责任商业行为原则、标准和指南,与所在地居民、当地社区等保持接触和对话;认可投资者和企业通过尽职调查,识别和解决运营、供应链和其他商业关系中出现的负面影响;加强负责任商业行为经验分享交流。
近年,中国对外投资迅速增长。根据《202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21年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超2.78万亿美元,分布在全球190个国家和地区。投资便利化谈判参加方涵盖欧盟、日本、加拿大、巴西、印度尼西亚和尼日利亚等110多个WTO成员,覆盖多数中国投资较多的欧洲、南美、亚洲和非洲等国。《协定》将简化参加方投资审批程序,提升投资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更多保障。
同时,《协定》生效后,将成为各参加方在WTO框架下的国际条约义务。参加方应确保其投资监管措施符合国际承诺要求。如国内企业发现所在国监管机构未履行条约义务,可向所在国监管部门提出咨询,提醒其履行《协定》所规定的义务;或将相关情况反馈至中国商务部,商务部将视情提出关注,敦促相关成员履行该《协定》纪律,保障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多边投资谈判一直是全球贸易投资规则制定中的难点问题。此前,WTO、OECD等国际组织都曾尝试制定多边投资规则,但均以失败告终。中方以达成《G20全球投资指导原则》为契机,积极会同其他成员,抓住国际投资协定中便利化规则快速增长的趋势,在WTO顺势提出投资便利化议题倡议,并成功在2017年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期间发布投资便利化部长联合声明,顺利启动该议题磋商。
期间,中方与巴西、尼日利亚、哈萨克斯坦等发展中成员组成“投资便利化之友”,与其他参与方保持密切沟通,两次召集专题世贸组织部长会议,推动达成3份联合声明,促成超过110个成员加入谈判。在谈判过程中,中方先后提出15份正式提案,涵盖所有投资便利化规则领域,以中国方案引领高标准国际规则构建。在谈判关键阶段,中方多次就谈判难点问题提出务实解决方案,发挥促谈促和促成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