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证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2023-09-29 06:01:18张利亚姚淑娟
山东畜牧兽医 2023年8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屠宰检疫

张 洁,张利亚,姚淑娟,刘 康

(1.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伍明镇畜牧兽医站,安徽 阜阳 236000;2.安徽省阜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安徽 阜阳)

动物检疫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依据法律规定和规程标准,实施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后依法出具的,同时要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因此,《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是一种法定书证和法律凭证,官方兽医的出证行为是一种行政许可。农业农村部多次对《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样式进行完善,出台相应填写规范,就加强动物检疫工作和规范出证提出具体要求。近两年来,农业农村部在全国推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部分省市试点实施电子出证无纸化,动物检疫电子出证信息化已呈必然趋势[1]。作为在基层工作多年的动物卫生监督从业者,在检疫出证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执行检疫合格标准难、出证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结合本人所在地市及基层情况,就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供同行商榷。

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及职责基本情况

阜阳市作为安徽省畜牧业大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2007 年兽医体制改革以后,建立了市、县、乡镇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2019年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前,市及8 个县市区均设立独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所,拥有66 个基层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市县建立“官方兽医+协检员”的检疫监管制度。当前,全市官方兽医326 名(其中有协检员身份82 名),协检人员290 名,其中官方兽医基本属于市、县在编在岗人员,协检人员无编制,他们分布在基层分所,解决了社保、基本工资(当地省级最低工资标准)和绩效工资,人均2 500 元左右。

以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后,2022 年年度业务统计数据计算:全市基层动监机构承担的任务有年出栏生猪450 万头,禽近亿只,牛27 万头,羊328 万只等出栏动物的产地检疫工作,还有19 家生猪定点屠宰场日常监管和屠宰检疫工作,其中有3 家年屠宰能力超过300 万的大型生猪定点屠宰场,实际屠宰及屠宰检疫数量为320 万头,另承担5 家综合无害化处理场、37 个饲料厂、4 个兽药生产企业、77 个畜产品质量安全快检室、4个跨省指定通道检查站的日常监管等工作。综上,动物卫生监督存在工作量大、责任大、待遇低的现状。

2 动物检疫出证存在主要问题

2.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弱化

(1)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后,近半数县级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撤并,近半编制和近1/3 官方兽医业务骨干转到执法机构,检疫职能也划归属动物疫控中心一个股室履行。(2)暂保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除法定检疫职能外,其它实际承担的“瘦肉精”抽检、投入品监管、无害化处理、生猪定点屠宰场日常监管等工作权责不明;而成立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乡镇并没有派驻机构,也无执法人员,信息不畅,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3)官方兽医队伍大幅缩减,造成基层动物检疫出证人员实际为协检员,使用官方兽医帐号和密码出具,协检员对兽医疫病识别、规程标准理解、责任和危机意识以及实际操作能力等整体素质方面薄弱,并不能胜任检疫工作要求。

2.2 严格检疫合格标准实际操作难

检疫出证基本前提条件是达到规程规定的检疫合格标准,但实际工作中检疫合格标准难以执行到位。(1)养殖档案记录不全或不如实记录情况较普遍,实际处罚无法定依据。(2)检疫人员对免疫实际情况认定难。实行“先打后补”政策,大部分由企业自行注射或第三方防疫服务队进行注射,抗体检测也是随机抽检,而防疫或检测结果并不通报或公布。(3)耳标使用混乱,发放管理不能环环相扣,免疫时不挂标,出栏再挂标,或由贩运人或检疫人员临时加挂。(4)提前报检落实难,基本是随报随检,如坚持要求提前报检,往往会被投诉。(5)临床检查操作难,基于生物安全防护需要,人员不能进场,小型养殖企业出栏生猪多由贩运人拼车销售,均是装好车在远离养殖场的某一地方等待检疫人员的临床检查,装在车上的生猪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无法进行。(6)实验室检测落实难。防疫和检测职能大都在同一法定技术支撑机构,除完成政府规定的检测任务外,对检疫或执法需要检测的样品并不接受。(7)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数量不能满足对定点屠宰场的实际需求,屠宰检疫及屠宰场日常监管实际不能落实到位。(8)《动物(产品)检疫检疫合格证明》仅是证明没有产地(屠宰)检疫规程规定的传染病(寄生虫病),而“瘦肉精”和注水肉并不是规程规定内容,但实际生活中,广大市民认定有证的就是质量安全的和放心的;一旦出现“瘦肉精”和注水肉案件,也会追责到出证人员。

2.3 电子出证与实际情况不符

由于直联直报系统没有将所有养殖企业纳入其中,检疫员不能及时跟踪贩运户收猪过程,而大多数小户拼车装车后再报检,又由于临床检查难的原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启动地栏所填写的地址往往不能代表养殖户的实际情况;按照非洲猪瘟防控分区防控的要求,非无疫小区场不得跨大区进行调运生猪,但个别地方会借无疫小区之名,实现跨大区调运,而在监管过程中却没有相应的手段;用途为饲养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回收要求,目的地运输户和业主不报告,如何进行有效查处是个难题,同时对于是否实行了隔离观察监管措施的监管较难,以至于调入本地的动物《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中启运地的养殖企业在核实时不存在,调出本地的目的地后期无法核实;一些检疫证明(A 证)填写的运输车辆既不是本地车牌也不是目的地所在辖区内车牌,而使用较远省份的备案车辆,这些备案车辆的GPS轨迹无从查起,存在出假证现象;所有运输车辆消毒情况由于没有消毒效果检测评估,消毒往往流于形式;在实行电子出证要求时,各省使用的电子出证平台不统一,跨省数据不能互联互通互验证;个别官方兽医不按规定出证、出人情证、隔山开证或转让出证权、从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逆向出证等不合规出证。

3 规范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的对策建议

3.1 切实重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法定设立,在疫病防控中作用重大,符合高质量发展现实需要。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和要求,充分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我国生物安全建设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稳定机构队伍,加大经费投入,完善基层检疫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动物疫病防控前沿阵地作用,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从源头前端阻断人兽共患病传播路径,确保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3.2 提升官方兽医素质

动物检疫工作具有法定性、专业性、强制性等特性,官方兽医是开展动物检疫工作法定主体,要求他们必须有过硬的法律法规知识和较细的专业知识,这些专业知识涉及面广,不是普通专业所能企及的,具有不可替代性。而日常工作中由于官方兽医数量受限,多由协检员进行检疫。在实践中也发现但凡机构不完善、人员素质低的地方常会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的“瘦肉精”案、病害肉案、“布病”传播发生等相关事件无不与之相关联。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理念,配齐配强官方兽医,实行定责定岗定人,提升官方兽医队伍整体素质,既要提升理论水平,也要提升实操能力;既要落实好重任务,也要管控好“微权力”;既要有危机意识,也要有责任落实。

3.3 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出证平台

从国家层面建设功能齐全,上下统一的信息平台,推进检疫监管基础信息与养殖场存出栏、强制免疫、抗体检测、检疫申报、车辆运输GPS管理、屠宰监管、无害化处理等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层级式全链条智慧监管,完善各环节基础信息数据库,强化检疫信息环节衍射和反馈、数据自动统计环节映证报警和智能纠错功能;树立动物检疫全国一盘棋理念,同步施行无纸化电子检疫出证,凡检疫证明需填内容必须在基础信息数据库中,未纳入直联直报企业、非定点屠宰企业、未备案车辆、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逆向出证等情况自动报警不可出证;推广使用电子耳标,推进可追溯体系建设,未纳入信息化数据库的养殖、屠宰、检查站等相关企业(监管单位)不得享受相关项目支持,多渠道多形式促进基础信息的收集填报[2]。

3.4 明确检疫出证技术支撑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基本条件是符合动物检疫合格标准,除从加大信息化建设角度杜绝出假证、隔山出证外,更应把好检疫合格标准关,提升官方兽医整体素质,可在日常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中及时发现剔除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但对不能从症状确诊的疑似病例,需要技术支撑,尤其是需实验室检测的病例。因此,必须发挥实验室的作用,保证检测所需工作经费和实验室人员操作水平;同时在政策支持、税收减免、项目扶持上鼓励并支持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参与防疫检疫工作,填补政府部门人员力量弱的不足;按照“政府引导、分类建设、风险评估、部门监管”的思路,建设洗消中心,完善消毒效果评估机制,对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车辆消毒灭源,真正达到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的目的[3]。

3.5 加强协作、强执法、促检疫

提高农业、市场、卫生、公安、林业等部门间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协同性,落实动物防疫各自职责,推进联防联控,群防群控,部门互动,上下互联,减少疫病发生,确保畜禽出栏健康,畜禽屠宰安全,为检疫出证奠定基础;在信息化平台中务必考虑信息部门间兼容问题,强化市场准入标准及查验措施,强化疫情与卫健部门共享机制,建立完善野生动物检疫规程等;完善落实分区防控成员单位会商制度,跨省调运必须经过指定通道,严厉打击违规调运行为,切实禁止不合格动物或动物产品进入流通领域,避免疫病远距离传播;农业综合执法也应规范机构设置、提升执法装备水平、加强执法人员培以及创新工作模式,通过严厉打击逃避检疫、“瘦肉精”、收购经营病害肉、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促进养殖、屠宰企业报检意识和对检疫不合格产品等进行规范无害化处理认识,保障各项检疫制度的有效落实;农业主管部门加大对检疫队伍监督和管理,对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违法乱纪行为零容忍,坚决树立检疫队伍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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