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角下铸钢企业的商业行为研究

2019-07-12 13:17
中国市场 2019年5期
关键词:商业行为铸钢营利

段 倩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4)

在纸醉金迷的现代社会里,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以身试法不断试探法律的底线,以非法的商业行为牟取暴利。垄断经营、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各种非法商业行为层出不穷。毒奶粉、彩色馒头、荧光面膜等危害消费者权益的商业行为也是屡禁不止,几乎所有的人都是企业非法商业行为的牺牲品,不正当的勾当不仅仅损害企业自身的形象,更严重的是危及了社会大众的身心健康,影响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我国当前的经济法由于其滞后性,对于铸钢企业的商业行为不能进行有力的监管。

1 企业的商业行为

企业的商业行为是指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经营活动,既包括从事营利活动的任何客观商业行为,也包括任何商业主体所从事的商业行为。企业的商业行为是一个外延比较广泛的概念,在我国企业的商业行为主要是指市场关系中,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一般情况下,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不同的标准,我国企业的商业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四类。依照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可以分为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若双方均具有从事商业行为的资格能力,那么其则是双方商业行为。按照商业行为的确定标准则可以分为绝对商业行为与相对商业行为。所谓绝对商业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并概括列举出来的系列行为,而相对商业行为则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主实施后才能构成的一种商业行为。另外,以法律对商业行为的确认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纯粹的商业行为和推定的商业行为。纯粹的商业行为是法律直接认定的,而推定的商业行为则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者法律推定才能形成的商业行为。

1.1 商业行为的性质

企业的商业行为是一种实体经济行为,其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行为,更是一种事实行为,任何人都不可抹杀,而且企业一旦实施了某一具体的商业行为,那么其必将会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广义上来讲,商业行为的性质更偏向于一种经济行为,凡是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活动都可以称为商业行为。概括地说,商业行为是受民商法调整,其不仅要涉及商事法律行为而且还要囊括商业事实行为。所以,企业的商业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法律和事实的双重属性。然而,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体系中,企业的事实商业行为才会受到法律的制约,至于其法律商业行为则甚少提及。例如,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商业秘密保护法》等所指向的都是企业的事实商业行为。所以,企业的商业行为究其本质是指企业的营利行为并与之相关的一切活动。

1.2 商业行为的特征

商业行为作为一种营利性活动,其只是民事活动的一种。但是,相较于普通的民事活动而言,其又具有鲜明的法律性色彩。我国《经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的商业行为是以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活动。企业商业行为的营利性也就不言而喻了,判断企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行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是判断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同时,商业行为并不是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可以从事的,其只能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主体完成,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实施商业行为,而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取得特定商事主体资格的企业才能依法进行商业行为。此外,商业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同的企业所从事的商业行为会有所差异,那么商业行为的职业性也会通过形形色色的商业活动所体现出来。总而言之,商业行为作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所必须从事的,其在产生之初就被打上了营利性、主体性以及职业性的烙印。

2 经济法视角下铸钢企业的非法商业行为

2.1 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企业经营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财物对相关人员进行贿赂,促使其企业商品的销售提供非法服务,从而促进企业产品的销售额的增长,并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铸钢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主要表现为其经营者公司法人代表或者总经理以及销售代理,通过私下向其采购方以钱财或者其他物品为工具,以利益引诱的方式买通对方,使其主动为铸钢零件的销售打开便捷之门,进而大幅提高产品销量,推动铸钢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通常情况下,铸钢企业进行商业贿赂大多是为了赢得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角逐中谋得一席之地。然而铸造企业的商业贿赂对象并不是固定的,其不仅包括个人也涉及单位,凡是对交易有积极影响的个人或单位都可以成为铸钢企业商业贿赂的对象。当然,商业贿赂的财物是多种多样的,铸钢企业在实施商业贿赂时会根据对方的需求以投其所好的形式提供相应的物品,进而使得受贿方能为其铸钢产品的销售开辟更多的市场空间。

2.2 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被权利人以措施保护起来的具有实用价值,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而又不为公众所知道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其甚至直接关乎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一般来说,企业都会采取严格的技术措施对商业秘密进行严加保护。然而,在风云变幻的市场经济形势中,一切都会斗转星移。铸钢企业研发部的科研骨干也可能会因为不满于工资待遇而跳槽,然后刚刚研发出来的新生产技术与新研发设备也会因此而被带到同行业竞争对手中,并为其所用,那么其商业秘密的优势也不复存在了。此外,某些铸钢企业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可能会以盗窃的方式非法窃取同行铸钢企业的商业秘密并据为己有。“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侵犯商业秘密的非法商业行为在铸钢企业整个行业领域内已屡见不鲜,在拜金主义观念盛行的现代社会里,铸钢企业会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断挑战法律的底线。

2.3 垄断性经营

垄断性经营是我国反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龙头企业之间容易形成垄断性联盟经营模式,从而利用自己的市场霸主地位,排除一切不利因素,逐渐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并创建有利于自己的市场经济形势。我国铸钢行业为了实现长久的发展目标,通常会联合大型的铸钢企业签订限制铸件产品数量与销量、变更铸钢模具价格以及联合抵制交易的协议,来进行垄断经营。当然,铸钢企业也会滥用其市场主体的支配地位来控制铸件产品的价格,进而影响同行业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正常销售活动。此外,铸钢企业也会以经营者集中的形式,对整个铸钢行业实施垄断性经营。铸钢企业通过合并与收购的方式,来促进资源的重组与优化,而在这一过程中,铸钢行业领域内的优势资源可能会被某一些企业所集中,而对其不利的市场经济因素也会因此得以排除,所有的优势资源都集于一体,为铸钢企业垄断性经营局面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3 经济法视角下整治铸钢企业非法商业行为路径探讨

3.1 建立健全的经济法律体系

企业所有的经济行为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对于不正当商业行为则必须依靠法律进行调整与规范。当前,我国以双管齐下的立法模式对企业的非法经营活动进行调控,分别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惩处企业的非法商业行为。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的商业行为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非法经营活动也随之趋向于多样化,但无论是《反垄断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企业的非法商业行为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对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新出现的非法商业行为进行解释性应用,进而使得铸钢企业的非法商业活动游走在法律边缘,而因为“法无禁止即自由”也使其更加猖獗。所以,我国立法机构应该结合铸钢企业商业行为的现实状况,建立完善的经济法律体系,以铸钢企业的经济活动为出发点,不断融入新的法律元素,构造灵活而又稳固的法律结构。

3.2 提高政府的行政监管力度

非法商业行为愈演愈烈,然而最终的受害者却是人民大众。虽然,我国已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政策来规制铸钢企业的非法商业行为。但是,执法机关并没有做到严格执法,反而以互相推诿的方式,将其丢给不相干的行政部门,也为铸钢企业的非法商业行为提供了便利。另外,对于企业非法商业行为的监管机构,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其职责权限更是只字未提。“法无授权即禁止”,行政机关也不能依法对铸钢企业的非法商业行为进行制裁。所以,政府应该切实提高其对于非法商业行为的监管力度,以维护市场正常经济秩序。

首先,政府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不同行政机关的不同职权进行明确划分,工商部、公安局以及反垄断组织等每一工作部门的工作进行具体的分工,避免“你推我,我推你”式恶性循环。其次,政府的执法机构应该时刻铭记“秉公执法”的宗旨,绝不徇私舞弊,严格对待每一违法行为,审慎践行罪责罚相适应原则。

4 结 语

非法商业行为的产生源于企业诚实信用社会责任的缺失,一个企业在营利的同时,也不得损害他人利益,这是其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但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经济欲望的陷阱里沉沦,完全丧失了其道德操守。因此,对于铸钢企业来说,避免非法商业行为的最根本措施是加强自身的管理,树立高度自律意识,认识到非法商业行为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以不健全的经济法律体系为托词,为了一时的利益,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铸钢企业应该以政策规则为导向,坚决抵制行业内的非法商业行为,履行道德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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