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本科,王敬茹,刘晓萌,贾传忠,蔡 昊
(1.山东省滨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山东 滨州 256600;2.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山东 滨州;3.山东省邹平市西董街道畜牧兽医站,山东 邹平)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社会上宠物数量快速增长,由弃养、走失、放生宠物引发的流浪动物问题也越发受到社会关注,特别是屠宰流浪犬向社会供应犬肉、虐杀流浪犬、猫等问题都引起了社会热议[1],流浪动物已成为社会管理的一大难题。
目前,社会上流浪动物以犬、猫为主,少见有放生巴西龟、鱼(清道夫鱼)、宠物鼠。逐渐增多的流浪动物引发了一系列生态、健康、社会问题:随地便溺,叫声扰民,翻垃圾桶寻找食物等,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环境;流浪犬、猫伤人事件屡屡发生并被报道,威胁居民生活安全;随意繁殖,流浪生活环境恶劣,长期缺乏消毒、免疫、驱虫等保健措施,携带病毒、细菌和寄生虫的几率远高于家养宠物,易造成动物疾病传播,是狂犬病、钩虫、弓形虫、支气管败血波氏杆菌等人畜共患病的重要传染源之一[2];流浪猫还是野生鸟类的重要杀手。另外,弃养宠物、虐杀流浪动物还涉及道德层面问题,易引发社会热议。
目前,我国关于流浪动物管理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3],其目的是规范宠物养殖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
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滨州市于2020 年5月1 日正式实施了《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是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备案登记、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犬只收容场所等工作;查处无证养犬、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捕捉流浪犬、捕杀狂犬。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查处违法售犬、违法携犬出户等行为;督促指导环卫服务企业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免疫网点对犬只免疫、检疫,发放犬只免疫证件;对犬只诊疗机构进行监管;对狂犬、疫犬、无主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监测、预防、控制犬只疫情,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疫情信息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监测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办法》还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环卫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有关服务工作。《办法》实施以来,有效推动了城市养犬管理的工作进程,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宠物免疫服务,严格开展宠物检疫,指导监督对病害宠物及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1)加强宠物诊疗机构管理。组织农业综合执法、畜牧兽医行业管理等单位,开展兽医诊疗专项整治行动,对宠物诊疗机构在经营资质、人员资质、设备、诊疗行为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2)强化社会服务。严格筛选并向社会公布了13 处宠物诊疗机构(一般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满足社会上宠物对免疫、驱虫、疫病诊治等服务需求,对流浪动物收容机构提供疫病诊疗、饲养管理、绝育等技术支持。(3)做好宠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要求,依规严格对犬猫等宠物跨区域流动时开展产地检疫,方便宠物运输。(4)监督做好病害犬猫及其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全市建成5 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实施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提档升级项目,从病害动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加强管理,规范提升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水平。
2.1 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目前,针对流浪动物管理缺少专项的法律法规[4],在宠物弃养、流浪动物虐杀等方面无法律层面规定,对流浪动物的屠宰行为也无处罚依据。
2.2 流浪动物溯源困难 目前流浪动物身份标识佩戴少,无法确定畜主,难以溯源,造成走失动物难以物归原主,弃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的,难以追责。
2.3 流浪动物管理难以兼顾社会各阶层需求 一方面,爱宠人士对政府主办动物收容机构的养殖环境、动物福利保障提高等方面还有更高期待;另一方面,目前社会发展还不均衡、充分,民生领域还需更大的投入,目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在流浪动物管理上还不到时机。
3.1 加强宠物保护宣传 强化法制宣传和科普教育,提高养宠人士的法制意识和道德水平,让养宠人士认识到中途弃养宠物、随意放生宠物会造成生态、社会危害,广泛营造善待宠物的良好社会氛围。
3.2 加强宠物保护立法 流浪动物既不是珍贵动物,也不是濒危动物,目前我国还无专项法律保护。建议尽早启动制定宠物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明确政府各部门在流浪动物管理中的职责;规范流浪动物收治管理,对流浪动物安乐死、绝育、动物福利保障等方面做出细化要求;明确处罚,对弃养、无序放生宠物,虐待流浪动物等行为进行处罚惩治,从源头上降低流浪动物的产生等,将流浪动物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3.3 加强流浪动物管理 强化畜禽身份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宠物犬猫设置电子编码并终生携带,便于溯源。建设区域流浪动物收容收治中心,对于民间管理的收容中心进行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逐步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动物管理的社会问题。
3.4 加强联合执法 组织公安、城管、住建、卫生、自然资源规划、农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打击不按规定佩戴犬牌、不履行养宠义务等行为,及时收容收治流浪动物,督促社会各界善待流浪动物[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