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预防的治理困境与优化进路
——基于虚假投资理财类案件的实证考察

2023-09-27 14:16何静秋
关键词:反诈诈骗犯罪

何静秋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一、引言

随着新技术、新业态的出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式不断演变翻新,犯罪危害程度叠加升级,已成社会“痛点”。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发案量高、涉案金额大、追赃挽损难,是治理电诈犯罪的重点。犯罪时空延伸,境内外集团勾结、个人信息非法泄露、电信网络管控疏漏、银行金融监管不利等都是此类犯罪猖獗的症结所在。受多元因素制约,填补上述社会控制漏洞绝非一日之功,遏制犯罪人犯罪动机的努力难以立竿见影,立足犯罪人本位的犯罪预防捉襟见肘、道阻且长。

德国犯罪学家Hentig(1992)的“互动关系理论”[1]以及以色列犯罪学家Mendelsohn(2004)的“被害人有责性理论”[2]为被害人本位的犯罪预防奠定了理论基石。Cross 和Kelly(2016)[3]、Lee (2019)[4]等学者纷纷著书立说,认为基于被害人本位的预防(Victim-oriented Prevention)是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更加切实可行的路径。英国学者Karuppannan(2020)更是基于“空间转换理论”在《被害人学当代发展的国际视角》一书中提出了创建网络被害人学(Cyber Victimology)这一学科范畴,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预防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指引[5]。我国于2022 年出台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着重强调被害预防,要求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精准性的宣传教育和防范预警营造“全社会反诈”的浓厚氛围。在此背景下,本文以2018—2022 年98 起真实案件的案卷以及对反诈一线警察和部分被害人的调研数据为支撑,分析当前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态势,考察该类犯罪被害预防实践的效果和现实困境,以域外经验为镜鉴,构设“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预防体系。

二、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现状

2022 年,公安部公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五大高发类案,分别为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冒充客服和冒充公检法,其发案量占比近80%,其中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涉案金额最大,约占涉案总金额的三分之一。①详情参见公安部公布五类高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EB/OL].(2022-05-11)[2023-04-18].https://www.mps.gov.cn/n2253534/n2253543/c8487604/content.html.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新型电信网络技术手段,有组织、链条化地实施诈骗。无论是涉案金额之大、涉及受害人之多、对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烈度之深都令人触目惊心。

(一)研究方法

本文通过案卷分析、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法获取研究数据,具体实施如下:

一是类案案卷分析。司法判决文书对被害人信息记载过于简略,为获取被害人详细信息,本文以中国东部Z 省H 市、中部H 省Z 市和西部S省X 市的市、区人民检察院经办的类案案卷为观察样本,共搜集2018—2022 年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8 起,涉及犯罪人144 名,被害人208 名。通过对案卷的研析和统计获得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过程等相关数据。

二是对反诈一线警察进行调研。为揭示当前被害预防工作的现状,笔者对上述H 市、Z 市和X 市的反诈一线警察开展调研。调研对象涉及市级单位6 家,基层单位12 家。调研手段包括问卷调查和访谈。问卷调查的内容包含宣传教育、预警干预和反诈追踪三大部分,共23 道小题,其中20 道为封闭式题目,3 道为开放式题目。通过问卷调查获得与被害预防现状相关的量化数据。共发放230 份问卷,回收有效答卷202 份,有效率为87.8%。访谈对象共13 人,均在反诈一线工作2 年以上。访谈形式为非结构式,访谈工作分4 次进行,其中2 次为实地访谈,2 次为网络访谈。

三是对已然性被害人进行访谈。笔者曾计划对已然性被害人开展较大规模的调研,但有相当比例被害人以不方便访谈、否认被害经历、抱怨无效追诉或损失挽回不力等理由拒绝回访。因此,笔者仅对其中6 名被害人进行了电话或网络回访,虽然样本量小,但鉴于类案被害人的共性特征强,仍可借此窥视被害心理,了解被害人对各类反诈主体的角色期待以及对被害预防工作的真实关切,为研究提供辅助性参考。

(二)犯罪特点

1.犯罪主体

通过对案卷的梳理发现,此类犯罪的犯罪主体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犯罪人的“三低”(低龄、低学历、低收入)现象突出。18—30 岁的占65.3%,31—40 岁的占28.3%,为犯罪的主要年龄层;从受教育程度来看,初中及以下学历占68.1%,高中学历占22.2%,大专及以上占9.7%;从职业来看,无业人员占70.1%,生产、运输和服务行业体力劳动者占19.4%,公司技术人员等脑力劳动者占4.2%,其他人员占6.3%。黑灰产业使得该类犯罪呈现多行业支撑、产业化分布、精细化分工的特征,犯罪人将部分犯罪环节外包,导致犯罪门槛降低。具备手机、电脑等简单的终端移动设备即可实施犯罪,而年轻人普遍擅长网络技术,易于实现犯罪条件。加之收益远高于从事合法劳动所得,“低门槛、低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对学识水平较低和技能欠缺的无业青年具有极大吸引力。第二,同一案件有多名犯罪人的情况较为普遍。单起案件的犯罪人平均数为4.5。此类案件“团队化运作”成为常态,部分案件的犯罪人之间存在同乡、同村、同族的纽带关系。第三,关联犯罪现象突出。关联犯罪的案件占28.1%,不同集团之间存在勾连、交叉。第四,部分犯罪人具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史。有两次犯罪记录(含本次)的占15.3%,有三次及以上(含本次)的占3.5%。此类人员具有丰富的诈骗经验以及反侦查技巧,打击难度较大。

2.犯罪对象

通过对案卷的梳理,获得此类犯罪的被害人特征。这些特征构成了被犯罪人利用且在不同程度上诱使、强化犯罪行为发生的被害性[6]。

第一,男性比例远高于女性。两类群体分别占比70.7%和29.3%。比较而言,女性更容易从自己或他人的受害经历中汲取经验教训,对于诈骗行为的警惕性更强。第二,中年群体占比最高,老年群体也有相当比例。18—30 岁的占17.8%,31—40 岁的占47.7%,41—50 岁的占25%,51—65 岁的占9.5%。中年群体经济稳定,具有投资能力与意识,网络技术运用娴熟,是主要被害群体;但随着银龄触网速度加快,手握养老金的老年群体也逐步成为目标群体。第三,职业结构中占比最高的为企业工作人员和个体经营者。两类群体比例分别为39.4%和27.9%,另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占12.5%,退休人员占9.9%,服务行业人员、无业人员和学生共占10.3%。可见,被害群体职业分布广泛,犯罪波及面宽。第四,较高学历群体占相当比例。小学、初中及以下学历占38%,高中及中专学历占42.8%,大专及大学学历占17.3%,硕士研究生学历占1.9%。诈骗套路升级加大了被害人识别犯罪的难度,即便是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被害人也难逃陷阱。第五,被害人大多具有投资理财经历。有75%的人具有理财经历,其中,拥有两年以下理财经历的占71.8%,拥有两年及以上理财经历的占28.2%,这说明经济实力较强且有投资经历的人群是精准诈骗的目标。第六,有一定重复被害的比例。遭受两次(含本次)及以上诈骗的群体占比高达10.1%,这说明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具有较明显的被害性,而诈骗手段的更迭也导致被害人防不胜防。

3.犯罪手段

技术与话术是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着力点”,技术升级与话术更新增加了犯罪活动的隐蔽性,加大了被害人识别犯罪的难度,导致此类犯罪的成功率较高。

(1)高新技术手段

犯罪分子利用远程、非接触式技术手段打破时空壁垒,以“由点到面”的模式取代传统犯罪的线性模式,其技术运用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藏匿于境外的犯罪分子利用远程控制软件,操控境内人员搭建GOIP 等非法设备,借以拨打诈骗电话,群发诈骗短信,极大增加了涉诈风险预警和阻断的难度,给公安机关实施精准打击带来较大挑战。第二,犯罪分子通常通过境外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服务机构获取域名资源,通过租用境外网络资源建立虚假投资理财APP 或网站。以股票T+0、股指期货、黄金白银贵金属、外汇、原油、虚拟币等为交易对象的虚假平台极具仿真性,难辨真假。第三,犯罪分子与被害人的交流渠道通常是Telegram 等加密APP,拥有“阅后即焚”的功能,这对取证提出更大挑战,导致很多案件难以有效追诉,成为“犯罪黑数”。第四,犯罪分子骗取被害人资金后通过“模糊身份”“馈赠销赃”等手段,迅速将赃款拆分至多个账户,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速提现,导致警方难以追踪资金去向。

(2)完备话术手段

诈骗话术是对显性话语策略与隐性心理机制的整合运用。诈骗团伙事先构设虚拟角色和事态情境,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操纵被害人心理,达成骗财目的。具体而言,此类犯罪的话术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完整性。犯罪团伙针对内部各类角色的人设塑造,及其在不同阶段的任务分配都提供精心打造的话术本。二是针对性。针对不同阶段不同被害人的可能反应均有数种甚至数十种对应话术。三是专业性。投资理财类诈骗犯罪涉及的财经知识丰富,且不同角色的话术呈现出不同的专业化程度,以便于不同层次的犯罪人熟练掌握。四是多模态性。话术本以语言模态为主,同时注重视觉、听觉等其他模态传递的情感意涵。图片、表情包、语调、场景布局、交谈时长和频次等细节在话术本中都有明确标注,详实程度犹如剧本。

4.犯罪过程

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典型模式由五个阶段构成(见下页图1)。犯罪人在各阶段利用不同的技术叠加话术,使被害人陷入“螺旋式陷阱”,最终达成犯罪目的。

图1 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过程

(1)包装养号。犯罪人在社交平台注册账号,模拟普通用户的存续状态,打造自身标签或人设,以此作为后期实施诈骗的身份。“养号”在诈骗行为发生之前开始,贯穿于诈骗行为始末。被害人在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展示其被害性,犯罪人则进行具有定向性和仿真性的形象构设,通过自我暴露吸引被害人注意。犯罪团伙的不同角色在诈骗行为中的参与时机、参与方式、活跃指数、主要任务各不相同,其人设包装和话术设计也是“量身订制”。

(2)吸粉引流。首先,犯罪人圈定潜在被害人。从方式来看,有地面推广引流,电话、短信推广引流,以及以微信、QQ、论坛等途径为主的互联网推广引流。随后,犯罪人针对被害人的经济状况、接触时间、需求紧迫度开发有针对性话术,邀其入群。待被害人入群后,犯罪人根据其投资意向和投资能力鉴级,将其分为“重点客户”“培养客户”“无意向客户”,前两类人群由扮演不同身份的水军重点跟进,进而获取姓名、年龄、股龄、资金量、投资理财经历、住址、家庭情况、兴趣爱好和性格特点等“九大资讯”,作为再次鉴级的依据。

(3)固粉洗脑。犯罪人在对被害人“画像”之后精准锁定目标被害人,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通过场景塑造对其持续“洗脑”,使其成为“铁粉”。投资群内成员通常除被害人之外均为犯罪团伙成员扮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被害人在群中参加投资直播课,与其他“客户”交流理财心得,接受“导师”一对一指导,参加直播间大合唱、励志演讲、阅读老股民感谢信等活动。在此过程中,被害人经历“认知错误—情感偏差—意志改变”三个阶段,进而对犯罪人产生深度的情感认同和刻板的路径依赖。

(4)转粉下套。首先,犯罪人趁大盘的某次调整告知被害人原产品行情低迷,引发被害人焦虑。然后,择机引介新产品,引发被害人好奇。待时机成熟,多方论证新产品回报率高、资金安全、操作便捷等优势,并以掌握交易内幕消息、系统技术漏洞等谎言劝说被害人转投新产品。此时,被害人的社会支持系统逐渐缺失,无法向外界寻求认知修正和情感支持。被“避害”心理操控的被害人急于规避损害,在负价情感驱使下对未来风险做出最小化预判,遂在新平台开户入金。

(5)围猎收割。犯罪人以“小额获利”为饵,将被害人的“趋利”情绪激发到峰值,对虚假理财产品产生错误信任,陷入视野极限。然后,犯罪人借助设置培训班资金门槛、新产品不能满仓操作、购买名额有限、突发事件等消极场景进行逆向刺激,诱逼被害人从速认购并大额入资。在犯罪人群体性行为的煽动下,被害人产生决策性顺从,进而盲目抢购,激进投资。当资金达到满意额度,犯罪人以“登录异常”“服务器维护”“银行账户冻结”等理由冻结账户,迅速“拉黑”被害人,转移其钱款。

三、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预防的实然困境

被害的避免或被害程度的减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及时发现并主动抑制被害人的致害因素。Brantingham 和 Faust(1976)提出的被害预防“PST(primary-secondary-tertiary)三级模型”[7]对于犯罪被害预防研究与实践影响深远。本文以该模型为框架,检视当前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犯罪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的被害预防现状,梳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宣传教育悬浮化严重导致实效性不足

被害人遭受诈骗的根本原因是信息失衡导致个人心理防范机制失控。我国当前正在努力构建以被害预防为核心的全民反诈宣传体系以消除信息鸿沟。然而,调研结果显示,当前反诈宣传教育的实效性依然不足,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统筹规划不力,主体责任不实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八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反诈宣传中处于中枢地位,教育行政、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在宣传教育中具有协同义务。关于“反诈主体协同性评价”的问题,高达93.1%的调研对象认为反诈宣传的协同格局尚未真正形成,协作效果并不理想。症结主要在于:首先,公安机关虽为牵头单位,但难以调动其他条线的相关部门。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虽有所举措,但因缺乏考核压力基本处于被动配合状态。其次,在公安机关内部,反诈宣传由负责劝阻和打击的侦查部门统管,但因其紧迫性不高而被压缩为“副业”;社区民警肩负繁杂的警务活动,加之人员配备不足,在宣传教育方面往往“蜻蜓点水”。再次,居民委员会、社区网格员、志愿者具有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有条件将反诈宣传渗透到社会的“毛细血管”,但因考核和奖惩机制不力,其工作动力明显不足,宣传工作差强人意。另外,公安机关与高校协作有限,对高校资源激活不足,高校在理论指导、技术支持方面的智库作用有待加强;与金融类机构或组织的协作集中在资金拦截和追回环节,在宣传教育方面的合作明显不够。

2.内容同质化严重,内涵建设不足

宣传内容的科学性是宣传教育的“试金石”。关于“宣传教育内容设计的科学性”问题,70.8%认为“比较科学,但须改进”,10.4%认为“不科学”。“科学性”不足的表现如下:一是口号式内容偏多,话术的场景化宣传匮乏。尽管民众对“不听、不信、不转账”等宣传标语耳熟能详,但对相应话术却知之甚少,宽泛、同质化的宣传内容难以使民众建立免疫屏障。二是内容针对性不强,缺乏对投资人群的分类宣传和金融知识的定向植入。据调研对象反馈,大部分已然性被害人关于网络空间法规政策、财经基本知识欠缺,以致于完全相信理财产品的高回报预期与政府兜底承诺;有的认为投资理财无须签订合同,直接转账即可完成投资;还有的无法辨识诈骗风险,在被告知被骗后仍然执意转账。三是内容实时性不足,滞后于诈骗手段的更新。犯罪团伙往往紧跟社会热点对诈骗进行工具媒介与话术信息适配,而反诈宣传因对诈骗话术更新不及时,在不断升级的骗术面前起效甚微。四是忽略反诈应对的意识培养和策略传授。部分被害人往往以因损失金额不大、协助警方破案耗时为由拒绝报警,这既不利于保护自身权利,也不利于有效打击犯罪。

3.方式单一陈旧,情境创设有限

宣传方式是影响宣传效果的关键。关于“宣传教育手段及其效果”的问题,63.9%的调研对象认为,当前宣传方式的吸引力一般。其原因在于:一是宣传载体受限。当前反诈宣传的主要载体为社区公告栏、宣传橱窗、手册、电梯广告栏、海报、横幅,以及政府或银行官方网站、手机短信等,尽管有关部门尝试运用短视频、公众号等网络载体开展宣传,但受警力投放、资金保障等限制,尚未常态化。二是作品设计缺乏互动性。即使是以网络为载体的作品,其设计水平也良莠不齐,以传统的单向式宣教为主,缺乏与信息接收者的持续性互动和沉浸式体验,致使民众虽长期浸润于反诈信息之中,但却将其视为“背景墙”。三是大部分宣传作品的风格具有“硬新闻”的严肃性,幽默性不足,难以吸引民众关注。据被害人反馈,往往是在无聊时或作品极具吸引力时才会阅读防诈宣传的内容。四是宣传效果的考核尚不全面、科学。宣传效果系难以量化的主观指标,目前的考核指标仍以发放宣传单的数量、文章或视频的浏览量等指标为主,难以全面、科学地评估反诈实效,无法激励相关部门创新宣传手段,摆脱“以量取胜”的桎梏。

(二)预警干预专业性弱化导致直达性不高

当犯罪正在实施时,需要及时劝阻。深陷骗局的被害人在此之前已经受到一段时间的心理控制,对犯罪人产生了较强的心理“依恋”。因此,预警员需要消除被害人心理阻隔,防止犯罪既遂。然而,调研结果显示,反诈劝阻的实效仍需提升,具体源于以下原因:

1.技术反制的准确率和完整度有待提高

有效运用技术手段对涉诈信息进行检测识别、动态封堵处置,有利于及时进行事中阻断以及在既遂后迅速追回资金。实践中具体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就诈骗信息的拦截与预警而言,公安部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功能强大,为各地公安机关推送反诈劝阻信息。然而,关于“涉诈信息的拦截技术及其效果”的调研结果显示,当前困扰预警员的首要问题是推送的劝阻对象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加之犯罪人提前指引被害人设置“来电拒接”或“呼叫转移状态”,导致公安部门“找人”面临障碍,劝阻效率不高。第二,在资金的拦截与追回方面,公安部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办平台”与中国人民银行的“电信网络诈骗交易风险管理平台”无缝对接,努力与银行、金融机构等建立止付冻结快速机制,减轻受害人损失。然而,犯罪手段的不断更迭对此提出了新的挑战,技术革新迫在眉睫。

2.劝阻主体难以修正被害人的认知偏差

处于被害状态的被害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认知偏差。关于“劝阻措施及其效果”的问题,认为效果“很好”“较好”“一般”和“不好”的比例依次为9.5%、27.8%、48.6%和14.1%。影响劝阻效果的原因在于:第一,警察难以获得被害人的情感信任。警察的反诈劝阻任务繁重,通常每人每天处理50—300 个反诈线索,每个劝阻电话耗时3—30 分钟,因此,除了例行介绍外无暇建立情感信任。第二,公安机关对劝阻话术的设计尚付阙如。警察电话或上门劝阻时,通常凭借个人经验直接灌输劝阻信息,随意性较大,缺乏语言组织和策略设计。普遍认为,劝阻的手段就是摆事实、讲道理,主要是分析被骗事实,仅有30.1%的调研对象表示会有意识地关注情感论证、权威说服等外周途径。第三,警察的金融知识储备不足导致难以有效开展劝阻。74.3%的调研对象反映金融知识缺乏导致其在理性说服时无法深入,也容易招致被害人质疑,被害人即使承认正在参与投资或正在汇款,但也会竭力证明这是合法的投资理财项目。因此,在危急情形下,警察往往放弃说服,转而通过抢走被害人手机、电脑设备等方式进行强制止付,这种权宜之举虽产生了即时效果,但为被害人再次被骗埋下隐患。

3.尚未形成多元主体的劝阻合力与监督合力

被害人类型复杂,年龄、职业、认知水平参差不齐,部分被害人对劝阻信息极为抗拒,比如逻辑性差的老年人、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以及具有特殊性格特质的被害人。关于“开展多元主体协同劝阻”问题,94.1%的调研对象表示在“找人难”时会寻求家属配合,但在劝阻过程中发动亲友的比例仅为18.8%,协同劝阻比例低的原因包括时间紧迫来不及发动亲友、发动亲友导致工作量增大、对亲友劝阻能力存在质疑以及寻找亲友难等。相比警察而言,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的劝阻效果更不理想,原因在于:后者的权威性不足,在劝阻中获得信任的难度更大;部分人员抱着完成任务的心态导致劝阻流于形式;劝阻话术运用不当加剧被害人的抗拒情绪。关于“劝阻效果评估”的问题,68.8%的调研对象认为劝阻的短期效果良好,但也有33.7%的调研对象表示遇到过被害人在劝阻后继续转账甚至在报警之后再次转款的情形,这说明劝阻并未真正引发被害人积极的认知反应,后续监督尤为重要。

(三)反诈追踪执行力低下导致反哺性有限

反诈工作不应在犯罪既遂后停止,对已然性被害人的解困以及持续性警示是犯罪既遂后被害预防的重点。调研结果显示,目前对反诈追踪工作的重视度以及开展情况均不理想。具体表现如下:

1.被害救助措施与实际需求失衡

Knüpfer、Rantala和Vokata(2021)的研究发现,投资理财类诈骗犯罪对已然性被害人的危害性后果包括:年收入平均减少5%,离婚率、失业率较高,旷工怠工表现明显,更换住所和职业更加频繁等[8]。此外,诈骗犯罪还会对被害人产生不同程度的心理损害,近期心理损害表现为愤怒、恐慌、羞愧、后悔、自责等应激性反应,远期心理损害表现为被害烙印和被害后遗症[9]。关于“被害人法律救助现状”的调研结果显示,被害人常常面临救济渠道不畅、财产保全难、财产执行难的问题。根据案卷分析,此类犯罪案均损失金额为28.5 万,金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案件占比27.6%,而涉案金额的成功追回率大约为25%,被害人对法律援助的效果评价普遍较低。关于“被害人心理救助现状”的统计结果显示,仅42.1%的调研对象有提醒被害人亲友关注其心理状况,7.4%的调研对象在事后一个月内关注被害人的心理修复情况,原因在于: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压力较大,无暇关注被害人心理;赃款尚未追回,部分被害人心存抱怨,警民关系受损,警方不便开展心理救助;警察不具备心理学专业背景,对心理劝导力不从心。关于“被害人经济救助现状”的调研结果显示,当前的司法救助对象并不涵盖财产法益遭受侵犯的被害人,故对诈骗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救助工作几乎没有开展。另外,我国被害人救助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民间被害人保护机构尚在孕育之中,警察无法将被害人救助需求转介给相关机构。

2.靶向性警示存在缺位

访谈结果显示,部分已然性被害人具有较强的受容性。表现为:因碍于名誉和面子将被害角色自我内化,以“既来之则安之”的心理自我安慰且容忍被害;或者明知存在某种被害隐患却放任其发生,事后呈现“吃亏是福”“花钱买教训”的心理状态,自愿承受被害后果而不愿反省。上述被害人容易成为“重复被害”(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或“二次被害”(其他类型的诈骗)的易感人群。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公安部门对已然性被害人的警示并非规定事项,是否警示以及如何警示往往较为随意。仅有33.7%的调研对象进行了“重复被害”警示,23.8%的调研对象进行了“二次被害”警示,均采取口头形式,且“二次被害”的警示仅仅简单提及可能的诈骗手段,并不阐述其具体话术。

3.被害预防的循数治理明显不足

当前,被害预防工作的开展基本都是依照经验,“循数治理”水平较低,表现为:第一,地方公安机关没有对已然性被害人开展持续追踪。公安机关将工作聚焦打击犯罪,对非必须填写的被害人信息通常并不录入,更遑论对被害人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和建库。第二,我国尚未建立起具有系统性、持久性和代表性的犯罪被害调查制度。长期以来,公安机关等国家机构对立足于案件侦破的犯罪人数据较为重视,但对被害人数据的整理却有所忽视。我国自1993—1994 年首次参与联合国国际犯罪被害调查以后,仅出现了个别区域或部分专题的小规模调查。大规模被害数据的欠缺,导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预防工作缺乏明确而科学的指引。比如,腾讯公司发布了由多个团队联合出品的《2021 年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研究报告》,总结了电信网络诈骗发展演变的特点和趋势,分析了被害人特点,并提出了相应的被害预防措施,但报告统计的基础数据粗略,分析不够细致。

四、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预防的应然路径

从传播学和语言学视角来看,被害预防属于典型的说服型实践,是说服者通过一定的传播途径、内容组织形式以及语言策略说服潜在或已然性被害人对诈骗信息产生警觉、抵制和对抗。根据美国社会心理学家Hovland(1954)的“说服理论”,说服效果取决于说服者、说服对象、说服信息和说服情境四种要素的相互作用[10]。因此,可以基于说服要素,探索契合犯罪特点与演绎模式,对症被害预防治理“顽疾”的科学路径——搭建“事前防范—事中阻断—事后追踪”全时空布局的被害预防体系。

(一)事前防范:强化多元主体横纵联动,打造全媒体宣传教育矩阵

高效的宣传教育体系可以大幅降低执法资源占用,实现有效犯罪治理。有必要压实主体责任,拓展多维传播途径,开展集约化宣传和精准化防范,织密宣传教育网络。通过提升反诈意识和防卫技能的宣传教育,促使潜在被害人完成从感知到触动,再到思考与行动的整合,实现“知”“情”“意”“行”的统一[11]。

1.打造多元主体协同宣传的新格局

“风险社会理论”将犯罪视为日常风险的产物,呼吁每位公民均有预防被害的责任[12]。“国家——公民理论”为国家在被害预防中履行保护被害人义务提供了理论基础[13],本质在于发动多元主体协助被害人实现自我保护与预防。虚假投资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协同预防的整体思路是充分整合以公安机关为代表的国家正式力量和以社会自治组织为代表的社会非正式力量,各犯罪控制参与主体之间进行横向扁平化布局[14]。

第一,发挥党委、政府的领导作用。2015 年,厦门率先组建由市政府牵头,公安、银行、通信合署办公的反诈中心,创建“跨界联动、数据反制”的厦门模式有效打破横向壁垒和纵向阻隔,成为协同反诈的典范。其他地区可以借鉴该模式,落实党委领导,政府直接统筹。一方面,切实加强网信、工信、工商、文化等各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与工作协同,尤其需要对金融、高校、社区等反诈主体的角色进行重新界定并赋权增能;压实各部门责任,改变其“配角”定位,通过业绩考核、评比制度促使其结合自身特点能动反诈,促进工作“脱虚向实”。另一方面,促使各部门克服条块分割的体制弊病,打通不同层级与区域的数据壁垒,合理分配宣传资源,真正实现党委与政府领导之下的高效协同。

第二,发挥公安机关的中枢作用。公安机关作为反诈牵头单位,力求统合内外部力量。一方面着眼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综合协调,合理划分刑侦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职责,消除对接障碍,形成内部合力。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于2022 年组织开发的国家反诈中心APP 是有效预防诈骗的利器,其推广应用不应局限于刑侦部门,而应广泛发动公安机关内部力量。另一方面,深化警银合作、警企合作,通过考核与激励机制提高上述主体在落实宣传教育责任方面的自律性,促成外部合力。比如,北京首家企业反诈中心“抖音反诈中心”、公安部联合腾讯发起的“1107 全民反诈日”、互联网企业360 的猎网平台等都是公安机关与企业联合组建反诈宣传平台的典型。公安机关可以利用其掌握大数据、熟悉典型案例、侦办经验丰富等优势,在合作中为其他单位定期提供最新警情和案例数据,孵化更优质的反诈平台和反诈项目。

第三,发挥金融机构的核心作用。金融机构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在识别网络投资诈骗信息、提供在线金融交易实践体验、收集投资者反诈需求等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域外的此类主体在预防宣传与公众教育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北美证券管理者协会(NASAA)是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证券监管机构,多年举办与网络投资有关的在线课程和讲座,讲授网络投资技巧及风险管理,帮助投资者识别不同类型投资骗局,同时还实施“吹哨计划”(Whistleblower Programs),鼓励民众举报潜在诈骗行为并予以经济奖励。此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加拿大证券管理局(CSA)、日本金融厅(FSA)、德国储蓄银行协会(DSGV)等均是反诈宣传教育的主要阵营。

第四,发挥高校的智囊作用。反诈宣传教育辐射法学、犯罪学、经济学、语言学、传播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范畴,将高校吸纳为宣传主体可以实现知识、资源、行动的彼此衔接与优化配置。比如,可以成立犯罪预防研究所,对诈骗心理、诈骗手段以及预防和干预措施进行研究,开发高质量的反诈宣传产品,组建专业反诈志愿队。高校学者和实务专家还可以提出与反诈相关的立法建议、为执法、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反诈组织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增强相关人员在心理学和语言学专业领域的抓摄能力。

第五,发挥社区的渗透作用。被害人身处家庭和社区的社会基本单元,其聚合与落实功能是有效治理该类犯罪的关键。社区的工作重点是在充分整合现有平台反诈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基层治理的“微细胞”建设,重视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注重发挥社区网格员、楼栋长的作用,形成以“关键群众”为中心的“邻里差序格局”。除此之外,还可以培育本社区民间反诈力量,激发公众反诈宣传的使命感。比如,将自媒体达人打造为“反诈先锋”,挖掘其独特的思想与视角,产出具有一定信源权威性、更具本地特色的作品。

2.构建“金字塔”型宣传内容体系

反诈宣传教育应当加强内涵建设,架构内容多元、内涵丰富的宣传教育体系。该体系由三个层级组成,形如“金字塔”。

处于塔基的是风险防范意识培养。具体分为以下三方面:一是人格教育。由前文调研可知,被害人深陷诈骗泥潭难以自拔,很大程度归因于贪利、投机、疏忽、轻信、自控力差、对不合法活动存在好奇心理等人格缺陷[15],应帮助潜在被害人培养健全的人格以及诚信经营、生财有道的致富观。二是日常行为防范教育。“日常活动理论”和“生活方式暴露理论”解释了个人生活方式与被害的显著关系[16],应让潜在被害人知晓与犯罪人主动接触或者个人身份、兴趣、生活方式等信息的自我暴露都是重要的致害因素,有意识减少其在涉及电话、网络场景中的风险因素。三是电信网络安全的相关法规和知识教育。个人信息泄露是经济诈骗案件发生的重要根源,应培养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使其了解个人信息泄露的方式及后果,明确信息保护的内容及手段,提升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能力。

位于塔身的是财商教育。投资理财活动具有冒险性与超前性,关注效率与效益,因此,投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财商素养才不会自陷风险。Singh 和Misra(2022)通过对比实验发现,金融知识的掌握情况与投资理财诈骗的被害概率成反比,金融素养显著降低投资理财被骗的概率高达39.118%[17]。可见,必须普及投资理财的正常流程、收益与风险的相关知识。此外,应针对当前投资热点开展专题讲座,积极引导民众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引导投资回归理性。尤其应聚焦“内幕消息”“政策保底”“高回报承诺”等危险信号以及“区块链”“虚拟货币”“解债服务”等新型术语的解析,降低被害人认知风险。

置于塔顶的是诈骗手段的普及与应对教育。Drew 和Farrell(2018)的研究发现,金融素养较高的投资者并不一定具备较强的骗局识别能力,出现“知行鸿沟”(knowing-doing' gap)的原因在于其对诈骗话术存在认知盲区[16]。因此,宣传教育内容应当基于话术进行设计,当相似的特定人设、场景出现时,被害人可以迅速甄别与防范。具体来看,一要注重话术的“即时性”。诈骗话术会紧跟社会热点而快速更迭,有必要结合警方提供的新型话术本和反诈平台网友提供的案例,同步更新宣传教育的内容。二要传授“应对型”知识,丰富民众应对经验。一方面,提高潜在被害人的自救与求助能力,讲授如何及时获取反诈部门协助、申请冻结流水等反诈技能;另一方面,强化潜在被害人证据意识,讲授对银行账号、订单合同、涉案网址手机号、木马链接信息的取证方法,为后续冻结、追回财产以及抓捕犯罪人提供助力[18]。

3.创设“知情相融”的媒介情境

科学、有效的反诈宣传教育需要通过运用特色型、生动性、规模化的反诈手段构建现实化的“拟态环境”,形成浓厚的反诈氛围,实现认知思维、情绪体验和价值整合。

首先,丰富宣传形式,实现“遍在式”教育。从传播场所来看,除了社区、广场、公园等传统的线下场所外,应当迎合当下快节奏浏览的特点,利用“碎片化阅读”时机在地铁站、公交站、电影院的显示屏和宣传橱窗开展宣传。从传播载体来看,网络媒介具有易传播、普泛化的特点,应当对网络宣传有所侧重。微电影、短视频、电子漫画、电子海报等都可以作为主要的宣传手段。尤其可以贴合民众需求,积极挖掘特色形式以吸引其自觉关注,脱口秀、直播间有奖竞猜、通关游戏等沉浸式、双向式体验更有助于及时了解民众的认知盲区。比如,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推出了“Money Sense”扫盲计划,设计有趣的反诈通关游戏,培养民众的财务管理技能,教授如何识别和规避投资诈骗风险。此外,还可以设计反诈品牌LOGO,依托新媒体平台将品牌形象广泛运用于各类活动,延展宣传视域。例如,美国犯罪预防理事会(NCPC)创设的“McGruff the Crime Dog”卡通狗品牌形象家喻户晓,43 年来衍生了系列动画片、公益广告、主题曲以及家居用品、儿童玩具等周边产品,多次举办与反诈主题有关的运动会、赛车比赛等群体性活动,促使反诈理念深入人心。

其次,调整话语风格,注重“生动性”叙事。投资理财知识专业性强,教条式宣传语言会导致民众“雾里看花”,对文本中的专有名词和实际案例的理解出现偏差,当面临真实案例时,无法将其与宣传内容结合判断。因此,应当提升宣传内容与宣传对象认知结构的相容度,话语风格应迎合中等教育程度的民众,尽量做到通俗化、易理解,寻求“宣传”与“接受”的最佳相容;此外,还可通过“方言化”展示增强产品“亲和性”;通过适当使用“网言网语”丰富语义表达,增强产品趣味性;通过运用暗示、夸张等修辞手段产生怪诞、幽默的表达效果,实现有效的视觉与听觉叙事。整体而言,反诈宣传需要利用文辞与韵律蕴含的感情符码实现民众的“共情认同”。

再次,把握宣传强度,“柔性”与“刚性”并重。一方面,借助媒体网站和新媒体平台持续推出反诈作品,深入浅出进行反诈知识科普,潜移默化重建个体信任模式。另一方面,有必要适度开展阶段性或者针对特定被害群体的强化宣传教育,比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宣传月”活动、“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周”活动。通过发布反诈专题报道,开展走进企业、学校和社区的“菜单式”宣传,创设“无诈社区”和“无诈校园”,组织关于反诈主题的马拉松、运动会等群体性活动,开展针对性、密集型防范宣传,使民众在“和风细雨”式与“急风骤雨”式宣传中建立起自我防御的认知屏障。

(二)事中阻断:擢升技术与话术的智慧化水平,专业赋能“反洗脑”

对于开始着手或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协同其他主体尽早发现、及时制止和排除危险。技术和话术同样是成功实施事中阻断的“突破点”。应加强技管结合,注重反制技术的提升;加强劝阻话术的开发与培训,为预警员提供科学指引;整合资源开展联动劝阻和持续劝阻。

1.擢升技术反制的智能化水平

应当聚焦涉诈信息的拦截与预警、资金的拦截与追回两大场景,压实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行业内的“看门人”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合理调配力量保证涉诈数据有效流通整合,并将技术反制嵌入警务治理[19]。

在涉诈信息的拦截与预警方面,需着眼于信息的精准识别与涉诈设备的筛查监测,进而对设备限控,进行有效预警。首先,公安机关与电信部门、互联网主管部门有效联动,提高识别诈骗信息的精准度,这是技术反制的前提。应当持续组织高校等研究机构开展诈骗话术的模型化研究,及时更新涉诈信息数据库,优化关键词识别技术。同时,加强与腾讯、阿里巴巴等互联网公司协作,在上述基础上更新算法。其次,电信部门充分利用其网络渗透性和设备监控度,以及在市场的支配地位,及时识别、阻断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实行限制功能、拦截信号、暂停服务等强制措施。再次,互联网企业应当紧跟犯罪发展态势,对该类犯罪常用的具有私密性、小众性社交工具进行特征提炼,对高仿APP、高仿网站进行持续打击并及时更新国家黑样本库,警方通过“发信域名认证”“发送端阻止”等技术进行身份认证和拦截预警[20]。最后,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直达基层的预警“叫应”机制,提升靶向发布能力。

在资金的拦截与追回方面,公安部门应联合金融机构、通信行业持续优化风险监测模型,提高止付效率。蚂蚁集团的“欺诈风险识别模型”、平安银行的“GUARD 对公反欺诈体系”均基于电诈特征提取建立反诈模型,自动化监测支付工具及支付服务,分析金融账户和交易行为的涉诈风险,及时核实交易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一方面,根据涉案账户行为特征、开户人员特征完善可疑账户数据库并进行持续检测,与公安机关及时联动更新触发机制,提升反制的敏锐度和识别的精准化。另一方面,及时将已然转账的资金及时追回。在涉及加密货币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可以使用区块链分析跟踪资金流动,确定对欺诈负有责任的个人,还可以使用法务会计跟踪资金流动,并确定可扣押资产以补偿受害人。

2.强化劝阻话术的系统性开发与培训

预警员的有效劝阻是及时止损的关键。Button(2014)提出,预警员在预警干预时需要确保劝阻措施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应当为其提供劝阻方法培训以克服经验性思维的局限性,增强预警员的劝阻信心和效率[21]。Whitty 和 Buchanan(2016)也指出,沟通技巧尤其是建立融洽关系和移情是成功劝阻的关键,可以基于经验为预警员设计有效的沟通策略以实现劝阻工作的提质增效[22]。劝阻话术的设计应当遵循以下“三原则”:

一是可信性原则。根据Hovland(1996)关于“可信性效果”的阐述,说服者的可信度能够影响信息接收者的态度,当说服对象断定说服者专业权威、诚实可信时,就会对其产生积极情感,并泛化至说服内容;反之,说服对象就会产生心理抵制,拒绝接受其传播的信息[23]。预警员的“可信性”主要通过被害人的身份认同和专业认同得以建立。因此,事态紧急时警察与社区工作人员可以双管齐下,前者具有权威性,后者具有亲和性,更容易博得被害人的信任。

二是对话性原则。被害人不仅是劝阻对象,更是积极认知的主体,应当秉持平等理念,尊重被害人的主体性地位,真诚、友善地与之开展双向互动,给予其充分的话语空间,在双方深入交谈之前表达应客观、谨慎,不宜对其投资理财行为妄下论断。如果预警员断然否定被害人信赖已久的虚构“故事”容易激发其反感情绪,加之“未竟事件”的心理影响,反而会驱使其继续未完成的投资理财行为[24]。预警员还应当具有同理心,理解被害人的思维定式与认知水平的缺陷,换位思考看待其处境;同时,要评估被害人的人格特质和情绪调控能力,以免加重被害人的情绪对立,拖延劝阻进程。

三是层进式原则。预警员不宜轰炸式输出劝阻信息,而应采取“先守后攻”的战略,把握劝阻的渐进性,层层递进、纵向展开。基于Aristotle(2009)在《修辞学》中对三大论证手段的阐释[25],可以对劝阻信息进行“信誉说服—理性说服—情感说服”的层进式编排(见下页表1):首先,通过展示预警员在专业、智慧、道义等方面的优势以获得被害人的信誉认同;其次,在被害人卸下心理戒备之后,运用三段论推理、例证法、对比论证等方法开展逻辑论证,构筑新的叙事版本,当该叙事版本与犯罪人曾经构设的版本出现较大偏差时,被害人会对先前的认知予以重新审视,重塑批判性思维;最后,预警员通过照片、视频等具象化符号以及重述、设问等语言策略辅助被害人视角聚焦,激发被害人对劝阻信息产生强烈的情感体验而最终实现积极的认知逆转。

表1 预警员劝阻话术参考

3.落实联动劝阻与持续监督的两翼保障

Ekblom(2016)的研究表明,针对劝阻阻力较大的被害人,协同力量的参与尤为重要[26]。可以通过情境、信源等外周途径解除其心理和物理阻隔,发动多元主体开展联动劝阻,避免盲目劝阻造成错位反应。具体可以采取如下措施:第一,警察和社区在必要时发动被害人亲友上门劝阻,形成联动合力。亲友可以协助预警员解除物理阻隔,介绍被害人认知情况并剖析其被骗症结,为预警员进一步劝导奠定基础;同时也可以利用其与被害人的亲近感辅助预警员劝阻。第二,在适当时机安排已然性被害人现身说法。已然性被害人与潜在被害人更容易产生共情,前者声情并茂的“微观叙事”可以使后者深刻认识诈骗套路的本质与危害,倍增劝阻效果。第三,倘若被害人对被骗产生了持久容忍乃至认同心态,则有必要建立心理专家联动机制 。通过专业人士及时、客观的心理疏导打开其心理“枷锁”,接受劝阻。

Webster 和Drew(2017)的研究表明,由于被长时间“洗脑”,被害人难以从骗局中抽离,警察的一次劝阻难以彻底扭转被害人态度而终止转账行为,有必要开展持续预警和监督[27]。公安机关可以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厦门反诈预警的分级模式,根据被害人与犯罪人的接触程度以及被害人首次接受劝阻的表现,对其进行被害风险等级评估,并按级纳入对应的持续劝阻对象行列。对于低中危人群,建议被害人亲友和社区工作人员对其加强监督和说服,持续跟踪,及时关注并反馈异常行为。对于高危人群,公安机关应深度参与,开展后续回访,与前述主体形成常态长效监督合力,确保被害人对劝阻信息的持久性认同。

(三)事后追踪:实施复合式救助,通过“循数”治理反哺被害预防

为预防已然性被害人遭受“重复被害”或“二次被害”,应当以公安部门为排头兵、社区与网格员为主力军、司法社工为生力军、保险公司为突击队,组成事后追踪团队,对被害人开展复合式救助、靶向性警示和循数追踪,做好事后“治已病”和事前“治未病”的衔接工作。

1.完善“一体二元三维”的救助模式

对已然性被害人实施救助是恢复性司法的应有之义,也是诉源治理的必然要求。应当基于对被害人被害后果的研判,充分整合国家和社会两个层面的资源,从法律、心理和经济三个维度积极开展复合式救助,实现事后救助的多样化、组合化、专业化和个性化。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开展:

第一,通过法律援助追赃挽损。域外法律组织在财产追回及民事救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FraudNet 是由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等近40个国家和地区组成的全球律师网络,专门为金融诈骗犯罪的被害人提供资产追回、财务咨询、处理刑事司法事务、寻求民事救济等法律救助。我国对于经济类犯罪被害人的法律援助长期处于缺位状态,应当从理念上认识到此类犯罪的危害性以及法律援助的必要性。鉴于律师资源有限,短期内通过修改《法律援助法》将其纳入国家法律援助的可能性不大,但可以发挥民间力量激活律师、高校师生开展民间法律援助。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7 条将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列入公益诉讼的范畴,民间法律援助的一条新路径是促成公益诉讼成案,为挽回被害人损失探求新的渠道。

第二,探索经济救助的多元渠道。从被害人的访谈中了解到,部分被害人不仅倾家荡产,甚至债台高筑,乃至于基本生活难以为继。在国家无暇顾及此类被害人的情况下,公检法机关可以将相关信息转介给民间力量,鼓励其适时介入,提供援助。比如,英国被害人援助协会(Victim Support)长期为被害人提供专业的情感支持、法律代理、转介服务、能力提升、社区融入等项目。自2018 年起,该组织推出了针对投资诈骗犯罪被害人的专项服务,并为处于经济困境的被害人设立“危机应对基金”,为被害人提供医药费、咨询费、协助银行贷款等经济救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三,实施心理救助修复心理损害。Modic 和Anderson(2015)的研究指出,金钱和情感损失之间具有显著相关性,对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开展心理与经济救助同等重要[28]。有的被害人被骗后出现较强应激反应,如果没有外力干预,会滋生极端不平衡心理,甚至可能发生恶逆变。公检法机关囿于时间、精力、专业限制难以承担该项工作,可以打通与民间力量的信息壁垒,发挥民间力量的作用。首先,可以发挥社区工作人员或网格员与群众“零距离”优势,为被害人提供认知指导,帮助其承认被害事实,复盘被害过程、反思被害原因,了解其当前面临的心理和经济困境,帮助其实现创伤后成长。其次,公检法以及其他部门在经费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购买司法社工服务,制定诸如心理危机干预、心理康复训练等专门化心理援助方案,利用个案、小组等专业方法,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与情绪赋能。

2.实施预防“再次被害”的靶向性警示

对已然性被害人开展定向警示是对被害人群体开展“免疫治疗”的有效“靶点”。从警示内容来看,应尽量涵盖当前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所有类型,还可以扩大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其他常见类型。鉴于已然性被害人追回资金的迫切心理,“再次被害”的警示重点应为“二次收割”。当前“二次收割”的常见实施手段有以下四种:在虚假网上报警平台上冒充“网警”行骗;冒充“码农”,声称可以通过代码方式追回钱款;在法律服务公司平台上冒充“律师”,声称可以通过司法手段追回钱款;冒充“理赔员”,以补充理赔资料或快捷支付理赔款为由再次骗取被害人钱财。

对已然性被害人的警示可以从如下方面展开:第一,公安部门及时向被害人推送“二次收割”及相关的典型话术,便于了解话语运用、心理控制和说服模式。为加强其记忆,可以以纸质形式告知其常见话术。第二,承保电信诈骗险的保险公司具有进行风险提示的义务和动因,公安机关可以与其实时共享被害人被骗信息与反诈资料,激活保险公司的反诈动能,由保险经纪人进行“一对一”警示教育,降低被害人二次被害的可能。第三,公安机关可以结合被害人的损失金额、心理创伤程度、受害次数建立反诈重点人群库,在对其进行受害者画像的基础上,依靠社区力量对其进行持续、定期的警示。

3.建立循数追踪制度反哺被害预防实践

党的二十大旗帜鲜明地指出要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实现犯罪的“循数治理”[29]。数字技术的创新发展与迭代运用对犯罪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可以从如下方面着手:

第一,对已然性被害人开展持续追踪与研究,完善被害预防方案。首先,应强化现有刑事案件可视化系统的开发运用,实现辖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自动化分析,可以一键获取辖区发案形势以及被害人特征的可视化展示,及时调整动态易骗人员库,定向定时投送反诈信息。其次,公安机关与被害人所在社区和网格实时共享被害人信息,社区与网格工作触角直抵基层末梢,便于持续追踪,且可以将警示与反馈合二为一。再次,公安机关可以与高校合作分析被害人的被害情况,汇集更多高质量的预警数据源,不断完善预警模型,丰富预警话术,实时推送最新骗术。另外,在追踪中发掘表达能力较好的被害人,将其发展为事前宣传与事中劝阻的民间力量,通过纳入司法社工服务项目、反诈专门项目的方式予以补贴,确保其工作的积极性和持续性。

第二,推动国家机构定期开展犯罪被害调查,为被害预防提供动态指引。域外犯罪被害调查制度发展迅速,有效弥补了执法系统统计的不足,为被害预防提供助力。Farrell 和Bouloukos(2016)基于联合国犯罪被害调查(ICVS)的数据,提出推广预防重复被害的国际性发展纲领以及训练课程,以实现犯罪预防的最佳效益[30]。美国司法统计局发起的全国犯罪被害调查(NCVS)自1973年开始,每年开展一次。2017 年,在传统犯罪类型的基础上发起了专门针对诈骗犯罪的补充调查项目(SFS),对全国范围内18 岁及以上的人群收集个人关于金融诈骗受害经历的信息。我国也应顺应大数据时代趋势,适时开展全国性或区域性诈骗犯罪专题的被害调查,具体内容可以包括被害的具体情形、被害恐惧、被害人报警情况、被害救助情况、公众对刑事司法体系的认知、公众对警察的态度等,以便动态调整立法规划、政策焦点与实务运作。

结语

当前,基于网络的生活方式使我们身处风险社会,而投资、金融、保险类活动占据了风险的相当比例。在风险的重围之下,未来较长一段时间里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展势头可能仍然强劲,犯罪行为呈现出更加复杂的样态,诈骗手法加速迭代,攻防对抗加剧升级。单纯的侦查打击只能截其流而难以断其源,只有扬汤止沸之功,难收釜底抽薪之效[31]。《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指明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治理方向,将犯罪治理推移到前端预防,从“亡羊补牢”到“未雨绸缪”,从“侧重打击”到“打防管控”并重。既要从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等方面斩断助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链条,更要立足于被害人在犯罪预防中的主观能动性,将被害预防提升到新高度,形成加害和被害的“双面预防主义”[32],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犯罪预防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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